1. 引言
CPTPP是依托《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文本基础,由原11个成员国(美国退出)另起炉灶的成果,并于2018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虽其经济规模和战略影响力大不如前,但它仍然代表了目前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的金字塔,仍然引领着全球投资贸易的走向。其中,不得不提的就是CPTPP 11个成员国均采用了服务贸易与投资一体化的负面清单模式,从这11个成员国所做出的负面清单承诺中可以看出各国针对投资和服务贸易领域中重点关注的行业以及行业的开放力度,从而为我国构建更加完善的与负面清单管理相适应的制度体系提供有效的参考,对于进一步把握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的发展趋势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从我国签订的双边或区域投资贸易规则中来看,唯有在2020年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中,我国一改往日正面清单模式,首次针对投资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将其从以往的国内法律制度上升至可直接作为国际裁判依据的国际法制度,在此之前,都并未在自由贸易协定中采用过负面清单,由此可看负面清单模式在我国较缓慢的发展进程。在当今后疫情时代,若想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我国就应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这就不得不加强自身能力建设,跟上时代潮流,据此,我国于2021年申请加入CPTPP,意味着我国必须全面转换并接受一个全新配套和改革的经贸规则,负面清单模式就不仅得针对投资领域,在服务贸易等领域的负面清单制度必须得提上日程,减小与CPTPP规则之间存在的不小差距,才能更好对接CPTPP规则,做好充足的准备,望能在CPTPP谈判中占据更多的主导权。
综上,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首先介绍CPTPP协定的投资、服务贸易和负面清单制度的相关规则;其次,比较CPTPP各成员国负面清单的不符措施数量和涉及行业的分布;最后,总结CPTPP负面清单的经验和不足,以便对中国负面清单制度的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2. CPTPP投资、服务贸易规则及负面清单制度
2.1. CPTPP投资规则的主要内容
CPTPP投资规则主要体现在CPTPP第九章投资章节中,该章节共由正文30条(9.1~9.30条款)和附件12个(9-A至9-L)组成。主要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9.1~9.17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定义、范围、与其他章节的关系、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不符措施等核心权利义务条款。其中第9.12条“不符措施”规定了各成员国的负面清单内容,涉及了CPTPP文本的2个附件,即附件I“不可变不符措施”和附件II“可变不符措施”,其相对应的正面义务主要为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 [1] 。
国民待遇要求各成员国在投资的建立、管理、运营、出售等投资处理措施方面给予另一成员国投资者及涵盖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投资者在同等条件下所享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要求各成员国在投资的建立、管理、运营、出售等投资处理措施方面给予另一成员国投资者及涵盖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任何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在同等条件下所享有的待遇。国民待遇条款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均为非歧视原则的体现。
业绩要求规则要求各成员国不得对其领土范围内另一成员国投资者投资的建立、管理、运营、出售等投资行为附加任何条件,或提出其他任何强制性要求,如国内成分要求、从当地销售者手上购买产品的要求或使用特定技术的要求等 [2] 。
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要求各成员国不得对另一成员国在其领土范围内设立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国籍要求,为在实质上损害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控制能力。
B部分(9.18~9.30条款)主要是投资者与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详细规定,具体包括磋商和谈判、提交仲裁请求、仲裁员选择、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准据法、裁决等条款,力求争端解决程序的标准化,以此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附录部分则是针对正文内容的补充,具体包括习惯国际法、征收、文件送达、国别例外和公债等内容。
CPTPP投资章节主要沿袭了TPP的投资章节中的内容,所以无论从投资的自由化程度还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程度都相对较高。主要体现为:在投资的自由化方面,CPTPP所有的成员国均采用投资与跨境服务贸易的负面清单形式,而我国在RCEP中仅针对投资采取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于服务贸易采用的正面清单模式。加之,从CPTPP对于“投资”的定义可以看出其覆盖领域之广,不仅包括传统投资规则所涉及的领域,还包括了抵押、知识产权等新议题。在对于投资者保护程度方面,CPTPP在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程序中有了大幅度进展,投资者不仅可以在本国进行诉讼,也可提起国际仲裁,对于其救济渠道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加强其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1] 。
2.2. CPTPP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
CPTPP在服务贸易方面的规范进行了不同于GATS的立法体例的创新,对服务贸易根据不同类型采取独立章节阐述,主要体现在第9~14章,除了主要的服务贸易章节外,还包括投资章节,将GATS服务贸易四种模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由人流动、商业存在)中的商业存在相关约定放在了第9章投资章节中进行阐述。第10~14章分别为跨境服务贸易、金融服务、商务人员临时入境和电信服务、电子商务 [3] 。
其中第10章跨境服务贸易涵盖了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由人流动,各成员国均以负面清单模式列出了不符措施,规定在CPTPP文本的附件I和附件II中。其中第10.7条对跨境服务贸易的负面清单制度进行了解释,即各成员国的负面清单所载明的不符措施均是违背了各国所规定的当地存在、国民待遇、市场准入、最惠国待遇的一项或多项的正面义务 [4] 。
当地存在,指一成员国不得将另一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必须在当地设立或维持商业存在或成为居民作为允许其提供跨境服务的前提条件,实质是对当地成分要求和歧视性措施的规制,有助于降低外来投资者的成本负担。
市场准入,指一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商品或服务进入本国市场的监管上的允许,也就是说,给予成员国一定的承诺自由,允许其事先拟定承诺表,只有该成员国在承诺表中明确列出市场准入的范围和条件时,该成员国才承担开放相应条件的市场的开放义务;对于不作承诺或做出限制的领域,该成员国则无义务开放对应市场。国民待遇条款和最惠国待遇条款与第九章“投资”的相关规定没有太大区别 [5] 。
第11章金融服务,具体包括银行、保险及其他金融服务,其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具有一定敏感特质,即便是发达国家也将对此越发谨慎,随着金融服务国际化和自由化趋势的发展,在满足金融服务自由化原则的情形下,CPTPP协定也规定了金融服务审慎监管规则、金融服务信息规则以及金融服务争端解决规则。同时,各成员国也在附录III中列出了有关金融服务开放的不符措施。
2.3. CPTPP的负面清单制度
负面清单制度的核心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负面清单是各成员国争取本国特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各成员国相互博弈的结果,与各国经济利益息息相关。CPTPP11个成员国中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设置负面清单制度是为给各国预留一个过渡期,给劣势产业预留一定发展时间,特别是对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的发展中国家,在维护其国民经济命脉、保障本国经济安全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CPTPP协定对于负面清单的定义从文本第9.12条和10.7条中均有所体现,指违背上述投资章和跨境服务贸易章所规定的正面义务的一项或多项的不符措施,均规定在CPTPP的附件I和附件II中。
附件I为“不可变措施”,载明的不符措施是各成员国当前采取的,并承诺这些不符措施将来只会维持不变或进一步放松限制。附件II为“可变措施”,也就是各成员国所列出的保留权利,载明的不符措施是各成员国对于将来对外开放持更为谨慎的态度,成员国可以在现有基础上采取更为严格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6] :
1) 限制性行业和部门。负面清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清单,各国限制性行业和部门主要涉及交通运输、能源、矿业、农业等基础行业以及电信、医疗、教育等服务业部门 [7] 。
2) 违背的正面义务。CPTPP附件I和附件II成员国负面清单所违背的正面义务主要为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当地存在、市场准入等多项,并将列明某一措施与某一项或几项正面义务不符。
3) 措施描述。大多成员国首先会在其负面清单中载明不符措施所涉及的领域,然后再阐明不符措施的具体内容,附件I和附件II涉及的领域分为投资、跨境服务贸易,或同时涉及投资和跨境服务贸易这三种,其项下会详细描述对限制性行业所规范的具体管理措施。
4) 现行的国内法律依据。各成员国在列明不符措施的同时,还需列明该项不符措施的具体来源,即全部的国内法律、法规依据,这里的法律、法规不仅包括成员国立法机关制定的相关法律,还有各级政府、服务贸易管理部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内容。
5) 政府级别。政府级别一般分为中央和地方,这种分级标示可辅助外国投资者明确具体不符措施的适用范围以及效力。
因服务贸易涉及领域较广,其中跨境服务贸易是近年来各国重点关注的课题,也是我国必须加强的环节。因此下文主要研究附件I和附件II即投资和跨境服务贸易领域的不符措施的相关特点 [3] 。
3. CPTPP成员国负面清单的比较
CPTPP 11个成员国对于投资和服务贸易的限制都采用的负面清单模式,包括四个附件,附件I和附件II是投资和跨境服务贸易领域现存和保留的不符措施,附件III是金融服务行业的不符措施,附件IV是国有企业。目前,已有针对前三个附件的研究,但对于附件I和附件II是分别从投资和跨境服务领域的角度展开研究,本文将从现存和保留措施的角度对附件I和附件II进行展开,通过研究各国在投资和跨境服务领域现存和保留的不符措施的数量、涉及行业、违背的正面义务等内容,可以了解各成员国负面清单的设计思路、涉及的领域及措施类型等方面的特点,为我国在今后正式加入CPTPP或与其成员国谈判打下坚实的基础 [8] 。
3.1. 各成员国不符措施的数量比较
虽然各成员国不符措施的数量并不能完全决定各国的开放程度,但各国保留的不符措施在数量上的差异也可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各成员国在投资或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程度,是衡量其开放度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CPTPP 11个成员国在协定附件I、附件II中保留的不符措施数量如图1所示。
由于附件I、附件II负面清单中不仅包括对外来投资的限制,还包括对跨境服务贸易的限制,因此每一项不符措施可能分为仅针对投资、仅针对服务贸易或同时针对投资和服务贸易三个不同种类。
如图1所示,就横向比较而言,11个成员国中“不可变不符措施”(附件I)最多的前三位国家是日本、墨西哥和越南,保留不符措施数量最少的前三位国家是新西兰、澳大利亚和马来西亚。从纵向比较而言,首先,大多数国家涉及跨境服务贸易的不符措施数量是多于涉及投资的不符措施,日本和新加坡绝大多数不符措施都涉及服务贸易领域,只有越南涉及投资的不符措施最多。其次,墨西哥、文莱、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在负面清单中使用同时涉及投资和服务贸易的不符措施最多,因其拥有多年丰富的负面清单模式的经验,可以用相对较少的不符措施规制更广的领域。
资料来源:作者依据CPTPP附件I的内容整理而来。
Figure 1. Annex I negative list 11 comparison of non-conformance measures in investment and cross-border service trade of member states
图1. 附件I负面清单11成员国投资和跨境服务贸易的不符措施数量比较
如图2所示,从横向比较而言,11个成员国保留“可变不符措施”(附件II)最多的前三位国家是越南、新加坡和新西兰,最少的两个国家是墨西哥和日本。从纵向比较而言,所有成员国不符措施大多数都同时涉及投资和服务贸易,其中新加坡、新西兰、越南既是不符措施总数量的排行前三,也是同时涉及投资和服务贸易不符措施数量的排名前三,体现了这三个国家为未来采取更为严格的不符措施留有后路,抱以审慎开放投资、服务贸易的态度。
资料来源:作者依据CPTPP附件II的内容整理而来。
Figure 2. The comparison of the number of inconsistent measures in the investment and cross-border service trade of member countries in the negative list 11 of Annex II
图2. 附件II负面清单11成员国投资和跨境服务贸易的不符措施数量比较
总体而言,在投资和跨境服务贸易不符措施数量方面,发达国家的不符措施数量比发展中国家的不符措施数量要少。就发达国家成员而言,日本在附件I中保留的不符措施数量是最多的,表面上看,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日本对外资的开放度相对较低,但究其负面清单实践而言,日本因其投资服务贸易较发达,细分领域较多,其负面清单对不符措施的保留则更为规范和详细,其他成员国则是选择在附件II中做出囊括所有行业的概括性承诺。越南、新加坡和新西兰在附件II中保留的不符措施较多,表明这三个国家对未来新领域的投资服务开放持相对谨慎的态度。就发展中国家成员而言,智利和马来西亚在两个附件中保留的不符措施数量较少,这与其较多对外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故对外资的开放度也相对较高。越南在两个附件中保留的不符措施数量居各成员国之最,这与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息息相关,而且,越南这是首次以负面清单形式对外开放,采取相对谨慎保守的态度也是情理之中。值得一提的是,墨西哥,作为发展中国家,不仅在附件I中的不符措施数量在所有成员国中排名第二,其在附件II中保留的不符措施数量也是所有成员国中最少的,主要原因在于除了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较高以外,墨西哥早年已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使用负面清单模式较早,经验较为丰富,能够自信地将现行不符措施详细完备地规范到附件I中,对将来可能新实施的不符措施保留得较少 [2] 。
3.2. 各成员国不符措施涉及的行业
CPTPP 11个成员国基于各自不同的国情、负面清单的实践经验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涉及不同行业的投资和跨境服务贸易的不符措施,以此保护各国重要的基础产业、优势产业及待发展的幼稚产业。通过分类统计现存和保留的不符措施所涉及的行业,从一定程度可以了解各国重点关注的行业分布情况及针对某些行业投资或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或限制强度 [7] 。
整体层面,CPTPP各成员国在附件I中的不符措施涉及行业较广,如表1所示,“运输”、“通信”、“商业服务”这些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行业11个成员国都进行了限制,而且除日本以外,所有国家均适用了水平限制措施。所谓水平限制措施,就是针对所有行业的限制措施,而并不针对特定行业,其包括基于中央或地方法律对国籍身份、自然资源、少数民族或弱势群体等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农业”、“能源”、“制造业”、“教育”、“社会服务”这些行业均有超过半数的国家进行了限制。从涉及行业不符措施数量层面来说,虽然负面清单的行业限制范围非常广泛,但显然有些行业属于核心板块,这些核心行业被各国普遍限制,且限制强度较高。从图中可知,各成员国现存的不符措施均涉及的行业且不符措施数量最多的是服务业,主要集中于对商业服务和运输的限制,商业服务又称专业服务,其分行业包括法律服务、专利服务、审计服务、测量服务等众多专业服务类别,各国对商业服务的较多保留与其较多分类有很大关系,在统计过程中发现,发达国家对商业服务保留的不符措施比发展中国家少,反映出发达国家在商业服务领域具有更强的竞争力。运输行业之所以成为所有成员国保留不符措施涉及较为集中的行业,是因为运输服务对各成员国的就业保障、民众安全和经济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对运输服务贸易对外开放持审慎态度。此外,出于保护本国信息安全的目的,各成员国对通信行业也保留了较多的不符措施 [5] 。
就国别层面上而言,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不符措施涉及的行业最少,都未超过现有行业的一半。文莱、马来西亚和越南涉及的行业最多,除所有成员国都未限制的行业和部分仅少数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对其他所有行业都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大部分发达国家涉及的行业较发展中国家而言要少,说明了发达国家产业发展较为均衡,对外资开放程度较高,有着成熟的负面清单模式经验,可以精准的对本国优势产业进行重点保护,具有明确的负面清单战略定位。

Table 1. Non-conformance measures for investment and cross-border service trade of CPTPP member states Annex I related industries
表1. CPTPP成员国投资和跨境服务贸易的不符措施附件I涉及行业
资料来源:作者依据CPTPP附件I的内容整理而来。

Table 2. Non-conformance measures for investment and cross-border service trade of CPTPP member states Annex II related industries
表2. CPTPP成员国投资和跨境服务贸易的不符措施附件II涉及行业
资料来源:作者依据CPTPP附件II的内容整理而来。
CPTPP附件II是各成员国保留将来可能采取新的或更严格的限制措施的行业领域,与附件I负面清单相比,附件II中各成员国不符措施的行业分布有明显不同,如表2所示。
各成员国在附件II中不符措施涉及所有行业的水平限制措施数量最多,远远超过附件I中涉及所有行业的水平限制措施,且各国在附件II中的不符措施数量差距较小,说明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为未来谋取新的或更严格的限制措施保留尽可能多的政策空间 [4] 。
从具体行业情况来看,娱乐文体行业和社会服务行业,相较于附件I而言不符措施数量明显增加,表明各国通过限制外来文化输出和社会服务引进来维护本国的传统文化和基本的社会服务行业。而有关运输和商业服务行业的不符措施数量,附件II与附件I一样都相对较多,毕竟这两个行业如上所述对各国都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7] 。
3.3. 各成员国不符措施正面义务的违背情况
各成员国应履行的正面义务与各国不符措施是一一相对应的,如前所述,CPTPP有关投资的不符措施主要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和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会要求这四项正面义务相对应。而CPTPP有关跨境服务贸易的不符措施主要与市场准入、当地存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这四项正面义务相对应。每一项不符措施可以是违背其中一项正面义务,也可以是同时违背两项以上的正面义务,通过分析各成员国不符措施违背义务的多少、违背的是哪项义务,也能从一定程度上了解其不符措施的限制力度 [1] 。

Table 3. Positive obligations of CPTPP member countries’ Annex I investment and cross-border service trade inconsistent measures
表3. CPTPP成员国附件I投资和跨境服务贸易不符措施违背的正面义务
资料来源:作者依据CPTPP附件I的内容整理而来。

Table 4. Positive obligations of CPTPP member countries’ Annex II investment and cross-border service trade inconsistent measures
表4. CPTPP成员国附件II投资和跨境服务贸易不符措施违背的正面义务
资料来源:作者依据CPTPP附件II的内容整理而来。
从表3可知,附件I中,国民待遇原则是各成员国采取现存不符措施违背最多的正面义务,一定程度反映了各成员国不符措施的本质属性,即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尽最大可能保护本国的基础、幼稚及优势产业,给予外国投资者不同于本国的差别待遇,从而使国内产业获得竞争优势和发展空间。
涉及当地存在的不符措施数量次之,其主要针对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因其明显阻碍了跨境服务贸易,加大了对于外来服务提供者的限制条件,同样达到保护本国重点产业的目的。而违背市场准入的不符措施数量则相对较少,与国民待遇、当地存在之间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各成员国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同时,也做出了必要的取舍,降低跨境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约束,以此达到促进跨境服务市场自由化的初心 [8] 。
所有不符措施涉及最少的正面义务是最惠国待遇原则,文莱和马来西亚完全没有涉及于此,这与CPTPP区域贸易协议的性质有关,即各成员国相互遵守协议约定,进行相互开放,通过设置不符措施来有效地保护本国产业,而对于第三国的投资既无约束力,也无恩施。业绩要求和高管董事会要求要求主要是限制投资的措施,各成员国不符措施均有一定程度的涉及。当然,各国在正面义务的违背情况依然各具特色,如日本所有不符措施涉及最多的正面义务是市场准入,相反,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新西兰、秘鲁、越南的不符措施则并无涉及市场准入。文莱违背业绩要求和高管董事会要求的比例相对于各国而言较高。智利违背最惠国待遇的不符措施相对较多等 [9] 。
表4是各成员国在附件II中不符措施违背的正面义务情况。与表3附件I相比,具有以下几个不同的方面:首先,附件II中各成员国不符措施违背的正面义务数量明显增加;其次,附件II各成员国不符措施违背的正面义务数量依然最多的是国民待遇原则,次之属最惠国待遇原则,而最惠国待遇原则可在附件I中排名末位;再次,所有正面义务的不符措施在数量上的差距明显缩小,代表各成员国在相关义务选择上更加宽泛,同样反映各国在保留不符措施方面,态度更加谨慎;最后,从具体各国情况来看,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及越南违背正面义务的数量显著增加,日本及墨西哥则出现了明显的下降 [10] 。
4. 对完善中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启示
近年来,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开放,更好地与国际规则接轨,我国努力探索属于自己的负面清单制度,并首次在自由贸易协定RCEP中采取投资负面清单模式,但对跨境服务贸易依然采取的正面清单模式,与CPTPP投资和跨境服务贸易一体化的负面清单模式相比,我国仍然还有一定差距。日后我国若要加入CPTPP,就不得不学习借鉴CPTPP负面清单实践的相关经验,朝着投资和跨境服务贸易一体化负面清单方向努力,进一步打造和完善我国的负面清单模板。CPTPP成员国负面清单实践为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
4.1. 进一步减少负面清单不符措施数量
从图1和图2可知,CPTPP发达成员国的不符措施数量总体上少于发展中成员国,而从我国于2018 年在上海自贸试验区首次探索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来看,该清单囊括涉及13个门类,共159条不符措施,大大超过了CPTPP发展中成员国的不符措施数量,故仍需进一步压减我国负面清单。当然,压减负面清单并不是简单地适用保留笼统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限制措施,而是与开放行业的选择等因素有关,下文会对此予以解释 [11] 。
4.2. 进一步完善负面清单的格式体例
如前所述,CPTPP各成员国在列明不符措施的同时,还需列明该项不符措施的具体来源,尽管部分成员国并未如此规范,如越南、秘鲁等。这些不规范的国家也并不是故意为之,而是国内相关立法存在缺失。我国自贸试验区实行的负面清单也如此,并未列明不符措施的出处,因此在完善负面清单制度的同时也应加快制定并完备国内法律制度体系,细化到针对特别行业进行专门立法的程度,为负面清单制度保驾护航 [12] 。
4.3. 进一步制定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
2021年7月中国颁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其中列出涉及11个行业大类的70项不符措施,就此填补了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空白。但与CPTPP负面清单相比,《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适用范围极其有限,仅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为其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并且列出的这70条不符措施缺乏行业分类编码、正面义务、政府层级和措施来源等内容。从性质上,《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仍属于国内法,并未上升到国际法,目前中国并未施行任何一个国际经贸协定对服务贸易领域采取负面清单。因此,中国必须铆足力气在服务贸易清单上下功夫,加快制定并实施全国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科学完善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内容,同时,与国际通行的产业分类方法接轨,明确各项措施的具体来源,提高透明度,加快推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13] 。
4.4. 进一步加强对负面清单的行业选择
由表1和表2可知,CPTPP各成员国主要选择商业服务、运输、通信、能源等基础性行业予以重点保护,这不仅体现在附件I中,就连在附件II中也为相关行业的未来保护保留了发展空间。除此以外,各成员国基于各自不同国情,选择对特别行业予以重点保护。比如,新加坡对啤酒、雪茄等特殊产品的制造业进行了特殊限定,加拿大严格限制了国内免税店产业的发展,秘鲁对文化遗产、音像产品、表演艺术等文化服务规定了不符措施。通过借鉴CPTPP负面清单的实践经验,我国在负面清单涉及行业选择上应重点考虑商业服务、运输、通信、能源等行业,进一步细分商业服务的重点行业,对关系到国家安全的运输、通信及能源行业予以特别保护,严格把控关系国计民生的服务业、能源等资源性行业的开放。考虑到发展中成员国更重视对文化、教育、娱乐等服务领域的保护,我国也可适当引以为鉴 [14]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