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背景
慕课教育模式是一种在开放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数字技术为载体的新型教育模式 [1] 。作为一种全新的教育实现模式,慕课教育以海啸般的姿态在全世界掀起了一股慕课热潮,给高等教育带来影响体现在诸多方面。慕课时代开启后,我国一系列知名高校陆续加入到慕课团队中,慕课教育也成为我国教育、版权等领域的热门话题。
与传统的课堂教育模式相比,慕课教育模式在课程规模和组织方式、参与对象及获取途径等方面有着巨大的转型。慕课的创新性特征体现在大规模、开放性、在线性和学生中心导向上 [2] 。MOOC四个字母分别代表不同的含义,分别代意味着数量庞大,参与者数量众多以及通过网络无限制地向所有人开放课程 [3] 。因而,慕课具有以下性质:首先,慕课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包括高校教师、学生等相关主体;其次,慕课与传统教室的远距离教学相比,慕课更具有普及性和开放性,可以向各个区域、各个层次的使用者提供教学资源;第三,慕课课程是在线的,相较于传统课堂,学生与教师只能在网络上交流而言,在远程教育课堂中,学生可以在高校的特定地理位置与教师面对面交流;最后,慕课课程是一种以网络阅读和观看为主要内容的教学资源。
由于慕课的特殊性,使得慕课面临着原有教育环境下不曾面临的新型版权问题,例如,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慕课课程版权归属于谁?开放的慕课教学能否使原来的“教育合理使用”得以延续?在没有任何许可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免费使用第三方版权材料制作慕课?慕课版权政策和《著作权法》应该尽量厘清这些问题,而我国目前对慕课的相关法律法规却很少提及,也没有专门的规定。因此,最佳实践是在剖析现有慕课版权保护制度基础上,借鉴国外其他地区慕课版权政策并对我国相应制度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2. 慕课课程作品的著作权属争议
慕课平台在政府、学校等多方面都有着良好的发展基础,但著作权归属问题往往没有得到重视,也尚未出现争议。然而,著作权归属是慕课平台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权利归属问题关系到收益分配以及平台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关于慕课教育作品归属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争议。
2.1. 高校教师与学校之间著作权属争议
慕课版权涉及多方利益平衡,高校与教师的课程版权归属问题是慕课版权的核心问题。据调查,绝大多数慕课视频文件制作都是由专业制作团队完成的,且制作成本大多由校方或平台提供。也就是说,慕课课程视频的制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校方或平台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这也为校方和教师就版权归属问题进行磋商提供了条件。尽管目前教师、校方和机构平台对于慕课课程的著作权归属态度模糊,但是,就著作权归属意愿的调查结果显示:对于网络课程的版权,认为应归本人所有的教师占比16%,过半的教师认为版权应由教师与学校共同所有 [4] 。许多教师都认为,自己应当拥有自己设计的课程的著作权,但校方却将其定义为“职务作品” [5] 。对于此争议,笔者认为,如果高校教师在制作慕课课程时,使用了大量的高校设备、设施、资金等资源,那就应当按照大学的著作权政策来判断它的性质,将其判定为职务作品,否则,可以按照著作权法来判断它的性质。
2.2. 学校与教育平台之间的版权归属问题
慕课教育平台自2012年进入国内,尚未发生过直接针对MOOC的著作权权属纠纷。然而,早期发展的营利性在线教育平台已遭遇多起著作权权属纠纷和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文通过“新东方在线版权纠纷案”1来分析对线上教育平台课程进行版权权属认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相关原则对于慕课教育平台同样适用。
2016年,新东方迅程公司诉称皖枫林公司在天猫开设的网点,未经其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考研复习资料作为赠品赠送给卖家,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涉案教师称他们已将自己的版权转移给了新东方,新东方也获得了相应的版权。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对于新东方可以向其提供正版文件的教学录像,应推定新东方为其版权所有人;对于新东方所提供的素材,推定主讲人为著作权人,由于作者已将其版权转移给新东方,故该素材的版权归新东方所有。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皖枫林公司侵犯了新东方公司对涉案教学讲义与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法院在认定著作权归属时,遵循了以下原则:首先,将在线教育课程划分为两种类型,教学视频属于录像制品,讲义属于文字作品。第二,在认定著作权归属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未出现相反证明的情况下,视频和讲义文件上署名人视为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最后,教材的作者和教材的讲师,可以与网络教学平台签订协议,将版权转让给网络教学平台。笔者认为,上述原则在慕课平台面临著作权属争议时同样适用。
3. MOOC著作权保护制度改进建议
3.1. MOOC版权政策的域外立法参考
3.1.1. 美国“慕课例外”条款
2015年,美国国会图书馆为公立教育机构的慕课教师提供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慕课例外条款”2,该条款规定:以教学为目的的,由公认的非盈利平台向正式注册慕课教师,可以通过豁免手段提取其课程中使用的媒体片段。但此种免责行为需在美国版权法特定规定下的前提进行,其目的在于通过相关技术手段保障课程仅在注册的学生范围内传播,并针对慕课采取适当技术手段来防止课程接触者向他人传播作品或在课程结束后仍然保留相关作品3。
3.1.2. TRIPS协议“三步检验法”
作为著作权限制与例外规则的一般准则,TRIPS协议中的“三步检验法”包含以下内容4:分别是“特定情况”、“不与作品正常权利相冲突”和“不合理地歧视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其含义分别是:著作权的限制必须与某种具有公共性价值的目的相关联、在具体运用中,不得与作品中的某一项特定专有的正常权利相冲突 [6] 。最后,该利益不一定非要限定在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损害,应到从法律规范角度来考虑,以专有权保护为宗旨来判断利益保护需求。
国际公约“三步检验法”与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结尾著作权合法性边界的标志,都是协调权利人、使用人以及公共利益的弹性平衡法则 [7] ,因其在运用上具有广泛性和弹性,正被各国倚重,它对于我国著作权合理保护制度有着重要参考意义。
3.2. 慕课模式下著作权保护的策略
慕课是一种依托于网络技术而兴起的新型教学模式,它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权利相抵触,如若不能很好地协调,版权保护障碍将会影响慕课教育的发展。为消除二者的矛盾冲突,必须清除障碍,修改或调整版权法的有关制度,以适应慕课的发展。建议我国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调整,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为我国慕课事业的发展提供相关制度保障。
3.2.1. 有条件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目前,《著作权法》对慕课能否以及怎样构成合理使用的未作明文规定,但已有相关法律条款对慕课著作权相关问题做出解释,在此仅针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叙论。合理使用制度的创设,其初衷是为了更好地控制沟通资源,并以流转的形式加以利用。然而,互联网的发展及资源的广泛性使用使得合理使用的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 [8] 。因此,必须首先对慕课课程进行严格限制。有学者指出,为了使慕课教育模式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相衔接,应当在《著作权法》中增加合理使用的一般性条款 [9] ,但该种立法模式并不适应当前我国的慕课发展状况。原因在于,国际公约中设定的“三步检验法”和美国《版权法》采用的“四要素标准”5,都可能使法官裁量权过大,导致裁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3.2.2. 设定法定许可制度并建立补偿机制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慕课课程,有学者建议适用法定许可制度来进行规制 [8] 。尽管营利慕课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达到教育资源共享、促进教育公平等目标,但是现阶段并不适合被归类到无偿使用的合理使用制度中。有学者提出 [10] ,在使用相关作品前,慕课制作人等主体可通过集中向集体管理机构支付费用,再由管理机构转给相关著作权人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另外,还应当建立配套的处罚制度,以惩罚未支付费用而适用相关作品的主体。
4. 结语
任何一种数字形式的变革都会引发潜在的版权问题,慕课版权问题是数字经济时代高等教育面临商品化危机的集中体现,国外慕课版权问题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平衡,依靠立法的调整和合同模式的应用,已经得到初步解决。在我国,教师、学生自身对版权政策的警醒,也是掌控知识产权的有力保障。然而,我们在版权教育方面还做得远远不够,实践表明,相关理论和政策研究还有待进一步跟进。目前,国内慕课课程版权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应从提升版权意识入手,完善版权中介机制,建立健全相关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为慕课教育模式的发展扫除障碍。
NOTES
1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468号,新东方迅程公司诉北京晚枫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天猫公司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Section 1201 Rule Making: Sixth Triennial Proceeding to Determine Exemptions to the Prohibition on Circumvention.
3Peter Decherney, Brandon Butler. Fair use, MOOCs, and 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2017-03-10.
4根据《伯尔尼公约》第9条与《TRIPS协定》第13条,合理使用的适用应符合以下三项要求,即在特殊情况下,不妨碍作品的正常使用,未对作者的合法利益造成不当影响。
5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 利用行为的目的与性质;2) 被利用作品的性质;3) 所利用部分相对于作品整体在数量与重要性上的比例;4) 利用行为对作品潜在市场与价值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