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无形的文化表达形式,它们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文化多样性和创造力。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1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详细定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其诠释为各社区、团体及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一部分的实践、表现、表达、知识和技能,以及这些活动所涉及的工具、物品、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个定义凸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宽广与多元,包括了从传统音乐、舞蹈、戏剧到庆典活动,以及手工艺和口头传统等众多类别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人类生存和持续发展具有独特价值[1]。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瑰宝和精神财富,具有艺术、资源、科学等重要价值。近年来,我国全社会上下形成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风尚,人们的文化自觉意识不断增强。但是,随着国内外局势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及国内工业现代化进程的加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面临新挑战[2]。现如今,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多地停留在“重申报、轻保护”“重文本、轻实践”“重保存、轻发展”的层面,普遍缺乏非遗项目保护的整体性、长期性、规范性意识,要想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心守护好,让历史文脉更好地传承下去,就要杜绝“保护申报为名、开发谋利为实”的现象,探索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文化环境的保护方式。
2. 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现状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于2004年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为世界上最早加入《公约》的几个国家之一。《公约》确立的保护机制及其精神为我国的非遗保护利用提供了重要指引,我国根据《公约》的规定及其《业务指南》和其他基本文件的要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非遗保护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3]。在国家层面,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核心的法律保护体系。该法于2011年正式实施,明确了非遗的定义、分类、保护原则和措施,以及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在非遗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标志着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阶段。在地方层面,各地结合本地文化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非遗法》的规定,制定了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随着法律的实施,中国在非遗保护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就。例如,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对非遗项目进行分级管理;设立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了非遗的调查、记录、研究和传播工作,提高了公众对非遗价值的认识和保护意识等。
然而,非遗保护立法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严峻挑战。例如,部分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存在冲突,非遗保护的具体操作细则不够明确,导致法律实施效果受限;非遗的商业化、旅游化开发与原真性保护之间的矛盾,以及非遗传承人权益保护等问题,也对立法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诸多挑战,权利主体不明确、权利客体形态复杂、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层出不穷,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法律、政策、市场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确保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合理的利用。
3.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3.1. 权利主体界定模糊
权利主体界定模糊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核心问题。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主要针对个体创作和物质成果,对于非遗这种集体性、非物质性的文化成果,法律框架在权利主体界定上存在局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群体智慧的结晶,其产生和发展是一个长期的、集体的智力劳动过程,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通常不是特定的个体,而是由一个社区、族群或几代人共同传承和发展的结果,这种集体创作的性质使得确定具体的权利主体变得复杂。许多非遗项目没有明确的创作者,或者创作者已经无法追溯,这导致难以确定权利主体,非遗的非物质性也增加了权利主体界定的难度。非遗的传承方式多种多样,可能通过口头传播、实践操作、仪式活动等多种方式进行,不同的传承方式可能导致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非遗通常与特定的地域相关联,但随着人员的流动和文化的传播,非遗可能跨越不同地区,这使得权利主体的地域性界定变得复杂。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既列出了代表性非遗项目的清单,又规范了非遗的继承和传播,涉及了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与行政规章,从法制上确立了知识产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和合理地位。然而,法律责任的相关讨论主要局限于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行为的民事责任,而没有全面包括整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这种局限性指出了当前立法中的一项空白:缺乏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来系统性地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复杂交织。因此,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财产,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以覆盖非遗保护的各个方面,确保其传承和活化能得到全面的法律支撑。
3.2. 传承人权利保护机制存在问题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权利保护机制虽然已有一定的基础,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权利界定、法律保护、传承人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首先,非遗继承人权利界定不够明确。非遗往往由一个社区或群体共同创造和传承,这使得确定权利主体变得复杂。非遗传承人的权利通常包括传承权、使用权、受益权等,但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在法律上往往没有明确的定义和界限,使得传承人在实践中难以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在非遗保护中,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相互匹配的。然而,由于权利界定不明确,传承人的义务往往被过分强调,而他们的权利却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在非遗的传承和利用过程中,不同传承人之间、传承人与社区之间、传承人与企业之间可能会产生权利冲突。由于权利界定不明确,这些冲突往往难以有效解决。非遗的传统知识和技艺往往与现代知识产权体系的要求不完全兼容,如独创性、新颖性等,这使得非遗传承人难以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其次,对非遗传承人的法律保护不足,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非遗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在传承人权利的具体保护措施上,法律条文仍显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使得传承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法律支持。现有的法律对非遗的保护主要集中在项目层面,对于传承人的个体权利,如知识产权、表演权、教学权等,保护范围相对有限。在司法实践中,非遗传承人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护。法院在处理非遗相关案件时,可能因缺乏相关经验和知识而难以做出公正判决。此外,非遗传承人认定机制不健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缺乏统一和明确的标准,认定过程往往缺乏透明度,公众和潜在的传承人难以了解认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这可能导致有资格的传承人未被及时认定。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过程中,可能缺乏专业的文化、艺术、历史等领域的专家评估,导致认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不足,动态更新机制欠缺。最后,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是为保护现代创新成果而设计,与非遗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不完全匹配。例如,著作权法通常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个人作品,而非遗往往具有集体创作、长期演变的特点,法律适用性存在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有一定限制,非遗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可能包括传统知识、技艺、表演艺术等多种形式,但现有法律往往只保护其中的一部分,如表演艺术和某些手工艺品,而忽视了其他形式的保护。社会大众对非遗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导致侵权行为可能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和制止。
3.3. 客体独创性难以确认
为了符合知识产权属性,某项客体须证实其具有知识性和显著的创新性,因此,为在知产制度下保障非遗的相关权利,知识产权的独创性认定是最为基础和关键的一环。但是在实践中不难发现非遗的独创性认定比一般的知识产权客体独创性认定难度大得多。首先,随着时间推移,一般知识产权的价值逐渐减少,而非遗却与之相反,其价值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凸显[4]。其次,非遗具有深厚的传统性和传承性,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融入了众多人的智慧和贡献,这使得非遗的独创性难以用传统的知识产权标准来衡量;且非遗体现了文化多样性,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非遗可能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内涵,这种多样性使得非遗的独创性难以用统一的标准来认定。许多非遗通过口头传播或实践操作的方式传承,缺乏书面记录或固定的表现形式,难以判断其独创性。
4.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策略
4.1. 确定权利主体
基于不同遗产的传承者和特性,专家们通常认为其权利主体分为三类:个人(自然人)、团体和国家。其中,个人主体主要指的是传承者,他们应在《著作权法》中得到明确的保护。此外,还包括收集记录整理者、表演者、改编者等,《著作权法》也应规定保护他们的权益。集体权利主体通常涵盖特定的社区、民族、家庭群体或行业组织。这些群体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维护和进步贡献甚大,因此,《著作权法》应确保其利益同样享受法律保障[5]。针对其他一些具有国家、社会层面的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着全民的共同财富,《著作权法》理应确保国家文化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恰当和有效的法律保护。
非遗具有独特的文化、历史和社会价值,其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与传统知识产权对象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专门的法律来明确非遗的保护原则、权利归属、保护范围和侵权责任等。目前,我国针对非遗知识产权的保护尚未建立配套完善的法律法规,这就意味着处理相关问题时仍需要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判定依据。鉴于此,应当参考国际上对非遗保护的立法经验和做法,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及其他国家在非遗保护方面的立法实践,构建包括但不限于非遗的定义、分类、保护对象、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登记制度、传承与传播、利用与开发、侵权责任等方面的法律框架。并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检查法律的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形成尊重和保护非遗的社会氛围。
4.2. 完善传承人权利保障机制
法律手段的应用是完善传承人权利保障机制的重要一环。长期以来,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一直奉行家庭传承模式,这一传承模式体现了相关主体对非遗的保护和非遗的历史性。鉴于此,法律工作者应将家庭传承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建立展现相关主体传承地位的条款,切实为家庭传承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6]。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非遗传承人的权利内容和保护范围,并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提高法院处理非遗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司法保护。同时,加大法律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非遗传承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为传承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帮助传承人维护自身权益。为了适应新时代发展的要求,需要引入一些新型传承机制例如社会传承,并将社会传承纳入进非遗法律保护体系中,建立传承人选拔、社会学习机制等保护条款,充分发挥社会传承在非遗传承中的价值[7]。此外,法律也应该明确传承人的义务,确保非遗的传承不仅要延续,更要保持其原始的特色和内涵。非遗的传承者必须忠实于原有的文化价值和表现形式,不可因追求经济利益或适应市场需求而改变其核心特质。法律应当规定,任何故意扭曲或贬损非遗原有价值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8]。
为了解决传承人认定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需制定明确的传承人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认定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专业评估,引入文化、艺术、历史等领域的专家参与认定工作,并减少行政干预,督促专家在评定非遗传承人时做好实地考察工作,而不能仅凭申请人的材料以及其他资料就做出结论。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传承人认定工作的作用,从根本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9]。要提高社区参与度,充分听取社区意见,尊重社区的传承习惯和传统;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定期对传承人进行评估和动态更新。针对非遗传承人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需要探索适合非遗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如集体版权、社区知识产权等,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和监管,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4.3. 建立独特的客体独创性认定标准
非遗的传承,尤其是传统手工艺、知识和技能,常常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得以延续和传承。这些文化资源的保存需要一定时间,而一旦失去了这个过程就会导致不可弥补的损失。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创性的规范不断演变,没有一种普遍适用的准则来界定其内涵。目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中“独创性”概念有多种理解。因此,在确定非遗的独创性时,立法应当采用宏观标准或指导原则,以避免过度监管对其传承造成破坏,并避免对其造成损害。要为非遗制定专门的独创性认定标准,这些标准应考虑到非遗的集体性、传统性和文化多样性等特点,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应充分考虑其历史和文化背景,包括非遗的起源、发展、传承和变迁等,并加强对非遗的记录和文档化工作,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为独创性的认定提供详实的资料支持。同时,要利用数据库、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对非遗的独创性元素进行记录、存储和验证,提高独创性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并加强公众参与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非遗独创性认定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非遗保护的良好氛围。
5.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它们承载着历史的记忆,反映了民族的智慧。在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浪潮中,非遗的保护与传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而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其有效实施对于确保非遗活力至关重要。解决非遗面临的诸多难题,需要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完善的传承人权利保护机制,充分尊重和体现非遗的独特价值,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贡献力量。
NOTES
1联合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Z]. 2003-10-17.
2文化部.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Z]. 200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