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当今时代,数字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浪潮澎湃,将数字经济视为增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策略已经成为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共识。2014年,我国领导人在国际工程科技大会上提出全球经济正在进入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新发展时期。随后,2016年杭州G20峰会上,各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数字经济合作协议,标志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进入国际合作新阶段。次年,“互联网+”战略构想正式纳入政府工作报告,为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中国信通院院长余晓晖发布《2024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时表示,2023年美国、中国、德国、日本、韩国的数字经济总量超3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超8%,数字经济占GDP比重为60%,较2019年提升约8个百分点。可见,数字经济成为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关键力量。显然,数字经济的发展符合我国经济社会的战略需求,为数字经济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是保障其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
2. 数字经济与经济法回应
2.1. 数字经济概述
2021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指出,数字经济是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以数据作为主要生产要素,是信息技术发展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结果。数字经济的核心在于数据资源,这一特性使其区别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时代,成为一个全新的革命性发展阶段。
近年来,数字经济的发展速度前所未有,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其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显著加快,不断拓宽数字经济的辐射边界。自2013年起,全球数字经济展现出持续上升的强劲态势。据《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报告(TIMG2023)》显示,2013年至2021年的TIMG指数实现了26%的显著增长,由45.33跃升至57.01。这一指数从技术革新、基础设施构建、市场繁荣及治理效能四个维度综合评估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状况,揭示了各国在此领域的激烈竞争态势,其中,TIMG指数的全球中位数更是超越了整体水平,展现了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普遍加速。与此同时,微软、谷歌、亚马逊等互联网巨头迅速崛起,占据全球市值最高的公司排名,并在全球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国在数字经济领域如何破局而出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层面的重要议题。中国正积极探索创新路径,力求在数字经济的新蓝海中占据先机,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升级与转型。
2.2. 数字经济下经济法回应的必要性
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了全方位且深层次的变革,“数字经济的经济法”成为经济法领域新的研究热点[1]。公平与效率、秩序与自由等核心价值均亟需经济法框架下的有效调控与平衡,尤其在无人驾驶等前沿领域,这些价值追求更显迫切。数字经济的发展,既需要宏观法律体系的稳固支撑,也离不开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市场规制法律的精细调控[2]。法律根植于社会又领先或滞后于社会,对于数字经济这一经济新形态,法律回应需要与市场调节相互配合,从而不至于脱节。
总而言之,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亟需完善的法治保障。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现有的经济法尚未完全适应其独特需求,仍需引入更多创新性制度,确保信息技术的潜力能够充分释放[3]。
3. 我国数字经济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
当前,我国正加速迈向全面互联的数字化新纪元,此间,既有旧难题待解,又有新兴挑战涌现。在数字经济被确立为经济增长新引擎之际,法律规制与监管体系的同步构建显得尤为迫切。尽管我国相关部门着手优化法律和政策,但立法空白和滞后性问题仍然明显。同时,集政策制定、立法完善与执法执行于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尚未全面成型。为此,中央与地方需协同发力来确保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深化经济立法工作,强化制度基石,并持续优化政策导向与监管策略,以构建适应数字经济时代需求的法律生态。
3.1. 中央层面经济法立法体系的建构
当前,随着我国数字经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和应用的快速迭代,中央层面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法律规制:一方面是对经济法传统领域的修订,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制定新型法律应对数字经济的发展需求。二者均对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首先,在传统经济法的修订方面,我国通过增加现代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相关条款,来完善现有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4]。其次,为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特殊需求,我国还制定了新型经济法。例如,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考虑到数字经济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紧密联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信息、数据、网络等领域的立法纳入经济法范畴,颁布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这些立法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国家不仅在市场规制领域补充了相关法规,也在数字信息领域制定了新的法律,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上,经济法的相关规范正持续孕育与发展。面对新兴业态与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相关政策法规亟待通过法律化进程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规范,从而构建起一个跨领域、多层次的国家性法律架构。
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交融的语境下,我国积极追踪国际立法动态,汲取国际先进经验以丰富本土实践,如颁布《“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同时,鉴于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全球性特征,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立法实践,为我国乃至全球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创新样本[5]。此外,我国正积极探讨加入聚焦于电子商务、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前沿领域《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加强政策对话与务实合作。在国际税收领域,“双支柱”方案的提出与实施,则为跨国税收合作树立了新标杆[6]。
我国在国家层面,紧密结合既有制度框架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采取立修废释等措施,确保法律制度的与时俱进。在平衡继承与创新的基础上,致力于构建一套既能有效规制数字经济活动、保护各主体权益,又能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法律体系,实现良法善治的目标。
3.2. 地方立法实践
近年来,地方政府在网络安全、数据利用、平台垄断等领域加快了立法进程,积极推动数字经济的基本治理框架和规则体系建设。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颁布,开启了地方数字经济立法的先河。此后,数字经济规模较大的地区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法规,地方立法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22年底,全国二十多个省市出台了针对数字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十个省市更制定了专门的促进条例,以推动该领域的蓬勃发展。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率先对数据的财产权和人格权问题进行了规定,而《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则通过专章详细阐述了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的具体内容。
从立法内容视角,地方立法实践可划分为两大路径:一是聚焦于数字经济本身的专门立法,二是作为对国家层面经济法的补充与深化,将数字经济元素融入地方立法之中。此二者共同构筑了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坚实制度基石[7]。诸如《大数据条例》及《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地方性专门立法,直接瞄准数字经济核心领域,通过立法手段加速其发展步伐。同时,《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与《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等案例,则展现了通过立法驱动人工智能等特定产业繁荣,进而带动整体数字经济跃升的策略。针对中央层面的政策落实与细化,地方立法主要集中在市场规制领域。例如,北京、重庆、浙江、山东等制定适应本地的对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上海、甘肃、辽宁等多省市修订或新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数字经济浪潮下,始于地方的先行先试模式展现出了其独特的价值与意义,不仅为数字经济立法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也为未来全国性立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与借鉴。
3.3. 政策措施引导产业发展
立法实践之外,我国还编织了一张密集的政策网络引领数字经济产业沿着有序轨道稳健前行。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适时推出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的通知》等一系列重磅政策文件,这些举措不仅触及数据分类与分级管理的核心议题,还深入数据发展的广阔领域,为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铺设了坚实的政策基石。
面对数字经济尚处于初级成长期的现实,我国展现出了高度的前瞻性与灵活性。新兴业态与商业模式如同初升朝阳,虽光芒四射却也伴随诸多不确定性。这些政策不仅为行业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更为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挑战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工具与支持。
3.4. 以专项行动严格监管
面对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紧迫问题,主管部门常以单独或联合多部门的方式开展专项行动。以滥用个人信息这一突出问题为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携手公安部等多个部门,以雷霆之势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间,全国网信管理部门依法对384家违规网站采取了暂停更新措施,关闭了11767家违法网站,同时还将1572条案件线索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2,彰显了国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高度重视,也有效促进了该领域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为构建更加安全、健康的数字经济环境提供了坚实保障。
4. 我国法律规制路径的检视
我国对于数字经济的法律规制已构建起一定的框架,然而数字经济层出不穷的新技术和业态也给法律制度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要确保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对现有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与挑战进行深入分析,才能科学规划,解决法律难题,有效引导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1. 中央立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国家层面的立法呈现出一定的分散性,缺乏统一的基础性立法以及完备的领域立法,导致立法的前瞻性和系统性不足。
4.1.1. 缺少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领域尚缺一部统摄全局、奠定基石的综合性法律,这也是制约该领域进一步规范与发展的关键瓶颈[8]。
首先,综合性法律框架应确立数字经济的基础概念与制度体系,确保全国范围内的法治逻辑与标准一致。在此基础上,立法需清晰阐述数字经济的发展理念与价值导向,平衡个人权益保护、企业利益维护与经济增长促进之间的关系[9]。同时,合理划分并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监管权限与责任,构建协调统一的治理体系,特别是要重视大数据时代的政府数据管理,确保经济属性得到充分尊重,保障数字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与发展空间。针对数据信息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核心领域,需结合灵活的政策工具,形成法律与政策的互补效应。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深,数字经济立法还需融入国际视野,明确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原则与策略,以保障国家主权与利益的同时,促进全球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2023年5月在杭州举行的学术研讨会及《数字经济促进法(专家建议稿)》的发布,正是向这一目标迈出的重要一步,它汇聚了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为构建国家层面的数字经济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4.1.2. 领域性立法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不足
针对数字经济时代的新问题,我国已出台并修改了多部相关法律,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一步完善了制度规范。
当前,立法聚焦于电子商务与个人信息保护两大领域,然而,面对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的蓬勃发展,专门立法的空白愈发凸显,成为亟待填补的短板。同时,部分现行法律体系因未能紧跟数字经济的迅猛步伐,展现出显著的滞后性。另一方面,现行立法体系在细致化与操作性上尚存不足。如《网络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石性法律,虽已奠定原则性框架,但在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化执行等具体实施层面,尚需详尽规则加以支撑,以充分释放数据潜力。此外,立法领域间的缝隙亦不容忽视,平台责任界定便是其中一例。关于AI产权归属、信息安全及刑事责任等议题,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其间的协调与整合机制尚待强化,以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和谐性。
4.2. 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2020至2022年的立法高峰期,数字经济领域的地方立法进入了观望期。这一现象的部分原因在于国家层面的立法供给不足,导致地方无法在超出权限的领域进行规制,需要通过加强中央立法和构建统一的数字经济法律体系来解决。同时,地方数字经济立法的兴起反映了法治化的实际需求,但在促进数字技术、数据资源和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诸多挑战。
4.2.1. 立法重复与“抄袭”现象突出
2020至2022年间,我国超过20个省市密集颁布了30余部数字经济相关法规,在数字产业培育与市场建设等关键领域,立法内容呈现出较高的同质性[10]。尽管数字化法治的需求确属迫切,地方立法应警惕跟风与简单复制的现象,防止数字经济促进型立法沦为“政绩工程”,避免陷入过度立法、泛化立法的误区。
4.2.2. 地方视野局限且易形成制度壁垒
从地方立法的内容来看,许多立法主要集中于本地特色的发展,较少关注全国性的市场构建、安全问题以及国际化视角。这一局限性易诱发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进而损害全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数据跨域流动的畅通。
数字经济立法应植根于价值判断与平衡原则之上,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上位法指引,各地在处理权力分配、政府与市场关系及发展与安全的平衡时往往见解各异。这种差异在数字产业界定、政务数据范围及市场交易主体数据权属等核心议题上尤为突出。例如,关于“数字产业化”的理解,各地立法存在分歧,部分地方将数字技术与数据价值混淆,未能充分认识到数字产业化的独特性质[11]。此外,政务数据的概念界定亦面临不统一的问题,其涵盖范围广泛,包括政务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多个领域,使得地方立法难以形成统一标准[12]。至于市场交易主体的数据权属,地方立法更显纷繁复杂,亟需国家层面的统一规范加以厘清。
4.2.3. 部分地方立法存在合法性与合宪性风险
在我国立体化的立法架构下,地方立法活动须严格遵循宪法、组织法及立法法等法律界定的权限范畴,尤其是避免触及宪法与法律所保留的专属立法疆域。
以数据权属的法律属性为例,其界定直接影响立法路径的选择。若将数据视为自然资源,则依据宪法第九条、第十条之精神,其权属归属应由宪法直接规范;若视数据为生产要素,则依《立法法》第十一条,此领域立法权专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若将数据纳入特别物权范畴,则须遵循《民法典》物权编之相关规定,由法律明文界定。在此背景下,地方立法往往采取一种审慎策略,即通过法益保护来间接保障数据相关权益,以此规避立法权限上的合规与合宪风险[13]。然而,实践中福建、重庆、山西等地将政务数据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此举不仅与宪法精神、法律保留原则及物权法定原则相悖,亦引发了合法性与合宪性的质疑。
面对地方立法瓶颈、合法性合宪性挑战及中央立法供给不足的现状,应加速向中央统筹、综合立法的模式转型。同时,应系统完善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立法,统筹推进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构建基础性、领域性、区域协同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体系,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协调、完备的法治保障。
5. 经济法对数字经济的规制路径
随着数字经济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及其迅猛发展,法律规制体系亟需全面革新,以适配数字经济带来的新生态与挑战。因此,需立足长远,探索并实践有效的适应策略,以驱动数字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5.1. 健全法治规则体系
目前,我国在数字经济领域尚未建立起综合性和基础性的立法体系。随着数字经济市场占比不断增加,加快数字经济综合性立法显然是现实与未来强国战略的需要[14]。因此,应当加快顶层立法的进程,逐步细化数字经济各个环节的规范,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立改废释。另外,数字经济立法应与市场经济相关规范相契合,在经济法制度现有基础上不断建构数字经济规范体系。另外,“数据爬取”“围墙花园”等新兴疑难问题,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析市场行为并细化规则。对于区块链、无人驾驶汽车等新领域,要加快立法进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提供法律保障。
5.2. 推动多元化法治监管
数字经济的开放性特质加速了其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促进了主体间的紧密协作与动态互动,正如习总书记强调,社会治理模式正经历由单向管理向双向互动、由线下为主向线上线下融合、由政府单一监管向多元协同治理的重大转变。加速社会结构扁平化,实现多元共治已成为未来的趋势[15]。
首要任务是确立清晰的监管主体架构,明确各监管单位的核心职责与最终责任,确保高效协调,避免责任推诿与治理空白。例如,网信办应作为网络内容治理的枢纽,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治理任务的高效执行。同时,鼓励多元主体积极参与数字经济治理,形成政府引领、企业创新、社会组织支持、媒体监督与社群参与的全方位治理格局。各主体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产品创新、社会监督、技术支持等途径,共同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繁荣。公民作为数据治理的基石,其权利意识与参与意识的提升至关重要。通过教育引导与制度保障,激发公民参与数字经济治理的积极性,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贡献力量[16]。此外,强化主体间的联动机制是提升治理效能的关键。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评估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完善协同会商机制,确保各主体在治理过程中能够无缝衔接、高效配合。
5.3. 多层面协同共治
5.3.1. 建设数字政府
加快数字政府建设的关键在于提升政府的生产力,利用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打造智慧型和服务型政府,是数字经济助力现代化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
首先,政务数据资源的整合与开放是构建数字政府的基础性工作。针对当前存在的“数据孤岛”现象,需制定统一的数据分类标准,促进数据标准化与公开化进程,拓宽政府与社会的互动界面。同时,加强区域间数据技术能力的均衡发展,构建一体化的公共数据管理平台,确保数据流通无阻,促进数字经济在全国范围内的均衡布局与协同发展[17]。
其次,构建高效的数字化监管与决策体系至关重要。利用数字技术赋能,实现数据的深度整合与跨领域互联,助力政府从粗放管理向精准治理转变。这一转变不仅将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与执行力,还能促进跨部门协同合作,显著提升政府运作的整体效能。
最后,完善反馈机制,拓宽网络问政路径是数字政府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人工智能、在线平台等现代技术手段,搭建起公民、企业与社会各界参与政策制定的桥梁,确保政策制定过程更加民主化、科学化。及时收集并回应民众诉求,不仅能够增强政府决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还能激发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
5.3.2. 建立多样化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加快推进数字法院建设。无纸化办公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还有助于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然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对司法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冗长且繁琐的司法救济程序难以满足数字经济中所需的快捷性和高流动性。
为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需大力发展多样化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从民间、司法、政务三方共同搭建争议解决平台,依据不同类型的纠纷进行分类处理,特别是针对民间和政务纠纷,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解决机制,以更好地应对数字经济的复杂性和流动性。这种转型能够提升司法的灵活性与响应速度,助力构建更加高效、透明、公平的现代化法律体系。
5.4. 加强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良性互动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数字经济的跨国界特性尤为显著,其价值最大化离不开国际间的顺畅流动与合作。鉴于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战略重要性日益凸显,各国纷纷出台法规以争夺该领域的话语权。美国《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的出台,便是其强化跨境数据监管能力的例证。在此背景下,我国应立足国内外两个大局,既坚决维护自身权益,又积极展现中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愿景与贡献,主动参与并影响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
一方面,国内法律体系的完善需与国际趋势相契合,以减少规则冲突,促进国际合作。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如欧盟《数字市场法》的监管逻辑,针对特定规模与影响力的企业实施精准监管,提升监管效率与透明度。同时,RCEP等区域合作协定的电子认证、无纸化贸易等条款,也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国际化提供了宝贵参考,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治理中的影响力与话语权[18]。
另一方面,推动全球数字经济的法治合作与一体化,是国内外法律协同的必然结果。鉴于数字经济无国界的特性,跨国数据流动已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议题。面对各国治理理念的差异与壁垒,构建类似“数字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全球治理框架显得尤为重要[19]。这一体系旨在通过设立全球性的数字经济治理组织,推动形成开放、包容、互利的规则体系,促进全球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应在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间寻求最佳平衡点,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强化国际合作,共同构建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全球治理新模式,为全球数字经济的繁荣贡献中国智慧与力量。
6. 结语
数字经济作为新兴经济形态的典范正深刻重塑着中国的经济生态与市场格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壮阔征途中,数字经济不仅是转型升级的关键引擎,更是推动经济体系全面革新的核心力量。在此背景下,持续探索与完善中国特色法治体系,促进国内外法律规则的和谐共生,不仅是中国应对全球化浪潮的智慧之举,也是增强国际数字经济治理中中国声音、中国方案影响力的关键路径。把握时代脉搏,加速数字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不仅是国家战略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民族复兴伟大梦想的必由之路。
NOTES
1中国信通院:《2024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来源:https://www.cnr.cn/bj/oiue/20240703/t20240703_526775495.shtml,2024年8月1日访问。
2中国网信网:《2019年全国网信行政执法成效显著》(2020年2月18日),来源:
https://www.cac.gov.cn/2020-02/18/c_158356876703246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