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村振兴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建设是乡村振兴的基石。乡村法治建设对农民权益的维护、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本文基于赣州市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以赣州市乡村治理法制化建设为例,从乡村法治体系、乡村法治人才、司法资源和村民的法律意识等方面分析了赣州市法制化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并提出一系列优化路径,以期为赣州市农村的发展提供实践指导并寻找切实可行的方案。
Abstract: Rural revitaliz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s the cornerstone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village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armer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economy, and the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rural society. Therefore, based on the realistic needs of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in Ganzhou City, this paper takes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iza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in Ganzhou City as an example in the context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analyzes the dilemmas and challenges faced by the legalization of Ganzhou City in terms of the rural rule of law system, rural rule of law talents, judicial resources and villagers’ legal awareness, and puts forward a series of optimization paths, with a view to providing practical guida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areas in Ganzhou City and looking for a practical and feasible Programs.
1. 引言
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是立足国情农情、着眼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法治建设在乡村层面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关键举措,同时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核心组成部分。然而,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仍存在着法治体系不完善、乡土人才紧缺、司法资源不均衡、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极大地阻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由于农村社区多半是“熟人社会”,村级公共事务管理权责界定不清晰,使农民存在一定的心理负担。我国国土面积广阔,法律资源在城乡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寻找出农村发展中法治建设的问题及提升农村管理法治化水平的策略,对于破除乡村困境和持续推动农村振兴而言,具有显著的实践价值和理论重要性。
2. 乡村振兴视域下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2.1. 帮助农民维护基本权益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社会地位的提升,我国农村地区经常产生一系列的社会纠纷。但是大部分的农民仍然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他们在社会当中仍然属于弱势群体。在乡村地带,众多法律议题如土地租赁、农人权益维护、社区霸凌、非法社区行为等层出不穷。受到土地转让、外出务工人员回流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法律议题变得更加复杂,农民的根本利益常常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唯有通过强化乡村法治环境,才能确保农村居民的合法权利,进而改变传统的农村社会构造。
2.2. 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当前的主要社会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而人民美好生活不再单纯地指维持温饱,更包含人心的公平公正。只有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中心,才能解决社会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社会动荡发生,从而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赣州市司法部门积极实施专项措施,致力于营造良好的乡村治理法治化氛围。他们通过依法解决矛盾和弘扬法治精神,持续提升乡村的依法行政能力,以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推动乡村振兴[2]。这些措施不仅促进了乡村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也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2.3. 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
乡村是社会治理和国家发展的基本单元,农村治理的法治化建设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建设法治乡村对于拓展中国特色现代化的理论内涵具有重要意义,并构成世界历史发展的一部分[3]。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妥善协调现代化进程中的特定情况与普遍规律,依据国家的实际情况,推进人的现代化、制度的现代化、产业的现代化、科技的现代化以及思想意识的现代化,从而塑造出一条符合科学发展的中国道路和发展模式。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乡村[4]。国家积极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有利于完善基层的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从国家体系看,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因此乡村治理模式从传统方式逐步向现代法治的转变是非常有必要的。
3. 赣州市乡村法治建设的现实困境
3.1. 法治体系不完善
首先在立法方面,一方面我国的许多农村领域还存在着法律空白,或者管理性法律较多而授权性法律较少等,使得农民的相关权利得不到保障,如农村产权保护、农业市场规范、“三农”支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亟待完善[5]。另一方面,尽管各地的习俗和传统存在差异,但许多乡村在制定法律时往往直接模仿,未能体现出地方的独特文化,缺少因地制宜的地域特性。结果,所制定的规则和制度往往与乡村的实际生活脱节,变得有名无实。其次在执法方面,一方面由于农村注重人情往来且缺乏监督导致执法人员消极执法、以权谋私的现象时有发生[6]。赣州市的农村地区正处于从传统管理方式向现代法治模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为乡村治理法治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在偏远乡村的实际治理中,有时仍会出现权力凌驾法律的现象。通过赣州市于都县罗坳镇的走访,有村民表示“现在的法治建设还是比较完善的,大多时候村民的权益都能得到保障,村民也多少懂得如何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是不同单位之间仍存在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涉及到多个单位的业务在衔接过程中容易出现瑕疵”。这表明法治乡村建设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需要不断强化法律的实施和普及教育,确保法治精神在乡村社会中得到广泛认同和遵循。在司法保障方面,在乡村的司法操作中,众多村民缺少法律维权的意识,对法律的信任不够坚定,通常不愿意利用司法手段来处理纠纷。因此农民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法律援助的效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进而影响了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3.2. 乡土人才紧缺
首先,农村地区的经济条件和薪资待遇远不如城市,乡村“空心化”所造成的经济落后问题导致人才外流严重,农村地区缺乏法律人才,从而无法为农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律援助服务。很多执法队伍中出现“老龄化”的倾向。因此,农村地区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也普遍偏低。其次,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般都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人员,承接的法律援助案件一般是直接移转给律师的。但这会导致承办律师的态度有时不够积极,毕竟此类案件没有任何收益,只有为数不多的办案补贴[7]。再次,由于很多农村地区的法律受到村规民约的影响,很多年轻工作者能力稍显不足,难以适应乡村文化,从而降低了工作效率。我们通过赣州市瑞金市安治村的实地考察,发现当地法治设施相对完善,建设了公共法律服务室、法律图书角、法治讲堂、法制宣传栏、人民调解室,还时常有普法宣传活动,也培养了一支188人的法律明白人普通队伍。但是发现这些法治设施的使用率相对较低,法律明白人队伍总体水平有待提高。有村民表示“听说过法律明白人这回事,但是村里主要是老人居多,大多没什么文化,往往有很多不懂的人宣传了错误的法律知识,希望有更多的年轻工作者来村里普及法律知识”。最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长期集中在城市,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往往依赖于邻近城市的带动,资源也相对匮乏。这种不平衡的发展状况,导致了乡村地区在法律服务、司法建设和法治宣传等方面的不足。人才短缺问题同样制约了乡村司法体系的发展,常驻乡村的专业司法人员数量有限,难以满足乡村社会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
3.3. 司法资源不均衡
首先,相比城市,农村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数量较少。由于赣州农村地域广阔、地形崎岖、交通不便等因素,许多边远地区的农民需要长途跋涉才能获得法律援助。在一些偏远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缺失导致当地居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获得及时的帮助,这进一步加剧了司法资源分配的不平等[8]。其次,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财政收入锐减,缺乏足够的经费,主要依赖上级转移支付,致使乡村地区的法律服务机构设施简陋,信息化建设滞后,缺失专业的智能设备,导致法律服务的效率低和便利性差。另外,农村法律工作者数量不足且治理无法保证,专业能力仍需提高。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都和城市有一定的差距,资源分配方面不均衡。
3.4. 村民法律意识淡薄
在赣州农村地区,部分村民受教育程度低,在遇到很多问题时,无法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在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另一方面,农村地区受到长期传统宗族观念的影响,形成了难以改变的紧密型熟人社会结构。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多数农民在处理事情时采取“找关系”、“拖熟人”等手段,不会走正规的法律程序,也有一些干部公然出面以“私了”的方式解决本村的刑事案件,他们认为运用法律伤感情因此更偏向私下去解决。还有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也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如借款不打借条,认为都是熟人不会出问题。而一旦出问题,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使得他们在面临法律问题时往往无法准确把握自己的权益,也不知道如何寻求法律援助。赣州多山农村地区偏远,封闭的地理位置导致普法工作很难进行,村民进行法律咨询费时费力,因此积极性不高。
4. 优化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路径
4.1. 健全乡村法治体系
首先,在立法方面,政府应完善立法,让农民有法可依。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施汉生副局长在2021年6月9日举办的“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各地要组织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法》,修改、完善配套法规、规章。依法有序扩大援助范围,科学确定经济困难标准。关于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可依据农村地区现实发展情况,在经费允许的前提下,对经济困难标准做出适当的调整,可以让更多的村民能够申请援助。关于援助的范围,实践中很多地区已经做出了新的探索。部分地区采取了增加可申请的援助事项类型的措施[9]。其次,要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大对法律从业者的能力的培训,提高其抗压能力,努力学习当地文化,从而解决复杂的乡村矛盾。此外要完善监督机制,政府信息的透明化是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加速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步骤。为了进一步促进政务透明,构建一个开放和透明的政府,必须将信息公开作为常规做法,将不公开视为例外情况,并且要达到决策公开透明的效果。最后在司法方面,要以人民为中心,简化司法程序,增强群众的司法信心,提高群众的参与度。同时,建立专项司法基金,司法资源下沉,这有助于在村民心中确立法律的威信,使他们成为法律的信仰者和法治建设的拥护者,进而促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发展。
4.2. 积极培育乡土人才
近年来,赣州市在乡村人才发展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由于历史和地理因素,乡村地区在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相对滞后,这导致了人才流失问题较为严重。一方面,要强化法律人才的培育与吸纳。为提高乡村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平,需加大对农村法律人才培育和吸纳的投入。政府可以建立专门的法律教育平台,实施针对农村法律需求的培训计划,以培育更多具备农村法律服务专长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通过激励政策鼓励法律从业者上调补贴,提高积极性,培养其社会责任感,提升法律修养。2022年赣州市紧紧围绕乡村人才振兴重点工作,持续推动农业农村聚才、用才、育才、爱才各项政策和服务落地落实,为全面振兴乡村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法律明白人”培养做法在司法部指挥中心《司法要情》刊载推广[10]。此外,农村地区要培养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构建多元化“法律明白人”队伍,提升相关知识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其在法治宣传教育、矛盾纠纷调解、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农民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让乡村治理更明白。
4.3. 整合社会资源
政府应增加对法律援助服务的关注程度,视情况合理提升相关财政预算。资金的筹措应呈现多样化,不仅可以依托国家财政支持,同时可以结合民间资助和行业贡献。由于赣州市农村地区资金需求依赖政府财政的支持,必须确保政府资金的充足和及时分配,并积极寻找和开发更多的资金来源途径。此外,政府可以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起牵头作用,法律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企业可以提供资金赞助。比如,在赣州市兴国县兴江乡塘背村的“三治两美”中,展示“三治融合”的案例。在赣州市于都县仙下乡龙溪村,创造性地创作了“一湾精致”、“龙舟问法”、农业历史瓷画等法律景观墙,促进了“法”与景观的融合。一个又一个活生生的案例,都是赣州市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缩影。赣州市近年来通过法制阵地的建设,将地方特色文化与法制阵地相结合,如法制文化空间、走廊、公园建设,实现“一村一景”的乡村美和景观欣赏[11]。
4.4. 提高村民法治意识
首先,应加强普法宣传,将法律知识带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可以利用张贴公告和海报等方式,深入宣传邻里纠纷、婚姻家庭和宅基地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还可以定期举行法律知识讲座,引导基层群众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其次,各地应根据不同年龄和文化层次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活动。例如,向公众宣传宪法、土地和生态相关法律,向创业者提供相关产业法律知识。最后,结合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法治宣传,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利用短视频、微博等新媒体,为群众提供全面的学习平台。同时,积极发展群众法治文化,通过法治教室、法律进社区和学校等多种形式,让群众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获取法律知识,培养法治观念,逐步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新局面[12]。
5. 结语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法治化乡村治理的水准不仅影响着乡村振兴战略的进展,也对促进乡村各领域的发展和乡村社会的和谐具有深远的影响。鉴于我国乡村社会的发展受到地理、习俗、经济和历史等多元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多样性。因此,不能简单地复制城市的法治建设模式,也难以直接采纳国外的法治经验。乡村治理法治化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发展,基于此,我们必须深入理解乡村治理中的关键问题,将挑战转化为机遇,确保我国乡村建设的稳定,并以此推动乡村治理效能的提升,进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