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领域中“知假买假”纠纷的司法应对
Judicial Response to Disputes over “Buying Fake Products on Purpose” in the E-Commerce Sector
DOI: 10.12677/ecl.2024.1341542, PDF, HTML, XML,   
作者: 洪振翔: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史量才新闻与传播学院,浙江 杭州
关键词: 知假买假消费者界定惩罚性赔偿司法应对Knowing Falsehood and Buying Falsehood Consumer Definition Punitive Damages Judicial Response
摘要: 在当前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市场背景下,“知假买假”行为及其引发的纠纷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复杂问题。面对此类行为,现行法律体系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适用存在争议,尤其是在食品安全领域,如何平衡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秩序维护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为有效解决电商领域中“知假买假”纠纷带来的司法挑战,应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入,分析“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属性及其在电商领域的特殊表现,重点关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与界限。同时,考虑到“知假买假”行为同时具有损害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自我净化构建的双层效应,司法考量中不宜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应构建一套既能鼓励合法维权又能遏制滥用诉权的机制。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market, the behavior of “knowingly fake buying fake” and the disputes caused by it become a complex problem to be solved in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face of such act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he right to claim for punitive damages in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remains controversial, especially in the field of food safety. Thus, how to balance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and the maintenance of market order has become a topic worthy of discussion.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solve the judicial challenges brought by disputes of “buying fake products on purpose” in the e-commerce field, we should analyze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buying fake products on purpose” and the special performance in the e-commerce field from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he Food Safety Law, and focus on the application conditions and boundary of the puni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Meanwhile, given that the act of “buying fake products with knowledge of fake products” has the dual effects of damaging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promoting the self-purification construction of the market, it is inadvisable to adopt a rigid approach in judicial studies, and a mechanism shall be built to encourage lawful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curb abuse of the litigation right.
文章引用:洪振翔. 电商领域中“知假买假”纠纷的司法应对[J]. 电子商务评论, 2024, 13(4): 3450-3458.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4.1341542

1. “知假买假”行为的概念厘清

1.1. “知假买假”行为的定义与特征

在电子商务领域,“知假买假”行为是指消费者在明确知晓商品或服务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这种行为模式不仅揭示了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复杂性,也对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出了挑战。从行为特征上来看,“知假买假”并非单一维度的现象,而是包含了多个层面的考量。职业打假人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消费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策略利用。一些消费者通过故意购买明知是假货的商品,进而利用法律条款对商家提起诉讼,以求获得经济补偿。这种策略行为反映了现行法律制度对消费者保护的局限性,同时也暴露了部分消费者对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甚至不惜牺牲公共商业伦理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另一方面,“知假买假”行为深刻表现了网络购物环境下信息透明度与消费者知情权之间的冲突。网络平台虽然提供了便捷的购物渠道,但同时也增加了商品信息的隐藏性和欺骗性,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决策过程中面临更大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消费者对某些商品持怀疑态度,他们也可能因为低价诱惑、误判或其他心理因素而选择冒险购买。

进一步分析,“知假买假”行为的发生还与个体的心理特质和社会文化背景有关。从心理学角度来看,一些消费者可能具有更高的风险接受度,或者对于打击不正当商业行为持有一种道德上的正义感,从而促使他们在明知商品问题的情况下仍选择购买。

1.2. “知假买假”行为的成因分析

从消费者心理角度来看,一部分消费者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但仍选择购买,这往往是基于对低价商品的诱惑以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漏洞的利用。这类消费者往往通过购买后发起投诉或诉讼,试图获得额外的经济补偿。这种心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消费者对风险的漠视以及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市场环境的不完善也为“知假买假”提供了土壤。在线市场的匿名性和边界性使得监管难度加大,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这一点,故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同时,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依然突出,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往往难以全面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导致误判和误导。

法律规制的滞后与不足是“知假买假”行为频发的另一重要原因。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职业打假者的法律地位及其行为的合法性仍存争议。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标准不够明确,使得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预见性[1]

技术的发展同样对“知假买假”行为有着深远的影响。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技术的普及极大地方便了消费者的购物过程,但同时也降低了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的门槛。尽管技术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但技术的滥用也使得一些不法分子能够更高效地传播虚假信息和销售伪劣产品。

1.3. “知假买假”行为的国内外现状对比

在电子商务领域,“知假买假”行为已成为一种引人关注的全球现象,其影响范围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中国,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购物环境的成熟,“知假买假”行为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17年至2022年间,涉及此类行为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年均处理量超过1000件。这一趋势不仅揭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也反映了当前法律体系在应对此类问题上存在的不足。

相比之下,国际上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处理方式则有所不同。在美国,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较为明确,法律体系通过严格的产品责任法来保障消费者权益,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此外,美国的法律实践还倾向于通过对经营者施加高额的惩罚性赔偿来起到震慑效果,从而减少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而在日本,消费者保护同样严格,政府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有效地遏制了“知假买假”行为的发生。

在对比国内外现状时,一个显著的差异在于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以及执行力度。中国虽然在立法层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所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化和模糊化,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知假买假”案件时往往面临较大的裁量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2]。此外,中国的市场监管机制尚需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在网络购物领域,信息披露不充分、虚假宣传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都为“知假买假”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在电商领域的适用性分析

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在当今电子商务领域,随着网络购物环境的复杂性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显得尤为重要。消法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选择权、知情权、公平交易的权利以及获得赔偿的权利。在网络购物的背景下,消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在处理“知假买假”行为时。消法强调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充分的商品信息,保证消费者在充分了解商品性能、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的基础上做出购买决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网络购物平台的一些商家往往通过夸大宣传或隐瞒重要信息的方式诱导消费者,特别是在促销期间。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了侵犯,而消法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性和执行力则受到考验。

进一步地,消法规定消费者在遭受欺诈时有权要求赔偿。这一原则在面对“知假买假”行为时尤为复杂。一方面,职业打假者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揭露了不法商家的行为,对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作用;然而,他们的行为也引发了关于是否应享有惩罚性赔偿的争议。从法律的角度,尽管这类消费者可能明知商品的问题仍选择购买,但他们的行为理论上仍符合消法的保护范畴。这提示我们消法在适用于此类边缘案例时需要更细致的法规来界定“消费者”身份及其权利。

另一方面,消法在网络购物中的适用还涉及到跨境交易的法律问题,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差异,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往往面临更大的维权难度。例如,当一个消费者从海外购买商品时,若遇到质量问题或欺诈行为,不仅涉及语言障碍,还涉及法律管辖权的问题,这使得消法的直接适用受到了限制。

2.2. 食品安全法在电商领域的适用

在电子商务领域,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电商平台的运营模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通过对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其在电商领域的适用性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尚不一致,导致类案裁判不统一,未能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这种不统一主要表现在求偿主体类型、诉求及理由、案件争议焦点以及法院判决结果等方面。例如,在求偿主体方面,消费者界限模糊导致知假买假者的身份存在争议;在适用条件上1,不同法院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经营者“明知”的解释认定存在分歧;在赔偿金额的确定规则上,则存在着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缺乏弹性且赔偿金的确定缺乏考量因素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电商平台上的食品交易面临着法律风险,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可以从功能主义出发,一是从宽解释消费者的概念,承认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地位,不因知假买假者的身份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职业打假行为要区分不同类别进行法律规制[3]。二是要完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综合因素判断经营者的主观状态;区分不同食品安全标准类型,综合认定“不安全食品”以及确立不以“实际损害”为构成要件。三是确定适度、弹性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以及赔偿金数额确定的考量因素。通过上述三大方面的完善来统一司法裁判,从而更好发挥该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此外,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也是电子商务法经济发展的基础[4]。当前,网络购物因其便利性和实惠性迅速受到广泛关注,但同时也给传统线下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体系带来了挑战。经营者常通过不完全披露商品信息、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手段美化产品,这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会影响电子商务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是电子商务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完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

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电商领域的适用性分析表明,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电子商务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通过明确消费者身份认定标准、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加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可以实现纠纷解决的合目的性,推动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

2.3. 现行法律体系下“知假买假”纠纷的司法应用难点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知假买假”现象的处理呈现了一定的复杂性,尤其是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上。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解读与应用,可以发现当前处理此类纠纷所面临的诸多挑战。

从法律适用的视角来看,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广泛保护,但在处理“知假买假”行为时,该法律的效力受到限制。原因在于,该法律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前提是其购买行为是基于生活消费需要,而非以盈利为目的[5]。因此,对于那些明知商品为假货却依旧购买的行为,法律的保护力度明显减弱。此外,关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认定,在网络购物环境中尤为复杂,因为涉及到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及真实性的验证难度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2

进一步探讨《食品安全法》,该法律旨在保障食品安全,对于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设有严格的惩罚措施。然而,在电商领域,由于监管的难度和地域的分散性,使得“知假买假”行为的取证和责任归属变得更为复杂。特别是在跨境电商交易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食品安全的标凈差异,使得同一产品可能在不同地区面临不同的法律评价,这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6],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处理存在较大的裁判差异。根据现有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出不同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判断标准和结果存在显著差异。这种不统一的裁判[7]不仅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也使得消费者和经营者在面对潜在的法律风险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实用性,同时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未来的法律改革应更多地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制定更为精准和具体的法律规定,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

3. “知假买假”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机理廓清

3.1. 法理基础:惩罚性赔偿的功能阐释

在电子商务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扮演着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额外的经济制裁来惩戒不法行为,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正义与公平。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补偿受害消费者的实际损失,更重要的是,它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任何企图通过欺诈或虚假宣传获取不当利益的经营者,都将面对沉重的经济代价。

从法理基础上看,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根植于对消费者权益的充分保护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在网络购物环境下,信息的不对称性加剧了消费者的脆弱性,他们往往难以准确判断商品的质量与真实性。在这种背景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成为了一种有效的矫正机制[8],它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救济途径,同时也对潜在的不诚信经营者构成了强大的威慑力。

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激励与制裁双重属性。一方面,它通过对不法经营者的经济处罚,促使其内化违法成本,从而抑制未来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这种制裁功能对于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秩序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市场环境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信心的建立[9]。另一方面,该制度还具有激励消费者积极维权的作用。在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模式下[10],消费者可能因为诉讼成本高昂而放弃维权;相反,惩罚性赔偿提供了额外的赔偿金,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经济门槛,增强了他们通过法律手段追求公正的动力。

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电商领域的应用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其中最为显著的是如何在“知假买假”情形下合理界定赔偿的适用条件。知假买假者是否具备消费者资格,以及如何认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和消费者的损失[11],都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个案的公正裁决,更影响着整个电子商务市场的法治环境。因此,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需要结合电商领域的特点,进行精细化和差异化的处理,确保既能打击真正的不法行为,又能避免对市场秩序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3.2. 比较分析:惩罚性赔偿的域外适用

在探究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电商领域的适用与挑战的过程中,对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揭示了不同法域间在处理“知假买假”行为上的差异与共通点。在全球范围内,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通过超额赔偿的威慑作用,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保护消费者权益。然而,各国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做法和侧重点却显示出了明显的区别。

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的应用相对广泛,其法律体系鼓励通过高额赔偿金来达到震慑和预防未来不法行为的目的。美国的做法强调对消费者个体权利的保护,并通过司法判决实现对违法经营者的经济制裁。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法律风险成本,迫使它们加强自我监管,避免潜在的违法行为。然而,这种模式也面临着批评,诸如可能导致赔偿金额度过高、企业的过度防御策略等问题。

相较之下,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处理“知假买假”行为时,虽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但其适用范围和条件仍受到较多限制。中国的惩罚性赔偿更多侧重于补充行政监管的不足,通过对特定情况下的不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以达到惩戒和预防的目的。然而,中国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中存在诸多挑战[12],例如在确定消费者身份、认定欺诈行为3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等方面存在模糊地带,这些因素均影响了该制度的有效执行。

欧盟在近年来也开始重视惩罚性赔偿的作用,尤其是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欧盟通过一系列指令和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中也包括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企业施加严厉的经济处罚。欧盟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融合了美国和中国的模式,既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又试图避免惩罚性赔偿的滥用问题。

3.3. 争议焦点:惩罚性赔偿在处理“知假买假”纠纷中的适用困境

在电子商务领域,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性,如可操作性和开放性,使得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显得力不从心。经营者往往通过不完全披露商品信息、虚假宣传等手段来误导消费者,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一环。

在这样的背景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特别是针对“知假买假”行为,其适用问题更是复杂且具有争议性。根据现有的法律框架,虽然多部法律涉及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但对于“知假买假”能否诉请惩罚性赔偿却没有明确的规定[13]。这种立法上的模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处理这类案件存在较大的分歧。例如,不同法院在处理相似案件时可能会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造成了不利影响。

通过对相关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发现“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纠纷处理中存在几个主要的争议焦点:消费者资格的认定、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以及消费者损失的内涵理解。这些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知假买假”行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性。从理论上讲,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知假买假”有其正当性,因为这种做法能够鼓励消费者揭露不法商家的行为,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然而,这一做法也可能带来负面效果,比如激励非出于消费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从而引发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滥用。

鉴于此,必须从制度层面对惩罚性赔偿在“知假买假”中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谨慎处理。一方面,需要明确消费者身份的认定标准,避免将真正的消费者与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者混为一谈[14];另一方面,应当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构成要件进行严格界定,确保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既能够有效遏制不法行为,又不至于过度干预市场自由。同时,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规则也应当加以完善,使之更加合理和具有弹性,以便更好地适应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

4. 构建适应电商特性的“知假买假”司法应对机制

4.1. 明确“知假买假”行为的界定标准

在探讨电子商务领域中“知假买假”行为的司法处理机制时,一个关键的挑战便是如何明确“知假买假”行为的标准界定。由于网络购物环境的复杂性及其与传统线下购物环境的差异,使得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更加困难[15]。然而,通过深入分析现有法律框架与案例实践,可以提出一套适应电商特性的“知假买假”行为界定标准,以期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和市场秩序的合理维护。从法律角度出发,必须首先承认“知假买假”行为中购买者所具有的消费者身份。尽管存在一种观点认为,知假买假者因其明知故犯的行为而不应被视为普通消费者,但从广义的解释来看,任何通过购买商品或服务以满足个人需求的行为,均可视为消费行为。因此,即便是知假买假者,也应享有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保护。这一点是构建有效司法应对机制的基础。

进一步地,应严格界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在网络购物环境下,由于信息不对称性的加剧,经营者可能通过虚假宣传、隐瞒真实信息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这种行为应被明确界定为欺诈。而对于“知假买假”行为中的经营者而言,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欺诈的意图,以及是否采取了实际的欺诈措施,成为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的关键。只有在明确了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讨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同时,需要对“知假买假”行为中的消费者损失给予具体的解释。在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者因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所遭受的损失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损失,还应包括健康权、知情权等非经济损失的侵害。因此,在考虑“知假买假”行为的司法应对时,不能仅仅局限于直接的经济损失,而应综合考虑消费者因此遭受的所有不利益。

4.2. 合理设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在网络购物日益普及的当下,电子商务平台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便利与挑战并存的局面。尤其是“知假买假”行为,其复杂性在于消费者主动购买明知是伪劣的商品后,依据法律规定追求惩罚性赔偿。针对此现象,合理设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显得尤为关键,不仅能够有效维护市场秩序,还能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法律资源的浪费。

从立法的初衷来看,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戒不法行为并防止其再次发生,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制度的执行却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方面,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界定缺乏明确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裁判结果出现较大的差异。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未能形成统一标准[16],使得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各不相同,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进行细致的规定和完善。首先,应明确“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标准,这需要结合购买者的动机、商品的性质以及购买后的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若购买者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而购买,且购买动机并非为了个人消费而是为了索赔,则应认定为“知假买假”4。其次,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应当根据其主观恶意程度和客观行为表现来判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果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或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建议采用更为灵活和适度的标准。可以考虑设立最高和最低赔偿限额,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整赔偿额度。同时,考虑到不同商品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程度不同,可以对食品、药品等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商品设定更高的赔偿标准,以体现法律对消费者生命权、健康权的高度重视。

此外,还应加强对网络购物平台的监管责任,要求平台对入驻商家进行严格审核,并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一旦发现平台内商家存在“知假买假”行为,除追究商家责任外,还应考虑对平台运营者施以一定的行政处罚,促进平台加强自我管理,从源头上减少“知假买假”行为的发生。

4.3. 构建鼓励合法维权与遏制滥用诉权的机制

在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中,“知假买假”行为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态势。尽管此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市场自我净化,但其潜在的滥用法律风险亦不容忽视。因此,构建一个既能鼓励合法维权又能遏制滥用诉权的机制显得尤为迫切。

从合法维权的角度看,必须确保消费者在面对欺诈行为时,能够获得充分的法律支持与保护。这不仅涉及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强化,更关乎对不法商家的有效制裁。然而,当前的法律框架在处理“知假买假”纠纷时,往往因缺乏明确的界定而使得司法裁判出现分歧。为此,需要细化法律条文,明确消费者身份的认定标准,尤其是针对那些以个人使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无论其购买时是否已知商品的真伪,都应认定为消费者,享有相应的权利保护。

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认定标准。不仅要考虑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误导,还需评估其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对于那些故意隐瞒商品信息或提供虚假描述的行为,应予以更高的惩罚性赔偿,以此作为对其他经营者的警示[17]。此外,关于消费者损失的内涵,建议不仅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应涵盖因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可能遭受的精神损害等非物质损失,从而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

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受到合理限制,以防止滥用。在“知假买假”行为中,不乏一些以此为业的职业打假者,他们往往通过故意寻找假货并进行购买,然后索赔以获得不当利益。这种行为虽有一定揭露不法商家的作用,但长远看对市场秩序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产生负面影响[18]。因此,有必要对此类职业打假行为进行规制,比如通过设立特定的门槛限制其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或者对其所获得的赔偿金征收一定比例的税费,以此减少以获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

加强电商平台的责任也是关键一环。电商平台应承担起监督商家行为的责任,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如下架商品、暂停交易等,并主动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此外,平台还应对商家的入驻进行严格审核,提高准入门槛,从源头上减少假冒伪劣商品的流入。

5. 结语

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电商领域中“知假买假”行为及其引发的纠纷已成为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首先,本文深入剖析了“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属性、成因及其在电商领域的特殊表现,进而透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在处理此类纠纷中的适用性与挑战。同时,通过对国内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分析,梳理不同法域在应对“知假买假”行为上的差异与共通点,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

在处理“知假买假”纠纷时,需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秩序维护之间的关系,既要打击不法商家,又要防止职业打假者的滥用诉权行为。为此需要构建有效的行为规制机制,包括明确“知假买假”行为的界定标准、合理设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以及构建鼓励合法维权与遏制滥用诉权的机制等具体要求。

面对电商领域中“知假买假”纠纷的司法挑战,我们需从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市场监管等多个层面出发,不断完善相关机制,确保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和预见性,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安全的网络购物环境,推动电子商务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NOTES

1《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例如,在“穆欣彤与贾魁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中,穆欣彤提交的交易信息能够证明涉案流浪包系从朱嘉敏受让的涉案店铺购买,虽然未对涉案流浪包是否为正品进行鉴定,但朱嘉敏亦未提交初步的证据如代购证明、清关证明、购物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涉案流浪包的来源合法,因此法院认定其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胶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1民初11063号民事判决书。

3例如,知假买假者利用商品优惠降价的时间点、广告语描述的漏洞、精确到微秒的抢单器故意大量买入商品以牟取利益。参见包某某与深圳市爱有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民终2044号民事判决书。

4进一步设想,如果随着国家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环境逐步得到好转,贩卖假货的经营者逐渐被市场淘汰,那么消费者也就不需要再获得惩罚性赔偿这样的刺激诱因。知假买假可能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参考文献

[1] 高志宏. 再论消费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J]. 法学, 2023, 499(6): 178-192.
[2] 李可, 张文晋. 营利型维权经验评估裁判模式的评价与超越[J/OL].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10.
http://kns.cnki.net/kcms/detail/43.1069.C.20240717.1141.004.html, 2024-09-13.
[3] 黄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下)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20: 2342.
[4] 田中英夫, 竹内昭夫, 著. 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M]. 李薇, 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 150-151.
[5] 郭明瑞. “知假买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吗?——兼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J]. 当代法学, 2015, 29(6): 68-73.
[6] 陈宜芳, 吴景丽, 谢勇, 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 中国应用法学, 2024(4): 84-93.
[7] 熊丙万. 法律的形式与功能以“知假买假”案为分析范例[J]. 中外法学, 2017, 29(2): 300-339.
[8] Leigh Anenson, T. (2018) Judging Equity: The Fusion of Unclean Hands in U. S.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5.
https://doi.org/10.1017/9781316675748
[9] 葛江虬. “知假买假”: 基于功能主义的评价标准构建与实践应用[J]. 法学家, 2020(1): 160-172, 196.
[10] Bar-Gill, O. (2014) Consumer Transactions. In: Zamir, E. and Teichman, D.,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Behavioral Economics and th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466.
[11] 洪国盛. 论消费者保护法上的履行欺诈[J]. 南大法学, 2020(3): 33-53.
[12] 尚连杰. “知假买假”的效果证成与文本分析[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5(1): 81-91.
[13] 应飞虎. 禁止抑或限制?——知假买假行为规制研究[J]. 法学评论, 2019, 37(4): 63-78.
[14] 姚辉. 民法适用中的价值判断[J]. 中国法律评论, 2019(3): 93-112.
[15] 韩世远. 消费者合同三题: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与合同终了[J]. 法律适用, 2015(10): 87-92.
[16] Sampson, J. (2017) The Historical Foundations of Grotius’ Analysis of Delict. Brill, 35.
[17] 高志宏. 消费“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及逻辑证成——基于38例典型案件的分析[J]. 学海, 2021(1): 158-166.
[18] 刘保玉, 魏振华. “知假买假”的理论阐释与法律适用[J]. 法学论坛, 2017, 32(3): 6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