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路径研究
Research on the Path of Rule of Law in Digital Rural Construction
摘要: 在新时代乡村振兴背景下,数字乡村建设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数字乡村建设的推进,必须依靠完善的法治来引导和保障。在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实践过程中仍然还存在着立法有所欠缺、执法有待优化、乡村诉源治理需求迫切以及村民权益保护意识亟待加强等问题。因此,数字乡村法治化体系完善路径包括以下四项内容:在立法实践路径上,要加快数字立法,搭建法治框架;在执法实践路径上,要提升执法效能,打造执法平台;在司法实践路径上,推进溯源治理,践行司法为民;在守法实践路径上,强化村民守法思维,加强农民权益保护。
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in the new era, digital rural construction plays a huge role in rural revitalization.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digital rural areas, it is necessary to rely on a sound rule of law to guide and guarantee. In the process of legalizing the construction of digital rural areas, there are still problems such as insufficient legislation, need for optimized law enforcement, urgent need for rural litigation source governance, and urgent need to strengthen the awareness of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villagers. The path to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of digital rural areas includes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in the legislative practice path, we need to accelerate digital legislation and build a legal framework; On the path of law enforcement practice, it is necessary to enhance law enforcement efficiency and create a law enforcement platform; On the path of judicial practice, we should promote traceability governance and practice justice for the people; On the path of law-abiding practice,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law-abiding thinking of villagers and enhance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文章引用:宋志扬. 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路径研究[J]. 法学, 2024, 12(11): 6398-6405.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11908

1. 引言

新时代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已然成为我国重要战略之一。数字乡村建设作为乡村振兴的助推剂,在乡村振兴进程中更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数字乡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由于我国地广物博,实际发展情况各地差距很大。因此,在数字乡村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必然依靠完善的法治来引导和保障[1]。就目前来看,当下仍旧存在着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基于以上背景本文针对数字乡村法治化相关问题展开论文。本论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数字乡村法治建设及法治化的基础理论;第二部分为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的现实困境;第三部分为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的完善路径。

2. 数字乡村建设及其法治化基础理论

2.1. 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的内涵和特征

“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的概念蕴含了多重要素,探究数字乡村法治化路径研究必须从概念与内涵入手,分析概括出该机制的具体特征并且论证数字乡村法治化的必要性,进而分析和审视数字乡村法治化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和困境,从而进一步提出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的完善路径、实现该制度的实践价值及应用价值。

2.1.1. 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的概念与内涵

首先,“数字乡村”是随着数字化技术在乡村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生态等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一种发展模式和乡村建设理念。“数字乡村”涵盖乡村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农业的数字化发展、农村电商、乡村数字产业、公共安全数字化、远程教育和医疗、数字文化服务等等。大致可分为农村农业经济层面、村民政治生活层面、以及村民文化和生活服务层面。具体而言,如农业数字化,即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农业生产的智能化管理,包括精准播种、灌溉、施肥、防病虫害的监测等,它能提高农作物的产量以及质量。比如,村民可以利用智慧村务参与民主管理,村里的事务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予以公开,它大大提高了乡村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再比如,通过互联网实现优质教育和医疗资源向农村延伸,提高乡村教育和医疗水平,数字文化服务提供给村民更多更优质的图书、影视、音乐等文化资源,大大丰富乡村村民的文化生活。

其次,“数字乡村法治化建设”是指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范数字乡村建设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2]。进而保障数字乡村建设的有序进行,促进乡村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它涵盖了数字乡村建设所涉及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经济发展、数字治理、数字服务提供、数据安全保护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

2.1.2. 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的鲜明特征

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呈现出如下显著特点:其一,历史性与时代性相结合。从历史角度看,乡村治理有悠久传承,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在继承乡村优秀传统治理理念基础上结合现代法治精神创新发展,为建设提供历史根基[3]。同时,它也具有强烈的时代性,数字技术带来新挑战和机遇,需应对新法律问题,也为乡村振兴注入动力,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转型。总之,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是历史与时代的有机结合,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其二,整体性与区域性相结合。它高瞻远瞩地把握住了国家整体布局,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进行系统而全面的宏观规划。这种宏观规划犹如绘制一幅宏伟的蓝图,涵盖了数字乡村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技术应用推广、产业发展规划等,为数字乡村建设指明了整体方向。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既掌控住了整体布局,又考量到了区域差异,准许各地制定契合本地的规范政策,推动各地区均衡发展,并在该发展过程中寻得了平衡点。其三,实践性与理论性相结合。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实践性突出,政府推动政策法规实施,完善数字基建,如网络覆盖、数字化农业基地建设等,乡村治理中数字化法治实践深入,有电子政务平台、法治宣传教育等。同时也具有深厚的理论性,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学术讨论与研究成果为其理论性提供了支撑,如数据安全等法律问题研究,实践性与理论性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其发展。

2.2. 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的必要性

2.2.1. 法治乡村建设是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法治保障

法治乡村建设是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法治保障,两者相互依存、同频共振。法治乡村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程,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它与全面依法治国大局息息相关,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保障。法治乡村建设需要将自治、法治、德治和智治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乡村的有效治理和可持续发展。这样的治理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各种治理方式的优势,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乡村社会走向更加和谐、稳定、繁荣的发展道路。法治是根本保障,智治是工具,可提升基层民主制度化与法律化。随着人民需求的动态变化,建设数字乡村需要从政策引导逐步过渡到法治保障。这也是实现“三农”发展的长远路径选择。在这一过程中,法治乡村建设通过持续优化自身机制,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和人民需求,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和规范保障。从政策引导到法治保障的转变,意味着数字乡村建设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能够更加有效地整合资源、推动创新,从而助力农业实现现代化发展,让农村展现出美丽宜居的新面貌,促进农民走向富裕富足的美好生活,为乡村的全面振兴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根基。

2.2.2. 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客观需要

法治中国建设为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予以明确的指引方向,二者之间相互紧密衔接且彼此有力支撑。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宏观层面的战略目标,为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构筑起坚实的法治根基并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与此同时,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也积极推动着法治中国建设向更深入的层次迈进。在这一过程中,法治中国建设以其全面而系统的法治理念、制度框架和实践经验,为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勾勒出清晰的发展路径和规范要求,促使数字乡村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前行。而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作为法治中国建设在乡村领域的具体实践和拓展,通过不断探索创新,为法治中国建设注入新的活力和实践素材,丰富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内涵和外延,使得法治中国建设能够更加全面、深入地覆盖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共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事业不断取得新的成就,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法治中国建设也为数字乡村建设指明了方向,数字乡村建设纳入法治框架可助推法治国家建设,夯实法治中国建设基础。

2.2.3. 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乡村建设已成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环节。而法治化作为其重要保障和推动力量,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4]。从宏观层面来看,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有助于完善国家治理的法治框架。在乡村领域,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适应数字时代需求的法律法规,能够将乡村治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这不仅能够明确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以及村民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还能为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社会治理层面来看,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有助于提升乡村治理的效能和透明度。借助数字化技术,建立健全法治乡村治理平台,实现信息公开、政务服务便捷化、决策民主化。村民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参与乡村事务的讨论和决策,监督基层干部的工作。这不仅增强了村民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也促进了政府与村民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了乡村治理的效率和公信力。

3. 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当下的现实困境

3.1. 立法困境:数字乡村立法有所欠缺

数字乡村建设依赖顶层制度设计。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然而,数字乡村建设并非一蹴而就之事,它涉及到乡村的各个方面,包括农业生产、农村治理、农民生活等。在这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中,顶层制度设计起着至关重要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一方面,顶层制度设计能够为数字乡村建设明确方向。通过制定宏观的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明确数字乡村建设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实施路径,使数字乡村建设有章可循、有的放矢。另一方面,顶层制度设计可以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保障。数字乡村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投入,同时也面临着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诸多挑战。完善的顶层制度设计可以建立健全资金投入机制、技术创新机制、人才培养机制等,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坚实的保障。同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对数字乡村建设的规范和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为数字乡村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由于我国数字乡村法治化建设起步晚且经验不足,当下数字乡村立法仍然欠缺:其一,在数字技术立法方面有所缺失,由于尚未采用双向的立法思维模式,数字技术从单纯的载体逐渐向治理工具转变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立法支撑,但立法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其作为治理对象;其二,数字乡村立法缺乏,由于建设涉及范围广,相关法律需不断更新和完善,如数字经济等领域政策法规有空白,十分容易造成无序竞争等问题[5]

3.2. 执法困境:数字乡村执法有待优化

乡村以及乡镇数字执法水平优化意义重大[6]。当前数字乡村执法仍存在如下问题:其一,存在数字形式主义现象。各地方乡村虽然在设备方面进行了“智能”升级,但却仍然存在形式主义的问题。如象征性应用、“虚痕流行”等[7]。基层数字治理形式主义有“表面型数字化”(即未考虑居民需求致无法发挥作用)、“应付型数字化”(即过分强调留痕等致数据可靠性降低)、“盲目型数字化”(即盲目追求技术进步陷入形式主义),乡村数字工程没有关注农民需求等。其二,乡村社会生态影响乡村基层执法。一方面基层执法受乡村人际关系影响,相同执法行为在乡村有更多溢出效应[8]。另一方面依法调整执法对象生产生活阻力大,如乡村小商贩情况复杂,执法易陷两难,执法部门缺乏权力和资源。其三,急需从“管理”到“治理”过渡。数字时代从“管理”到“治理”有质的飞跃,乡村基层执法若坚守传统“管理”思维不可行且不切实际,会导致成本高、管理僵化等问题,应顺应潮流,重视多元主体参与等。四是数字平台建设程度不足。数字资源和基础设施纵向横向未打通,各机构间无法共享,执法主体多重新搭建平台、数据不共享,原因包括制度设计不合理、部门视数据为资产等,这大大阻碍执法效能发挥。

3.3. 司法困境:数字技术下乡村诉源治理需求迫切

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乡村地区正面临着一系列独特的司法困境,使得数字技术下乡村诉源治理的需求变得极为迫切。一方面,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导致各种矛盾纠纷不断涌现。传统的乡村人际关系网络在现代经济冲击下逐渐发生变化,邻里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呈现出多样化和新型化的特点。例如,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的合同纠纷、权益分配问题;乡村电商发展引发的产品质量、交易诚信等纠纷;以及因乡村旅游开发带来的环境破坏、资源占用等矛盾。这些纠纷不仅数量增多,而且处理难度加大,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往往难以应对。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在乡村的广泛应用虽然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给司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一些不实信息或网络侵权行为在乡村地区也时有发生,如何在数字环境下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同时,数字技术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司法人员具备更高的技术素养和专业能力,而乡村地区司法资源相对薄弱,司法人员在应对数字技术相关案件时往往力不从心。

此外,乡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虽然有所提升,但整体上仍相对薄弱[9]。他们在面对数字技术引发的纠纷时,往往不知道如何有效地寻求法律帮助,也不熟悉数字化的诉讼流程和证据规则。这就导致许多纠纷无法及时得到合理解决,小矛盾可能逐渐演变成大冲突,影响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3.4. 守法困境:农村居民权益保护意识亟待加强

数字时代下科技浪潮不断推进,但并非所有人都能同等掌握现代数字科技。“数字弱势群体”随智能化进程加快产生,主要包括老人、儿童、偏远农村居民及低学历人群等,若缺乏信息处理能力也可能被归为该群体。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内容主要有隐私权、知情权和个人信息权[10]。隐私权面临公权力监控及商业组织不当获取数据的风险;知情权因受教育水平和经济条件等限制难以实现;个人信息权易被泄露成为牟利工具,危害包括泄露隐私、侵犯财产安全和带来信任危机。随着大数据、互联网和算法发展,数字社会“数字不平等”愈发突显。不同群体在数字资源获取、技能掌握和参与程度上有差异。地区经济差异致数字基础设施不同,发达地区优势明显。年龄不同也有不平等,年轻人易掌握新技术,老年人面临困难。教育水平、社会经济地位不同也会导致数字不平等,高学历和富裕人群有优势,低学历和贫困人群面临障碍。总之,数字社会“数字不平等”复杂多元。此外,数据权力具有恣意性,这种权力的分化会逐渐呈现加剧的趋势,亟待“对症下药”。

4. 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的完善路径

4.1. 立法实践路径:加快数字立法,搭建法治框架

首先要加快数字立法,有法可依是数字乡村建设前提,我国该领域立法有空白,部分省份在数字经济立法领域先行开展工作,例如浙江、深圳、福建等地出台了相关条例,此举措标志着数字领域的法治正逐步趋于规范。数字乡村立法应坚持中央引领、地方协同模式,总体架构等基础制度由中央立法,软件应用等地方探索。中央和地方立法要保持灵活,要求统筹考虑,注重协调和谐及时效性,鼓励联动立法等。数字立法要秉持系统观念,从宏观确保法律体系和谐统一并预留空间,微观保持开放性和前瞻性。优先重点领域立法,社会领域互联网平台责任法律不一致,相关规范分散,需做好衔接统一,乡村基层法律法规涉多方面,要调研以反映群众关切、符合群众利益。

其次要搭建法治框架,数字乡村建设法治化需达数字法治要求,纳入法治框架才能解决困境。以数字政府为牵引,要遵循比例原则,其目的是保障人权,防止国家权力过度受限。在数字乡村建设中,政府数据治理应遵循该原则,如遵循数字发展规律、坚守数字边界、防止大数据滥用等。同时要推动多领域改革与资源整合,要杜绝权力滥用,从法律层面规范数字行政行为,明确算法标准,健全监管机制。地方立法要精确内容提高可操作性,现多为“促进型立法”,操作性不足,数字乡村建设中地方立法应结合实际细化条文。要制定数字乡村立法路线图,立法规划需洞察现实与谋划未来,立法先行。制定路线图可避免无序立法,人大及其常委要发挥主导作用,论证兼顾多方面。立法层次和形式多样化,普遍性问题中央立法规范,特殊领域或有地方特色的地方立法,以兼顾实际与创新发展的法治保障。信息技术发展快,法律体系要及时完善,保障其健康发展与社会应用规范化。

4.2. 执法实践路径:提升执法效能,打造执法平台

首先要提升执法效能。应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11]。在处理民生案件时,可采取人性化执法方式,从而赢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大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通过定期开展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使其掌握先进的技术方法。同时,强化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执法演练并建立考核机制。积极创新执法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执法智能化水平。例如,建立执法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分析以及推广执法记录仪等。此外,完善监督机制至关重要。建立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内部定期进行检查评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外部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畅通监督渠道。探索科学合理的执法实践路径是一项系统而长期的工程,只有在执法理念、队伍建设、执法方式创新和监督机制完善等多方面持续发力,才能切实提升执法效能,为建设法治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其次要打造执法平台。构建统一的执法数据平台,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空间,后拓展至政务服务,多地已开始探索地方大数据综合平台。数字乡村建设也需整合涉农数据,建立数据库实现可视化。国家规划纲要和相关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构建开放共享数据资源体系。因此,要打破数据壁垒,全局统筹管理数据资源,制定管理规范。数据是数字治理基础要素,要保障其规则运行,满足个性化需求。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数字时代的治理需求,推动数字乡村建设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治理效能和服务质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各方面的协同发展和创新进步。

4.3. 司法实践路径:推进溯源治理,践行司法为民

首先要推进溯源治理。由于各地方存在着较大的区域差异,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村民的司法诉求以及诉前调解工作,争取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各地方人民法院应不断强化特色法庭建设,提升基层治理水平[12]。将现代科学技术融入政法系统,从而在各地乡村推广数字化法律服务。在发达地区打通壁垒,联通城乡资源,分配城市溢出资源给农村。还可引入公共法律服务组织到诉源治理网络平台,提供多种服务。乡村诉源治理末端在基层,要做好精准法律服务,吸收村规民约,针对常见争议提供准确资料等;做好业务平台转接,互通基层与公证、仲裁等平台;提升异地线上服务能力,为外出务工村民提供援助;做好合作,与律师事务所探索合作模式,提升诉源治理能力,满足农村法律需求。这样能更好推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保障农村群众合法权益,适应新时代乡村发展需要。

其次,应当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拥有法律适用、培育法治文化等诸多重要功能,在乡村社会治理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对人民法庭进行配置之际,人民法院务必全面而深入地考量所在地区的实际状况以及案件的具体分布情形。唯有经过这般细致入微的考量,才能够合理地优化资源布局,更好地契合数字时代对于法治的需求。在当下的时代背景之下,人们愈发依赖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司法公平的诉求亦达到了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准。例如,可以将村民委员会作为设点,整合各类解纷力量,把工作重点放置于矛盾疏导这一端口,进而预防并化解矛盾,让群众“少奔波,多舒心”,切实有效地解决那些困扰村民们的“烦心事”。通过这样的举措,能够真正地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法治建设,提升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推动乡村治理持续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4.4. 守法实践路径:强化村民守法思维,加强农村权益保护

首先要强化村民守法思维。坚守以人为本的数字法治原则,联合国相关战略强调人权在数字化中的核心地位,数字乡村以数字和算法运行,但其背后是人及人的价值理念,技术为人所用,因此数字乡村要以人为主,以村民为主。促进共同富裕,要平衡保障各方权益,防止技术滥用,遏制权力技术化等不良倾向。保障数字公民参与权利。数字公民权利范围更广、内容更丰富,其核心是实现身份同步革新和增权。在数字乡村构建过程中,需提高乡村居民的数字素养及技能,确保数字参与度。一方面,拓宽数字公民的参与空间,实施相关工程。数字治理理念更新,借助技术拓展空间满足需求,数字乡村要提供诉求渠道,鼓励居民参与,利用大数据为决策支撑。另一方面提升农民参与性,当前数字乡村建设面临人口流出等问题,要培育“中坚农民”群体积极性,他们是重要纽带和中坚力量,培育其动力带动更多农民参与建设。总之,以人为本原则在数字乡村建设中至关重要,关乎居民权益保障和建设成效。

其次要加强农村权益保护。公共法律服务要扎根基层,与传统文化“无讼”需求融合。在数字乡村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应畅通服务通道,强化司法部门服务供给能力。法律服务是法治乡村建设保障,做好法律需求与供给平衡是满足群众诉求的关键。农村群众法律需求需满足,是保障农民权益机制之一。因此需要整合农村法律资源,引进市场和社会组织力量,形成多元化体系满足农村法律需求,推动农村法治发展。同时,要建立精准供给机制。由于传统“送法下乡”难以满足精准化需求,因此应更加注重结合互联网,以服务农村居民为出发点,建设线上服务队伍,增加信息员,打造高素质服务队伍提供线上法律服务,且借助科技精准分析群众需求,更新服务内容形式,提升服务精准度,才能更好地服务和保护农村权益。

5. 结语

回顾人类历史,技术革命推动生产力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当下,以数字化为核心的技术革命席卷全球。我国应抓住机遇,在国际竞争中展现中国风采。不断探究数字乡村法治化路径,提高乡村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数字法治乡村不仅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城乡融合的重要路径。同时也是解决主要矛盾、缩小城乡差距的关键。数字法治乡村建设意义重大,然而由于我国数字乡村法治化建设起步晚且经验不足导致当下面临着可持续发展的困境。推动乡村振兴、建设数字乡村必然依靠完善的法治来引导和保障。未来,我们要以更加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举措,进一步加快数字乡村法治化建设的步伐,打造以农民为核心的数字乡村共同体。

参考文献

[1] 刘烨斌, 郑瑞强. 数字乡村赋能乡村振兴: 基本维度、现实困境与路径优化[J].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2, 44(5): 191-200.
[2] 郑永兰, 周其鑫. 内外耦合式发展: 数字乡村建设的策略选择[J].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23(5): 44-46.
[3] 赵晓峰, 刘海颖. 数字乡村治理: 理论溯源、发展机遇及其意外后果[J]. 学术界, 2022(7): 129-131.
[4] 习近平. 习近平关于城市工作论述摘稿[M]. 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23: 78-80.
[5] 陈亮. 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的困境与出路[J]. 数字法治, 2023(6): 11-13.
[6] 王琳琳, 包万超. 数字治理与行政执法改革: 技术、制度与价值[J]. 中国行政管理, 2024, 40(1): 134-136.
[7] 郝炜, 朱翎毓. 行政执法权下放基层的治理困境与法治保障[J]. 江南论坛, 2023(9): 69-70.
[8] 陈柏峰. 乡村基层执法的空间制约与机制再造[J]. 法学研究, 2020, 42(2) :4-6.
[9] 马长山. 数字公民的身份确认及权利保障[J] 法学研究, 2023, 45(4): 21-39.
[10] 宋保振. “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及其法治化保障[J]. 法律学科(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 38(6): 53-64.
[11] 马怀德. 基层治理数字化的重要意义与完善路径[J]. 浙江学刊, 2023(5): 5-11.
[12] 曹庭. 数字时代的人民法庭制度及其功能定位[J]. 法学, 2023(11): 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