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反垄断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
Legal Regulation of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under Anti Monopoly in Platform Economy
摘要: 数字化时代新经济业态、交易模式、社会关系等不断出现,成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平台经济应运而生、迅速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增强。目前,平台经济逐步形成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竞争格局,其对消费者决策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极其明显。在平台经济下,消费者基本直接与平台经营者沟通,也更容易受到垄断的危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反垄断法的重点,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看,反垄断法为完成该目标,在涉及反垄断立法时,应当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直接保护,完善相关法律规制;平台反垄断依法规范、强化监管,遏制平台垄断行为;构建完善的诉讼制度,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Abstract: In the digital era, new economic formats, transaction models, social relations, etc. are emerging, becoming an important engine for building a new development pattern and promoting Chinese path to modernization. The platform economy has emerged and developed rapidly, with an increasingly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At present, the platform economy is gradually forming a consumer centered competitive pattern, which has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consumer decision-making and consumer rights. In the platform economy, consumers generally communicate directly with platform operators and are more susceptible to the harm of monopolies.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is the focus of the Anti Monopoly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tecting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order to achieve this goal, the Anti Monopoly Law should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direct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improve relevant legal regulations when it comes to anti-monopoly legislation; standardize and strengthen supervision of platform anti-monopo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curb platform monopoly behavior; establish a sound litigation system to reasonably allocate the burden of proof when consumer rights are violated and a lawsuit is filed.
文章引用:周琳. 平台经济反垄断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J]. 法学, 2024, 12(11): 6445-6451.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11915

1. 引言

数字化时代,平台经济不断发展,大型平台企业通过网络效应积累了庞大的用户基础,使得其他竞争对手很难进入市场,从而形成垄断地位,且大型平台企业通过积累用户数据和不断优化算法,提供更精准的推荐和个性化的服务,增加用户粘性和忠诚度。这种数据积累和算法优势也使得其他竞争对手很难复制和超越,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垄断地位。在此情况下,若无制度约束,消费者的利益受损难以避免。我国对反垄断立法日益完善,但法律规定仍处于原则性,反垄断法不断做出新的调整和尝试的同时,也应从法律适用和法律监督方面去完善平台反垄断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2. 反垄断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反垄断法致力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实现公平竞争。现代反垄断法冲破传统的竞争关系的束缚,逐渐向市场管理法方向转变。在对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冲击下,竞争关系已不是至关重要的因素,若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也必须禁止[1]。我国反垄断法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1. 维护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

消费者保护的规则出现已有数百年历史,但体系性的制度供给却是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的事[2]。消费者保护是反垄断立法的应有之义。我国《反垄断法》开篇即点明其立法目的“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务中消费者利益受损亦常成为对特定行为予以规制的正当事由[3]。从立法的角度,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多为间接保护。如美国、日本、欧盟。以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为例,19世纪末,一些大型企业垄断了特定的产业,通过操纵价格、限制竞争等手段获得了巨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这种垄断行为引发了公众的担忧,认为它们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此外,一些大型企业还采取了排斥竞争对手的手段,如价格倾销、独家协议和独占供应等,以保持其市场地位和垄断利润。这种行为被认为是对公平竞争的破坏,对消费者和其他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决定采取行动来限制和打击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谢尔曼法》应运而生。虽在主要国家和地区垄断法立法目的均与消费者有关,而无一对消费者利益直接加以保障。在反垄断法中的间接保障措施已无法解决平台经济飞速发展的现实情况,更无法应对平台经济未来之发展需要。基于此,应重新审视平台经济下消费者利益在反垄断法中的位置[4]

2.2. 平台经济下反垄断法中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新特点

进入数字化时代以来,随着平台经济兴起,2021年我国颁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范平台经济,保护消费者利益。平台经济下,反垄断法仍将消费者作为重点保护对象,这其中虽有消费者维权的功劳,但更多的是因为反垄断法将消费者作为保护对象有一定的合理性。进入到数字化时代,反垄断法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呈现了出新的特点。

互联网市场竞争实为争夺互联网消费者的竞争[5]。在平台经济中,竞争的目标也指向了消费者。消费者的选择对于经营者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两者的相互关系也发生了重大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数据驱动的监管:平台经济的特点之一是数据的重要性,因此,反垄断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越来越注重对数据的监管。监管机构会关注平台对消费者数据的收集、使用和保护情况,以确保消费者的隐私权和数据安全。

2) 平台市场竞争的维护:平台经济中的主要竞争是在平台市场上进行的。反垄断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更加关注维护平台市场的竞争环境,以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更好的产品和服务选择以及更合理的价格。

3) 个性化定价和差异化待遇的审查:平台经济中,平台可能通过个性化定价和差异化待遇来提供服务。反垄断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越来越关注这种定价和待遇是否具有歧视性或排他性,以及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作机制:在平台经济下,反垄断法更加注重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作机制。监管机构、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会与平台合作,共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例如通过投诉处理、信息公示、行业自律等方式。

5) 跨境合作与国际标准的借鉴:平台经济的发展具有跨境性和全球化特点,因此,反垄断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越来越注重跨境合作和借鉴国际标准。各国监管机构会加强合作,分享经验,共同应对平台经济带来的挑战。

总体而言,平台经济下反垄断法中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新特点主要体现在数据监管、平台市场竞争维护、个性化定价和差异化待遇审查、合作机制建立和跨境合作等方面。这些特点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在平台经济中享受到公平、安全和优质的消费体验。

2.3. 平台经济下消费者在反垄断法中应当受到直接保护

平台经济下的消费者应当受到直接保护,并且反垄断法应当针对平台经济中的垄断行为和不公平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

在平台经济中,消费者通常通过在线平台进行购物、交易和获取服务。这些平台往往拥有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可以对消费者的选择权、价格和服务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反垄断法应当确保平台企业不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或通过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具体来说,反垄断法在平台经济下应当直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价格和费用透明度:反垄断法应当要求平台企业提供价格和费用的透明度,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价格,并避免价格歧视和不公平定价。

2) 数据保护和隐私权:平台经济中,消费者的个人数据被广泛收集和使用。反垄断法应当加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要求平台企业在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取得其同意,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3) 选择权和公平交易:反垄断法应当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禁止平台企业通过垄断行为限制或损害消费者选择其他竞争平台的权利。同时,反垄断法应当禁止平台企业对消费者进行差别待遇,确保消费者能够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进行交易。

4) 投诉和维权机制:反垄断法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和维权机制,接收消费者投诉受理和处理服务,使消费者能够便捷地进行投诉和维权。

综上所述,应当直接保护平台经济下的消费者,并且反垄断法应当针对平台经济中的垄断行为和不公平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这有助于确保消费者能够在公平、透明和有竞争力的市场环境中享受到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3. 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监管

3.1. 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现状

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的现状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由于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巨大影响力,反垄断监管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秩序变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的现状:

1) 立法和规章制度: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规范平台经济的竞争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网络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这些法律法规和指南明确了对于平台经济中垄断行为的禁止和处罚,为反垄断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反垄断调查和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对一些平台经济企业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和处罚。例如,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并作出了处罚决定。这一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也表明了我国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的决心和力度。

总体而言,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正在逐步加强和完善。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秩序,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政府也鼓励平台企业加强自律,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推动平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2. 平台经济反垄断具体监管措施

3.2.1. 把握好反垄断中的竞争与创新的关系

在数字化时代的平台经济中,平衡竞争与创新的关系是关键[6]。平台经济中的巨头平台往往具有垄断地位,鼓励公平竞争,打破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为其他竞争对手提供公平的市场准入机会,促进创新和多样性;创新是推动平台发展和用户满意度的关键因素,保护创新者的权益,鼓励他们进行创新投资和研发,支持其获得合理的回报和竞争优势,以激励他们进行创新活动。鼓励公平竞争和支持创新离不开反垄断机构对平台经济的监管,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创新。这包括限制平台对竞争对手的不公平定价、排斥竞争对手、操纵搜索结果等行为。通过监管平台行为,可以维护公平竞争和创新的环境。

3.2.2. 定期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效果进行评估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通过对反垄断执法效果的评估,对确定政策是否需要调整或改进,更好地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效益、确定执法机构的优势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提高执法效果、确定市场是否存在垄断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便采取相应的反垄断措施,促进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确定反垄断政策和执法措施是否对经济产生积极的影响,从而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决策依据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已深刻意识到反垄断工作的重要性,并着手探索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针对特定执法案例实施初步的效果评估举措。我国反垄断执法效果评估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评估指标,收集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和定性分析,提出建议,并进行监测和追踪效果。这将有助于评估反垄断政策和执法措施的有效性,为政策制定者和执法机构提供决策依据,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效益的提升。

3.2.3. 加强对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的引导与激励

于2020年9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颁布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随后,在2021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亦发布了《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我国针对反垄断合规管理所制定的这一系列指南,不仅为企业实施反垄断合规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促进与指导,还显著增强了平台企业在规避合规风险方面的能力。

给予平台企业合规管理以外部激励也异常重要。反垄断合规评级制度是一个值得借鉴的尝试[7]。反垄断合规评级制度是一种评估和监督企业反垄断合规程度的制度。它旨在评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是否遵守反垄断法规和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垄断行为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通常由政府机构、行业监管机构或独立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根据评估结果,企业可以被分为不同的合规等级,如优秀合规、合规、待改进、不合规等级。评级结果可以作为企业反垄断合规的参考,政府机构或行业监管机构可以根据评级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给予奖惩。反垄断合规评级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企业更加重视反垄断合规,加强自身的合规管理,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同时,评级制度也可以增加市场透明度,提高市场监管的效果,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4. 平台经济反垄断下的司法适用

4.1. 反垄断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在数字化时代,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以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实现途径仍以事后救济为主,主要由受损害的消费者个人追究侵权责任[8]。而传统反垄断法通常未赋予个体消费者诉权。目前启动在反垄断法下对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一般有以下三种模式论[9]

4.1.1. 国家专门机关实施

国家通过专门机关实施制止不当商业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首先,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当商业行为无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自动修正,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正当性。其次,除因产品质量问题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害外,消费者个体因不正当商业行为受到损害往往是有限的,消费者个体维权成本较大。当此类行为侵害的消费者数量众多时,一旦有个别消费者维权成功,将使更多的消费者受益;促使市场朝着正确方向发展。但是,如此巨大的收益却不可能为发动维权行动的个别消费者获得。正如前文所说,消费者个人维权的成本较大,若由政府提供相关救济,更具有规模效益。

4.1.2. 消费者个人或者集团诉讼

在实践中发现,若将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力给到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因有自身的行政职责,未必会优先考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故提出反垄断法应当赋予消费者诉讼权利。由消费者个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通过美国、澳大利亚、西班牙、瑞典等允许消费者个人向法院提起权益保护的国家来看,由于高昂的诉讼成本,个体消费者提起个人诉讼制止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情况是罕见的。基于此,部分国家将消费者集团诉讼作为替代的救济途径。其具有提升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等诸多优点。

4.1.3. 消费者协会诉讼

对于消费者个人提起诉讼,一些国家担心会对消费者进行过度保护,极大增加司法机关的诉讼压力以及相关经营者的诉讼成本。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赋予消费者协会以诉权,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

以上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许多国家采取了三种方式并行的法律实施方式,允许不同的主体应当指出,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规定消费者可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但诉讼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因诉讼成本较高,举证困难等原因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运用困难,应在完善诉讼制度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4.2.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使企业履行合规责任,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实现公平和平衡。这有助于建立健康的市场环境,增强消费者信心,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数字化时代,平台经济下,对消费者权益侵害可采取以下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

1) 倒置举证责任原则:产品质量问题、虚假宣传等侵权行为,可采取倒置举证责任,即企业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而不是消费者证明企业的违法行为。

2) 共同举证责任原则:在诸如合同纠纷、服务质量问题等,可由消费者和企业共同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即消费者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来支持其权益受到侵害的主张,而企业也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3) 消费者举证责任原则: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形下,消费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而企业只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来反驳消费者的主张。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同时,消费者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也应提供帮助和支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据。

5. 结语

在数字化时代,随着平台经济不断发展,为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不断增加的交易规模和日益活跃的竞争形势倒逼平台经济形成竞争有序的交易环境。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在平台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显得至关重要。在平台经济领域中在平台经济范畴内,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直接的互动关联,而垄断行为对消费者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尤为显著。对反垄断法的监管和实施,无疑是平台经济治理的主力。反垄断法在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与作用,反垄断的方式和措施的意义在于维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发挥反垄断立法的重要指导作用,完善反垄断监管及执法机制,打击垄断行为,改善消费者在反垄断诉讼中的救济途径,可以防止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创新。同时,平台经济的反垄断也可以为其他参与者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鼓励创新和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最终,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有助于实现市场效率、消费者福利和经济发展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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