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背景
1.1. 乡村产业振兴
2020年,国家召开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我国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扎实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其中,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是补齐乡村发展短板,促进城乡融合、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1]。重点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现代乡村服务业,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支持打造乡土特色品牌。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推进,各地依托本地资源和产业基础,打造特色产业,以乡村特色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不断推进产业振兴。
1.2. 特色产业中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1.2.1. 协同治理
1971年,西德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创立协同(Synergetics),该词源于希腊语,意为“协调合作之学”,该学科研究普遍规律支配下有序的、自组织的集体行为[2],因此协同学在社会科学领域也得到广泛应用。治理(Governance)原指的是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或者政治活动。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概念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应用使其具有新的内涵。罗西(James N. Rosenau)认为,治理是一种规则体系,依赖于主体间的同意,尽管未被赋予正式的权力,但治理被多数人接受时,规则体系也能生效[3]。中国学者对治理的概念进行了本土化论述。俞可平认为,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是一种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管理过程[4]。而协同治理作为协同学与治理理论的交叉理论,李汉卿认为,协同治理理论的诞生源于对治理理论的重新检视。而协同学的相关理论和分析方法则为这种检视提供了知识基础和方法论启示[5],是协同学和治理理论的有机结合。
协同治理是具有多元性、系统性的动态性、自组织的协调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的主体互动、协调的过程[6]。协同治理理论通过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协作和互动来解决复杂问题,实现共同目标。协同治理理论对于当前的治理体制机制的协同发展具有指导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推进,中国基层社会个体异质、利益分化、系统交互、信息模糊、风险频发的特质愈发凸显[7],新时代下,需要进一步激活和完善基层治理体制机制的互动活力。协同治理理论在当前基层治理的特质下,以子系统间或多元参与主体的协同为重点,在尊重竞争的基础上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改善治理效果,促进社会稳定协同发展。
1.2.2. 乡村特色产业中协同治理的嵌入
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是我国乡村治理的基本特征,在乡村产业中同样具备经营主体多元这一特征[8],涉及政府、企业、合作社以及农户等多元主体。随着乡村特色产业的蓬勃发展,多主体协同治理的困境逐渐显现。如何使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中多元主体协同系统顺畅运转,实现高效协同治理,是乡村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特色产业的发展规模与质量的进一步提升需要多主体力量协同推进。基于一定的协同治理分析框架,国内学者对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中多元主体间的互动进行了分析。赵培和郭俊华(2022)在新结构经济学指导下,对“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间的协同进行了研究,探讨了产业振兴中乡村产业的发展机制[9]。陆远权和蔡文波(2020)按照“环境–结构–过程”分析框架,在闭合的系统环境内,对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关系架构进行了研究[10]。曾薇(2022)在多元主体协同驱动力的基础上对各主体间的互动方式及互动机制展开了分析,并提出了要关注多元主体之间协同效应的形成[8]。曲甜和黄蔓雯(2022)构建了“治理驱动力–治理结构–治理效果”的分析框架,总结了P区产业发展过程中各方治理主体的协同演化过程,以及治理结构的转型与重塑[11]。
源泉镇隶属于山东省淄博市,位于博山区东南部,总面积84平方公里,辖28个行政村,总人口3.3万。源泉镇是重要的饮用水源保护地,地域、气候独特,土壤富含有机质,适合发展特色农业,是山东省最大的猕猴桃生产基地,先后被评为国家级产业强镇、猕猴桃省级农产品优势区。猕猴桃作为该镇的支柱产业之一,该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企业、合作社及农户之间的有效互动与协同治理,为乡村特色产业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提供了实践借鉴。基于此,本文将SFIC模型嵌入源泉镇猕猴桃产业的协同治理过程中,对源泉镇猕猴桃产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互动过程展开分析,并对乡村特色产业的协同治理路径进行优化,为其他农村地区特色产业的发展提供经验借鉴与实践参考。
2. SFIC修正模型下源泉镇猕猴桃产业多主体协同治理实践
SFIC协同分析模型因其可作为协同组织、信息、制度和过程方面的典型分析框架,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为增强该模型对我国乡村特色产业协同建设研究的效用,结合我国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的具体实践,对SFIC模型作出修正后,分析源泉镇猕猴桃产业的多主体协同治理的发展实践,探寻源泉镇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击破猕猴桃产业发展困境的关键。
2.1. SFIC模型及其乡村特色产业协同修正
SFIC模型,即协同决策模型(Synergy Framework for Inter-organizational Collaboration)是美国学者Ansell和Gash,通过对137个国家或政策领域的协同治理案例进行“连续近似分析”后,归纳并建构了这一协同治理的基本模型[12]。该模型认为,协同效果这一函数包括四个变量,分别是起始条件(starting conditions)、催化领导(facilitate leadership)、制度设计(institutional design)和协同过程(collaborative process)。每个变量又受若干因素的影响,起始条件涉及各主体的资源、信息以及权利等促进协同产生的各种状况,同时涵盖协同动机和协同经验等要素。催化领导则是在协同过程中,各主体因信息、权利不对等而产生冲突时所获得的权利让渡,激发各主体协同的主动性,从而建立协同关系。制度设计科学性、透明性与开放性三个主要特征为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提供规则。协同过程则作为核心环节,其对话沟通、建立信任、过程投入、达成共识、阶段性成果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在循环往复中保持协同沟通,通过阶段性成果的积累实现协同目标。
SFIC模型强调协同过程中多元主体间的互动关系与影响。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该模型对协同治理所产出的成果缺少评估和监督问责机制。另一方面,该模型是美国学者针对西方国家的案例分析总结所形成的一般性模型。因此,在运用该模型讨论中国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过程时,应按照中国特色语境进行适当的调试与修改。
本案例研究以SFIC模型为基础,分析源泉镇猕猴桃产业协同治理的互动行为及过程,结合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的要求及发展现状进行适应性修正,提出“起始条件–催化领导–制度设计–协同过程–评估问责”的分析框架。基于修正模型,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过程中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运作过程如图1所示。
政府作为乡村特色产业的主导者,企业作为获利者,合作社和种植户作为直接参与者,在利益驱动下参与到协同治理过程中,达成多主体协同治理的起始条件。在协同过程中,权利的协调与让渡可以进一步激发多元主体的协同主动性,制度设计则为协同治理参与制定基本规则,保障协同过程的有序和高效。在多元主体的协同过程中,基于诚信和平等的对话沟通可以使得多元主体拉近关系、打开协同治理的通道。此时,各参与主体搭建协同平台,建立信任关系,是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发展特色产业实现共赢的条件,在过程投入中基于共同利益,实现责任共担,在多元共治下达成目标共识。如果合理且具体的协同治理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会加速阶段性成果的快速产出,在对上述过程及成果进行评估问责并进行调试矫正后,将开启新一轮的协同过程,实现多主体协同治理循环的强化激励,为协同过程提供动力,促进下一轮阶段成果的产出直至协同治理目标的实现。
图片来源:作者自制。
Figure 1. Revised framework of SFIC model for rural characteristic industries
图1. 乡村特色产业SFIC模型的修正框架
2.2. 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的SFIC协同逻辑
SFIC模型已被广泛应用于公共管理领域中的多元主体协同分析,具有充分的理论及实践指导。乡村特色产业的发展是涉及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动态过程。以协同治理理论为内涵的SFIC模型,所关注的核心为多元主体协同过程的各个环节,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过程中愈加复杂的主体网络及互动行为提供升级发展的新指向,由此可知,在乡村特色产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研究中,SFIC模型的嵌入是恰当且可行的。
其次,随着基层治理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乡村特色产业的发展已无法拘泥于单主体主导的治理模式。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中主体地位与角色的转变需要政府部门与企业、合作社、农户进行充分对话,以建立信任关系,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谋求发展,并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将SFIC模型嵌入到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过程中,可以有效探寻并回应多元参与主体的偏好及诉求。
2.3. 源泉镇猕猴桃产业多主体协同治理实践
2.3.1. 单一主导转为多方参与
我国现代化乡村治理中具有鲜明的“政府主导型”特征[6]。源泉镇猕猴桃产业发展也不例外。2008年7月份以来,在镇政府的推进下,源泉镇猕猴桃种植规模与产量快速扩张,至2011年,源泉猕猴桃产量达30万斤/年,主要通过顾客进园采摘的形式销售,采摘价格维持在8元/斤左右。由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意识的欠缺,猕猴桃产业多元主体的参与乏力及沟通受阻,加剧了猕猴桃销售压力,导致种植户间的相互压价现象的出现,使得采摘价一度跌破5元/斤。加之政府部门层级结构的特点,猕猴桃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缓慢,对此类突发性问题不能给予及时的响应并提出解决对策。这种情况下,猕猴桃产业的利润空间不断被压缩。
为解决上述问题,源泉镇政府、企业、合作社及农户积极实现角色转变,促进猕猴桃产业快速提质增效。源泉镇政府积极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从政府主办,逐步转变为“政府支持、大家共同建设”的发展思路,以推动猕猴桃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源泉镇政府持续支持猕猴桃联村党委、产业联盟的发展,并促使其发挥聚合作用,建设博山预制食品产业园,引入猕猴桃深加工企业,增加猕猴桃附加值,共同推动猕猴桃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源泉镇与外资企业共建300亩智能化生态循环园区,打造智慧农村生态循环科技园,完成省级产业融合项目、省级2000亩水肥一体化项目。引导企业协调资金,建设源北村数字农业和乡村振兴基础设施、郑家村猕猴桃园建设灌溉水井,为猕猴桃品质的把控创造有利条件,提高种植收益。
2019年起,源泉镇开始探索推行联村党委和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模式,重新构建村集体与农民群众之间的经济联系纽带。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实践以来,共有2000余名群众入股,为猕猴桃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内源动力。合作社每月邀请技术人员给社员以及猕猴桃种植户新技术、新品种,并制定猕猴桃各个阶段技术规程,帮助猕猴桃种植户每亩地增收600元。举办两次淄博市猕猴桃产业发展论坛。以源泉镇17个猕猴桃种植村为范围,搭建线上交流平台,如猕猴桃产业交流群和技术交流群等。使种植户们能够了解最新的种植技术和市场动态,获得最前沿的技术指导,以应对销售和种植中的问题,增强主体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
2.3.2. 权力集中转为让渡引导
政府权力让渡的欠缺导致其他参与主体“主动治理”能力部分丧失,猕猴桃产业中其他参与主体的治理空间因此受限,降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积极性。源泉镇虽然不断开展猕猴桃产业的相关培训,但多为种植技术型培训,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意识引导不足。此外,权利的集中导致猕猴桃产业的其他参与主体处于相对被动的位置,在面对发展困境时缺少应对能力。例如,源泉北村在政府牵头下进行冷库项目的建设,源泉北村作为中转方,资金由政府拨付到村集体,再转交给承包方、建筑方,但有多半资金没有拨付到位,村集体无法及时交付项目款,最终被第三方起诉,而该村的猕猴桃产业发展因此受到负面影响。
为解决上述困境,源泉镇合理分配多元主体权能,促进治理领域的协同合作[13],实现“互惠共赢”的最大化。通过各种渠道,如组织外出学习、培训会议、邀请产业发展专家等,向猕猴桃种植户宣传合作共赢的概念和重要性。强调合作对于猕猴桃产业发展的正面影响,通过分享成功案例和经验,展示协同治理在其他地区或行业取得的成果,促使他们认识到集体行动和协同治理的重要性。同时,源泉镇成立猕猴桃产业联盟和乡村振兴服务联合体,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不断提高除政府外其他参与主体的地位,增强各主体协同能力,凝聚猕猴桃产业发展合力,为猕猴桃产业发展提供新动能,注入了新活力。2023年联盟向外销售的猕猴桃占到该镇全部产量的1/3,源泉镇猕猴桃产业多主体协同治理的优势逐渐显现。
2.3.3. 呼吁倡导转为规则约束
源泉镇2018年之前有关猕猴桃产业的政策评价不尽如人意。在源泉镇猕猴桃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前期对于种植户内部恶意压价以及提前摘果抢占市场的行为,大多进行呼吁性、宣言性的工作,缺少相关的管理办法及奖惩措施,无法对妨碍协同治理的行为形成有力约束,部分个体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竞争优势,形成垄断或寡头现象,导致不健康竞争格局的形成,影响协同治理效能,降低产业综合竞争力。
为了彻底解决提前摘果的问题,源泉镇出台《关于高质量推进联村党委、构建农村区域化党建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并构建乡镇–联村–村三级党组织领导治理体系,多部门联合,在特定阶段进行巡逻和检查,及时劝阻早采行为。取消存在早采销售行为的猕猴桃企业、合作社、冷库业主当年项目财政支持补助,并取消三年相关财政补贴享受资格。源泉镇发布《关于禁止博山源泉镇猕猴桃早采早购的倡议书》,加强对猕猴桃鲜果的实时监测工作,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猕猴桃采摘时间。同时,每年8月25日前严格规范源泉镇猕猴桃电商企业、物流及快递公司收购运销行为,对于违反规定者,将按经销、运输不合格农产品行为进行处理。
2.3.4. 沟通受阻转为共识凝聚
实践中,多元主体难以与地方政府进行平等对话和协商,是多元主体间地位不平等及互动不足的关键因素[14]。近年来,源泉镇政府投入大量财政资金建设统一的高标准猕猴桃水肥一体化示范园区,保障水资源及肥料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协调利用,提高农业生产的科学性和可控性,保障猕猴桃品质。在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的过程中,猕猴桃种植户作为相对弱势的参与主体,未完全被纳入协商决策的范围,无法充分了解水肥一体化的相关政策与技术,理顺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部分猕猴桃种植户对于水肥一体化技术的应用持质疑态度,并拒绝接受。水肥一体化建设似乎变成了政府的“一厢情愿”。
为实现猕猴桃产业中多元主体的平等对话与有效沟通,防止类似问题的产生,源泉镇以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为纽带,实现猕猴桃种植户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交流、合作和信息共享。猕猴桃产业的多元主体就治理目标、政策措施和行动计划达成一致意见,增强其协同治理意愿与能力,共同应对风险和挑战。多元主体在互相交流猕猴桃种植经验、分享资源和合作机会的同时,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与信任,完成信任关系的建立,达成利益共识。与此同时,源泉镇里组建了源泉猕猴桃产业联盟,向外拓展销售渠道,加强宣传,在全国叫响源泉猕猴桃“碧玉”品牌。
3. 基于SFIC模型的乡村特色产业协同困境分析
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协同治理是由政府、相关企业、合作社、种植户等多元主体互动与合作的总和。以SFIC模型为基础,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五个环节分别展开困境分析,可以精准定位乡村特色产业多主体协同治理的薄弱点。
3.1. 起始条件:参与乏力导致协同基础薄弱
一是单一主体主导,压缩协同治理空间。乡村产业发展所涉及的多元利益主体决定了多元参与主体互动与合作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政府主导的治理体系和规则下,决策权通常集中在政府相关部门或特定的决策人手中,限制其他多元主体的行动自由,参与决策的空间受到压缩,决策权受限。其次,政府单一主导会对资源的多元配置产生限制,乡村特色产业多元主体难以公平分享资源支持及产业红利,降低多元主体合作意愿,协同治理的空间受到挤压。
二是协同动机较弱,缺乏协同意愿。权利不对等、信息不对称、风险与不确定性等因素是降低多元主体中相对弱势参与主体协同动机的主要影响因素。多元主体在无法获取到产业发展、市场需求等方面的全面信息时,对协同合作认知不足,降低协同动机。此外,乡村特色产业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建立在博弈的基础上,而乡村产业治理能力的缺失,容易导致一些具有发展基础的城市工商资本嵌入并控制乡村治理结构内部,使农民陷入多重风险[15]。未知风险与不可预测的合作效果会促使多元主体倾向于保守行动,甚至选择竞争而非合作,不利于协同动机的培养。
3.2. 催化领导:权力集中下的引导激励有限
催化领导这一变量承担着权利让渡、平衡利益的功能,从而推进下一步协同治理过程的运行。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和激励是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催化剂。
一是政府忽视权利合理让渡,协同治理动力不足。多元主体权能的合理分配,是促进其协同治理的重要手段。同理,多元参与主体间的互动与合作是特色产业发展协同治理的核心,从而实现“互惠共赢”。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规划中虽然涉及多元主体,并给予一定的操作空间及激励措施,但落地实施困难,大多数合作社已成空壳,村两委不过是上传下达的协助者,“主动治理”能力极大程度丧失,企业、农户或其他参与主体缺乏主动参与协同治理的能力与意愿,更倾向于脱离协同网络,单独行动,不利于资源的有效整合及充分利用。因此,政府权力让渡的欠缺无法激发各方协同治理的热情,阻碍协同治理的顺利进行。
二是协同激励措施有待完善。在SFIC模型的运行逻辑中,政府催化引导形成的激励,是乡村特色产业过程中多元参与主体间形成信任与合作互动的关键要素。一方面,存在对参与特色产业发展的村庄所投入的项目补贴不到位、缺乏后续维护与支持,对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所做出的突出贡献表彰力度不足等情况。另一方面,对乡村特色产业多元主体在协同意识、协同行为理念、主体间情感维系等精神维度的激励不足,无法进一步提升多元参与主体在产业发展过程中获得的参与度和获得感。
3.3. 制度设计:政策约束性、开放性有待提升
制度设计这一变量明确责任制度,为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参与提供明确的规则制度,保障多元主体权利的合法性及正常运行。在制度设计变量中,政策开放性低、政策约束性差等因素制约着特色产业发展中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效率。
一是政策开放性低。各级政府、企业、合作社和农户都是乡村特色产业的重要利益主体。基于SFIC模型中制度设计最主要的特征,科学性、透明性与开放性都是制度设计的重要评价指标。在乡村特色产业的相关决策中,没有建立健全的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例如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倾向于听取少数特定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部分参与主体无法进入到决策过程中,传递其意见和建议,政策的制定缺乏全面性和公正性,容易引发矛盾和争议。
二是政策约束性差。制度设计是多元主体在特色产业发展中进行协同治理的行为准则与规范,可以对各方利益主体不利于协同参与的行为进行约束,保证制度设计的约束性是协同治理的关键。由于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涉及领域及主体范围较大,政府大多进行呼吁性、宣言性的工作,缺少相关的管理办法及奖惩措施,无法对妨碍协同治理的行为形成有力约束,部分个体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竞争优势,形成垄断或寡头现象,导致乡村特色产业不健康竞争格局的形成,影响协同治理效能,降低产业综合竞争力。
3.4. 协同过程:缺乏信任基础难以达成共识
当前,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过程中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释放,多元主体无法面对面平等对话与信任关系的缺失是影响协同共识达成的关键因素,阻碍协同治理系统流畅运行。
一是多元主体平等对话难。首先是权力不对等的问题。政府、大型企业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权力,而合作社、农户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这种权力不对等导致了对话平等性的缺失。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冲突也是多元主体实现平等对话的障碍因素。例如,企业更注重短期内最大化收益,而农民则更关注持续性的收益,或者维护自身的利益。这种社会地位差异及经济利益冲突下,社会地位较低的参与主体被边缘化,其声音和诉求在乡村产业发展中得不到充分的重视和回应,加剧乡村特色产业多元主体间的对话不平等。
二是多元主体信任建设难。乡村特色产业主体间信任关系的建立可以促进合作协调、增强决策有效性、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协同治理可持续性。保障决策的透明和科学,是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良好互动的前提。但是,信息共享机制不畅的问题不仅影响着乡村特色产业主体间信任关系的建立,也阻碍了乡村特色产业数字化、信息化的发展进程。同时,乡村特色产业信息共享的延迟与信息获取的不平等,会引起其他主体的疑虑,导致参与主体无法有效参与决策,阻碍信任关系的建立,不利于协同共识的达成。
3.5. 评估问责:机制缺失降低协同效果
在SFIC模型中,阶段性结果的输出并非整个协同治理的终点,对治理效能和成果进行科学性的评估和有效问责可以对其进行优化并反馈给下一次的协同循环中,从而保障协同目标高效高质量实现。在协同实践中仍然存在痛点,阻碍这一流程的进行。
一方面,缺少适用于乡村特色产业的协同治理效果评估标准。随着乡村振兴的持续推进,有关五大振兴的参考指标和评估指标虽日渐丰富,但仍然缺少评价乡村特色产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效能的指标,无法对协同治理效能进行评价。另一方面,乡村特色产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问责反馈机制不够完善。政府、企业、合作社和农户之间职、权、责的划分并不明确,在评估与问责中时常出现主体缺失的情况。此外,在乡村特色产业的成果产出阶段,不能及时对已有问题和偏离协同目标的行为进行及时反馈与纠偏,难以实现协同治理阶段性成果的优化升级。
4. 乡村特色产业协同建设的实现路径
通过对SFIC模型的调适和对源泉镇猕猴桃产业多主体协同治理的研究,可知参与主体角色转变,是巩固乡村特色产业多主体协同治理起始条件的关键基础,能化解不同主体的参与障碍。公平、有效地引导激励和因地制宜、具有约束性和开放性的制度设计,在平等对话基础上的价值共识是乡村特色产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取得成功的核心,但还需阶段性的评估反馈来及时地矫正创新,以促进协同过程进入更为深入的协同循环。
4.1. 推动参与主体角色转变,巩固多主体协同基础
在协同治理的起始条件上,参与主体多元化以及主体间的协同动机和协同意愿,对协同行为及结果产生一定影响。多元主体角色的转变是提升协同治理意愿的有效手段,也是促成协同治理局面形成的关键。除了政府应率先完成角色的转变外,企业、合作社及农户的角色转变与地位突出,是乡村特色产业协同治理局面形成闭环的关键步骤。
政府应由“主导者”转向“支持者”,创造开放和包容的协同治理空间。通过修订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支持多元主体参与协同治理导向。包括制定激励政策、优惠政策或者税收政策,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创新。逐步扩大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空间,鼓励各利益相关方参与到协同治理中来,实现更加包容、公平和可持续的产业协同治理。企业由“获利者”转向“合作者”。政府对企业的有效引导是正向发挥其逐利性的关键。企业可以延长乡村特色产业的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产业集群的规模化发展,切实提升县域经济发展质量。合作社由“搬运者”转向“组织者”。充分发挥合作社的桥梁作用。农户由“生产者”转向“参与者”,不断激发种植户的主体意识,提升农民的协同参与。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与农户参与双向互动的实现,是激发乡村特色产业内源动力,推进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
4.2. 实现政府权力让渡,促进协同激励机制出实效
在SFIC模型的运行逻辑中,催化领导这一变量承担着权利让渡、平衡利益的功能,从而推进下一步协同治理过程的运行。实现政府的权力让渡,是强化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参与意识、提升协同治理能力,促进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实效的重要举措。
加强催化领导的引导激励作用,进行政府权力让渡,明确自身与合作社、企业、农户等参与主体在治理中的权利与责任。推动建立政府、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多方参与的治理机制,通过建立合作平台或联盟,促进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和利益协调,形成合力,以此均衡协同主体力量,在此基础上强化协同治理引导,加强对乡村特色产业中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意识的培训与教育,搭建多主体沟通平台,并建立有效的冲突调解机制,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多主体达成协同治理的共识。在统一乡村特色产业多元主体价值取向的基础上,根据当地乡村特色产业的规模和发展模式,明确多主体协同治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以达成持续协同目标。
4.3. 制定协同行为规范,明确协同政策约束
SFIC模型中,制度设计这一变量明确责任制度,为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参与提供明确的规则制度,保障多元主体权利的合法性及正常运行。应完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制度设计,在法律和制度层面明确乡村特色产业的政策制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协同治理制度保障。聚焦乡村特色产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平台建设,为协同治理打造开放协同环境。同时,要厘定特色产业各协同主体权责,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的乡村特色产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管理办法和奖惩机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乡村特色产业多元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形成有效的协同治理约束,保障乡村特色产业多主体协同系统的流畅运转。
4.4. 促进主体间平等对话,以信任建设推动共识凝聚
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多元主体平等对话,建立平等对话机制,制定明确的对话规则和程序,确保各利益主体在对话过程中的权利平等。强化乡村特色产业信息公开与共享,提高多元主体对话的信息对称性。建立透明的协同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明确的信息共享规则和程序,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使乡村特色产业多元主体能够及时获取到必要的信息可通过加强信息技术支持的方式,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共享平台,来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失真和延误。在乡村特色产业多元主体对话与信任建设的过程中,以寻求多元主体利益最大公约数为导向,通过权衡、妥协的方式,最大程度地满足多元主体的核心利益,激励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共识建设,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协同治理进程,实现多元主体的共识凝聚。
4.5. 完善协同评估问责机制,实现协同循环持续发展
为保障乡村特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关注乡村特色产业协同建设的评估标准的选定与反馈问责机制的建设。
首先,建立乡村特色产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评估指标体系。在现有的乡村振兴框架下,针对乡村特色产业的协同建设,根据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要求及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实践,建立科学的协同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参与度、合作效率、决策质量、执行效果等方面的指标,客观反映多元主体的参与情况、决策质量和协同治理成果,为协同治理的评估提供客观依据。同时,开发适用于乡村特色产业协同治理效能评估的工具和技术支持,包括问卷调查、专家访谈、数据分析等方法,来收集、整理和分析评估数据,以保证评估的准确度和效率。
其次,完善反馈问责机制。加强政府、企业、合作社和种植户之间在协同治理各个阶段的沟通与协调,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利,及时收集、分析和反馈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和偏差,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和改进,对协同治理的阶段性成果进行优化升级,保障乡村特色产业中多元主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促进协同目标的实现,提升协同治理的效能和质量,促进乡村特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5. 结语
乡村特色产业已经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融合发展,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情景对SFIC模型进行持续性的调试与修正,以深入研究多元主体对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的协同治理机制,破解乡村特色产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面临的主体缺位、激励不足、权责不匹配等协同过程困境,提升乡村特色产业中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能力,完善乡村特色产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运行机制,化解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独木难支”困境,推动产业振兴。
基金项目
2021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年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农村环境治理与政策创新团队”项目(202112)。
NOTES
*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