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世界贸易的深入,全球化的进程加速,各国之间交流逐步增多,在这期间外来文化对中国本土文化影响逐步增大,其中最显著的是外来语言对汉语的影响不断加深,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一方面,这些外来文字丰富了汉语的表达能力,简明扼要地概括了某些事物的本质;另一方面,外来字母文字蕴含着严重的社会性问题,劣质的字母词在公众的通用领域中混淆着语义、影响着汉语文化,也在某种意义上打击着民族自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1]明文规定:国家机关、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等五个方面,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因此,字母词从理论上讲不符合我国通用语言的规范和标准。
2. 各国维护本国语言采取的法制行动
外来文字的滥用会导致本土文字语义、语法混乱,甚至严重威胁到本土文字的纯洁性。早在二十世纪初期,就集中且突出地爆发了相关社会性危机,为此,立法和推动形成一系列法律体系成了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2.1. 拟定法律并逐渐推进法律实施的国家
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 4月1日报道[2],意大利执政党兄弟党提议立法禁止在正式场合使用外语,违者最高罚款10万欧元(约合74.4万元人民币)。目前,这一立法提案已得到了意大利总理梅洛尼的支持。
据俄塔社23日报道[3],俄联邦委员会批准了一项法案,旨在鼓励遵守俄罗斯语言规范,要求只有在没有俄语同义词时才可使用外来词。根据该法案,在俄语被用作官方语言的所有场合,必须遵守现代俄语文学语言规范,特别是在教育、新闻出版、国家律令和市政法规等领域,必须严格遵守俄语使用规则。俄议员阿尔塔巴耶娃表示,确保俄语的纯正性非常重要,尤其在教育系统。她认为,俄罗斯目前被外来词汇影响严重,而一些词完全可以使用对应的俄语代替。还有议员呼吁,将违反使用国家语言规范的行为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
2.2. 逐渐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国家
法国在1975年12月31日颁布了《法兰西共和国法语使用法》[4],主要目的是保卫法语的地位和纯洁性,严格限制外语的使用。在20世纪末期,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即时的信息化时代打破了传统信息的闭塞,外来文字的滥用显得尤为突出。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要不断适应经济基础,法国政府随即调整法律,于1994年颁布《杜蓬法》,这是对前者的修订与补充,进一步捍卫着本土文字。该法律的作用体现在巴黎申办奥运会时,法国奥申委打出Made for Sharing (为了分享)的口号。捍卫法语的团体斥责称,这伤害了法国人的民族自信,三十多名院士联名谴责法国奥申委的行为。法国语言监管机构–法兰西学院直接抨击该称口号是对于法语的侮辱,涉嫌违反法国在1994年颁布的《杜蓬法》[5]。
2.3. 针对外来文字,各国在立法上的总体情况
部分国家语言立法正在进行;部分国家虽然没有相关专项的语言法律,但在宪法中也有针对外来语言的条款;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关于语言的政策。对于综合实力强大的国家(如俄罗斯、中国),为了不断提高本国文化软实力,从而进一步修订和发展本国语言法律;对于获得独立的国家而言,发展本国语言,抵御外来文化带来的不良影响,这驱动着他们不断推动着对语言的立法(如南非、坦桑尼亚)。对于国际社会整体而言,抵御外来字母文字带来的不良影响正逐渐上升成为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一环。
3. 外来字母在中国产生的各种问题
外来字母在各个行业与领域都有所体现。比如:FA,固定资产(Fixed Asset)主要用于商事用语;IT,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是主要适用于管理和处理信息所采用的各种技术总称;DNA,脱氧核糖核酸(Deoxyribonucleic acid)主要运用于生物基因工程领域的专业术语等。在很多领域中事物的含义容易受到字母文字的抽象性和模糊性的影响,从而造成混淆与误解,进一步产生侵权损害与纠纷。
3.1. 商标产生的商事问题
Table 1. List of cases reviewed at the third instance level from 2018 to 2020 [6]
表1. 2018~2020年评审案件三审级诉讼情况[6]
年度 |
裁决总量(万件) |
应诉量(万件) |
应诉占比 |
2018 |
26.52 |
1.15 |
4.3% |
2019 |
33.71 |
1.43 |
4.2% |
2020 |
35.83 |
1.5 |
4.2% |
来源:2020年商标评审案件行政诉讼情况汇总分析。
据表1可知,我国关于商标的评审裁决总量大幅增加,被告应诉量逐年递增。其中有超过25%的案件涉及侵犯其他法律主体的合法商标专用权。
按照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7],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加“圈”的“注”字和“®”标识,R即英文register (注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也就是说,商标中使用了“®”标志,表明该商标是注册商标。而“TM”是“商标”“Trademark”的缩写,并不代表已经批准注册和使用。有些不负责任的商标代理机构或缺乏法律常识的注册人,他们都在有意或无意混淆“TM”和“®”的内涵。
无论该商标是否合格,企业都会收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受理通知书》注: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所以当收到《商标受理通知书》的企业使用该类别商标在社会上获得收益、产生影响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8]第九十六条表示: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一旦法院认定其构成侵权,会影响企业本身的信誉和利益。
3.2. 国际贸易领域产生的民事问题
外来词:到岸价(CIF)是指必须把货物安全的送到对方指定的港口后,才能够享有权利。其中间费用由卖方负担。由于外来词含义模糊而致的(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彭思航曾在《一则对贸易术语理解失误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提及一则经典案例) [9]。
2020年我国上海江阴隆光出口有限公司,向加拿大魁北克的Triton Food Supplies Ltd公司出口500吨货物,合同与信用证中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由于运输途中出现难以预料的大雾与暴雨天气导致船舶偏离航线,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且部分货物出现变质损坏的情况。于是进口商以货物变质损坏以及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而最终在收汇时,加元出现贬值,总共造成上海江阴隆光出口有限公司损失36万加元。
经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由于江阴隆光出口有限公司不懂CIF的具体含义,所以在缺乏相关经济常识的情况下,出现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从而导致折损了该公司的合法利益。
4. 中国的法制历程
4.1. 早期近代中国对于不良外来语言的抵制
1903年,清廷颁布《学务纲要》[10]:“大凡文字务求怪异之人,必系邪僻之士。文体既坏,士风因之。”可见,官方已将文法字义的变化,上升到国运兴衰、风教存亡的高度。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在南京国民政府推动下,开启了短暂的经济文化复苏。以林徽因、张爱玲、冰心、杨绛为代表的民国才女,以胡适、辜鸿铭、赵元任为代表的国学大师都在积极接纳着外来文化,包括外来语言。中华民国时期对于语言的规范,因为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不能广泛运用、成为一般准则。
4.2. 语言法的创立、深化
共和国成立直到改革开放,本土的语言法律在不断摸索和曲折中前进。改革开放之后,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深入到各个关键领域,在经济领域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伴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从而达到新的高度。面对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生产力,市场实行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外来用语和外来文化的大规模输入,带来了作为上层建筑–法律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作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的法律,秉承宪法精神,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五条中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提到了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意义十分重大。此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4.3. 字母文字的理解程度和语言法的社会普及现状
Figure 1. Statistical figure of college students’ knowledge of foreign letters
图1. 大学生对于外来字母的了解程度统计图
Figure 2. Statistical figure of college students’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ional standard written language law”
图2. 大学生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了解程度统计图
此次研究:首先,在方案的选择上,本项目小组进行了探索性、描述性及解释性研究,根据收集数据形成的初步感性的认识,为以后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提供基础和方向;其次,做出解释探寻该现象背后的原因和变化的内在规律。在分析对象的选择上,我们选取了社会上具有代表性的群体(大学生群体)。本项目小组采取调研方法总共有四种,分别为“调查研究、实验研究、文献研究(通过获取一手资料)、实地研究(包括个案研究、观察法、非结构访谈)”。关于材料的处理和分析,本项目小组对于所采集到的原始资料进行系统的审核、整理、归类、统计与分析。本项目研究的目的:产生一个对于字母文字理解的社会总体认识。
图1总共抽取各高校共295名学生,发现其中持“了解”情况为75人,占比约25%;持“模糊”情况为151人,占比约51%;持“不了解”情况为69人,占比约23%。
图2总共抽取各高校156名学生,其中持“了解”情况为78人,占比50%;持“不了解”情况为50人,占比50%。
通过对于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得出,社会上对于字母文字的认识还有待提升。从问卷情况来看,反映了大学生对语言的常识的了解程度与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了解程度有所欠缺。首先在大学生对于语言常识了解程度上,认识模糊占受调查比例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了解与了解所占比例较为均衡。据图一可知:外来语言字母虽然没有成体系的被社会广泛接受,但在日常生活中若隐若现地影响了大部分人,没有法律上的精准定义,因此造成大多数人认识的模糊。其次在图二中,大学生了解程度与不了解程度所持比例均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了解程度不够深刻。
据统计表可知,向社会普及国家通用语言相关法律虽然有一定效果,提高了部分人的语言文字法律意识,但是立足社会整体来讲,语言文字的相关法律意识还有所欠缺,普法行动任重而道远。
4.4. 语言法现状分析
从立法到逐渐深入到各个行业和各种领域,成体系且正式推行的语言文字法已经施行了二十年,但随着新兴行业的崛起,科技进一步发展,外来文字渗入领域变多、扩大,语言文字法出现“法律空白”等现象。
我国虽然已经拥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律规范和司法程序,但语言文字法尚处于发展状态。至于形成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还距之甚远,仍需受时间与实践的不断检验。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一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所示,我国已经拥有了成系统的关于语言文字的监察机制,但执行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惩戒不善,大量低劣的外来文字还在官方的、公众的、机要的领域持续渗透。出现了法律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渠道不畅通、监督标准不明确等情况。
群众、干部对于语言文字法地推动意识不高,语言文字法推动阻力较大。例如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纪委监委网站》于2020年发表的关于3位干部的立案调查[11]“别力古台镇巴彦乌拉嘎查党支部书记格日勒满都呼,巴彦毕力格图嘎查妇联主席、计生信息员赛罕其木格,阿拉坦杭盖嘎查党支部组织委员兼妇联主席、计生信息员乌云达日等3人,政治站位不高、‘四个意识’不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未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推进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工作不宣传、不部署、不动员,拒不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相关政策,发布、转发不正当言论,至今未送子女到校上课,且不服从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拒不参加相关工作会议,严重影响了推进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工作正常开展,造成恶劣影响。9月15日,经别力古台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上述3人分别进行免职或责令辞职,相关违纪违法问题由镇纪委监察办立案审查调查。”由于地方文化差异、习俗差异,以及群众、干部思想觉悟不高,相关法律的执行、治理规划、普法行动推动缓慢。
据2020年国务院发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12]中明确表示:“夯实语言文字工作法治基础。”推动完善语言文字法律制度,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国家通过大力整治语言文字的法治环境,抵制外来词对于本土文化的不良影响,追溯其根本在于核心国际竞争力不足,通过法律法规的调整,推进“文化强则国运兴”的治国理念,进一步深化法治意识。
5. 关于如何治理外来语言文字提议
5.1. 健全法律体系
健全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去落实规范外来字母文字的相关法律政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面对“监督体制不健全”的情况,要从宏观上实施监督,实施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难以进行,从各个监督系统和各个系统内的不同方面,树立相互间的制约和监督的横向联系机制。
面对“监督渠道不畅通”的情况,要提高群众意识,从民众中来到民众中去,广泛吸取群众的反映意见,坚持受理群众关于外来语言滥用的检举行为。
面对“监督标准不明确”的情况,在监督环节的实践中,对监督的标准、方式和程序,要在法律制度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到不同环境和不同环节,避免造成监督和治理的混乱。
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深入到新兴行业和不同领域。让法治意识深入人心,让公民深刻认识到如何正确使用字母词,也有更好纠正和改善字母词运用环境的检举模式。
5.2. 提高群众意识
在公众领域,新闻等网络传媒作为大众传媒媒介,监察机构要坚持介入,严格把控用词的使用,树立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不当外来词汇的使用。在教育环节,学校要定期进行普法活动,明确语言文字法的重要性。对于教师的措辞进行严格规范,教师履行自身义务,纠正学生不良外来字母文字地使用。定期进行全国性的普法教育与宣传活动,并设立检举有偿机制,激发群众对于不良外来文字的运用的监督。定期进行网络宣传,加强网络用语的使用规范(针对网红、主播等传媒行业)。
5.3. 以法律的硬性规定来健全外来词汇的翻译词库
建立健全外来字母文字的翻译词库,需要培养高水平英语专业翻译型人才,还应加强对译者国家意识的培养。基于我国并未实现统一的外来文字词汇库,出现混乱释义和即时传播现象。建立统一、高效的翻译词库,打造安全、稳定的外来字母文字使用体系显得越发重要。
建立健全法律审备机制,从源头上进行严格把控,阻碍带有恶意的低劣外来词汇的传播,对于极易混淆的外来字母文字进行明确的概念确定,通过法律硬性规定对专业领域外来字母文字的内涵具有科学性地下定义。健康且健全的词库翻译能够更好地为应用者服务,还有利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6. 总结与展望
字母文字的不断深化,在社会各个领域不断渗入,好的字母文字能起到高度概括的作用,与汉语语义相结合,展现中华语言魅力。而不良的、低劣的字母文字会造成严重社会危机。本文以法律角度进一步阐释,罗列各国治理方式,体悟法治精神;聚焦国内实际问题,给与解决方案。
文字关乎国家精神,“文化强则国家强、文化兴则国运兴。”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者,要勇于肩负使命、砥砺前行。以法律为强制规范,作为硬性要求,不断提高国家软实力,传承汉字文化,高高举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旗帜。
致 谢
致谢方元教授辛勤指导,感谢小组成员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