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后,国民经济与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由于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刑事及民事案件变得愈加复杂,司法改革也与时俱进。其中,司法鉴定作为决定案件定罪量刑或者审判结果走向的关键性证据,社会群众对此关注度极高[1]。其中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作为司法鉴定中较为特殊的一门学科及技术,目前该项技术正在不断完善。因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通常主要依靠以与被鉴定人之间的聊天、对话的方式进行,没有非常明确的、有数值的医学数据、数学模型作为决定性的判断依据,诊断标准也达不到统一,但又具备极强的专业性,蕴含医学及法学的专业知识,故常备受外界群众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等质疑,极易引发群众热议[2]。为更好地应对目前相应的复杂的情况,维持公平的审判,对我国社会治安及犯罪预防,民生经济等做出贡献,笔者结合亲身的实践经验,给出一些对于目前中国来说,可能有效的解决思路。
2. 中国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现状分析
本小节是关于中国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现状的详细分析,主要探讨了中国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法律依据、标准、面临的难点与挑战。
2.1. 刑事案件中的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法律依据与标准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刑事制裁。
近年来,因人类生存成本增大,全球气候变得恶劣,以及新冠疫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犯罪率逐渐上升[3]。罹患精神障碍的人也愈发增多。有研究表明,罹患精神障碍如精神分裂症会增加纵火、殴打和杀人企图或威胁风险[4]。
发生恶性案件时,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鉴定活动,其鉴定意见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处置或量刑,即是决定案件审判的关键性证据。
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出现危害行为时,其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有两个要件构成,即该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二者缺一不可[5]。《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中规定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三个等级。在案件审理与判决中根据上述三个等级对犯罪行为实施者进行判定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比重[5] [6]。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分别赋予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的权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中规定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往曾经有专家认为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律师和诉讼代理人自主决定鉴定的权利,更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有违控辨平等原则[5]。而现在多数案件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律师和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当事人罹患精神障碍,向公检法机关申请启动鉴定程序,这体现了我国的司法制度的逐渐完善与进步,以及办案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7]。
2.2. 刑事案件中的司法精神疾病鉴定过程中的难点与挑战
目前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刑事案件是指在过去某个时间发生的恶性案件。对刑事案件的鉴定主要依靠审讯笔录、病历材料、精神病家族史、心理测查量表、鉴定调查记录、鉴定时精神科检查等资料进行判断分析。事实上,对于复杂的案件,仅有上述资料远远不够,故而出现重复鉴定、二次鉴定及补充鉴定。因各机构鉴定人问话方式的不同,搜集资料的不一致,以及受限于主鉴人水平、经验,得出的鉴定意见又不一致。甚至司法鉴定人员会掉进被鉴定人设置的陷阱中,造成案件侦办、审判的时间、人力成本增加,故而缺乏社会公信力[8]。
面对上述问题,出具鉴定意见时,需要周围材料辅以佐证,如审讯时监控资料,民警执法记录仪、案发时周围监控设备、行车记录仪,旁观者、目击者以及和其长期居住生活的家人、朋友、邻居的询问笔录,日记、博客或者朋友圈等手机软件的痕迹。帮助鉴定人得出客观、公平、公正的鉴定意见,从而查清事实真相,还受害者一个公道。同时,也保护精神病人,对其病情进行及时诊断和干预治疗,益处颇多。
我国的精神病司法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极少实地调查及勘察案发现场。笔者认为,如若想得出公平公正的司法鉴定意见,需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勘察案发现场可能会帮助鉴定人思考分析案情。但由于目前案件量众多,司法鉴定人的人才的匮乏,面对大案、重案,各单位有舆论压力,平素也有指标考核压力。考虑勘察现场所耗费的时间、精力、经济等成本,很少有司法鉴定人前往案发现场一探究竟[9]。
因计算机科学的发展,有些高科技犯罪分子会删除或篡改电子数据,所以有关案件的部分聊天记录、监控资料,我国更需要开展启动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的鉴定工作,才能防止不法分子通过AI技术以及其他高新技术蒙混过关。
所以,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审查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需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极为重要,通过完整的资料推导出鉴定意见,在逻辑正确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回溯的精确度越高,真相浮现出水面的概率就越大。受学科发展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是一项由原因到结果的推导分析工作,受限于鉴定人的智力水平及社会阅历,当中涉及的逻辑推理思维在不同文化及不同社会环境的影响下,无直接评定辩控能力的数学模型及经典理论,所以必须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表现来逐一判断分析[10]。且需要司法鉴定人极高的情绪处理能力及心理素质,需从该案件中的情绪反应中脱离开来。
2.3. 民事案件中的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法律依据与标准
民事案件指审理私人之间民间争议的案件。具体包括:合同纠纷案件、劳动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财产权属纠纷案件、商业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等。
而上述案件中涉及到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订立、修改或撤销遗嘱,继承遗产,订立、变更或终止合同、买卖、租赁及馈赠等行为,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最为广泛应用的法律事实。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资格。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精神正常的、在民事法律问题中能够正确表达意思并能理智地处理自己事务的人。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要求进行法律行为的意愿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使他人知晓和取得法律认可的行为,无谎言和言不由衷,无受欺和被人强迫。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11]: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 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的鉴定主要依据两方面的标准:一是医学标准;二是法学标准。目前在多数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案例中,老年痴呆及精神分裂症这两种疾病的人数占比较多。不过近年来,心境障碍所涉案例占比逐渐加大,可能与社会压力加大相关,颅脑外伤后所致精神障碍的鉴定案例逐步减少,这与人们人身保护意识加强有关。
2.4. 民事案件中的司法精神疾病鉴定过程中的难点与挑战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民事活动日益频繁。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我国GDP持续增长,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这促进了各种民事交易和财产分配活动的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也随之增多,因为更多的民事活动需要当事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来独立进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在涉及重大民事权益的案件中,如房屋买卖、财产继承等,当事人更倾向于通过提请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口比例不断上升。老年人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可能出现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情况。在涉及老年人的民事活动中,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节,如通过鉴定确认遗嘱的有效性,以避免家庭财产分配纠纷。通过鉴定确认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保护家庭财产权益不受侵害,避免合同无效或交易纠纷;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可以预防因行为能力问题而引发的家庭经济风险,如认知障碍老年人的遗嘱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鉴定可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在买卖交易中,通过鉴定可以确认交易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力,从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多数申请人提出为上述被申请人做鉴定,申请理由大多为被申请人长期住院或疾病所致卧床不起,自己无法实施房屋买卖或者前往银行取钱的行为,需要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因上述被申请人病情特殊性,个人家庭成员关系、社会交往的复杂性,法院本着对案件严谨及对被申请人财产、人身安全权益保护的态度,会移交此类案件至内部系统里指定的鉴定机构[12]。
而民事案件多数证据材料是由申请人一方自行准备的材料提交至法院,法院核实完真实性后,转交一份给鉴定机构,而这部分的客观材料主要以病历资料及颅脑影像学报告为主。虽然谈话事由及申请事由会一并记载,但目前仍存在几个难点:1) 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尚无法得到保证,因精神疾病,包括老年痴呆等,住院现病史及主诉主要依靠自己和家属反映,由医生记载。由于精神检查存在医生的主观性,受限于其水平及经验,比如精神病症状学中思维贫乏与思维迟缓,在短时间内的确难以区分。或者弄不清楚的地方直接略过,医生依靠工作模板完成。受社会因素的影响,主治医生会有恻隐之心,如家属有其他想法,准备充分后,医生也会上当受骗。比如北京地区,户口与房产的价值远超过其他城市。2) 鉴定时哪一方到场。如果涉及立遗嘱的能力,如果被申请人目前尚未立遗嘱,而亲戚家属之间有矛盾,或者有争议,或者互相不认可,即使法官耐心劝解通知,也有可能出现一方到场或者一方不到场的场景,甚至在鉴定时互相碰面也会发生争执,甚至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无法如约而至,则会导致鉴定工作无法推进。3) 回溯性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笔者在工作中,经常遇到对过去的某个时间点,被申请人已发生的民事行为进行回溯性判断分析。常发生在已签订涉及财产的合同纠纷,已立遗嘱等民事行为中。有时被申请人已经死亡,家属对其既往做出的民事行为不理解不明白,于是提出对既往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而多数情况下申请人无法提供充分的病历资料,进而双方各执一词,致使司法鉴定工作无法继续开展。这提示在涉及签订合同、立遗嘱时,有公证人和视频录像、录音资料较为妥善[11]。为解决被申请人家属的困惑,笔者认为可以多个鉴定部门进行合作,比如笔迹鉴定,判断签订合同或者立遗嘱时,签字行文是否流畅及真实,可以从侧面反映一部分被申请人当时的心理活动。笔者认为,如若涉及财产庞大,可以运用审计师的思维辅助分析案情。审计师在日常的工作中,各个环节均存在着良性互动,有超前谋划和战略分析方法,有其独到的管理体系,底线思维及法治思维,从而有正确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恰好与鉴定人思考案情的思维有部分重合之处。4) 因重病昏迷不醒的病人,家属需要在医院陪护,又急需变卖财产为其治病,如若按照正常的预约流程,而鉴定科医师有时无法进入相应的ICU诊室,可能鉴定工作尚未开展,被申请人,即该病人,已有生命危险,既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危机,反而会因此项程序干扰家庭就医心情及进程。对此类被申请人的鉴定,是否可以考虑在法官确保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事实情况真实的前提下,使用云鉴定,即以一种简易的特别程序,即以在线视频的方式实时完成鉴定工作,需公检法司单位及各鉴定机构相互配合。
3. 完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对策与建议
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我们必须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倡导公平正义,因此,笔者结合亲身工作实践,提出如下对策及建议,积极推动司法精神病学的改革与创新。这不仅是为了提升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更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1. 完善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人的人才培养体系
我国司法鉴定人员多由精神科医师按要求取得鉴定人资格证后直接进入鉴定工作;少数为法医师在司法鉴定机构里专职从事司法精神病鉴定。而临床医生常具备较丰富的临床经验与知识,但缺乏法律意识及法律知识,未经受法学专业的系统学习,对鉴定程序及资料审查没有充分的了解,进而影响鉴定意见的公信力[13],甚至于不少司法鉴定机构后勤人员比例较大,对于司法鉴定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学习薄弱,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工作人员打交道时,法律知识极其欠缺,从而间接影响司法公正。专职法医师因为未系统参与过临床实习,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未经过规范化培训,未经过门诊的锻炼,与病人打交道少,在观察疾病的实时的发生、发展的经验不如临床医生丰富。比如精神分裂症治疗用药中,有部分用药会影响内分泌途径,进而影响体内血脂、血糖,如若家属忽略,不及时带病人复诊定期监测,服药时间过久,进而导致患者血流动力学稳定性差,脑供血不足,存在血管性痴呆的风险。严重者亦会导致认知功能减退,鉴定时民事行为能力部分存在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
目前,我国对精神科医师的培养,局限在精神病学及心理学的教育体系中,多数精神科医师对内科学及外科学、儿科学、妇产科学等知识的学习仅限在大学本科阶段,多数进入临床工作后,阅读心电图、颅脑CT、MRI的能力不足,且对躯体哪些疾病容易导致伴发精神问题认识不足。比如,缺乏维生素D会导致人失眠,会增加自身免疫疾病的风险,进而影响脑内神经元凋亡进程,从而使人的情绪不稳定,易激惹,进而控制能力减弱。如果被鉴定人长期忽略身体症状,会以情绪不稳定为首要主诉前往精神专科医院就诊,精神专科医院也未做相应的检查,不仅影响患者的康复进程,也会滋生冤假错案的审判发生的风险。这需要鉴定人在走上工作岗位后,不断地完善学习这部分的知识,与时俱进,跟上现代研究脑科学发展的速度。同样,在案件的分析过程中,需运用到多种学科的知识,如法学、工科类学科,计算机学科,仅靠每年的集中继续教育的培训,仍远远不够。精神心理学的发展需建立在别的学科的基础之上,才会有新知识刺激鉴定人的头脑,知识体系才能不断地更新,才会形成更多的新的神经突触去思考分析案情。
3.2. 强化对鉴定人的监督与管理
部分学者提出鉴定人只做关于对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的判断分析,取消对责任能力的评定,因为责任能力的评定,赋予了司法鉴定人相应的权力,会滋生司法鉴定中不公平的现象。笔者认为尚有争议,因为仅单靠法官独立去思考案情的责任能力评定,不但增加法官的审理案件的难度,增加法院体系在案情判断时犹豫不决的现象,也会受到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等的质疑[7]。所以,笔者认为,应由司法相关部门完善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政治与法律意识。
部分学者提出要将司法鉴定机构分为上下级,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目前我国法医精神病人才稀缺,如若将司法鉴定机构继续划分级别,会导致下级机构的鉴定人不能培养出独立思考和专业自信的态度,依赖于上级机构进行决策,不利于人才的培养建设。而长期以往,经济水平发达的城市会聚集更多的司法鉴定人,贫困落后地区的司法资源就更少。这会让原本不富裕,又急需解决老百姓实际问题的地区的案件侦查、审理的效率愈发低下[14]。
3.3. 计算机科学与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精神病学中的应用
涉及社会重大敏感案件时,司法鉴定技术的工作人员,难免也会掺杂个人情绪来看待鉴定意见。众所周知,精神障碍诊断主要通过观察精神症状来实现,所以社会关注怀疑在所难免。司法精神病又同时涉及心理学、社会学、医学与法学四个专业领域,鉴定意见中的鉴定标准急需专业客观的计算机技术进行辅助建立[15]。
3.3.1. 计算机技术与眼动追踪仪的应用
学者葛汾汾的一项关于眼动追踪仪的实验表明,犯罪分子说谎会引起瞳孔直径、眼球注视时间、眨眼次数等发生变化,比常人数值相较增加[16],这与撒谎需要更多的心理资源及心理负荷等原因相关。学者刘超[17]也发现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患者中,合作与不合作的准确程度与眼球运动参数有一定联系。因此,除了MMPI中的F因子评分,眼动追踪仪也可能成为辅助司法鉴定人判断的工具。
3.3.2. 人工智能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潜力
除此之外,近年来,随之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算法、算力及数据统计方向上的不断成熟,在执法、司法领域的普及应用,用于证据采集,因此网络安全备受公安部重视。2020年人民法院在五年发展规划中提到要深化完善信息化建设任务,致力打造智慧法院体系[18]。人工智能技术中的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心理计算技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精神病鉴定实践鉴定标准中信度不足的问题,并且在未来会达到大数据预测建模的水平,这为司法鉴定中人工智能辅助鉴定系统的研发提供了方向及可能性[19]。拉脱维亚共和国对不同的自动化系统分析[20],发现基于人工智能的机器人,可以在法医精神病学中使用,将有效地改善司法精神病学实现目标的过程,有助于防止主观错误。并提出基于人工智能的机器人技术在法医精神病学中的应用需要统一的医疗和法律标准,以防止侵犯人权。
3.3.3. 时空贝叶斯统计模型在案情分析中的探索
相比之下,时空贝叶斯统计模型将数据视为固定和未知的量,或将参数视为以概率表示的随机变量。因此,它可以利用相邻区域的信息来估计因变量,克服了数据稀疏和小面积问题,使估计结果更加稳定。对于贝叶斯统计模型,可以方便地处理来自多个位置和时间段的观测数据,整合空间、时间和时空相互作用信息。贝叶斯时空建模方法,特别是利用空间和时间随机效应来分析局部模式的方法,在空间流行病学研究中被广泛使用。时空贝叶斯模型目前在用于研究疾病在小区域内的分布映射、疾病的地理聚类以及疾病之间的相关性中拥有广阔的前景[21]。由于犯罪风险与传染病的传播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在犯罪的时空分析中利用贝叶斯数学计算原理进行建模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和潜在价值。
而这个模型给了司法鉴定人很大的工作启发,2023年,笔者首次在中华医学会精神医学年会上提出在应用贝叶斯数学公式及概率论公式来描述观察影响精神疾病的犯罪行为的具体特征变量,并评估预测分析新的犯罪行为中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贝叶斯定理是描述在给定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某事件发生的概率,以及如何根据新的证据进行更新的数学公式。公式的形式为:P (A|B) = P (B) P (B|A)∙P (A),其中P (A|B)是在给定B的情况下A的概率,P (B|A)是在给定A的情况下B的概率P (A)和P (B)分别是A和B的先验概率。在司法精神病学中,需要将具体的变量(如精神疾病类型、严重程度、治疗情况等)代入到贝叶斯公式中,使用贝叶斯网络来描述特征变量之间的依赖关系和概率分布,并基于实际数据来计算后验概率。通过计算后验概率来评估模型在给定特征变量的情况下对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并在原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模拟和预测新的犯罪行为,评估模型的控制能力,即模型能否基于已有的特征变量进行有效预测和干预。使用实际数据来验证模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根据验证结果对模型进行优化和调整,以提高其预测精度和实用性。对于更复杂的问题,可能需要使用更高级的贝叶斯模型来解决,如贝叶斯网络或贝叶斯层次模型。
未来是否可以将贝叶斯统计模型运用至相关的案情分析中,其中需要的变量是否可以通过广大的鉴定案例进行搜集分析,是否能提高鉴定案件的公信度,仍需要课题实验进行验证。
4. 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未来展望
我国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工作是司法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及人身安全,对我国民生工作有指导作用。其有利于犯罪预防及对犯罪行为的矫正,也进一步潜在保护了青少年及儿童的人身安全。精神医学与心理学、政治学、法学、数学学科、计算机学科及经济学科的结合,对于共产主义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层面,这些学科的交叉融合不仅为共产主义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和科学工具,也为共产主义的实践探索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虽然当前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相信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发展,该项制度会愈加完善,人民的生活越来越好。
致 谢
感谢学者杜寒梅、胡圣彬、孙毅、姚付新对本篇文章的支持以及所做的贡献。感谢北京大学,感谢北京回龙观医院。感谢本刊编辑提出宝贵的建议。
NOTES
*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