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涵与价值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是指对那些在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保密处理的一种法律制度。然而,从更深层次的角度分析,这一制度不仅体现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更是法律领域内对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保障的一种创新性尝试。当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时,相关法律记录应当被封存,除非有法定事由并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否则这些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1]。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无疑是一项具有深远且重大实践价值的制度创新。
首先,从隐私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犯罪记录作为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在认知、情感、意志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和不确定性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的思维方式相对简单,对事物的理解和判断能力有限,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2]。同时,他们的情绪控制能力也相对较弱,容易因一时的冲动而做出不理智的行为,隐私权益保护的敏感性不言而喻。一旦这些记录被随意泄露或滥用,不仅会对未成年人的个人名誉造成损害,还可能对其未来的教育、就业乃至社交关系产生深远且难以精确估量的负面效应;
其次,从社会再融入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他们提供了一个重新步入社会的宝贵机会。通过封存犯罪记录,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歧视与偏见得以减少,为他们开辟了更多的道路与机遇,以纠正错误并开启崭新的人生篇章。这不仅有助于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更有助于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与公民意识;
再者,从法律原则的高度来看,这一制度不仅是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的重要补充,更是深刻彰显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这一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的核心要义。“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强调,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务时,应始终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儿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是基于这一原则,在构思之初便深入考量了如何更有效地促进未成年人的自我改造与顺利融入社会的长远愿景。这一制度不仅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关怀,也彰显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正与促进个体发展之间的微妙平衡。它实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去污名化”,使他们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重新融入社会,享受应有的尊严与权利。
2.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情况及主要内容
2.1. 实施情况
2.1.1. 制度实施背景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背景,实际上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的直接体现。近年来,社会的迅猛进步与法治建设的持续深化,人们愈发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及其面临的犯罪问题。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的身心并没有完全成熟,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时,他们就更容易受到外界负面因素的诱导和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防止其再次犯罪,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且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这一制度的滥觞,不仅源于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潮流的兴起,更与我国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完善的进程紧密相连。该制度的核心目的并非简单地抹去过去的错误,而是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考虑,切实减轻其心理负担,避免其因过往的错误而长期承受社会舆论的负面影响,进而为其顺利回归社会、重新融入集体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该制度的实施也充分彰显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尊重与保护,有助于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3]。
2.1.2. 实施范围与条件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具有明确的界定,它专门针对的是那些在犯罪时年龄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群体。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保护这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犯罪记录对他们未来生活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具体而言,当这些未成年人因犯罪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等原因被免除刑事处罚时,他们的犯罪记录需被依法进行封存处理。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还涵盖了涉及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的一系列工作记录。这包括但不限于社会调查记录,它有助于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家庭环境及犯罪原因;帮教考察记录,它记录了未成年人接受帮教过程中的表现与变化;心理干预记录,它反映了未成年人在接受心理辅导后的心理状态与改善情况;以及司法援助记录,它记录了为未成年人提供的法律援助与支持。这些记录同样需依法进行封存处理,以确保未成年人的隐私与权益得到充分保障[4]。
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是一项法律政策的落实,更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一次深刻实践,其成功执行离不开多方面的资源与条件支持。
首先,人力资源的配备是制度实施的基础。这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的司法人员,他们需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敏锐的司法判断力,以确保制度的精准执行;社会工作者,他们需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良好的沟通技巧,以协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以及心理咨询师,他们需掌握专业的心理干预技巧,以有效缓解未成年人的心理负担,促进其心理健康发展。这些专业人员共同构成了制度执行与管理的核心团队;
其次,技术支持的完善是制度实施的关键。在数字化时代,建立高效、安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该系统需具备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和强大的数据加密技术,以保障记录的安全性。此外,系统还应具备便捷的查询与统计功能,以便司法机关和社会服务机构在需要时能够快速获取相关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资金支持的充足是制度持续运行的保障。从项目的启动阶段到运行与维护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些资金不仅用于购置必要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还用于支付专业人员的薪酬与培训费用,以及开展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干预和司法援助等工作的相关开支。
2.2. 主要内容
2.2.1. 封存条件
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举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对象具有明确的界定。具体而言,该制度仅适用于那些在犯罪时年龄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即十八周岁),且因犯罪行为被判处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这一规定旨在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宽容与保护,避免其因一时的错误而背负终身的污点[5]。
然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展现出一定的弹性和应变能力,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而言,假如未成年人在其犯罪记录被封存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且新罪的性质极为恶劣,情节十分严重,以至于与先前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合并裁量后,所判处的刑罚达到或超过五年有期徒刑这一关键阈值,那么,其犯罪记录将不再被允许继续处于封存状态,而应依法被解除封存,以便对其进行更为严格的法律制裁。同样地,若司法机关在封存期间通过调查取证等程序,发现未成年人存在先前未被追究的罪行,且该罪行与先前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合并后,同样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那么,其犯罪记录同样应当被依法解除封存。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也彰显了法律制度的公正性与严肃性。
2.2.2. 封存程序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工作,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等多个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协同推进。当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后,人民检察院需及时采取行动,将这些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处理。若某项判决或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这意味着该案件已经经过了初步审理和上诉程序,其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在此情况下,同级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需要对该判决或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需要在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时,承担起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职责。此外还需承担起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涉及的相关犯罪记录同样进行封存的责任。
由此可见,这种协同工作模式的构建,不仅体现了我国司法体系内各部门间良好的协作机制,也彰显了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严谨态度。通过这一机制,我们能够确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工作得以全面、准确地执行,从而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人民检察院必须对拟封存的未成年犯罪相关笔录、案卷及资料进行全面而细致的整理工作。这一步骤不仅要求将所有相关文件悉数收集齐全,还需要对其进行分类、编号、装订等处理,以便后续的管理和查阅。完成整理工作后,人民检察院需将整理好的笔录、案卷及资料全部密封保管,以防止任何形式的泄露和滥用。
2.2.3. 查询与解封
在构建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的过程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无疑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举措。其中查询权限的设定则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该制度明确规定,除非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案件审理、调查取证等正当需求需要查询,或者相关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特定职责时需要进行查询,否则,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查阅已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犯罪记录被泄露而遭受不必要的困扰和伤害[6]。
若因特殊原因确需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负责封存工作的人民检察院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在申请中,需明确说明查询的目的、依据以及查询后可能产生的后果,以便人民检察院对申请进行审慎审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允许查询作出决定。这一决定应基于申请内容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查询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7]。
3.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3.1. 立法规定的模糊性
在法律条文中,对于“犯罪记录”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这可能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司法部门或工作人员对哪些记录应当被封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例如,某些司法部门可能认为仅包括刑事判决记录,而其他部门可能认为还应包括行政处罚、治安处罚等记录[8] [9]。
另外,虽然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其犯罪记录应当被依法封存,以保护其合法权益,避免其因过往犯罪记录而受到不必要的歧视和限制。然而,这一规定仅仅涵盖了部分情况,对于其他多种可能存在的封存情境,法律却并未给出明确、具体的封存条件和标准。例如,对于被判处缓刑、假释等情况的未成年人,其犯罪记录是否应当封存、何时封存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程序步骤也没有详细规定,这可能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司法部门或工作人员对如何启动封存程序、如何进行封存、封存后如何进行管理等方面存在困惑和不确定性[10]。
3.2. 执行与监督的不完善
在实施这一制度的过程中,一方面我们不得不面对具体执行细则的缺乏。由于缺乏统一、具体的执行标准,不同的司法机关或地区在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时可能会采取各自为政的策略,导致封存工作的混乱与不一致。这种混乱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还可能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部分司法机关或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这只是一个形式上的要求,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并无实质性影响。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他们可能会表现出消极态度,甚至拖延或拒绝执行封存操作。这种消极应对不仅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使其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和社会关怀,也完全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原始意图与目标。
另一方面,当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情况缺乏一个明确的监督机构来进行定期的检查与评估。这使得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难以及时被识别与纠正,可能导致制度执行不力或存在违规行为。即便存在监督机构,也可能因监督机制的不完善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例如,监督频次不足可能导致一些重要的问题被忽视;监督内容缺乏全面性可能使一些关键信息被遗漏;监督结果未公开可能使公众对制度的执行情况缺乏了解。这些问题都可能使监督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
3.3. 信息泄露的风险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存储与管理中,数据库或系统可能面临技术漏洞与安全隐患。这些漏洞可能被黑客或不法分子利用,通过恶意攻击或非法入侵的方式,窃取或篡改封存的信息。系统中可能缺乏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防火墙、加密技术等,使得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容易被非法获取。
在处理、传输或存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可能因为疏忽大意或操作不当,导致信息泄露。例如,误将包含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文档发送给错误的收件人,或在公共场所未经加密处理就展示相关信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中,部分工作人员未经严格培训,对制度重要性和保密要求认识不足,增加信息泄露风险。在信息化社会,信息的传播和共享变得更加便捷。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一旦泄露,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在社交媒体、论坛等平台上进行传播和扩散,给未成年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同时,一些机构或组织在信息共享时可能未经严格审查或授权,就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给无关方,增加了信息泄露的风险。
3.4. 社会认知的偏差
在探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时,许多人可能错误地将该制度视为对未成年犯罪者的一种纵容或庇护措施,而非一个旨在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积极制度设计。这种误解的根源,实际上在于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教育、挽救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目的缺乏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同时,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其心智和行为会因外界影响而不断发生改变。然而,社会往往忽视他们随着年龄增长可能发生的积极变化,一旦他们犯下错误,便将其标签化,难以消除对其的偏见和歧视[11]。虽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着重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尊严,但这并不等同于对公共安全的忽视。然而,公众可能将隐私保护与公共安全对立起来,认为保护隐私就会削弱对犯罪的打击力度。这种混淆可能导致对制度的误解和抵制。
4. 思考和建议
4.1. 明确界定立法规定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于立法层面存在某种程度的模糊地带。这一模糊性不仅影响了制度的有效推行,也阻碍了其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为了克服这一挑战,我们首先需要从立法层面入手,明确界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相关条款。具体而言,立法应详细阐述哪些犯罪记录可以归类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这包括犯罪的类型、犯罪时的年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同时,立法还应明确这些记录封存的具体条件和期限。例如,哪些犯罪记录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封存,封存期限是多久,以及封存后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记录等[12]。
4.2. 强化执行与监督机制
在审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与监督环节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为克服这些不完善首先要确保各地在推行该项制度时,遵循统一且明确的执行标准和操作流程,以减少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和差异性。其次,执行人员是制度执行的关键环节,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直接影响到制度的实施效果。因此,为确保制度得以准确实施,我们需要对执行人员进行定期的专业培训和管理,以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执行力,强化其专业素养,减少执行偏差与失误。最后,为了保障制度的切实落实,我们建议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制度的执行状况进行审查与评估,积极推动整改工作,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以保障制度的持续有效实施[13]。
4.3. 加强信息安全防护
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信息安全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益,更直接影响到制度的公信力与执行效果。为了构建一个安全可靠的信息环境,我们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具备高度的安全性与稳定性,能够抵御来自内外部的各种安全威胁的信息管理系统。为防止信息在流转过程中免遭非法获取或篡改,我们可以依托先进的加密技术,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与传输。同时,我们还应设置防火墙等安全屏障,以阻挡恶意攻击和非法访问。然而,仅有技术手段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应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培训活动,提升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与操作技能,同时制定严格的保密规章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与义务,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泄露任何敏感信息。此外,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信息泄露事件,还应构建一个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遭遇信息泄露事件时,能够迅速而有效地采取行动。
4.4.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针对社会认知中存在的偏差现象,首先,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宣传教育在提升公众认知中的重要作用。因此,为了更有效地推广和实施这一制度,我们必须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样化、多渠道的宣传方式,使公众更加深入地了解和认识该制度,全面普及该制度的目的、宗旨、实施方式及其实际成效。这不仅能够提升公众对该制度的认知水平和理解深度,还能够激发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关注与支持,为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其次,为了更直观地展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际效果,我们可以借助案例分享、专家阐释等途径,生动展现制度在助力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方面的积极成效。这些案例与阐释能够增强公众对制度的信任感,提升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信心与期待。此外,我们还应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与互动反馈。通过设立专门的咨询渠道、开展定期的公众座谈会等方式,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与疑问,解答公众的困惑,澄清误解。这不仅能够缩减社会认知的偏差范围,还能够为制度的顺畅实施营造积极的社会环境,推动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广泛认可与支持。
基金项目
1) 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十四五”教学改革项目(省部级):“新文科背景下社会工作实务课程项目式教学改革研究”(jg20220200);2) 浙江省“十四五”研究生教学改革项目(省部级):“基于‘政、校、行、企、社’五方联动下的社会工作硕士实践教学模式构建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