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为处于财务困境的创业者和经营者提供了化解债务危机的途径,而且促进了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保障了市场的良性有序竞争。此外,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对于依法妥善解决个人及企业债务问题、公平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以及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鉴于上述需求,加快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进程显得尤为迫切。通过立法明确个人破产的条件、程序和后果,可以为债务人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同时为债权人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信用水平,而且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Abstract: Nowadays, the personal bankruptcy system not only provides a way to solve the debt crisis for the entrepreneurs and operators in financial difficulties, but also promotes the honest management of the market subjects and guarantees the benign and orderly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In additi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personal bankruptcy system has a non-negligible role in properly solving the debt problems of individuals and enterprises according to law, fairly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various market entities, and improv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 credit system. In view of the above needs, it is particularly urgent to accelerate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of personal bankruptcy system. By clarifying the conditions, procedures and consequences of personal bankruptcy through legislation, debtors can be provided with clear legal expectations, and creditors can be provided with more effective legal protection. This not only helps to improve the overall credit level of the society, but also has a far-reaching impact on maintaining the order of the market economy and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1. 引言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涉及面广泛的复杂系统,相关子系统和实施配套规则众多[1]。该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以期达到债务人经济再生的目的。在国际上,个人破产制度已广泛应用于许多国家和地区,其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已相对成熟。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自2019年起,深圳、温州等地被选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城市,标志着我国在构建个人破产法律框架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然而,试点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不容忽视。例如,缺乏完善的配套服务措施,导致个人破产程序的执行效率低下,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近年来,我国个人债务纠纷日益凸显,现有解决机制尚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单一,针对自然人间的债务问题,资不抵债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难以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甚至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角度深入探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2]。
2. 深圳个人破产案件的审判现状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个人与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亦随之攀升,构建一个健全的破产法律体系显得尤为关键。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构建法治化的债务解决机制具有深远意义。它不仅为处于财务困境的创业者和经营者提供了化解债务危机的途径,而且促进了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保障了市场的良性有序竞争。鉴于上述需求,加快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进程显得尤为迫切。通过立法明确个人破产的条件、程序和后果,可以为债务人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同时为债权人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信用水平,而且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为全国范围内个人破产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先行示范。实践中,小微企业治理结构中经营权与所有权高度一致,企业运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主,小微企业破产容易引发个人破产问题。“从制度衔接角度来说,个人破产制度缺位,影响了小微企业的重整申请。”[3]
深圳法院三年期间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2273件,这一数字反映了个人破产制度在实践中的活跃度以及公众对此制度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但立案审查的结果显示,仅有819件申请被依法立案审查,占总申请数的36%。这一比例揭示了申请人在提交个人破产申请时存在的普遍问题,例如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主要信息漏报、选择程序不当等,这些问题导致了1454件申请被退回补充或补正。该院共裁定受理个人破产申请227件。在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为破产重整申请,具体而言,有217件案件涉及重整程序。此外,破产和解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仅有4件,而破产清算案件则为6件。在事实层面,深圳中院受理的案件类型分布可能与该地区经济环境和债务人状况有关。重整案件的高比例可能表明,许多个人债务人仍具有一定的偿债潜力和经营价值,但因暂时的财务困境而陷入债务危机。和解案件数量较少可能暗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难度较大,或者双方更倾向于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至于清算案件,其数量的相对较少可能反映了法院在处理个人破产案件时,更倾向于给予债务人重生的机会,而非直接进入清算程序。这一数据表明,在被受理的案件中,绝大多数倾向于通过重整或和解的方式解决债务问题,而非直接清算。这可能与个人破产制度旨在帮助债务人重建信用、恢复经济能力的立法宗旨相一致。同时,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数量为503件[4]。
深圳中院三年期间审理个人破产案件合计184件,这一数字的逐年增长反映了个人破产制度在实践中的逐步深化与完善。具言之,2021年审结案件17件,2022年增至61件,而2023年则达到了106件,显示出个人破产案件数量的显著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案件共计116件,其中2021年有7件,2022年有39件,而2023年则有70件。这一数据表明,重整计划作为个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得到了法院的积极支持和认可。重整计划的批准不仅有助于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也为债权人提供了更为合理的债务偿还方案。具体来看,2021年有7件,2022年有21件,2023年有28件。这一数据表明了,在个人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债务人的积极参与和合理规划是实现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在此之外,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案件有2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进入免责考察期的案件有1件,驳回破产申请的案件有9件[5]。
自深圳个人破产试点制度建立以来,公示在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的公开案件数量为1025件,法院公开的个人破产案件文书数量为1221条,管理人公开公告数量为686条,这毫不体现了该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6]。但这些数据仅是冰山一角,它们揭示了个人破产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及其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深远影响。例如,在深圳首例个人破产案件中,债务人因经营失败而陷入巨额债务,最终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获得债务重组的机会。该案例不仅展示了个人破产制度在缓解债务人经济压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也体现了法律对债务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3. 个人破产制度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3.1. 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与法律依据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7]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实施,依赖于一个成熟且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亦需以此为基础。然而,在我国个人破产案件试点中,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成为了一个显著的障碍。尽管法院和破产管理人进行了详尽的财产调查,但由于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健全,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潜在财产。这不仅增加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构成了挑战。假如,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仅限于已知的银行存款和房产,但如果通过深入调查发现,发现还拥有未公开的股票投资和海外资产。由于缺乏有效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这些资产在初始的财产申报中被遗漏,导致破产财产分配的不公。此就凸显了个人信用体系在个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性,以及当前体系存在的漏洞。
3.2. 财产申报和调查的难度与法律依据
在处理个人破产案件时,确保债权人利益和破产程序的公正性,财产申报和调查环节显得尤为关键。破产管理人为了确保财产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进行核查工作。这种核查不仅耗时耗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破产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不得不通过法院申请调查令,以获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合作,从而揭露隐藏的资产。例如,债务人必须对其所有财产进行申报,这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和投资等资产。然而,信息不对称和调查手段的局限性往往导致债务人有机会隐瞒或转移财产。
3.3. 债务人生活保障与债务清偿的平衡问题与法律依据
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旨在为债务人提供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同时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平衡债务人的生活保障与债务清偿,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会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条文,如《民法典》中关于家庭成员赡养义务的规定,以及《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残疾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确保判决既合法又合理。通过这样的方式,法院不仅能够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也能够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正与社会的公平。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如何确保破产人家庭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又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是一个需要仔细权衡的问题。这不仅考验着法律的公正性,也考验着社会的同情心和公平性。
3.4. 法律适用和程序规范问题与法律依据
在深入分析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的试点实践时,我们不难发现,深圳市在法律适用与程序规范方面遭遇了显著挑战。在全国“个人破产”首案中[8],深圳法院适用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进行审理。由于该条例尚处于初创阶段,其部分条款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了解释和适用上的困难。比如,关于免责考察期的具体执行细节,以及债务人财产处理的程序规定,均亟需进一步的阐释和明确。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案件处理的效率,也对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带来了考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关于债务人财产处理的规定存在模糊地带,这导致了财产处理程序的延迟和效率的降低。同时,免责考察期的具体执行标准和计算方法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这进一步加剧了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3.5. 社会观念和接受度问题与法律依据
个人破产制度的顺利实施,不仅需要法律和制度的支持,还需要社会观念的转变和公众的广泛接受。在深圳市乃至全国范围内,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观念和接受度也是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个人破产制度存在误解和抵触情绪。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债务人的心理接受度。因此,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引导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媒体宣传、公共讲座、教育课程等多种方式,提高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解和接受度,对于推动该制度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例如,在美国破产法(Bankruptcy Code)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工作,通过联邦法院系统和非营利组织的共同努力,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美国的《破产法》第13章允许债务人制定偿还计划,而第7章则提供了清算债务的途径。通过这些渠道,债务人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公众对破产制度的接受度也较高。在我国,尽管个人破产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深圳作为经济特区,率先于2021年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全国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先行先试的经验。然而,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误解和抵触情绪,如“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错误观念,仍需通过有效的社会宣传和教育来纠正。
4. 个人破产制度试点中问题的优化路径
深圳市个人破产案件中的现实问题主要包括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财产申报和调查难度大、债务人生活保障与债务清偿的平衡问题、法律适用和程序规范问题以及社会观念和接受度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以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法律体系需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共享机制。《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个人信用信息的管理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其执行力度和覆盖范围仍需加强。此外,应考虑引入更为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以提高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为个人破产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更加坚实的信用基础,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财产申报和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有必要强化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并探索更为先进的调查手段。例如,可以考虑建立更为完善的财产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来识别潜在的财产转移行为。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和效率,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案件时,法院应当结合债务人的实际情况,采取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兼顾人道主义的解决方案。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与司法实践的灵活运用相结合。
鉴于此,本文建议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免责考察期和债务人财产处理程序的规定进行细化。通过参考国内外的立法例和司法实践,结合具体案例,制定出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以提升个人破产案件处理的效率。首先,关于免责考察期的规定。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信用不会变得更糟,各方通过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内的良好表现决定其信用的修复与延展[9]。《条例》应明确考察期的起始时间、持续期限以及在此期间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考察期的设置旨在评估债务人是否真诚地履行了破产程序中的义务,并确保其在经济上具备重新开始的能力。在此方面,可以参考《美国破产法典》第727条关于免责的规定,明确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必须遵守的条件,如诚实申报财产、配合破产管理人等。也可同时借鉴香港《破产条例》中对债务人行为的限制,如禁止奢侈消费、限制出国等,以防止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内从事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此后,针对债务人财产处理程序,《条例》应细化财产申报、评估和分配的具体流程。财产申报应要求债务人提供全面、真实的财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金融资产、知识产权等。法院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时,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尤其财务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判断依据。在此基础上,可参照《美国破产法》第521条,要求债务人在法庭监督下进行财产的评估和分配,确保财产处理的公正性与透明度。同时,建立债务人财产追踪机制,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藏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平衡债务人生活保障与债务清偿的问题上,《条例》应明确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应保留的生活费用标准。德国《破产法》第100条提供了一个可借鉴的范例,即在确保债务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设立债务重组计划,债务人可以在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逐步偿还债务,同时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在法律适用和程序规范方面,《条例》应确保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英国《破产法》第263条,破产程序的透明度至关重要,应通过公告、听证会等方式,保障所有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此外,应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其在破产程序中能够有效监督债务人财产的处理和债务人的行为。社会观念和接受度的提升,是个人破产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社会基础。通过借鉴澳大利亚的破产教育项目,开展系统的个人破产知识普及工作,可以有效消除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误解,促进社会对债务人的同情和理解。教育和宣传活动应覆盖学校、社区、媒体等多个渠道,以提高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5. 总结
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社会仍是个新生事物,需要立足于探索与实践,不断改革创新、优化迭代[10]。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在试点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保障其顺利实施,需要法律、制度、社会观念和公众接受度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通过不断优化法律法规,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个人破产制度才能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为完善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应加快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债务重组机制、提供信用修复服务和加强就业支持等配套服务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个人破产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