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自1994年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中国坚持依法治网,持续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推动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然而,面对互联网时代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提出的越来越高的要求,我国法律建设陷入了困境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何认识互联网时代我国网络法律建设面临的困境,把握我国法律建设面临困境的深层原因,进而提出破解我国法律建设面临困境的对策,亟需深思。
2. 互联网时代我国网络法律建设面临的困境
2.1. 立法滞后与不完善
尽管我国的互联网立法发展已逾20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立法滞后与不完善的问题仍然突出存在,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体现。
立法速度与技术发展不匹配: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远远超过了传统法律制度的更新速度。互联网产业的更新换代速度极快,而立法程序繁复、耗时冗长,导致法律的滞后性在“互联网+”的时代更加凸显[1]。此外,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互联网运行与信息安全带来了挑战,但网络立法的进程尚未跟上网络技术的发展。
立法层级低、内容陈旧:我国网络安全立法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着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立法位阶较低以及立法滞后、内容陈旧等多方面的问题。现行的网络立法存在立法层次低、欠缺上位法;政出多门,立法分散;立法滞后,存在重复、冲突与空白;立法过于简单原则,欠缺可操作性;立法重管理轻治理,重义务轻权利等问题。
法律间协调性不足:我国的互联网立法也存在着基础立法位阶整体不高、相关立法存在空白、法律间协调性不足、相关立法“权利–义务”结构失衡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中间平台责任边界、多元治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效率和前瞻性、积极参与国际规则构建等对策来解决。
对新兴领域的覆盖不足:随着智能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现行法律制度面临一系列风险和挑战,如虚拟社会、人机互动、算法规则等,使得现行法律的过度滞后[2]。这表明我国网络法律在新兴领域的覆盖不足,尚处于起步阶段,落后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网络诚信建设、网络犯罪防范等方面缺乏强有力的法制约束和保障。
2.2. 司法困难
我国在网络法律领域面临的司法困难涉及多个方面,具体来说可以包括以下四点。
第一,互联网法院的程序法困境。互联网法院虽然利用互联网技术审理特定类型的涉互联网案件,但其设立依据、管辖范围界定、在线庭审规则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依据有违法定法官原则,管辖范围界定不够妥当,以及在线庭审的规则创新冲击民事司法之基本原则等[3]。此外,互联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面临着程序性处理比重过大、部分涉网案件外流等问题。
第二,网络犯罪的司法治理困境。网络犯罪具有主体匿名性、客体信息性、后果风险性等新特征,使得传统扩张主义的司法治理路径面临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困境。网络犯罪的治理仍停留在传统手工时代,而网络犯罪本身已经走向大数据、人工智能、高科技的时代。
第三,互联网反垄断司法规制的困境。互联网反垄断法律体系不健全、法院缺乏案件审判经验、原被告法律地位不对等以及互联网技术性问题难以应对等问题,是互联网反垄断司法规制面临的主要困境。
第四,著作权刑法的适用困境。数字网络时代著作权的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的扩张,使得现有著作权刑事立法的适用陷入诸多困境。需要对著作权刑法诸多方面加以完善,以适应数字网络时代的需求。
2.3. 执法难度大
尽管我国积极推进网络法律制度建设,努力提升网络法治执法能力,但囿于网络空间限制等诸多现实问题,网络法律执法难度依然较大。
一方面,取证难和维权成本高。网络暴力等违法行为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精神损害等侵权后果难以量化,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难题。此外,网络侵权案件的线索发现难,案源信息获取渠道和手段相对缺失,进一步增加了执法难度。不仅如此,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导致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完全适用于网络犯罪的侦查和取证,缺乏足够的执法依据。网络犯罪的证据收集和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也是执法依据缺乏的表现。
另一方面,网络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权限不明、边界不清,执法技术缺乏,执法空白和执法滞后等问题不利于迅速及时地打击网络违法犯罪[4]。而且,网络执法部门受限于资金、科学技术、人力物力方面的资源紧缺状况,对于犯罪的追查和打击效率也面临着重重障碍。
2.4. 国际协调困难
网络法律的建设难题已成为全世界面临的共同困境,但我国的网络法律建设在国际协调方面仍面临诸多困难。
就国际法律机制和规范的内容来说,首先,国际法律机制存在碎片化。全球层面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法机制呈现“碎片化”状态,区域性国际法机制如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因其局限性难以发展成为全球适用的法律标准[5]。这种碎片化导致了国际法律机制在协调和统一全球网络治理方面的困难。其次,国际法律规范难以有效管辖。现行国际法律体系和治理机制确实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现行国际规则聚焦于国家间冲突,而网络空间中的非常规性冲突却越来越多,缺少法律专家,现行规则关注如何限制网络战,但对物理和附带性伤害等潜在问题关注较少。
就国际法律执行与国际谈判来说,首先,国际法律执行机制有限。尽管国际法院是唯一正式的国际法执行机构,但其管辖权受到限制,需要各方同意才能生效;而联合国安理会对国际法院的判决拥有否决权,因此很难执行这些判决。此外,技术快速变化导致国际谈判困难。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各国在制定和执行网络法律时面临巨大挑战。国际谈判过程中繁琐的程序、技术快速变化以及各国之间缺乏共识等问题,使得达成一致意见变得更加困难。例如,《布达佩斯公约》的修改就显示了国际协议修改的困难。
3. 互联网时代我国网络法律建设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
3.1. 网络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
网络犯罪的复杂性表现在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和智能化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活动,如黑客攻击、网络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这些犯罪手段不仅技术含量高,而且能够迅速适应新的网络安全漏洞,使得传统的侦查手段难以应对。例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的便捷,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实施非接触式诈骗,其手段多样且具有跨区域性[6]。此外,网络犯罪还呈现出产业化、组织化的特点,犯罪链条长,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者。
网络犯罪的隐蔽性主要源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和跨国界性。互联网提供了一个虚拟的空间,使得犯罪分子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行匿名操作。这种匿名性大大降低了被追踪和识别的风险,使得网络犯罪更加难以侦破。同时,网络犯罪往往跨越国界,犯罪分子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犯罪活动,这给跨国执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3.2. 司法资源的不足
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和立案登记制的变革,司法资源供求失衡愈发凸显。互联网法院的出现虽然为解决网络纠纷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同时也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这表明,尽管互联网法院试图通过在线诉讼等方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资源不足的问题。
举例来说,互联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程序性处理比重过大、部分涉网案件外流、大部分涉网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等困境[7]。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反映了互联网法院在处理网络纠纷时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不足,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司法资源分配和利用上的问题。另外,智慧法院的案例同样可以证明。在实践中智慧法院建设存在地方性试点意义有限、数据化基础不坚实等问题,导致智能化程度不足,智能应用目标难以实现。这说明,在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过程中,司法资源的不足不仅体现在人力物力上,也体现在技术和数据支持上。
3.3. 公众网络法律意识薄弱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公众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法律意识培养的挑战。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匿名性和技术更迭性,使得公民涉法信息鉴别力不高,理性表达意愿缺失,法治意识培育方式落后。此外,互联网的虚拟性特征和网络平台监管不到位,导致大学生等特定群体法律意识缺失现象愈加普遍。
网民法律知识的不足是导致网络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部分网民存在法律知识薄弱、法律观念模糊、法律信仰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源于网民自身学历和收入结构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受到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法制环境的不健全以及传统观念的负面影响。
4. 互联网时代破解我国网络法律建设面临的困境的对策
4.1. 加快立法进程
加快网络法律立法进程是破解我国网络法律建设困境的重要手段。我国应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中间平台责任边界。通过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互联网平台的权利、义务边界,提高立法的效力和前瞻性。这有助于构建一个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信息网络健康发展客观要求的信息网络法律体系。
不仅如此,还应在多元治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上着重用力。面对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的快速发展,需要构建更为完善的网络法律规则。例如,制定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人格权、网络交易、网络不正当竞争、电信网络诈骗等领域的民事和刑事司法解释,细化电子数据证据规则,规范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程序。此外,应加快制定修订网络安全法、网络犯罪防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4.2. 完善司法规则
为了解决我国网络法律建设的困境,完善司法规则是一个关键的途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创新网络司法规则。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承载的法律关系更为丰富多元,给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带来了新挑战。因此,需要构建更为完善的网络司法规则。可以通过审理涉及网络基础设施安全、算法规则等一大批新类型、疑难复杂和互联网特性突出的司法案件,细化法律适用标准,促进裁判标准统一,使网络空间规则、行为规范、权利边界和责任义务日益明晰[8]。
其次,探索网络司法模式。积极探索司法活动与网络技术深度融合的新路径、新领域、新模式,让社会正义“提速”。例如,推行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技在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等领域的深度应用,先行先试构建中国特色的网络司法模式。最后,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加大网络案件办理力度,保障公平正义,并推进网络普法,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素养。
4.3. 加强执法力度
严格执法是依法治网的关键环节。中国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网络执法,加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全面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形成健康规范的网络空间秩序,营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生态。这表明,加强执法力度是解决网络法律建设困境的重要手段之一。
此外,执法能力建设也是关键。执法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培训,以解释和运用国内网络犯罪法律(即,将法律转化为技术概念,反之亦然);在尊重人权的同时,有效发现、阻止、调查和起诉网络犯罪行为,并与业界和国际执法实体(如国际刑警组织、欧洲刑警组织)开展有效合作[9]。这种持续的培训和教育对于提升执法水平至关重要。
4.4. 提高公众法治意识
通过提高公众法治意识来破解我国网络法律建设困境,是一个多维度、系统性的工程。可以从多个方面着手。
法治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识的重要手段。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平台,广泛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例如,利用智慧普法平台,提供各种普法知识,帮助公众了解和掌握法律。还要面向重点对象开展网络普法,强化网络法治研究教育。例如,登录智慧普法平台,各种普法知识跃然眼前;通过专题讲座、情景课堂、普法沙龙等形式让更多人提高法治素养。
不仅如此,法治教育还应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和社会教育体系,贯穿于公民学习、工作的全过程[10]。例如,通过普法微综艺、儿童普法话剧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帮助青少年网民提升法治意识和网络安全素养。同时,可以利用法治公交站、普法微课堂等普法载体,把法治文化融入城市公共空间,使人人尊崇法律、信仰法律,将公民守法护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调动起来。
4.5. 推动国际合作与全球治理
积极推动国际合作与全球治理有助于形成破解我国网络法律建设的良好国际环境。首先,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和立法进程。中国作为网络空间的核心利益攸关方之一,要明确支持并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法治,提出一系列相关主张,为网络空间国际法治做出重要贡献[11]。其次,我国始终倡导多元化和包容性的价值理念。中国在网络犯罪新公约的规范中融入“多元化和包容性”的价值理念,旨在解决不同国家、区域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中的紧张关系,消除各国法律差异,缩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网络安全数字鸿沟。这表明中国在网络法律建设方面倡导的合作与共赢理念。
然后,我国利用区域机制推动国际合作。我国尝试利用区域机制(如上合组织)推动缔结认识论合作型的国际条约,探索在国际层面有效传达本国立场、意见与建议的做法,以及完善本国法律实践以服务网络空间国际法建构。最后,我国促进基础原则性共识的优化与实践。中国正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未来应促进基础原则性共识的进一步优化、澄清与实践,提出既兼顾本国利益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又为网络发展中国家发声的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