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下网络暴力现象分析和治理对策研究
Analysis of Network Violence in the Information Age and Research on Governance Countermeasures
DOI: 10.12677/ojls.2024.1211940, PDF, HTML, XML,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孙 玮: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 镇江
关键词: 网络暴力信息时代网络环境立法法律规制Network Violence Information Age Network Environment Legislation Legal Regulation
摘要: 信息时代在便利公众信息交流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网络暴力的消极产物。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自由性、网民的盲目性和从众性、媒体的商业化和强互动性,网络暴力现象层出不穷,不仅对个体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尽管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网络暴力现象,采取了一系列手段来规范和打击网络暴力,但仍存在治理法规不完善、多元协同治理机制不健全的治理困境,导致网络暴力现象的治理效果不明显。规范和打击网络暴力现象,构建风清气正、和谐安全的网络空间需要以健全的法律法规提高治理力度,以多元协同的治理体系提升执法水平。
Abstract: In the information age, while facilitating public information exchange, it also brings negative products such as cyber violence. Due to the virtuality and freedom of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the blindness and conformity of Internet users, the commercialization and strong interaction of the media, the phenomenon of network violence is endless, which not only poses a threat to the individual’s life and health, but also seriously affects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Although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phenomenon of cyber violence and has adopted a series of means to regulate and combat cyber violence, there are still governance dilemmas such as imperfect governanc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imperfect multi-coordinated governance mechanisms, resulting in the governance effect of cyber violence is not obvious. To regulate and combat cyber violence and build a clean, harmonious and safe cyberspace,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governance with sound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improve the level of law enforcement with a multi-coordinated governance system.
文章引用:孙玮. 信息时代下网络暴力现象分析和治理对策研究[J]. 法学, 2024, 12(11): 6621-6625.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11940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逐渐步入了一个高度依赖网络的信息时代。信息时代为公众提供的开放自由的交流平台在满足人们沟通交流需求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网络暴力现象,不仅极大威胁了公众个体的生命健康,也严重破坏了网络空间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网络暴力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暴力游戏、暴力动漫、网络敲诈等。狭义的网络暴力即网络舆论暴力,是指不特定的网民以网络为载体,通过群体声讨、侮辱谩骂、曝光隐私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的具有群体性、欺凌性、攻击性的行为。与线下暴力直接造成人身伤害不同,网络暴力所引发的群体性网络负面言论很容易导致受害者“社会性死亡”,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也对受害者的生存权及生命健康权构成了潜在威胁。

由于参与网络活动的低门槛性,网络暴力行为的受害人群并不局限于特定群体,而是涵盖了各个地域、年龄和职业,即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由此,在信息时代下探寻网络暴力的解决之道极具重要性与急迫性。本文将通过对信息时代下网络暴力现象的深入研究分析,进一步提高人们对网络暴力的认识,唤醒社会对网络暴力问题的关注,以期对构建文明、有序、健康、和谐的网络空间有所裨益。

2. 信息时代下网络暴力现象的成因分析

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5.6% [1]。数据表明,现阶段互联网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沟通交流、娱乐休闲的重要平台。网络暴力现象与网络环境、网民心理及当下的媒体特点有着密切联系。

2.1. 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自由性

网络环境的虚拟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人们的身份是虚拟的,没有来自现实生活中身份、地位、年龄的限制,人们可以平等地进行交流。网络环境的自由性是基于虚拟性而衍生出的话语开放性。即网络平台是一个开放、包容的交流平台,在这个无边界的信息空间,人们可以自由发表观点,交流思想。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自由性在便捷信息传播的同时,也导致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一方面,削减了人们的责任意识。由于网民在网络中的身份相对匿名,他们更容易放下现实中的道德约束,在虚拟的空间中将自己的“本我”毫不遮掩地展示,不顾及他人感受和权益,滥用言论自由宣泄负面情绪,肆意发表极端言论。另一方面,削弱了人们的法治意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虚拟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于零的放纵之地。由于网络环境的隐蔽性,网络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往往难以被追责,即使追责成功,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轻,难以形成足够的震慑,部分网民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助长了网络暴力行为的滋生。

2.2. 网民的盲目性和从众性

缺乏理智是导致网民盲目从众的根本原因。部分网民不能理性看待问题,面对某些具有争议性的话题事件,在没有深入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就受情绪及各种碎片化信息影响,盲目跟风,对他人进行攻击和侮辱,导致无辜者受到伤害。道德制高点诱发的主动型网络暴力便是这种表现。在网络争议性事件发生之后,网民作为观众和看客,会不自觉地站在道德制高点对争议性事件进行独立判断和站队,约束当事人的言行。如果当事人言行不符合网民期待的绝对道德标准,就会诱发主动型的网络暴力。这种打着“正义”的旗帜对他人“以暴制暴”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被娱乐化的“正义”,要求他人道德高尚而模糊自我道德标准的行为将有可能腐蚀社会的道德标准,建构扭曲的核心价值观。

2.3. 媒体的商业化和强互动性

网络暴力犯罪是基于互联网科技发展而产生的“不良产物”,故其犯罪手段也会随着网络技术的迭代而变化。不可否认现阶段的新媒体在信息传播上显示出极大的优势,但同样提高了网络暴力的发生率。一方面,网络媒体的强互动性拓宽了网络暴力的渠道。在网络初期,受当时网络技术发展的局限性影响,网络暴力更多地表现为直白的语言谩骂。而在新媒介平台和传播方式的加持下,网络暴力的手段更为多样化,除了对特定的当事人进行语言攻击、人肉搜索,还发展为结合文章、图片、视频等信息全方位的攻击,甚至出现了“词条辱骂”“弹幕刷屏”“私信轰炸”等新的网暴手段。另一方面,网络媒体的商业化加剧了网络暴力的传播。媒体平台承担着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报道、传播真实新闻的责任,而在竞争激烈,流量为王的时代,部分网络媒体为吸引大众眼球,获得关注,在报道中夸大事实、断章取义,甚至编造虚假信息,偏离了正确发展的轨道。

3. 信息时代下治理网络暴力现象的现实困境

尽管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网络暴力现象,通过加强网络内容审查、处罚违法违规网站等一系列手段来规范网络行为和打击网络犯罪。但面对快速发展的网络技术和不断涌现的新业态,治理法规和监管政策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导致部分网络暴力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3.1. 相关治理法规不完善导致法律震慑作用不强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治理网络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2],但由于现阶段我国尚无专门针对网络暴力行为的综合性立法,缺少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明确规定,现行法律法规的处罚程度相对较轻,法律震摄作用不强。同时,从司法实践来看,现阶段我国对于网络暴力行为的司法处置较少,大多集中在民事领域,缺乏以刑事手段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规制的思维模式。如在处理人肉搜索类网络暴力行为时,我国现有法律条文并没有针对性的规制,只有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而目前,我国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和规定涉及多方领域,且各方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规定并未保持一致,便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难以定论,对这一行为的性质究竟是民事违法还是刑事犯罪也难下结论。此外,仅仅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来判定人肉搜索类的网络暴力行为也难以起到规制作用。

3.2. 多元协同治理机制不健全导致执法水平较低

尽管我国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网络暴力行为治理,但在实际的操作中,社会各方仍存在缺乏有效沟通协作的现象,导致治理效果有限。例如,虽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明确将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纳入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范围,但并未就具体的执法部门及执法过程做出规定,因此,在处理涉及网络暴力行为的案件时,由于没有统一明确的执法体系,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广电部门等均有监督规范职能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分工不明,导致执法交叉或有所遗漏。同时,部分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责任意识与专业素养有待提高。作为打击网络暴力犯罪行为的主体,执法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储备。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大部分的网络暴力行为还属于侵权的范畴,只有少数社会影响力巨大、后果严重的才构成刑事案件。因此,在受理涉及网络暴力行为的事件时,首先就要对该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定性,分辨是属于民法还是刑法范畴,但是在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面对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的请求不予重视,甚至置之不理,多数执法人员不做细致调查,简单将涉及网络暴力的行为定性为民事侵权。此外,执法部门技术人员配比不够,在打击网络暴力行为时存在技术瓶颈,无法进行细致的调查取证、信息甄别,往往采用粗暴的“删除涉嫌违法违规信息”的措施,难以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精准的打击。

4. 信息时代下治理网络暴力现象的对策建议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3]。与现实的犯罪及传统的网络犯罪相比,网络暴力犯罪虽并非法定犯罪,但其社会危害性却并不亚于普通违法犯罪行为。网络技术的进步让网络暴力的实施更为简易、多样和多发,有效治理网络暴力行为,需要从法律法规、执法水平、治理机制入手进行综合施策。

4.1. 以完善的法律法规提高治理力度

我国庞大的网民数量表示,现阶段网络已延伸并触及现代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暴力行为也成为当前网络犯罪防控中应引起重视的新情况和新动向,引入法律手段治理网络暴力行为不仅是社会的共识,也是不可逆转的潮流。一是要围绕网络暴力行为进行专门立法。明确规定网络暴力行为的界定、处罚标准和措施,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用户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的网络权益给予特殊保护;明确网络暴力行为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制度,制定阶梯式处罚措施,既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行为,又给予轻微违法行为以适当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网络暴力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网络暴力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养成以刑事手段处理网络暴力行为的思维模式。针对网络暴力事件,司法机关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迅速、公正、公平地审理,加大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加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企业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证据采集、保存、提取等机制,提高法律执行力。三是积极倡导公民发表意见。2023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同年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各地居(村)委会要积极召开政策解读会,广泛收集居(村)民意见并积极上报,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贡献力量。四是建立受害者援助制度。在治理网络暴力的过程中,重视并保护受害者权益至关重要,要加大对受害者的关爱力度,注重为他们提供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支持。同时,加强对受害者的隐私保护,倡导社会各界消除对网络暴力受害者的歧视和偏见,避免受害者遭受二次伤害。

4.2. 以多元协同的治理体系提高执法水平

构建网络暴力分类处置与长效治理机制,需要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元治理体系,形成治理合力。同时要加强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治理,形成全链闭环治理逻辑。一是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属。执法部门是依法查处打击网络谣言、网络侮辱、网络诽谤等违法行为的部门。法制部门应当研究出台网络暴力行为相关执法指引,划定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广电部门等均有监督规范职责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二是优化执法人员队伍。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性严重影响着网络暴力犯罪的规制效果。要选优配齐执法队伍,积极招录具有专业计算机技术背景的求职者充实队伍,在此基础上,定期开展网络技术培训班和取证技术大赛,注重提升执法人员的侦查取证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三是引入数字技术优化网络平台管理制度。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完善的网络平台管理制度是治理网络暴力行为的基础。网络平台要加强对平台内容的监管和审核,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对用户言论进行实时监控,自动识别,以过滤网络暴力内容,从源头杜绝不良信息传播;对于已发生的犯罪行为,可运用技术手段追踪行为的源头,为执法部门提供线索。四是提高公众的网络素养和法治意识。教育部门要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中小学、高校等教育教学体系,培养青少年正确使用网络、抵制网络暴力的能力。居(村)委会要积极开展网络法治宣传教育,使公民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遇到网络暴力时能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从源头预防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五是公民个人在互联网生活中要保持谨慎,不轻易登记个人信息,暴露个人隐私,防止各类网站、软件等收集和窃取。在发现隐私泄露后,及时向网络平台、执法机关等寻求帮助。

5. 结语

信息时代下,网络空间已成为现实空间的延伸[5],治理网络暴力行为不仅需要依靠法律规制,更需要多管齐下,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以系统化、法治化的治理体系来维护网络空间的和谐安全,让网络回归本真,成为人们获取知识、交流思想、陶冶情操的平台。

基金项目

江苏大学第22批大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信息时代下对网络暴力现象的研究”(项目编号:22C295)。

参考文献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J]. 国家图书馆学刊, 2023, 32(2): 39.
[2] 夏红莉. 新时代加强网络文明建设问题研究[J].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21(2): 77-82.
[3] 方师师. 情境不对称条件下网暴综合治理的目标取向与路径探索[J]. 青年记者, 2023(17): 85-87.
[4] 谢登科. 网络暴力犯罪的公私协同治理模式[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3, 41(5): 92-101.
[5] 李俣然. 网络暴力犯罪规制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南京: 南京财经大学,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