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跨境电商面临的知产保护挑战与RCEP发展下知识产权规则的强化
跨境电商的迅猛扩张,显著加剧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严峻性。相较于传统跨境交易模式,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与匿名特性构筑了更为隐蔽的监管挑战,促使侵权行为愈发猖獗,成为不法分子青睐的侵权途径。此情此景,已迫使我们无法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性视而不见,亟需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
1.1. 跨境电商兴起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中国电商市场中占据显著问题地位,其治理成效在现行实践中尚显不足,预防与惩处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与优化,以更有效地应对这一挑战。
首先是电商企业对国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认识不到位。跨境电子商务近年的蓬勃兴起促使众多企业涉足该领域,其中中小企业成为跨境电商的主力军。然而,这些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普遍面临知识产权知识匮乏的困境,加之交易对象的多样性与不确定性,使得它们对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尤其是境外保护机制的认识显得尤为不足。这一现状显著加剧了跨境电商领域中的侵权风险,亟需引起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1]。
其次是客户国别多样化增加了侵权防范难度。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普遍依赖于自建网站或第三方平台拓展市场,其客户群遍布全球多国,这种跨国界销售模式直接导致了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的复杂性,为卖家在防范侵权方面带来了显著挑战。同时,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快速增长,不仅吸引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还促使多国加强对电商包裹的监管力度[2]。
最后还存在企业应对不力的问题。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领域,中小企业占据了主导地位,然而,多数此类企业缺乏专业的法务团队及法律顾问支持,加之高昂的诉讼费用负担,使得它们在面临侵权指控与处罚时,往往采取较为被动的应对策略。这些企业要么选择默认处理结果,接受不利裁决,要么因财务能力有限,无法承担沉重的诉讼费用,而被迫放弃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1.2. RCEP的发展下的跨境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跨境电商领域普遍显现出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态势,伴随而来的是频繁的纠纷事件。近年来,跨境电商行业所遭遇的诉讼纠纷不仅规模持续扩大,波及范围也日益广泛,且侵权手段愈发隐蔽,给企业带来了沉重损失。在此背景下,RCEP协议的签署与完善,特别是在知识产权规则上的强化与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为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与创新转型构筑了坚实的制度防线。此举不仅有助于企业深化品牌与商标文化的建设,还显著提升了跨境电商在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能力,推动企业实现从单一产品销售向品牌国际化战略的跨越式发展。跨境电商企业在知识产权规则的庇护下,获得了更为坚实的制度支撑[3]。值得注意的是,RCEP协议中特别设立了详尽的知识产权章节,该章节不仅篇幅最为庞大,内容亦最为丰富,广泛涵盖了多个维度。此章节在充分考量各成员国不同发展阶段的基础上,有效推动了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显著提升[4]。RCEP对知识产权实施的严格标准,无疑为跨境电商企业设立了更为严苛的合规门槛。随着我国跨境电商领域的不断扩张,其作为新兴业态的独特性,正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框架构成新的挑战。
2. RCEP框架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现实困境
尽管RCEP为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的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仍需直面并协调解决一系列现存问题,以确保这一领域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1. RCEP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展程度差异较大
在RCEP的广阔框架下,成员国构成丰富多元,既涵盖了东盟、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或新兴经济体,也包括了日本、韩国、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其中发展中国家占据多数席位。鉴于成员国间显著的发展水平差异,尽管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概念上,各国乃至全球主要经济体已普遍达成共识,但具体法律体制与实践中仍不乏分歧。这些细微却关键的差异,正如“大同”世界下的“小异”,正是引发大量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案件的根本原因。聚焦于电子商务领域,常见的知识产权类别广泛涉及商标权、商品外观设计权、著作权及专利发明权等。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在特定国家不被视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常见元素,在其它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却可能明确受到法律保护,这一现象从用户视角出发,凸显了跨国界知识产权保护复杂性的又一维度。
2.2. RCEP缔约国对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进展缓慢
一方面,跨境电商领域内,知识产权虽占据核心地位,然而,其保护标准、法律框架及执法机制的跨国差异不容忽视,这一现状很大程度上源于RCEP缔约国间在知识产权保护基准上的不一致性。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涵盖范畴及保护期限等方面的多样化理解,直接导致了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与非统一性。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跨国合作遭遇瓶颈,主要归咎于各国法律与执法体系在此领域的差异与脱节。加之,缔约国间在处理跨境知识产权侵权时,合作机制尚不健全,协作与互助的缺失进一步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5]。
纵观审视RCEP成员国的发展现状,不难发现各国在新兴科技与应用领域的研发能力及持续创新能力存在根本性差异,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亦不均衡,这种发展不均衡性正阻碍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顺畅推进。
2.3. 传统争端解决办法无法满足当下企业需求
我国当前应对知识产权争端的策略,主要依托商务部与知识产权局的双轨制,辅以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然而,这一体系因程序复杂、流程冗长,常使中小型企业难以高效对接国家政府部门,寻求支持与援助。知识产权管理分散于多个机构,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导致市场自我调节与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不畅。因此,许多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前,未能获得充分的预防性法律指导,忽略了法律反应的滞后性及维权过程中的时间与人力成本考量。
跨境电商业务活动的核心,本质上仍归属于国际贸易范畴,其程序性议题在WTO框架下受到规制,为寻求法律支持的企业开辟了两种主要的争端解决路径:一是国际诉讼,二是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机制。前者虽为途径之一,却常面临执行难题,因需依赖对方国家司法体系的认可与执行,且存在管辖权冲突及法律适用差异,导致判决结果可能因国而异,增加了不确定性。相比之下,国际商事仲裁的中立性、灵活性脱颖而出,有效规避了国际诉讼中判决难以跨境执行的困境。然而,随着实践深入,仲裁程序的繁复与文书的冗长逐渐成为挑战,延长了仲裁周期,并可能提升错误率。考虑到跨境电商领域以中小企业为主力军,缺乏高效、经济的线上争端解决机制将显著制约行业的健康发展[6]。
3. 推进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
3.1. 完善跨境电商知产法律保护,创设跨境电商征信系统
我国法律体系在专利、商标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内,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层面,均未明确出台针对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专项规范性文件,存在显著的立法空白。《电子商务法》虽被视为解决相关问题的潜在利器,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投诉流程也仅给出了框架性规定,其保护范畴与规制深度均未能充分满足实际需求,令人遗憾。针对即将全面推行的《电子商务法》,我们亟需展开深入的完善与增补工作。这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采取修正案的方式,直接对现有条款进行精细修订与强化,以增强其实效性;二是另行起草专项法规,专门聚焦于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制度构建,旨在填补当前法律框架下的空白区域,并显著提升保护效能与效率。除此之外,针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当前存在的不足之处,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首先我们需在《著作权法》框架内,对数据库与多媒体的界定及法律地位进行清晰而明确的阐述,同时将数字化转换行为正式纳入复制权的范畴之内,以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与准确性。针对计算机程序专利权的授予问题,需组织深入研讨,并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科学合理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的需求[7]。
除了法律体系外,也可以从信用评估方面切入。社会征信系统主要汇集、存储、加工并综合自然人、法人实体及各类组织的信用数据,为外界提供信用评估服务、信用报告编制及信用信息咨询服务等,旨在辅助客户有效识别、评估与控制信用风险,从而有效缓解信贷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征信体系是由专业化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构筑的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库,详尽收录并展示主体的过往信用行为轨迹。这些记录不仅直观反映了主体的信用风貌,还深远地塑造了其后续经济活动的环境与机遇。征信制度的推行能够督促经济行为的主体谨慎决策,也助力了授信方规避高风险交易与捍卫自身权益。如若将征信机制的触角延伸至跨境电商领域,不仅具有高度可行性,更在实践中展现出显著的实效性。一旦商家或消费者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等不当行为,其行为记录将被准确无误地纳入征信系统,并公开透明地展示给所有潜在交易对象。这一机制有效激励了跨境电商参与者主动维护其知识产权方面的良好信用记录,以免因负面信息曝光而遭受市场排斥[8]。
3.2. 积极参与国际条约制定,革新跨境电商平台技术
除了国内法律体系外,积极参与国际条约制定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WCT及TRIPS等国际法律框架,均未直接触及跨境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议题;《罗马公约》因我国未加入而不具直接相关性;《马德里协定》专注于商标注册流程,同样未涵盖跨境电商;《商标法条约》与《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则因我国仅签署未批准而未生效于我国。仅WPPT在边缘性以及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保护间接关联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但此等规定远不足以应对跨境电商行业的飞速发展需求。
当前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明显的法律缺口,需要通过创设专项国际协定来健全现有框架,例如国际合作缔结一部专门聚焦于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障的国际公约。多国间经过深入的协商与谈判,凝聚共识后形成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契约,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其后续执行与监督。该公约应详尽阐述实施的具体条件、保护权益的明确界限、参与主体的清晰界定、侵权责任认定的标准化流程以及争议解决的有效机制等核心构成部分。此外,各缔约国需在国内法律体系内做出相应调整,确保本国法律与公约条款相衔接,进而更为有力地承担起国际责任,促进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协作与效能提升。
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需要革新跨境电商平台技术。区块链技术为著作权保护特别是权利确认开辟了新的路径。无论是摄影作品、文学作品还是音乐作品,区块链都能精确记录其权利基础信息,并附加一个几乎无法伪造的时间戳,为作品提供了独一无二的“数字出生证”,明确了作品的创作时间及所有权归属。同时,区块链上的信息变动全程留痕,任何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转移都将在链上留下清晰可查的轨迹,使得任何节点都能轻松追踪作品从诞生到每一次权属变更的全过程。这种高度的信息透明度不仅减少了无权转让的风险,还极大提升了著作权确权效率与流转便捷性。在商标权益的捍卫领域,区块链技术同样显现出非凡的潜力与前景。针对商标权获取模式中因商业标识运用冲突所引发的争议,区块链凭借其去中心化架构与高度共识机制,有望成为构建权威且广受信赖的纠纷解决平台的核心。此技术不仅重塑了市场交易的信用架构,还通过其独特的技术优势,为化解信用困境、加固交易安全防线提供了坚实的支撑。因此,区块链不仅是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把利剑,更是驱动市场信任体系迈向新台阶的关键驱动力[9]。
3.3. 赋予政府协调职能政府,促进海外维权行动
在跨境电商贸易的广阔舞台上,政府角色远不止于规则制定、指导与监督。面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局面,政府能否介入并发挥积极作用,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借鉴国际公法中的“斡旋”与“调停”机制,本文主张,政府在适当条件下,应能作为中立第三方,介入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过程。但是应当在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的基础上,不施加任何强制性义务于任何一方,且政府作为第三方,其建议与意见均属非强制性,无论结果如何,均不承担法律责任。跨境知识产权诉讼,作为跨境与知识产权诉讼的双重交集,其高技术门槛与专业要求,使得诉讼成本高昂、执行难题凸显。鉴于此,政府应主动作为,为我国当事人提供法律、语言及经济等多方面的支持,以平衡双方实力差距,维护我国知识产权及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公民因对海外法律、语言及文化的陌生感而产生的畏惧心理,严重制约了其维权积极性。因此为了有效地应对海外维权难题,政府还应积极倡导并引领我国企业及个人参与国际维权行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构建海外知识产权问题及案件信息平台。构建一个集信息共享、经验交流、问题咨询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不仅能让遭遇纠纷的当事人分享经验,为后来者提供警示与借鉴,还能通过集思广益的方式,为遇到具体问题的从业者提供解决方案,这将极大地促进海外维权行动的普及与深化,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保驾护航。
3.4. 建立健全应对风险的顶层设计,成立电子世界贸易平台
电子世界贸易平台(EWTP),一个由私营部门引领、汇聚多元利益相关方共同倡议的全球电子商贸框架,其核心使命在于深化公私合作,促进电子贸易规则的构建,旨在为跨境电子商务的繁荣塑造一个更加高效、优化的政策与商业生态体系。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研究揭示,中小企业在涉足跨境贸易时,常因出口机遇有限、融资难题及物流成本控制信息不足而受阻。因此EWTP旨在搭建桥梁,使中小企业能够无缝对接国际市场,同时提供集成了高效数字化工具、数据流与资金流的综合解决方案。
该平台不仅致力于评估电子贸易对社会经济的贡献价值,还着眼于根据行业标准、海关程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关税条例及物流基础设施的最新进展,动态调整并制定电子贸易规则,确保其与经济社会发展步调一致。EWTP的核心愿景在于简化中小企业参与全球商业活动的法律、流程复杂性,清除其面临的种种障碍。此构想若得以实现,将无疑为全球贸易带来革命性变革,特别是在解决跨境电商无国界特性与各国知识产权地域性保护之间的冲突上,EWTP有望通过创新的规则设计,促进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和谐共存,减少贸易摩擦,造福人类社会[10]。
4. 小结
RCEP的逐步实施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开辟了新的发展路径,不仅推动了区域内贸易的自由流动与高效运作,还通过加强成员国间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框架的构建,为跨境电商企业塑造了一个更为明确、统一的法律环境,有效减轻了跨国知识产权争议的风险。尽管如此,RCEP框架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仍面临法律体系差异、合作进程滞后及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等挑战。在传统的应对措施之外,还应当强化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统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创新知产保护国际合作机制,并融合各国的立法与信用管理体系,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治理进程,构建本国全面的风险防控体系,从而优化跨境贸易的生态环境,赋能中小企业全球化进程。在世界贸易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抓住RCEP带来的国际合作契机,促使我国确保跨境电商行业在坚实的知识产权保护基础上,实现更加迅速且稳健的全球化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