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是判断其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不同的行为性质认定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差异,甚至可能引发同案不同判的司法问题,阻碍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关于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目前在学术讨论和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结论,主要是网络服务合同说和赠与合同说两种观点。
1.1. 网络服务合同说
服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以提供劳务为主要内容的一种法律关系。有学者指出,服务合同的核心在于其以劳务为债务内容[1]。在服务合同的框架下,网络直播中的用户“打赏”行为并非无偿,而是对主播所提供表演服务的对价支付,即主播劳务的报酬。网络主播在直播平台上进行多种形式的表演,如才艺展示、日常生活分享、专业技能讲解、游戏操作等,这些行为均构成主播向用户提供的劳务服务。用户在观看这些表演时,通过充值“打赏”的方式,实际上是在购买主播的表演服务。支持服务合同说的观点认为,在整个直播过程中,主播所提供的表演内容就是其向观看用户提供的劳务服务,这种服务构成了主播对用户的债权。用户观看直播并接受主播的表演服务,实际上承担了支付报酬的义务,因此用户的“打赏”行为可以视为对主播债务的履行与清偿[2]。
1.2. 赠与合同说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57条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时所达成的合同。该定义强调两点:一是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赠与人自己的财产,二是赠与行为是无偿的,即不要求受赠人支付对价。因此,赠与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显著特征在于其“无偿性”,即赠与人无偿给予财产,而不要求受赠人履行相应的对价义务。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在网络直播的“打赏”行为中,用户在观看主播表演时,为表达对主播的喜爱和欣赏,自愿赠送虚拟礼物进行“打赏”。此过程中,主播并未履行任何明确的对价义务,或者主播的表演内容与用户的高额“打赏”无法形成对等的对价关系,不符合合同对价的基本特征。同时,主播通过开通“打赏”功能即表明接受用户的“打赏”行为。因此,用户的“打赏”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基本概念和法律特征,应当被认定为赠与合同的成立。
对于打赏行为的法律界定,目前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打赏行为是一种具体化的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特定方式将其内心欲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意图外化的过程。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不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行为的目的。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进行打赏,可能由于不同的心理状态而存在多样化的动机。动机是指行为人在形成意思表示前的内心活动,属于一种主观心理过程[3]。虽然动机本身并非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但它可能会对意思表示的效力产生影响,成为影响法律行为的重要因素。因此,对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研究需要关注动机因素的作用。然而,认定行为人打赏时的真实动机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难以准确反映其内心真实想法,尤其是未成年人。这种不确定性为打赏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定带来了挑战。因此,打赏行为的性质应结合具体案件进行个别分析,需要根据实际情形考量用户的动机和行为后果。这也凸显了完善立法和制定权威司法解释的必要性,以指导司法实践,为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法律认定提供更明确的标准。
2.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现状
2.1. 规制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立法缺位
在我国,针对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中的权益保护,主要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通过专章对网络保护进行了规定。然而,关于网络直播的相关规定较为有限,主要集中在第74条和第76条。这些条款要求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在未成年人使用服务时,应实施一定的管理措施,包括时间限制和消费限制等。尽管有关于消费限制的规定与未成年人的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相关,但仅凭这些简单的管理措施,难以有效应对当前网络直播领域中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现象频发的问题,也难以为未成年人提供充分的特殊保护。同时,法律未对直播平台在未成年人打赏中的责任作出详细规定,使得平台在监管未成年人打赏行为时,通常仅通过形式化的用户协议和内部规则约束用户行为,而未承担实质性监管和审查责任。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不同地区法院在处理未成年人打赏纠纷时判决结果不一致,导致司法适用不同的问题,不仅导致法律权威性受损,还会使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
以上问题表明,现行法律规范无法规制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需要完善立法以填补现有法律规定的空白,为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中的特殊保护提供更为全面、具体的法律依据。
2.2. 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不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未成年人在直播中进行“打赏”时,若金额超出其年龄和智力相匹配的范围,应全额退还。然而,退款责任的归属存在争议,这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效保护。当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时,平台自然负有责任。但如果二者之间仅是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平台的责任则可能仅限于其注意义务范围内,从而承担有限责任。在实际操作中,直播平台倾向于与有经纪公司的主播合作,并通过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来规避直接与主播签订合同的风险。这样一来,一旦发生纠纷,责任追究往往停留在经纪公司层面,直播平台则可能完全免责。这种模式使得直播平台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规避了退款责任。
由于直播平台和主播通常会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用户的虚拟礼物“打赏”金额,如果平台成功规避责任,那么在退款问题上,平台无需承担退款责任,而主播也仅在其收益范围内进行退款。最终,未成年人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权益保护。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有必要对现行的法律框架和行业实践进行审视和改进。
3.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困境
3.1. 打赏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性难以判断
远程交易相较于传统面对面交易,其核心区别在于信息传递方式的转变。传统交易依赖于口头或书面形式,而远程交易则通过电子设备将信息转化为二进制数字,即“数据电文”[4]。这种转变使得未成年人能够绕过面对面交流的限制,进行与其认知能力不匹配的打赏行为。由于网络身份的匿名性,传统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网络环境中难以完全适用,增加了权利滥用的风险,对交易安全构成威胁。
未成年人在智力发展上尚未成熟,可能在终端设备上轻率地进行“打赏”,这种行为在外观上看似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但实际上,未成年人可能仅仅是出于好奇,对打赏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充分理解,导致其行为与真实意愿不符。即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因误解而产生重大错误,例如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从10,000元误认为1000元。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更容易将“虚拟礼物”的价格误解为可以承受的“零花钱”甚至免费。由于打赏行为的真实意图难以确认,未成年人可能会以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同样,即使是成年人实施的打赏行为,事后也可能谎称是未成年人所为,以达到使合同无效的目的[5]。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导致权利滥用和恶意退款,还会破坏交易秩序,浪费司法资源。
3.2. 打赏行为效力认定标准不明确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未成年人打赏事件频发,由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娱乐活动都与网络息息相关,现存的法律规定难以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活动安全。在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的法律效力问题上,应依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具体来说,对于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原则上应视为无效。而对于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行为的法律效力则需进一步考量,包括是否得到监护人的代理、同意或追认,以及打赏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匹配。若监护人未同意或追认,或者打赏行为超出了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范畴,该行为同样应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上述分析可得知,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纠纷案件中,如何识别打赏行为的主体?“年龄、智力相适应”该如何界定?如何确定监护人是否同意?这些问题的解答对于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3.3. 责任主体划分不清晰
目前,法律对于网络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责任分配规定不明确,导致在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各方的责任履行和打赏行为完成后的责任承担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加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风险。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交易,尤其是网络直播打赏行为,面临着责任主体划分不清晰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播责任不明确。主播在直播内容创作中,如何确保内容适合所有年龄段,尤其是未成年人,以及如何避免诱导未成年人进行打赏,同样缺乏具体的规范和指导。其次,平台监管责任不足。直播平台在监管未成年人打赏行为方面,虽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如实名认证、打赏限额等进行预防,但具体的操作标准和责任界限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监管漏洞。最后,家长责任界定模糊。虽然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理论上应负责教育和监督,但在实际操作中,家长如何界定教育和监督的界限,以及如何有效引导孩子理解网络行为的后果,避免不适宜的网络交易,缺乏明确的指导和标准。
为了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在网络环境中自由地进行与其认知能力相匹配的行为,同时便利他们的生活,防止他们做出超出理解范围的行为,我们需要在网络交易的各个阶段,厘清家长、主播、平台以及社会各界的责任。这样的责任分配旨在限制不当权利行使,防止权利滥用,维护交易秩序。
4.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规制
4.1. 完善立法保护机制
首先,必须界定网络直播中“打赏”行为的法律属性。现行的网络直播规范尚未对“打赏”行为涉及的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划分,这导致了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引发的纠纷频发。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导,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标准不一。这种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也难以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所强调的特殊和优先保护原则。因此,迫切需要在法律层面明确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为各级法院提供裁判此类案件的指导性依据。
考虑到立法过程的严谨性和耗时性,可以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明确“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主播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来规范网络直播领域的法律问题,并对此进行明确回应。这样的措施不仅能够填补网络直播“打赏”在立法上的空白,确保这一社会热点问题有法可依,还能提升相关规章政策的法律效力,体现国家对网络直播监管的重视,有效规范网络直播行业,促进其健康和长远的发展。
4.2. 明确打赏行为法律效力认定标准
首先,强化识别打赏行为的主体。在《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虽然对网络实名认证做了强制性规定,但在实际注册时,认证程序难以有效规避未成年人冒名注册或者借用他人账号的现象。因此,可通过以下方法识别直播打赏行为主体,一是年龄验证技术,利用面容识别和声音识别,结合用户注册信息,进行年龄验证,在用户进行打赏操作时,自动触发验证流程;二是技术监控与人工审核相结合,在技术监控辅助人工审核,对疑似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进行双重验证,确保识别的准确性;三是跨平台协作:不同直播平台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有关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数据,以便更全面地识别和保护未成年人。通过上述措施的综合运用,可以有效地识别未成年人的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从而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更加安全和健康的网络环境。同时,这也有助于直播平台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在如何认定打赏行为在更为准确的识别打赏行为主体为未成年人后,以责任年龄为最主要判断依据。
未成年人的年龄和认知能力。根据《民法典》第19条和2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其实施的行为无效。未成年人在八周岁以下实施直播打赏行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行为应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此时基于打赏所得的金钱按照不当得利处理,应对予以返还。未成年人在八周岁以上实施的打赏行为,可以与未成年人相同或者相近年龄群体的平均消费水平作为参考基准,打赏金额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龄及智力情况,此时可认定为有效的打赏行为。如金额明显不符合未成年人可自由支配的范围,明显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符合的部分就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的“打赏”。自主权作为一种抽象的人格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它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它能够促进人格的发展和完整[6]。因此,在判定直播打赏行为的效力时,应对全面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以此确定未成年人是否具备意思能力,在尊重未成年人自主意愿的同时,准确把握未成年人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和心理状态之间的关系。
打赏金额与未成年人经济状况的匹配情况。当未成年人使用自己的生活费、零花钱、压岁钱等进行“打赏”时,该部分资金应当认定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相匹配,“打赏”行为应认定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因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既然让该部分资金成为未成年人可自由支配的资金,便是对未成年人拥有支配该部分资金相匹配的年龄和智力上的一种认同,并不认为其不具有支配的能力,所以应当认定为有效的行为。但是,当未成年人“打赏”的资金不是来源于自己可自由支配的部分,便受到监护人意愿的限制,需要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才能认定为有效行为,否则,监护人可以通过拒绝追认来使行为归于无效。但这种情况也是需要考量监护人的监护和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如果以默认放任的形式任由未成年人使用,便认定为有效行为。
4.3. 划清不同情况的责任承担主体
平台责任。在网络直播行业中,主要参与者有三个:观众用户、网络主播、直播平台[7]。其中,直播平台作为直播服务的提供者,需要承担对平台注册用户中未成年人用户的审查核实的注意义务。并且作为社会企业,还需要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严格审查自身平台中的未成年人用户,并设置相应的身份识别系统以及用户的分级管理系统,严格限制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
主播责任。作为内容提供者,主播应当对直播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负责,尤其是在面对未成年人观众时,应避免诱导、暗示或鼓励未成年人进行打赏的行为。对于明知是未成年人而接受打赏的主播,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护人责任。对于监护人一方来说,如果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进行充值,需要根据其过错的程度,本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具体来说就是在最后的退款金额中折减掉监护人一方需要因为监护不力而承担的那部分金额。所以,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无效后的法律责任分配部分,需要根据直播平台一方和监护人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直播平台方若基于自身没有履行好相应的用户审查核实义务,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等,都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5. 结语
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的打赏行为,因其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特殊的社会背景,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未成年人打赏现象不断增多,这不仅给家庭和社会带来负担,也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构成潜在威胁。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从立法、监管和社会教育等多方面入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各方责任,是确保法律适用统一、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关键。同时,直播平台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加强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行为的识别和限制,防止打赏行为的发生。监护人也需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和监管,履行好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