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缺失
(1) 跨国公司侵犯劳工权益
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跨国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选择将生产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劳工标准较低,因此跨国公司可以以极低的薪资雇佣劳动力,并且可以采取相较于发达国家更低的安全、环境、卫生、劳工福利、休息时间等标准,从而相较于在母国进行生产减少了巨额的生产成本,从而大幅度提高公司的利润。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剧,国际性企业对工人权利的侵害日益加剧,在东南亚、中国及拉美等地区问题尤为显著。而东道国往往为了招商引资,会采取更加优待宽松的政策,且东道国本身对于劳工的保护标准就远不如发达国家,这无疑更加助长了跨国公司怠于履行其社会责任。
(2) 跨国公司破坏东道国环境
随着人们对于环境问题的重视,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也愈发严格,但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因此往往无暇顾及环境问题,发展中国家采取以环境换经济的发展策略。因此不少跨国公司选择把资源消耗大且污染严重的生产线迁移到发展中国家,从而以更低的成本获取资源,并且可以节约巨额治理环境或降低排放的成本。跨国企业一方面掠夺自然资源,同时又将污染物排进了资源所在地,导致该地区居民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而这些跨国企业反倒从中获利,这无疑是极度不公平的。近些年来,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发生了许多跨国公司造成严重污染但东道国却难以索赔的案例,例如印度的博帕尔案、尼日利亚的壳牌石油案以及我国的渤海石油案等。跨国公司在造成了污染后往往以“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理由逃脱其应履行的责任[1]。
2.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措施
(1) 通过国际法与国际条约对跨国公司进行规制
目前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途径主要依靠多边条约以及国际组织颁布的一系列国际性法律文件等,采取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的方式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规制。
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1999年的达沃斯经济论坛上提出了《全球契约》这一国际性倡议,其从人权、劳工、环境、反贪污四个角度共10项原则对企业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世界级的50家国际大公司共同会见了安南并对《全球契约》表示了支持。2007年7月6日,《全球契约》正式开始实施[2]。截止2024年,《全球契约》已有24,584个企业参与,其中我国公司的成员数达到了998个。全球契约组织作为一项全球性的组织,不仅有发达国家的参与,其在发展过程中有大量发展中国家和企业也参与其中,影响了大量的企业对社会责任的重视。但遗憾的是《全球契约》的成员数还是有限,并且不是一个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准则,仅仅只是公司出于自愿的一种承诺。
2005年,联合国召集世界各地的主要投资实体共同起草了“责任投资准则”。该准则为投资方提供了指导方针,要求在投资活动中全面评估社会、环保和管理架构因素,力图在追求财务回报的同时兼顾社会责任。目前已有2000多家机构参与其中。
OCED在2000年6月通过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该准则规定了跨国公司在进行投资活动中不仅要遵守东道国的环境法律、准则等同时要考虑国际环境。除此之外还建立了ISO14000认证标准1对于跨国公司履行环境责任的好坏进行评估和分级,并反映在其产品和服务标签中。并且还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督促企业进行信息公开。
在国际公约方面,涉及劳工的条约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至今已制定了189项劳动公约,这些公约主要涉及劳工基本人权、劳工发展权利、特殊人群权利三个方面,其中几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公约例如《同工同酬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这些条约从各个方面对劳工的权益进行了保护,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规制。
当前,全球共有一百多份涉及环境保护的国际性公约,其中不少在特定领域严格规范了跨国企业的经营行为,例如海洋方面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对于跨国公司海上石油开采中的环境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控制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对于跨国公司跨境转移有害物质的行为作出了限制;在森林资源方面,《国际热带木材协定》为实现热带地区木材的永久可持续采伐规定了诸多具体措施。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利益冲突导致各国难以达成一致,且许多条约在签署和批准过程中遇到一定阻力,因此目前国际条约对于跨国公司环境责任履行的影响十分有限。
(2) 通过国内法进行规制
东道国大多为发展中国家,这些发展中国家往往环境标准和劳工标准以及相关国内法较为宽松,且由于其惩罚力度较低或是立法存在漏洞,导致违法成本对于大型跨国公司来说并不值得一提。因此东道国可以选择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实践。例如,美国政府通过立法以及行政法规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律范畴,美国大部分州都在《公司法》中加入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条款。美国已有32个州的公司法导入了授权公司董事会考虑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法律条款,并列举了外延宽窄不一的利益相关者群体[3];同样,英国通过立法手段明确了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与相关方权益,并对其进行了拓展解释。英国《2006年公司法》(The Companies Act 2006)中,对于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就明确要求董事“应考虑到(a) 任何决定最终的可能后果;(b) 公司雇员的利益;(c) 培养公司与供应商、消费者和其他人商业关系的需要;(d) 公司运作对社会和环境的冲突;(e) 公司维护高标准商业行为之声誉的愿望;(f) 在公司成员之间公平行事的需要”[4];欧盟同样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欧盟最早在上世纪末期就已经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了其成员国的公共政策日常中,并且不断督促成员国进行相关立法建设。
(3) 跨国公司母国进行规制
跨国公司在海外进行的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不仅代表了自身,同样从侧面体现出了母国的形象。除此之外,跨国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引入环境评估实现环境友好型的公司有助于跨国公司长远的利益发展。并且跨国公司营造良好的形象同样有助于宣传自身品牌、吸引更多投资与融资、促进产品销售、获得东道国公众支持。因此对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进行规制对于跨国公司及其母国均有很大的益处。欧盟在会议中通过了《欧洲公司行为守则》,该守则对欧洲跨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活动设下了明确的限制,会议明确了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约可以适用于调整跨国公司的环境问题。欧盟于2014年出台生效的《欧盟非财务信息披露指令》更进一步加强了对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督促作用,其中指出大型跨国公司必须进行信息披露,发布其管理公告,该管理公告必须针对非经济性的行为进行报告,公布其对履行社会责任做出的措施等。而日本主要通过建立环境会计制度规制对跨国公司进行监督。2000年日本环境厅颁布了《环境会计准则》,并把它作为环境会计的官方标准。而后日本又相继颁布了的《环境会计指南》和《环境保护成本分类指南》其中设立了环境成本、经济效果以及环保效果等指标规范日本企业于海外的环境行为[5]。这一系列的举措不仅使得东道国的环境得到了改善,促进了日本跨国公司对于东道国环境的保护,同样使得日本的跨国公司破除了大量的环境绿色贸易壁垒,也使得日本的跨国公司营造了良好的国际形象。由此可以看出东道国对于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规制,督促其履行社会责任可以说是多赢的局面。
3.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履行出现的问题
(1) 缺乏国际层面的监管
国际上对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缺乏监管。首先,国际层面的相关规章与条约较为匮乏,并且内容过于宽泛、抽象。其次,国际组织的相关软法的地位也较低,难以引起广泛的关注。并且国际组织中发达国家所占话语权过大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6]。除此之外,各国为了经济发展,面对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缺失这一问题也大多采取放任的态度。由此可见,国际层面的轻视导致了跨国公司肆意逃避履行社会责任这一问题。
(2) 投资条约中的缺失
各国在签订投资条约时往往对社会责任这一问题不够重视,很少会将相关内容加入到条约中,这不仅导致了企业对于履行社会责任缺乏重视,同样导致东道国在行使规制权时缺乏依据并且可能会引发争议。东道国的规制行为可能会构成征收从而引发仲裁[7]。
4.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建议
(1) 强化国际软法的制定与作用
目前已有一些国际组织如OECD、联合国等制定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或倡议等对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进行了规制,这些软法虽然并不具备强制力,但其为各国制定相关法律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并且为东道国行使其规制权提供了一定依据。因此加强国际软法的制定对跨国公司履行其社会责任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国际软法的实践与运行将会为未来国际条约的制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2) 强化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企业社会责任规制
仅通过软法对跨国公司进行规制明显缺乏力度,因此各国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等硬法来规制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十分必要的。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加入相关内容不仅可以为东道国行使规制权提供依据,同样可以保障跨国公司的权益。
通过在序言部分加入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明确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并且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从而加强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除此之外,在序言中明确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也突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通过在投资协定中设立具体的劳工、环境等条款明确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准以及东道国行使规制权的界限。可以通过在国际投资协定中规定东道国不得降低标准以吸引外资,从而避免跨国公司为追逐利润从而怠于履行其社会责任。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例外条款等方式从而保障东道国行使规制权的行为不构成征收,从而保障东道国行使规制权。
国际投资协定不仅可以督促跨国公司行使环境责任保障东道国规制行为的合法性,也保障了跨国公司的权益,因此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加入社会责任相关条款是极其必要的[8]。
4. 结语
目前跨国公司需要履行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了一项国际公认的原则,但国际上对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制十分有限,由于目前签署批准的条约数量十分有限,且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难以平衡,因此国际社会监管乏力,还需要有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而东道国为了自身经济发展也怠于履行其监管责任使得跨国公司肆无忌惮地逃避履行其社会责任,对当地的环境以及劳工权益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要实现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良好履行还需要国际组织、东道国、母国以及跨国公司本身多方的不断努力。
NOTES
1ISO14000认证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207技术委员会(ISO/TC207)制定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标准号从14001至14100,共100个标准号,统称为ISO14000系列标准。该系列标准顺应国际环境保护的发展,依据国际经济与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