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法学不仅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公民在数字时代的权利与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数字法学是随着数字时代不断发展,研究数字技术与法律相互作用的交叉学科,其核心在于探讨如何在数字化浪潮中构建合理的法律框架,以适应技术进步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在当前数字时代的历史性发展阶段,数字法学的研究成为法学研究领域的热点和重要内容,更有研究在其中将类似于数字经济作为当前数字时代顶层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历史发展必然性转变的上层建设必须领域[1]。毫无疑问,数字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人类的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都逐渐被数字化思想渗透,人类社会已经无法离开数字化背景。在此背景下,数字法学的研究成为了数字社会发展的必然逻辑产物,文章针对数字法学建设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在思考数字法学内核理论的基础上,思考数字法学发展的未来趋势。
2. 数字法学的重要概念阐述
数字法学作为数字时代催生的一种学术概念,是在前人的研究积累基础上完成的,当前关于数字法学的研究内容较少[2]。但是,随着数字技术逐渐融入社会生产、人民生活以及社会各个行业中,梳理数字法学背后的发展脉络和背后的学术内容总体给出了一定的研究帮助,为我们在研究中归纳数字法学的建设过程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
2.1. 数字法学的定义
数字法学(Digital Law)作为法学领域的新兴分支,其存在的意义在于将传统法学理论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前沿技术,推动法律研究、法律实践及法律教育的全面数字化转型。这一概念不仅标志着法学研究范式的革新,也预示着法律服务体系与法律治理模式的智能化未来。这一概念首次由张文显教授在2018年提出,并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和政策的推动而逐渐发展壮大[3]。数字法学的概念界定涵盖了多个维度。首先,在法学理论的数字化转型方面,数字法学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海量法律案例、法律文献进行深度挖掘,揭示法律规则背后的逻辑关联与演变规律,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方法。它不仅仅关注数字技术本身,更强调数字技术与法律规范的交互作用,以及这种交互作用对法律实践、法律理论和法律教育的影响[4]。从技术背景来看,智能法律咨询系统、法律文书自动化生成工具等创新应用,不仅提高了法律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还降低了法律服务的门槛。一系列人工智能的应用,促使数字法学推动法律服务的智能化升级。以IBM的Watson Legal为例,该系统能够分析海量法律文档,为律师提供精准的法律建议,极大地提升了法律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然而,数字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并不仅仅依赖于技术背景。政策背景也是其重要的推动力量。随着新文科、新法学建设的深入推进,强调文理交叉、科技导向的法学教育和研究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在这样的背景下,数位法作为一种学术概念被提出,它可以对数位技术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凝练或统摄,得到了充分的认可[5]。本研究通过查阅文献发现,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强大的数据支撑和计算能力。通过构建法律数据库和绘制法律知识图谱,数字法学实现了法律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数据资源和便捷的研究工具。
2.2. 数字法学的逻辑内涵
数字法学的内涵逻辑,可以从其研究问题的本质与定位两个维度来进行研究。从研究问题的本质来看,数字法学的兴起,不仅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更是对法律实践模式的重塑[6]。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新的现象和问题层出不穷,这种传统自然法律与数字法律混合的行为模式具有一定量的数字技术基础,数字技术在各个层面的应用都具有更加广泛的应用问题,这些都对传统法学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数字法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它不仅要为这些新现象、新问题提供法律上的解释和应对,更要深入探索数字技术如何重塑法学的基础理论,包括法律对人的基本定位、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核心问题[7]。
实际上,数字法学的逻辑内涵主要包括了三个领域,数据法学、网络法学和人工智能法学。这三个领域分别对应了数字技术中的三个核心要素——数据、网络和人工智能,它们共同构成了数字法学的研究框架[8]。通过探讨三个领域的法律秩序、法律属性以及法律监管等问题,将数字法学的逻辑内涵定义为,既关注数字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与机遇,又致力于在法学理论层面进行重构和范式转换;既强调从“问题–对策”的进路出发提出具体法律对策,又注重在代际演化的层面上进行理论的深化和拓展。这一内涵逻辑为数字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和方向[9]。
3. 数字法学研究范畴
数字法学研究是否能够形成一个独立的学科领域,特别是考虑到它所涉及的问题是否具有独特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根据目前研究成果来看,数字法学的研究范畴主要包括了对数字技术法律性质和特点的研究、数字法律制度以及数字法律治理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治理层面的研究。数字发展的研究范畴和研究范式会受到数字技术的创新变化而受到影响呈现出一种开放性和动态性的影响。数字法学的研究不仅包括数字法学技术领域的研究,同时还包括了人工智能领域数字法学发展的相关研究[11]。目前,数字法的广泛研究存在将某一类关于数字法的新的质疑和统摄作为一个系统层间的问题统筹,且将其作为一种数字法学客观存在的事实层面问题研究。但是,这种广泛存在的客观事实反过来又会被消解,如果数字法的学科特征只能落在数字法的存在上。因此,从逻辑上断定:数位法尤其是无法独立成科的数字法并非可成立的真命题。
3.1. 技术应用领域范畴
数字法学研究聚焦于社会新兴的特定议题,尤其是由数字平台引发的市场垄断现象。尽管这些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实施垄断,但本质上,这些问题仍需依据垄断法予以解决。数字技术的高效性提升了数字平台形成市场垄断的效率,但其核心仍是市场占有率的问题。因此,对数字平台的治理应落实在反垄断监管中,需要更精准的分析工具和规制办法,但是数字法学在建设过程中尚未形成整体分析框架,并未突破既有的反垄断理论。
3.2. 人工智能领域范畴
数字法学人工智能领域的范畴主要包括数据法学、网络法学和人工智能法学三个主要领域。这些领域涵盖了数字技术在法学中的应用和研究,旨在应对数字化时代带来的法律挑战和机遇[11]。数据法学主要研究数据相关的法律问题,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共享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伦理问题。网络法学则关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对传统法律框架的影响,涉及网络安全、网络犯罪、电子证据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人工智能法学则专注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应用,包括人工智能的伦理、责任、安全和监管等问题[12]。具体地来说,数字法学在人工智能领域研究层面的应用主要会涉及几个方面,即人工智能伦理和责任、法律主题和法律行为、数据权利和隐私、网络安全和监管、跨学科人才培养等方面。通过探讨人工智能系统的道德标准和责任归属问题,确保技术发展符合伦理标准,并且研究人工智能系统是否应享有法律主体地位,以及智能合约等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4. 基于权利、技术的数字法学理论建构的现实困境
数字法学的发展逻辑应聚焦于如何在数字技术的背景下,维护和强化法治原则,特别是权力制约与权利保护的平衡。当前数字法学面临的困惑之一是如何在保障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同时,促进数字技术的创新和应用。这一核心问题要求我们深入探讨数字技术与法律制度的融合,以及如何在确保行政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前提下,实现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
4.1. 权利理论的桎梏
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促使法学界探索新的权利和权力概念以应对数字技术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权利争执。新权利可能只是对现有权利体系的扩展,而新权力理论则可能挑战传统“权力/权利”理论的框架。一些学者认为,数字技术的运用赋予了数字平台一种类似法律权力的“数字私权力”,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些平台正在重塑现有的权力结构,从“公权力–私权利”向“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的模式转变[13]。这两种观点的核心在于,数字平台通过掌握技术获得了避免出现市场垄断地位的不正当支配的能力。然而,这种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私权力”是否真的存在,以及它能否真正建立起来,是值得质疑的。
首先,在探讨“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关系时,当前社会频繁提及的“数字私权力”主要依托于技术优势和资本力量。这两种因素相辅相成:技术优势能够吸引更多的资本,而资本的积累又能进一步促进技术的发展。关于“私权力”与“私权利”的议题,学者们关注的是诸如Facebook、Twitter等数字平台,这些平台通过积累用户数据和设计成瘾性机制,对用户施加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力。然而,这种影响力实际上是这些公司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实施的不公正控制。我们应当讨论的是如何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而非争论这些垄断企业是否拥有权力[14]。例如,如果某个社交平台封禁了您的账户,您完全可以选择其他社交平台继续使用,因为市场上存在众多选择,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常态。因此,与其说数字平台拥有“权力”,不如认为是市场尚未成熟、竞争机制尚不完善,导致了权利问题的产生。
4.2. 技术路径实践不足
数字技术在中国社会的广泛应用为法学自主性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然而,技术路径实践的不足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在法学理论创新上的超越。首先,尽管中国数字技术的应用场景极为广泛,覆盖了各个领域,但原创性研发的不足成为一个显著的问题。目前,中国在数字技术领域主要依赖模仿和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技术领先转化为法学理论进步的可能性。其次,尽管大规模应用场景的推广促进了监管规范的完善,但在提出法学问题上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相反,这些应用场景更多地是在解决技术应用问题上有所作为,而未能在法学理论创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15]。因此,尽管数字技术显著提升了社会运行的效率,但基于此构建数字法学并实现法学理论的自主性超越,在当前的分析框架内仍然难以实现。我们需要在原创性研发、人才培养以及理论创新等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才能真正实现数字技术与法学自主性的有机结合,推动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5. 数字法学建设的实践路径
5.1. 坚持全局观念系统思维
《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强调了数字政府建设统筹协调的原则,要求坚持改革引领、数据赋能、整体协同、安全可控,完善与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数字政府顶层设计,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建立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安全保障、制度规则、数据资源、平台支撑等数字政府体系框架。基于此,需要坚持政府协调统一的全局系统观念,通过政府完善整体布局,有计划地实现数字化转型,避免各个地区分散建设,理念不统一,标准、口径不统一的问题,从而促使数字法学互动互用[16]。通过建立和完善确保数字化转型纳入政策全过程的强有力的战略、管理工具和规章制度,确保互操作性和跨层级、跨部门的共同标准。通过法治规划等政策工具的灵活运用,实现系统规划、统筹推进法治建设。
5.2. 坚持数字技术与法治系统良性互动
在建设数字法律时,必须尊重数字技术与法治体系无害互动的原则。数字技术的引入改变了程序手段和制度障碍,可能打破传统法律体系中行政权力的平衡。因此,为了确保“权力结构”的整体平衡和数字法律建设的正确方向,有必要对法律体系进行优化和完善,对数字公共行政引入有效约束。同时,需要重视对数字技术价值的理性挖掘,在法律治理中成功运用数字技术,充分实现行政法治主义的价值追求。数字技术的运用有助于提高行政活动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增加公众参与的便利性,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这与法治所追求的良好绩效、公开透明、权利义务一体化等价值实现是一致的。因此,数字技术支撑法治是数字法治建设的重要轴心,应充分挖掘数字技术在加强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5.3. 坚持数字法学治理体系开放多元
数字法律治理体系的发展,表明了有助于强化行政法治理念的传统行政法律体系对数字行政活动的包容性。将传统的行政法规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数字化的法律规则相融合,这一点十分必要。从当前的法律系统中来看,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已成为政府信息化建设较早国家行政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数字法学治理体系实现多元开放需要抓住数据治理、人工智能治理以及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等途径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以此保障市场主体的“制度预期”,从而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6. 数字法学建设未来发展趋势
数字法学建设的未来发展趋势主要包括健全信息和数据处理规则,细化责任厘定与监督方式。在确保权责一致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行政机关如何使用数字技术、如何使用数字技术等方面的监督。此外,还应探索利用信息技术,AI等技术提高监督效率,同时确保当事人获得公正法律帮助的权利。
6.1. 健全数字法学信息和数据处理规则
健全数字法学信息和数据处理规则的核心在于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这包括确立数据分级分类的基本思路,健全数据分级分类规则,以及完善网络数据安全立法。传统网络数据安全侧重于静态保护,而新一代网络数据安全需要适应动态保护的需求,确保数据在各类场景下的安全与自由。数据分级分类最初是网络运营者对数据资产进行一致性、标准化管理的方法,随后成为网络数据安全风险管理的技术方案。因此,健全数字法学信息和数据处理规则需要首先确立数据的分级分类思路。根据我国健全数据分级分类规则,需要国家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的方法包括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并结合典型的数据应用场景制定配套的网络数据安全法规,在构建形成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下,确保数据在收集、利用、流转、开放、共享等行为时的安全与自由。
6.2. 细化责任厘定与监督方式
必须坚持权责一致,保证行政问责,才能构建数字法学,现有法规在监督数字技术使用方面存在不足,未能适应公私主体和技术权力关系的复杂性。在数字化环境下,行政机关与企业紧密合作,法律需要明确双方的合作规范,确保行政机关在数字化环境下依法、合法地开发和运行该系统的企业所设定的数字化系统要求。责任应明确,行政机关对法律后果负责,可向企业追偿。同时,应利用数字系统透明、留痕的特点,发展多元监督手段,如建立法规查询平台和推行“行政行为码”制度。未来应探索更多数字化监督方式,基于法学维度与AI系统融合,利用AI等技术提高监督效率,强化交叉融合研究,推进执法、司法的自动化、智能化[17]。
7. 结语
综上所述,数字法学的构建与完善,是法治社会在数字化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融合传统行政法规则与数字法律规则,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数字化行政活动的需求,同时确保法治原则得到贯彻。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聚焦于健全信息和数据处理规则,细化责任厘定与监督方式,以及构建一个法治主导下的多元规范体系。这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更需要多方面的协调与配合,包括技术、道德与政策的共同推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数字技术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避免其潜在风险,实现行政活动的公开透明、权责统一,最终达到法治与技术的和谐共生。
基金项目
2024湖北民族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202410517025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