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The Impact of the Violation of the Mandatory Provisions on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DOI: 10.12677/ds.2024.1012487, PDF, HTML, XML,   
作者: 娄露露: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阳 贵州
关键词: 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效力性类型化Contract Validity Mandatory Provisions Effectiveness Typification
摘要: 本文立足于民法视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条文予以展开分析,相较于过去依照“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来划分强制性规定的做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十六条通过“但书”解释的视角展开,为合同法的实施提供了更为明确和统一的指导原则。文章阐述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理论基础;分析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措施,旨在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公正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Abstract: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civil law,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legal provisions on mandatory provisions in Article 16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mpared with the pas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ffective mandatory provisions” and “mandative mandatory provisions.” The practice of dividing the mandatory provisions, Article 16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ontracts of the Civil Code, is develop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vision letter”, which provides a clearer and more unified guiding principl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The article explain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effective mandatory provisions and non-effective mandatory provisions; analyses the challenges of how to accurately judge whether a contract violates mandatory provisions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imed at improving the accuracy and fairness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and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and the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social order.
文章引用:娄露露. 违反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J]. 争议解决, 2024, 10(12): 140-144. https://doi.org/10.12677/ds.2024.1012487

1. 引言

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公告,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23年12月5日起正式施行。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并未采纳以往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方式,而是直接选择了对《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的“但书”进行解释的路径。这一变革预示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划分已不再适用,也为合同法的适用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统一的指导原则。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导致合同无效,确实是一个在各国民法适用中都面临的重要难题[1]

1999年,《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但该规定出台后在审判实践中出现扩张适用的倾向,认为只要违反强制性规定就可以认定合同无效。为修正这一观点,司法解释对于强制性规定予以进一步限缩。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中,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定依据,明确规定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一规定为合同无效的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对强制性规定进行分类,明确了仅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判定合同无效。《民法典》出台后,在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2]”。这一规定采用了引致条款的方式,意味着需要结合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来综合判断某一法律行为的效力[3]

2. 效力性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理论基础

效力性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是民法理论中的重要基石,其理论基础植根于对民法精神、交易安全及法律秩序维护的深刻理解。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此过程中,效力性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划分显得尤为重要。

2.1.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旨在通过否定违法行为的法律效力,维护法律所保护的重大法益,如公共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4]。这些规定所触及的领域通常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一旦违法行为发生,不仅会对个体权益造成损害,更可能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相比之下,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更多地关注于行政管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这类规定通常通过行政责任、行政强制等方式来实现立法目的,而无需诉诸合同效力的否定。它们所规制的领域相对较为宽泛,涵盖了从市场准入到合同履行等多个环节,旨在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来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效力性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理论基础,实际上是对民法自治原则与国家管制之间平衡关系的深刻体现。在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同时,法律也需对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干预。通过明确区分效力性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律既能够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安全。这一区分不仅有助于司法实践中的准确判断,更有助于推动民法理论的深入发展和完善。

2.2. 区分效力性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意义

在合同法的广阔领域中,违反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5]。而准确区分效力性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合同自由以及实现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具有深远的意义。

从维护交易秩序的角度来看,效力性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有助于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通过将那些仅关乎行政管理或程序性要求的规范归入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以避免其过度干预合同效力,从而保证交易活动能够遵循市场规律自由进行。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交易效率,还能有效防止因法律适用不当而引发的市场混乱。区分这两类强制性规定是保障合同自由的重要体现。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双方的基本权利,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往往直接涉及合同的核心内容或基本属性。通过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可以避免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不当干预,从而确保合同双方能够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交易。

此外,这一区分还有助于实现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在纷繁复杂的法律规范中,不同类型的强制性规定承载着不同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通过明确区分效力性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以确保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一致性和价值统一性,进而提升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 违反强制性规定在合同效力判定中存在的问题

3.1. 区分标准的模糊性

判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无效,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强制性规定的性质,即其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决定性影响。虽然对于部分强制性规定究竟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其区分上十分清楚[6],如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通常会导致合同无效。然而,也有一些强制性规定的性质较为模糊,难以明确区分其是效力性还是管理性[7]。问题的根源在于区分标准的模糊性和缺乏共识,特别是缺乏一种简便易行、实用有效的可操作标准。这种状况使得审判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裁判尺度的不统一,从而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3.2. 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在判断某一合同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往往需要裁判者根据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保护范围、规制对象以及违反后果等。这种综合性的分析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但同时也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具体而言,裁判者在面对一个具体案件时,需要仔细研读相关法律条文,理解其背后的立法意图和精神实质。同时,还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以及可能涉及的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这种综合性的考量过程,不仅要求裁判者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其具备敏锐的判断力和高度的责任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法官在解读和应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过于机械地依赖文字表述,而未能全面、深入地理解其背后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实质。这种倾向于望文生义的解读方式,不仅容易导致误判和错判,还进一步增大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此外,由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本身就是一个相对抽象和复杂的概念,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裁判者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分析和判断。这不仅增加了审判成本,还可能影响审判效率。

3.3. 自由裁量权扩大

在一定程度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实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审判实践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与潜在的问题。这一规定要求法官在判断合同是否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时,深入探究“强制性规定的意旨”[5],并对“显著轻微”、“有失公平公正”、“不影响规范目的实现”等多重复杂且主观的因素进行全面权衡与考量。这一过程不仅极度依赖法官的专业素养、法律理解深度和实践经验,而且增加了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首先,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不同的法官可能对同一法律条文或案件事实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特别是在需要综合权衡多重因素时,更容易产生分歧。这可能会影响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司法公正性。其次,对“显著轻微”、“有失公平公正”等模糊概念的解读和适用,可能给法官留下较大的操作空间,从而引发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风险。一些法官可能会基于个人偏好、主观判断或外部压力,对这些概念进行不当解读,导致判决结果偏离法律精神和公正原则。再者,自由裁量权的扩大还可能增加审判的复杂性和耗时性。法官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去深入了解每一项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背景和目的,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权衡。这可能会延长审判周期,降低审判效率,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诉讼负担。此外,自由裁量权的扩大还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由于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加,公众可能会对法官的判决产生怀疑,甚至对司法制度失去信心。这将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4. 处理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效力问题的关键对策

4.1. 通过类型化方法明确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范围

在处理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哪些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违反这些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8]。然而,法律条文中往往并未明确标注某一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就需要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判断。类型化方法是一种有效的判断工具,它通过对强制性规定进行分类,明确各类规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从而为法官提供判断依据。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运用类型化方法。

第一,列举典型类型:将常见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列举,如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关键领域的规定,这些规定通常被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二,归纳共同特征:通过分析已列举的典型类型,归纳出它们的共同特征,如保护重大公共利益、维护公序良俗等,这些特征可以作为判断其他强制性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依据[9];第三,灵活应用类型: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灵活应用类型化方法,对强制性规定进行个别化判断。同时,也要关注法律的发展和变化,及时更新和调整类型化方法的内容。

4.2. 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

由于法律规定往往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借助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来明确法律的具体含义和适用标准。在处理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问题时,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尤为重要,它可以统一裁判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具体范围和判断标准,确保司法解释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法官提供明确的指导;其次,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展示如何运用司法解释和类型化方法判断合同是否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些案例应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意义,能够为法官提供具体的参考;最后,加强法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对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同时鼓励法官之间的交流和学习,分享办案经验和心得,以进一步提升司法实践中的准确性和效率。

5. 结语

违反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是一个多维度、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在探讨这一问题时,我们不仅要明确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与目的,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要深入考察合同内容、履行行为以及社会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合同的自由与意思自治原则固然重要,但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与交易安全同样不可或缺。因此,在判定合同是否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时,我们应秉持谨慎与谦抑的态度,既要严格依法裁判,又要兼顾公平正义与个案平衡。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个人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真正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合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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