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要求,积极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的试点实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而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则是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在这一目的下,社区矫正人员良好的就业从业情况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目标。于是2020年7月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它标志着中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建设的推进。在《社区矫正法》中特别强调了“要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不受侵害,在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还强调“社区矫正机构要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职业保障,鼓励企事业单位等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培训”。根据《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中英文)》(2023)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全国全年新接收社区矫正对象62万余人,办理解除矫正54万余人,有社区矫正对象71万余人。在如此庞大的社区矫正对象人群中,是不容忽视的女性社区矫正群体,相较于男性,他们面临着更严峻的再社会化和社会融入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方面便是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难题。
本文以马鞍山社区矫正管理局课题组披露在海德智库上的数据内容作为主要分析对象[2]。该课题组由当地司法局及监狱矫正监区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组成,在数据来源上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可靠性。该数据内容的研究样本以当地2020至2022年三年间的女性社区矫正对象为主,具有较高全面性的同时与本文研究主题也准确适配。对该项数据进行分析,能更为全面准确地反映出女性社区矫正人员的真实状况和现实处境。在该项数据中可见,当地达到68.45%的女性社区矫正人员正处于“无固定职业”状态,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就业正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 相关研究现状
在对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过程的相关研究中,学术界普遍支持就业帮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就业情况是她们能否成功实现再社会化的重要标准。张磊学者在与芜湖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合作课题中特别提出“无业是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的重要障碍”。这一结论源自于该课题组对当地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的分析,认为“女性社区矫正对象以中青年为主”且“女性罪犯具有贪利型特点”[3]。而对于女性社区矫正对象这些特点,许多相关调查研究也提供了支持。佟向杰提出“中青年女性是因就业困难而犯罪的主体”[4];禹红梅的问卷调查中也发现“女性社区服刑人员以中青年为主”和“大部分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属于非暴力犯罪、财产性犯罪或经济类犯罪”[5];马宏在调查统计后发现“财物型犯罪占到全部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犯罪总数的大部分”,认为是她们虚荣心强、贪图享乐的错误金钱观在驱动着其犯罪[6]。
而在促进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方面,相关研究的对策措施大多都集中在建立和优化就业帮扶制度、加强教育宣传改善社会环境、提升社区矫正对象自身素养等方面,这源于学者们对于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困境现状及原因的分析。雷小欣、李美荣认为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困境上的问题不只是就业率低这一表现,还存在着就业质量差、就业满意度低、自主创业困难的问题[7]。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被归结于女性社区矫正对象自身心理问题和社会排斥两个方面。此外,邬诗杭还认为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阻碍中潜藏着社会性别视角下的性别歧视与性别压迫因素[8]。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研究内容也在司法制度上提出了相关质疑与建议。陈威仪、陆晨瑶认为现行的社区矫正告知制度存在着“单位权益保障与刑释人员就业需要的冲突”[9];杨琪、张靖汶认为前科报告义务缩窄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范围,增加了他们的就业难度,同时还激化了社会歧视的出现[10]。因此,前科消灭制度的推进也是学术界在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过程中所积极探讨的主题。
3. 女性社区矫正人员的现状特点
3.1. 女性社区矫正人员以适龄就业人口为主
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多集中在中青年阶段,同时以18至49周岁的适龄就业人员为主。在马鞍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课题组数据中显示女性社区矫正人员犯罪年龄跨度主要集中在60后至90后,而其中70后到90后这一年龄段群体占到总调查人数的75.89%左右[2]。同时,在一项针对四川省社区矫正试点区县的调查数据中显示,当地女性社区矫正人员中处于18至49周岁的人员占到总数的82.98%左右[5]。集中于这一年龄段的女性社区矫正人员正处于适龄就业阶段,有着不争的就业需求。
3.2. 女性社区矫正人员整体文化程度偏低
女性社区矫正人员普遍存在着文化程度较低的问题。在四川省社区矫正试点区县的调查数据中显示当地68.09%左右的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只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23.40%左右的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具有高中及同等程度学历,而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社区矫正人员仅占总人数的8.51%左右[5]。马鞍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课题组数据同样显示当地65.48%左右的女性社区矫正人员仅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而文盲、半文盲的比例甚至达到了22.02%左右[2]。女性社区矫正人员较低的文化程度可能是造成她们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正确的就业观念,并逐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3.3. 女性社区矫正人员以经济类犯罪、非暴力类犯罪为主
女性社区矫正人员所涉罪行表现出明显“逐利性”,主要犯罪类型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等经济类犯罪、非暴力类犯罪为主。从马鞍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课题组数据可见在2020年至2022年间女性社区矫正人员涉嫌开设赌场、诈骗、盗窃、非法捕捞水产品、隐瞒掩饰犯罪所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寻衅滋事等主要的非暴力犯罪比例在54%到75.3%之间。并且每半年度占比最大的犯罪类型均是诈骗、开设赌场、盗窃为主,单项占比最高可达26%左右;而故意伤害罪半年度占比仅在3.4%至10%之间[2]。由这些数据可见,女性社区矫正人员所犯罪行普遍具备较低的社会危害性,他们应该受到社会的更多包容,且更应该重新回归并再次融入社会。同时,数据反映出女性社区矫正人员的逐利特性,从事经济类犯罪的高占比也映射出其畸形的就业观与价值观。
4. 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困境的原因分析
4.1. 女性社区矫正人员自身缺陷的阻碍
女性社区矫正人员自身在心理上的缺陷以及工作能力上的不足是造成其就业困难的首要原因。自卑感、罪恶感等心理障碍导致其在就业过程中的自我贬低以及信心不足,较低的文化程度以及从业技能的缺乏导致其在择业时的易受挫。
4.1.1. 女性社区矫正人员负面心理的影响
大多数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不仅面临着家庭、社会对其的失望和歧视,而且女性社区矫正人员普遍比男性更敏感,在“镜中我”的影响下,她们出现了自我评价低、自我认同感差等负面认知表现,也存在着自我否定下的自卑情绪、封闭内心、畏惧社交等心理障碍问题,导致其继续参与社会就业时信心与勇气的不足。
4.1.2. 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就业认知的偏差
认知行为理论认为认知是主体在事件发生时情绪及行为选择的决定中介,女性社区矫正人员错误的价值观认知是导致其走上犯罪的主要原因,也是其参与经济类犯罪的直接因素。在女性主义意识觉醒的当下,例如文化程度有限、家庭经济水平较低等现实性因素造成女性社区矫正人员意识本身的发展与自身现实条件的不相匹配,部分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存在认为能挣大钱就是成功、能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就是成功等非理性的就业认知[8]。这种非理性就业认知促使其出现经济类犯罪等违法行为,也是其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错误就业取向导致就业难的主要原因。
4.1.3. 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就业能力的不足
女性社区矫正人员普遍存在的较低文化程度问题,造成其在择业过程中自动规避需要一定知识文化水平的工作,导致其就业选择进一步缩窄。在文化程度以外,技能的掌握也是重要的就业支撑,但在此方面,女性社区矫正人员也表现出相对劣势。而对于大多数缺乏文化水平的社区矫正人员而言,低门槛、低审核制度的体力劳动往往是首要选择,但对于在体能方面处于劣势的女性社区矫正对象,体力劳动的高体能就业要求反而会将其中大多数拦在了门槛之外,这也是女性社区矫正人员相对于男性群体再就业率更低的部分原因。
4.2. 社会对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存在负面标签
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着对于社区矫正人员认识不足的问题,有着很明显的群体偏见。社会中大多数人很少去区分犯罪人员的涉案类型,而是以重大危害类罪犯的普遍印象去统一定义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员,认定所有犯罪人员都是具有严重心理问题以及极高危险性的,女性社区矫正人员也被贴上这些负面标签,从而造成其在择业就业过程中的不平等地位和受歧视现象。
4.2.1. 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原属行业的回归困难
对于涉案前便有稳定工作的女性社区矫正人员,之前便已经熟练掌握相关的从业技能,这种情况下原属行业的重新回归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工作回归往往是艰难的,它受着多个层面的影响。在法律层面,虽然《社区矫正法》强调要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权益,但仍有许多其他法律条款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从业资格做出了相应限制。例如《法官法》第十三条、《警察法》第二十六条、《检察官法》第十三条、《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都明确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人民警察、检察官、公务员等职务;《律师法》第七条、《拍卖法》第十五条、《教师法》第十四条、《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等也有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从业资格或丧失从业资格;此外《会计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也有针对犯罪人员相应的限制类条款。而在行业层面上,许多涉及到工作领域基本伦理原则的犯罪行为也是被行业整体所不接受、不谅解的。例如财务工作者的公款贪污行为,儿童领域工作者的伤害、猥亵、性侵行为等,有过此类与工作领域相关犯罪行为的人员也是难以回归原属行业的。
4.2.2. 前科报告义务与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就业需求的矛盾
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并不缺乏正常的就业渠道,真正缺乏的是在前科报告制度下知晓其受过刑事处罚后仍选择录用的用人单位就业渠道。虽然前科报告制度本意在于保护用人单位权益,但在实践中却加剧了社会对矫正人员的标签化和歧视行为。前科报告义务即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而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便要求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在就业时向用人单位如实汇报自己的受处罚情况,但由于部分用人单位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负面标签与认知偏见,过度紧张女性社区矫正人员未来在工作中的表现,犯罪前科便在这种歧视下成为用人单位拒绝雇佣的普遍理由。同时,部分用人单位因为缺乏隐私保护意识,将社区矫正人员的过往经历泄漏给与招聘工作无关的他人,造成或加剧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在工作环境中的被疏离及受歧视问题,为女性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处境雪上加霜。
4.2.3. 女性社区矫正人员自主创业难度较大
对于部分文化水平较高或自主意识较强的女性社区矫正人员而言,在面临就业难题下,选择自主创业无疑是一条积极出路。自主创业不仅可以直接规避求职招聘及工作环境中的歧视行为,而且更符合涉嫌经济类犯罪的女性社区矫正人员普遍具有的女性主义意识觉醒思维。然而,在现实环境下,女性社区矫正人员普遍缺乏原始创业资本,更加依赖于银行等投资机构的借贷支持。虽然我国法律没有针对受过刑事处罚案件的人员不能办理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也没有要求矫正人员贷款时主动告知前科情况。但在实际借贷过程中银行虽然不能通过司法机关调取用户犯罪记录,但仍存在运用大数据手段对用户进行背景调查的情况。而银行的贷款审核制度在面对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员时表现得尤为严苛,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往往难以申报下贷款用以自主创业的启动资金。
5. 促进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就业的对策建议
虽然社会对矫正人员的负面标签及歧视心态是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就业难的主要原因,且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矫正工作其实早已被注意到,也已采取了让矫正人员参与社区建设、志愿服务等积极的形象改善行动。但这样的社会标签摘除并非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的工作积累。而对于目前的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在就业上的难题,需要开展一些更为实际具体的工作行动及拓展内容。
5.1. 推进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立
保留前科与社区矫正两者间存在着功能重复,社区矫正的工作逻辑是通过为轻微危害的犯罪人员提供相应的矫正服务,以矫正其非理性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从而降低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的可能性;而保留前科的合理性则是预防有前科人员的再犯。那么对社区矫正人员采用同等的前科保留策略,既蕴含着对社区矫正工作功能的质疑,也潜藏着对接受社区矫正工作的改造人员的不信任和不平等。同时,两者更为突出的逻辑矛盾在于,社区矫正强调促进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但前科保留反而对此目标产生了明显的消极影响。
前科消灭是指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其不利益状态消失,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11]。目前我国前科消灭制度还处于地方性探索阶段,而且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领域。从目前的探索结果来看,前科消灭制度在推进未成年人犯罪群体的社会回归上有着积极意义,随着我国刑事案件犯罪结构的改变,前科消灭制度的扩展和推广将优化我国轻微犯罪治理模式。特别是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背景下,结合矫正过程中受矫正人员的表现,对其犯罪心理和再犯风险进行相应评估,为消灭前科提供参考,既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人员的顺利回归社会,也是我国司法治理模式相互联动机制的完善推进。
5.2. 开展针对性的就业认知矫正
目前社区矫正针对矫正人员的认知心理矫正服务仅停留在犯罪心理、法律意识等基础层面,还未完全意识到矫正人员犯罪是来源于多层面的非理性信念。从经济类犯罪在女性社区矫正人员所犯罪行中的占比大领先可见,女性社区矫正人员犯罪的一大原因在于错误的价值观和就业观,同时畸态的女性意识觉醒也是近年来女性群体犯罪的一大主导要素。针对这些非理性信念和错误认知进行矫正,是推进女性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就业和社会融入所需采取的必要行动。这便需要社区矫正中融入更深层的社会工作理论和心理学知识,引入更全面的认知行为治疗手段。
5.3. 提供个别化的就业协助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近年来的全面推进和发展,早期行政化的矫正工作已逐步被更加注重矫正人员心理问题及个体发展的矫正社会工作所替代,在针对矫正人员的就业服务上各地社区矫正机构也已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但就目前采取的就业服务明显可见其仍存在指标化、同质化的特点,课堂式就业培训、讲座式就业指导仍是主要形式,以签到打卡、就业数据为唯一评估标准的问题仍然存在,缺乏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能力评估和个别化的就业协助。从数据上来看,女性社区矫正人员的文化程度是参差的,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也是不尽相同的,同质化的就业服务反而会催生其对社区矫正的不满与厌倦,影响矫正工作的后续推进。
5.4. 链接社会公益慈善资源
我国《社区矫正法》中规定“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但这并不能完全减轻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在一般企业中的就业难题,而更具有社会福利精神的社会企业相对来说更容易接受国家政策的引导。鼓励一般企业向社会企业的转型,推动社区矫正人员与社会企业的链接,鼓励社会企业招纳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工作,更容易解决女性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难题。同时,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具备公益资源的社会组织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关注也将有利于矫正人员的社会融入。促进这些掌握公益慈善资源的社会组织与女性社区矫正人员之间的合作和投资,不仅能够解决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创业难的问题,成功的社区矫正人员也因此更容易回馈慈善工作,进而推进慈善投资进入再循环状态。
6. 总结与反思
将女性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问题单独讨论并非只是受近年来女性主义觉醒思潮影响下的选择,为女性社区矫正人员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也是在弥补女性群体犯罪后面临受到社会更低包容度的境况。同时能够从女性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类型、危害程度上看出明显区别于男性犯罪群体的特征。她们的“逐利性”犯罪趋势,说明就业问题在影响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因素中是位于重要之处的。而在此问题上,社区矫正从业人员不仅要将精力放在改善社会标签化的负面影响,女性社区矫正人员自身缺陷的弥补也是工作的重点,向着更具现实性、可行性的服务内容发展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未来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