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领导人围绕“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曾在不同场合指出“做好家庭工作,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以小家庭的和谐共建大社会的和谐,形成家家幸福安康的生动局面”[1]。“团结带领妇女建功新时代,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2]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之中的地位与作用古今中外都有不少精辟的论述。进入新时代,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更加至关重要。202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长期研究女性经济价值的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克劳迪娅·戈尔丁(Claudia·Goldin),其研究重点强调女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女性家庭地位是女性地位的重要体现之一。而女性在家庭中的决策赋权程度是衡量其家庭地位的标志性指标。家庭决策权主要是指家庭成员在处理和应对家庭主要事务方面的话语权[3]。女性家庭决策赋权程度是指女性在家庭内部决策中所拥有的决策权大小以及占比[4]。女性家庭决策赋权程度越高表明妻子的家庭地位越高,往往更有助于发挥女性在家庭建设、家庭教育及家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女性家庭贡献度通常会更高。因此,女性家庭决策赋权程度与其家庭经济贡献度相互影响,值得关注。这一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 我国女性家庭决策赋权的法律保障与政策支持
201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指出,中国男女受教育差距明显缩小,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和硕士研究生在校生中女生比例分别为52.1%和51.6%;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得到保障,2013年全国女性就业占就业总数的45%。随着女性参与劳动市场的程度加深以及女性受教育水平逐步提高,中国婚姻家庭中的性别平等状况明显改善。白皮书显示,夫妻共同决策家庭事务已成为趋势,70%以上的妇女参与家庭重大事务决策。家庭内部的女性赋权改变了中国传统“男性主导”的家庭决策模式,家庭的决策主体及其偏好、特征日益多元化,家庭决策模式由“男性主导”向“男女共商”、“女性主导”发展。“她”力量日益崛起、中国女性在家庭日常事务决策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女性在家庭中的决策权和话语权不断提高,女性赋权理念不断深入发展。
在我国,女性在家庭决策中的赋权得到了法律层面的保障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并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该法律涵盖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的权益,体现了国家对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特别是在婚姻家庭领域,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此外,法律还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护,确保妇女在家庭决策中具有平等的权利。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进一步提出了增强家庭功能、提升家庭发展能力的目标,强调构建支持家庭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以促进妇女在家庭决策中的赋权。纲要中提出,要通过税收、住房、育儿假、普惠托育、养老、家政、家庭教育、婚姻家庭辅导等各方面推动支持家庭发展和生育养育教育的法律政策和公共服务。
此外,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明确了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等主体的责任,为家庭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促进了女性在家庭决策中的作用。
这些政策法规的完善和发展,不仅为妇女参与家庭决策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而且有助于推动形成更加平等、和谐、尊重个体的家庭环境。
3. 新时代女性家庭决策赋权研究进展及其与家庭经济贡献度现状调查
3.1. 女性家庭决策赋权研究进展
赋权(Empowerment)一词是在20世纪60年代由国际社会工作者和学者提出,最初带有明显的慈善色彩,是对弱势群体自上而下的帮扶。20世纪8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女权主义者为广大女性的社会弱势地位抗争,借鉴适用于边缘群体的赋权概念,提出女性在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除生存以外女性还必须实现经济独立,即女性赋权。可以看出,女性赋权的定义从一开始就包含经济层面。到20世纪90年代,国际社会已普遍认可女性赋权的内涵,即是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等宏观层面和个人层面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给予女性平等的权利和支持,使其可以进行自由选择、自主决策。女性家庭决策赋权则是从家庭视角及个人发展层面给女性以权利和力量,使其能够自主地从自身利益角度做出决定,并可以为自己的决定负责。2012年12月进入新时代以来,从中国知网搜索“女性家庭决策”这一主题的文章达100余篇,我国学者不断推动着女性家庭决策赋权的研究。比如周彩提出,家庭决策权应该从重大家庭事务中话语权的高低来体现,如家庭盖房买房,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大型生产工具、贷款与投资等[5]。王宇和左停认为,家庭决策权应该从重大家庭事务中话语权的高低来体现,如家庭盖房买房,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大型生产工具、贷款与投资等[6]。陈秋月和董晓林将女性家庭决策赋权程度定义为女性在家庭内部决策中所拥有的决策权大小以及占比,指出衡量女性家庭决策赋权程度时,主要源于4个具体问题:“家用支出分配由谁说了算?储蓄、投资、保险由谁说了算?买房子由谁说了算?买高价格的消费品(如冰箱、空调、成套家具)由谁说了算?”及“子女管教由谁说了算?”。还有学者探讨女性家庭决策赋权与家庭财富[7]或金融资产配置问题[8]。
本文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获取一手信息,辅助采用个别访谈法重点了解部分女性家庭决策赋权的情况。上述研究均为本文的研究特别是调查问卷的设计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3.2. 问卷访谈基本情况
2020年7月、2023年8月在北京、湖南、陕西和甘肃四个地区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发放调查问卷,共收回问卷600份,本文设定的研究对象为已婚女性,故剔除男性回答的问卷及未婚女性填写的问卷,共收回有效问卷587份,有效率达97.8%。从年龄分布上,20至30岁占35.27%、31至55岁占49.23%、56岁及以上占15.5%。从学历看,专科、大学本科及以上的占52.3%,初中或高中学历占38.67%,小学或以下文化的为9.03%。城乡居住方面,省会或地级城市居住在占30.1%,县域城镇居住的为45.2%,农村居住的占24.7%。从业情况分布上,在企事业单位等正规就业的占52.47%,自由职业的占8%,全职家庭主妇占10.06%,创业的占29.47%,其中传统线下经营模式创业占12.44%,传统线下+线上营销相结合的创业模式占10.22%,电商、直播、微商等新业态创业占6.81%。具体见表1。
Table 1. Basic information of interviewees
表1. 被访谈者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
具体类别 |
人数 |
百分比 |
年龄 |
20~30岁 |
207 |
35.27% |
31~55岁 |
289 |
49.23% |
56岁及以上 |
91 |
15.5% |
学历 |
专科、本科及以上 |
307 |
52.3% |
初中或高中 |
227 |
38.67% |
小学或以下 |
53 |
9.03% |
居住地 |
省会或地级城市 |
177 |
30.1% |
县域城镇 |
265 |
45.2% |
农村 |
145 |
24.7% |
从业情况 |
企事业单位就业 |
308 |
52.47% |
自主创业 |
传统线下创业 |
173 |
73 |
29.47% |
12.44% |
线下 + 线上 |
60 |
10.22% |
线上新业态 |
40 |
6.81% |
自由职业 |
47 |
8% |
全职家庭主妇 |
59 |
10.06% |
3.3. 新时代女性家庭决策赋权现状调查
3.3.1. 大部分被调研女性掌管家庭财政大权
从587份已婚女性填写的问卷看,针对“你家财政大权由谁掌管”这一问题,65.24%的女性回答“由女方掌管”,回答“男女双方共同掌管”的占22.49%,仅12.27%回答“由男方掌管”。可见在北京、湖南、陕西和甘肃四省被调研的大部分女性掌管着家庭财政大权,反映了家庭成员对女性的尊重和信任,也意味着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和角色被充分认可。
3.3.2. 家庭事务决策中充分体现了女性的参与和话语权
在回答“你认为你的家庭在主要家庭事务决策上的模式”时,一半以上(51.28%)的女性回答“男女双方共同商议”,31.69%的女性回答“女方主导”,仅17.03%的女性回答“男方主导”。由此,可见女性在家庭主要事务决策中具有很高的参与度,拥有较高的家庭话语权。
3.3.3. 在具体的家庭事务上女性与男性的决策程度表现不一
本文进一步在“家庭日常开销支出”“买房或购置家用大件物品”“生育孩子或赡养老人方面”和“家庭金融资产和保险配置方面”提问家庭的主要决策者,来进一步了解女性在具体家庭事务的决策程度。其中,在家庭日常开销支出的主要决策者上,68.26%回答是女方,21.31%回答是男女共同决策,仅10.43%回答是男方。在生育子女或赡养老人方面,男女共同决策的占52.18%,女方决策的占25.18%,男方决策的占22.64%。在买房或购置家用大件物品方面,回答“男方主要决策”“男女共同决策”和“女方主要决策”的分别占42.41%、41.75%、15.84%。在家庭实物投资、金融资产和保险配置决策方面,回答“女方主要决策”“男方主要决策”和“男女共同决策”的分别占58.09%、22.83%、19.08%。
3.4. 新时代女性家庭经济贡献度调查
家庭经济贡献度是指家庭成员在经济上的贡献份额,它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考量和计算。目前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开展研究的不多,中国知网关于女性家庭经济贡献度的研究文章不过十篇。本文从经济学视角界定女性家庭经济贡献度,是指女性成员对家庭经济上的所有贡献份额,包括家庭显性贡献度和家庭隐性贡献度。其中,女性家庭显性贡献度可以用女性成员个人年收入占其家庭年收入的比重是否大于50%来反映。为区分出家庭男女成员的显性贡献度情况,将“女性成员个人年收入占其家庭年收入的比重”这个指标大于50%、约等于50%或小于50%的情况分别表示为女性家庭显性贡献度更大、与男性显性贡献度相当或女性家庭显性贡献度更小。而女性家庭隐性贡献通常是指女性在家庭建设中所从事的非直接增加家庭收入的活动从而为家庭做出的所有贡献,包括女性从事的家庭劳务、对子女进行的陪伴教育等。本文的问卷调查主要基于以上两个层面、三项指标展开。
3.4.1. 女性的家庭显性贡献度不亚于男性
调查显示,在587份问卷中,40.93%的人选择“女性成员个人年收入占其家庭年收入的份额大于50%”,20.51%的人选择“女性成员个人年收入占其家庭年收入的份额相当于50%”,这两项表明60%以上的女性家庭显性贡献度不亚于男性,她们在家庭生活和家庭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半边天的作用;其余38.56%的男性家庭显性贡献度更大。
3.4.2. 女性的隐性家庭贡献度不容忽视且需要被高度认可和重新审视
之所以被称为隐性家庭贡献是由于女性的这些付出事实上是客观存在的,但实际生活中往往难以量化不便于统计、且容易被忽略,常常出现女性的这些隐性贡献被视而不见而引发一些不公平待遇的现象。调查中,被问及“家庭中谁主要承担家务劳动”时,回答女性的占33.91%,男性占18.06%,男女双方共同承担的占20.45%,此外选择“父母长辈承担”的占19.26%,选择“家政或月嫂”的占5.97%,选择“扫地机器人、智能洗碗机等智能机器人”的约2.35%。由此可见,更多的女性在家庭家务劳动付出得更多,调查中进一步了解到她们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在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关于“陪伴和教育孩子”这一问题,47.54%的女性主要负责,26.41%的男性主要负责,22.83%的情况是由男女双方共同负责,还有3.22%是由父母长辈代劳。可见大部分家庭中仍然是女性主要承担着孩子的教育陪伴责任。因此,女性家庭陷性贡献不能忽视,鉴于其中一部分女性除在承担着家务劳动、孩子的家庭教育等任务外,还在从事着各自的工作或创业活动,她们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需要很好地平衡工作—家庭之间的关系,因此,从家庭层面,特别需要家庭中国男性或其父母长辈充分认可女性为家庭的所有付出,尤其是不容易计量的隐性贡献与付出。
4. 新时代女性家庭决策赋权与其家庭经济贡献度关系分析
本文基于调查问卷数据、进行卡方分析,进一步探讨女性家庭决策赋权与其家庭经济贡献度的关系。
4.1. 女性家庭财政大权及家庭事务决策程度对家庭显性经济贡献度影响不同
首先,对女性财政大权掌握情况与家庭显性经济贡献度做卡方分析,结果显示,P = 0.442 > 0.05,接受原假设,即女性掌握财政大权的权限不同,与家庭显性经济贡献度没有明显差异,这说明女性掌握家庭财政大权,不一定必然能够显著增加家庭收入从而提高家庭显性经济贡献度。接着,对女性家庭事务决策程度与家庭显性经济贡献度做卡方分析,结果显示,P = 0.001 < 0.05,拒绝原假设,说明女性家庭事务决策程度不同,与家庭显性经济贡献度存在显著的差异,即女性家庭事务决策程度越大,家庭显性经济贡献度越大。原因可能在于女性在买房或实物投资、金融投资等方面有较大主导性决策权的话,存在获得投资收益的机会从而有助于增加非工资性收入,有助于促进家庭收入增长、提高家庭经济水平。
4.2. 女性家庭财政大权及家庭事务决策程度与家庭隐性经济贡献度总体相关
运用调查问卷数据,对女性家庭财政大权分别与家务劳动和家庭教育投入进行卡方检验,结果表明女性越拥有家庭财政大权,越容易从事家务劳动(P = 0.036 < 0.05,拒绝原假设);并且女性家庭财政权限越高,越易于对孩子进行陪伴和家庭教育(P = 0.018 < 0.05,拒绝原假设)。进一步对女性家庭事务决策程度分别与家务劳动和家庭教育投入进行卡方检验,结果表明,女性家庭事务决策程度越高,越倾向于投入于家庭教育(P = 0.0065 < 0.05,拒绝原假设)。同时却发现,女性家庭事务决策程度越高,越倾向于减少家务劳动(P = 0.43 > 0.05,接受原假设)。
5. 结论与建议
5.1. 研究结论
综合上述北京、湖南、陕西和甘肃四省的587份调研问卷数据和卡方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北京、湖南、陕西和甘肃四省被调研女性的家庭决策赋权程度普遍较高。首先,高达65.24%的女性掌握着家庭财政大权,且有22.49%的女性与配偶共同掌管家庭财政,表明这些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接着,在家庭主要事务决策上,夫妻双方共同协调及女性主导决策的分别占51.28%、31.69%,说明女性在家庭事务决策中具有较强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同时表明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拥有较高的对家庭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力。
第二,北京、湖南、陕西和甘肃四省被调研女性不仅具有较大的家庭显性经济贡献度,而且在对家务劳动、家庭教育等隐性经济贡献上都表现出较多的付出和投入。
第三,进一步分析发现,北京、湖南、陕西和甘肃四省被调研女性家庭决策赋权程度与其家庭经济贡献度的关系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其中,女性家庭财政权限不同与其家庭显性经济贡献度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差异,但与其家庭隐性经济贡献度之间存在显著的关系,比如女性掌管家庭财政大权,则她们更易于在家务劳务和家庭教育等方面投入,有利于提高其家庭隐性经济贡献度。此外,女性家庭事务决策程度与其家庭显性经济贡献度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但与其家庭隐性经济贡献度之间存在的关系不一,具体表现在女性家庭事务决策程度不同与家庭教育投入存在明显的差异,而与家务劳动投入却没有明显联系。
5.2. 建议与展望
一是,继续从家庭和社会视角提高女性家庭决策赋权程度,切实推进女性家庭地位、社会地位的提升,构建协调互进的两性关系和友好型“女性—家庭—社会”互动关系。
二是,不断履行和践行保障与促进女性发展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于女性创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家庭条件,继续推进女性就业创业、提升女性的就业竞争力,提高女性家庭经济显性贡献和隐性贡献。
三是,不断创新机制,促进女性家庭隐性贡献的显性化,在全社会范围研究将女性家务劳动和家庭教育投入量化及统计的标准和指标体系,全方位提高女性的家庭经济贡献度。
本研究还存在一定不足,比如从年龄、受教育程度、城乡差异及就业情况等角度进一步探讨女性家庭决策赋权程度与其家庭贡献度的关系,将具有更重要的研究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
基金项目
本文是中华女子学院2021年度校级科研课题“新时代女性家庭决策赋权及其家庭经济贡献度研究(课题编号:KY2021-0304)”和中华女子学院2022年度青年教师科研创新专项重大课题“共同富裕目标下数字经济赋能农村女性创业的影响因素、成功模式与问题探究(课题编号:2022QN010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