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数字经济时代,人们的工作模式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革新,使劳动更加灵活高效,并催生了更为丰富的精神和物质财富。随着数据成为核心驱动力,数字技术已深度融入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速数字经济发展,推动其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并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1]。这种背景下,劳动范畴和商品形态正经历深刻变革,数字劳动作为一种新兴形态,正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显示,已有85篇关于“数字劳动价值创造”的学术期刊论文,其中79篇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探讨了剩余价值、数字劳动关系、价值创造与分配等议题。
深入剖析数字经济时代的价值创造机制及其对经济各领域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数字资本家利用技术提升劳动生产率,获取更多剩余价值,而这一过程也揭示了资本本身的矛盾——追求劳动时间最短化同时将其作为财富的唯一衡量标准。在数字劳动中,劳动者超出必要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加剧了财富不平等,加深了劳动者对数字资本主义体系的依赖。因此,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对数字劳动价值创造的研究仍具深远意义,本文旨在揭示数字化背景下劳动的本质和价值形成过程,为构建更公平合理的经济秩序提供理论支撑。
2. 数字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分析
在数字劳动领域中,可以区分为“活劳动”和“死劳动”。“活劳动”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所付出脑力和体力的消耗,是劳动者在生产商品时进行的有意识的、有目的的活动。在数字劳动领域中,“活劳动”形式多样,涵盖了数据科学家、软件工程师、网络内容创作者等在互联网和数字平台上从事的创造性活动,如编程、深度数据分析以及独特的内容创作等。这些活动直接参与数字产品的生产与价值创造过程。“死劳动”则指已完成的代码库、数据库以及丰富的数字内容(如电子书、音乐作品、视频素材等)。这些劳动成果尽管不再需要持续的直接活劳动投入,但其所蕴含的价值依然显著,并且易于复制、分发、使用和消费。
在数字劳动领域,劳动者利用大数据、分布式计算和AI等尖端技术,通过个人的活劳动处理互联网用户生成的海量数据信息,宠儿生产出具有价值的数字产品。这些产品经过市场营销交换,最后被发布广告的单位或生产厂商所购买,为数字资本家带来了显著的超额剩余价值[2]。尽管数字技术能够显著提升生产效率并释放“乘数效应”,但是它并非是创造剩余价值的来源。任何先进技术都只是劳动能力的扩展和延伸,真正创造剩余价值的根源在于现实中的人及其应用和研发技术的劳动能力[3]。技术是死的,而劳动是活的。换言之,数字技术能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但是这种转化离不开数字劳动者的“活劳动”中介作用。在价值创造的过程中,劳动力与生产资料二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劳动者无法脱离生产资料单独创造价值,同样,生产资料在没有劳动者的情况下也无法发挥作用。劳动资料不能独立转变为产品,只有在劳动者的操作下才能发挥其效用。进一步说,生产资料自身并不创造价值,而是实现了原有价值的转移。无论是物化劳动的产物还是其他形式的生产资料,都遵循这一规律。它们的价值转移依赖于活劳动的能动性,只有在活劳动的作用下,这些生产资料的价值才能在产品中得以体现。最终,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在生产过程中,活劳动不仅让生产资料的价值得以流转,更通过其创造性的劳动为产品注入了新的价值。因此,一个基本事实始终未变:数字劳动者的“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源泉。总之,当数字技术被数字资本家采用,它便成为数字资本家攫取剩余价值的得力助手,数字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并未回馈给他们自身,反而被数字资本家掠夺。数字资本家通过私人占有数字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满足数字资本的增殖需求,促进数字资本的加速积累,进一步稳固了数字资本主义的统治秩序。
3. 不同类型平台的数字劳动创造价值研究
3.1. 多渠道平台剩余价值创造
多渠道数字平台通过网页、app、社交媒体等不同渠道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这类平台借助大数据、AI等技术手段,对海量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精准分析,实现了用户精准画像和个性化推荐,从而创造剩余价值[4]。具体而言,在社交媒体平台如推特(Twitter)、抖音和新浪微博中,数字劳动者能够对生成的数据信息进行复杂化加工处理,生产一定的数字商品,并将其出售给发布和制作广告的单位或生产厂商,促进社交型数字商品的广泛流通,实现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同时,平台通过多维度数据分析,不断优化用户体验和运营模式,提高用户粘性和转化率,进一步增加了剩余价值的创造[5]。这些平台依托数字劳动者的直接劳动,以及用户的间接劳动,共同创造出剩余价值。数字劳动者通过设计、开发、运营等工作为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和内容生产;而用户则通过参与平台活动、贡献内容等方式,为平台创造价值。平台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等方式,实现剩余价值的最大化。
3.2. 工业平台
马克思[6]指出:“只有直接转化为资本的劳动,也就是说,只有使可变资本成为可变的量,因而使整个资本等于整个资本加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的”,并且“劳动的生产性在于劳动资料作为资本同劳动相对立”,工业平台通过数字化手段对传统工业生产过程进行改革,实现生产过程的智能化和自动化。首先,这类平台主要依赖数字劳动者的直接劳动,通过设计、开发、维护等工作,为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数字劳动的过程涵盖生产软件、硬件系统、设备、开发工具和应用程序等,这些直接创造价值的成果。
其次,平台通过优化生产过程、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等方式,实现剩余价值的创造。同时,工业平台还能够收集和分析生产过程中的数据,为企业提供决策支持,进一步增加剩余价值的创造[7]。具体而言,工业互联网平台作为新工业体系的“智慧大脑”,为数字劳动提供了一个高效、便捷的环境。依托于其强大的数据处理引擎、开放式的开发工具环境以及模块化的工业知识微服务,工业互联网平台能够有效地推动工业智能化应用的迅速开发和布局实施。经过不断迭代升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不仅继承了传统工业云平台的优势,还增加了制造能力开放、知识经验复用与第三方开发者集聚的功能,构建了一个海量开放应用与工业用户之间紧密互动的生态体系,双方在这个生态体系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进一步促进数字劳动的价值创造。
最后,工业平台可以与其它主体协同作用,进一步完成剩余价值的创造。作为新工业体系的“操作系统”,工业互联网平台为数字劳动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工作环境。它依托强大的数据处理引擎、开放的开发环境工具和组件化的工业知识微服务,支持工业智能化应用的快速开发与部署。工业互联网平台将传统工业云平台的迭代升级,叠加了制造能力开放、知识经验复用与第三方开发者集聚的功能,形成海量开放应用与工业用户之间相互促进、双向迭代的生态体系,进一步促进数字劳动的价值创造。
4. 数字劳动价值创造所面临的挑战
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数字劳动作为一种新兴的劳动形态,其在社会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数字劳动价值创造的过程中,如何合理地进行价值分配以确保数字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数字生产资料的垄断现象凸显了数字劳动领域的特点[8]。数字劳动的核心生产资料,如数字技术、数字平台和数字媒介,通常由私有企业、数字企业自主研发和创造。这些生产资料的私有化导致了资本化和垄断问题的出现。数字资本家通过搭建和运营数字平台,如社交媒体、在线购物、共享经济平台等,吸引了大量的数字劳动者和用户,这些数字劳动者在平台上进行内容创作、产品推广、服务提供等劳动活动,但往往无法获得与其劳动价值相当的报酬。数字资本家利用算法、数据分析等手段,精准掌握用户的偏好和需求,从而控制数字劳动者的劳动内容、形式和报酬,实现了对其的剥削。举例来说,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催生了一批重要的互联网企业,如谷歌(Google)、脸书(Facebook)、阿里巴巴和腾讯等。这些企业依托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手段,迅速成为市场经济中重要新生力量,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在这个过程中,数字资本家逐渐形成了对数字产业和技术的控制权。他们通过拥有数字平台、掌握核心技术和海量数据,实现了对市场的主导和垄断。这种新的垄断模式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和创新,也加剧了数字劳动者和用户的剥削和压迫。
其次,在雇佣与非雇佣关系中,劳动者价值分配的问题成为一个显著的议题[9]。在雇佣关系中,数字劳动者不仅需要遵守规定的工作时间,还往往在工作时间之外投入额外的精力和时间来提升个人技能,而资本家则可能利用隐形的方法迫使员工加班,进一步强化了这种现象。除了规定的工作时间外,数字化劳动者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往往不得不牺牲原本用于休息和娱乐的时间,以专注于更为专业化的劳动,以提升技能或完成工作任务。根据《中国睡眠研究报告2024》,不同程度互联网涉入职业群体每晚平均睡眠时长在8小时及以上的比例均低于50%。对比来看,高互联网涉入职业群体的短时间睡眠(6小时及以下)比例较高、长时间睡眠(10小时及以上)比例较低[10],这突显了雇佣关系下数字劳动者对工作的高度投入。
第一,资本家通常会延长数字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以满足紧迫的项目要求或追求更高的个人绩效。这种需求的背后,是资本家对效率和利润的不断追求。因此,数字劳动者往往发现自己需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继续投身于工作之中。这种延长劳动时间的方式可能是显性地加班,也可能是隐性地在家办公。
第二,资本家提高了数字劳动的强度,数字劳动通常要求高强度脑力劳动和注意力集中,这无疑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消耗更多精力。同时,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迫使数字劳动者不断学习新技能、适应新环境,这也进一步增加了他们的劳动强度。
第三,数字劳动者面临着工作和生活之间界限模糊的挑战。他们必须保持工作与生活的高度连通,这使得两者之间的分隔变得愈发困难。数字劳动者即使在享受家庭时光或休息时间,工作相关的信息和任务仍然像无形的枷锁一样困扰着他们,难以解脱。
在非雇佣关系的数字劳动领域,存在着一群特殊的劳动者——无偿劳动者。他们通过劳动产生的数据信息,为互联网平台上的资本家创造了巨大的价值。然而,他们的努力往往并未获得相应的报酬。这一现象揭示了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更为隐蔽的剥削关系。
马克思主义理论深刻地指出,剥削的本质在于一方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无偿地占有另一方的剩余劳动及其产品[11]。在非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没有直接签订雇佣合同,但资本家却可能通过操控数字平台、数据和算法等手段间接剥削劳动者的剩余劳动[12]。
第一,资本家对数据和信息的剥削表现为数字劳动者在平台上生成的数据和信息,如浏览记录、搜索记录、购买记录等,通常被平台公司无偿占有和利用。这些数据和信息被用于优化广告推送、提升用户体验等,为平台公司创造了巨大的商业价值。然而,劳动者并未从中获得相应的报酬。此外,平台公司还可能将这些数据和信息出售给第三方,进一步加剧了劳动者的剥削。
第二,资本家对劳动成果的剥削体现在数字劳动者在平台上创作的内容,如文章、视频、图片等,往往被平台公司无偿占有和使用。平台公司可以通过这些内容吸引更多的用户,提升平台的流量和影响力,进而实现商业变现。然而,劳动者并未从中获得合理的报酬或版权收益。例如在线教育者通过数字平台提供课程和教学服务,但他们的课程往往被平台无偿地提供给用户,或者用户只需支付较低的费用即可获得。尽管教育者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制作和更新课程,但他们往往无法从平台获得足够的收入来覆盖他们的劳动成本。
第三,资本家对劳动时间的剥削表现为,尽管不存在雇佣关系,但数字劳动者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维护和更新自己的内容或服务。这些时间成本往往被平台公司忽视,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例如,自由职业者通过数字平台接受项目或任务,但由于竞争激烈,他们通常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确保项目的完成质量和速度。这种额外的劳动时间往往不被平台公司所认可或补偿。
第四,非雇佣关系中,数字劳动者往往缺乏组织保障和权益保护。他们可能无法享受到传统雇佣关系中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法律保护等。这种剥削形式体现了数字劳动者在权益保障方面的脆弱性。由于他们与平台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因此他们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权益保障和支持。
最后,数字劳动的分配问题涉及到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问题。数字劳动机器作为新的劳动工具,其智能化、自动化程度不断提高,使得传统劳动中的体力劳动逐渐被机器取代。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的主体性被削弱。相反,随着数字技术的深入应用,人的智力、创造力等主体性因素在劳动中的地位愈发凸显。人们需要运用自己的智慧和创造力,与数字劳动机器进行交互,共同创造数字化产品。与此同时,数字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数字化异化问题,劳动者往往无法直接感知和掌控自己的劳动成果,因此劳动被异化,劳动者的收入被资本家剥削。在数字时代,虽然劳动的形式和技术手段发生了变化,但劳动的本质——人类通过有目的的活动改造自然并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依然不变。我们需要清晰界定在数字劳动中,哪些活动属于人类的劳动,哪些属于机器的自动化操作。明确机器在劳动中的角色:机器在数字劳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它们始终是人类劳动的工具和手段。应强调机器的使用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不是取代人的主体地位。
5. 数字劳动价值创造带来的机遇
数字劳动价值创造的机遇在当前的数字经济时代尤为显著,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首先,应加强对数字资本的规制,完善数字经济相关法规。一方面,必须持续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加快出台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强化数字经济安全体系建设是防止风险在宏观经济体系中蔓延,提升经济体系稳定性的重要一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党和政府在制度层面和战略层面上都对数字经济给予了高度重视,这是基于党和国家对国际形势的战略判断。社会各界需要理清和调整数字经济发展中数字资本、数字劳动者、数字平台等要素之间的关系,维护广大数字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限制数字资本的无限膨胀,防止其无序扩张,指引数字资本走向正确方向。另一方面,在数字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确保数字劳动者在数字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征程中,必须坚定不移地以人民为中心,将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置于重中之重。制定政策、实施举措及开展行动时,应优先考量是否有利于提升民众的福祉。人民是历史的缔造者,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他们的支持与拥护铸就了国家的繁荣昌盛和文明的绵延不绝。在当今社会,随着智能化、优质化、数字化服务和产品需求的日益增长,确保数字经济特别是数字劳动发展的人民主体地位变得尤为关键。因此,我们必须时刻关注并保障数字劳动者的合法地位,坚决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数字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和支持。
其次,应构建以数据为核心的分配机制,并建立完整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我们应该制定合理的规则来规范数据在分配中的角色,确保数据的价值能够得到充分体现。这一体系应包括明确数据的产权归属、规范数据的流通和交易方式、设定数据收益的合理分配方法,以及制定数据治理的规章制度。通过这样的措施,数据的潜力将得以充分激活,无论是公共数据、企业数据还是个人数据,都能按照明确的授权和确权标准来使用,并从中获得应有的收益。同时,我们还需要不断优化数字劳动的环境,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以促进数字劳动的健康发展,并确保数字劳动者能够公平地参与到价值的分配中。
最后,优化数字劳动平台的设计,加强法律法规的监管。数字劳动平台作为连接劳动者与数字任务的桥梁平台,应该设计得更加人性化,这意味着平台不仅要满足基本的任务分配和完成功能,还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使用体验,减少机器对劳动者主体性的干扰和混淆。例如,可以通过优化界面设计、增加交互反馈等方式,让劳动者更加清晰地感受到自己在劳动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同时,数字劳动平台也应该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确保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滥用或泄露,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数字劳动中的劳动者和机器之间的主体性混淆问题进行规范和监管。例如,可以制定相关的数据保护法规、劳动法规等,明确劳动者和机器在数字劳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数字劳动平台的监管力度,确保平台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 结语
本文旨在探讨四个核心问题:数字劳动是否创造剩余价值,不同类型的数字平台如何创造剩余价值,数字劳动价值创造带来的挑战以及机遇。通过本文深入分析得出结论:数字劳动是活劳动,活劳动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不同类型的数字平台通过数字劳动者的直接劳动和间接劳动共同实现了剩余价值的创造。数字劳动所面临的挑战主要是在分配问题上,不同类型的劳资关系均面临不同程度的剥削。针对这些挑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提高对数字劳动者、信息弱势群体的权利自由保障,限制数字资本家对数据资源的垄断和对数字劳动者的剥削等举措。这一系列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数字劳动关系中的适用性及其应用方法。
基金项目
吉林省高教科研一般课题(JGJX2023D119);吉林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2023年度一般课题(GH23422);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23080408103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