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代以来,随着科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重文抑武”形成的稳定政治环境、“不抑土地兼并”的土地政策改革,使得较为宽松的商业政策得以建立,宋代的商品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经济的发展牵动了传统的社会观念受到冲击,“农本商末”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动摇,从而引起了文化教育的兴盛,促进了社会思想的活跃和观念的更新。在此经济社会繁荣、社会观念进步的时代背景下,女性的社会地位,尤其是法律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本文意图以宋代女性的婚姻缔结特征为切入点,结合现有文献成果,总结相较于前朝的独特性,从而探析宋代女性在婚姻缔结中的法律地位。
Abstract: Since the Song Dynasty, with the further improvement of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the stable political environment formed by “emphasizing literature and suppressing the military”, and the reform of the land policy of “not suppressing land annexation”, which made it possible to establish a more liberal commercial policy, the commodity economy of the Song Dynasty got an unprecedented development. The commercial economy of the Song Dynasty experienced unprecedented developmen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led to the impact of the traditional social concepts, “agriculture-based business” ideological concepts have also been shaken, which led to the prosperity of culture and education, promoting active social thinking and conceptual renewal. Against this background of economic and social prosperity and progress in social concepts, the social status of women, especially their legal status, was greatly improved. This paper intends to tak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women’s marriage contraction in the Song Dynasty as a starting point, combine the results of existing literature, summarize the uniqueness compared with the previous dynasty, and thus explore the legal status of women’s marriage contraction in the Song Dynasty.
1. 婚姻缔结的礼法程序
(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诗经《齐风·南山》中记载,“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1]。古代婚姻缔结的本质是两个家族的利益结合、血脉延续,必须由长辈决定,媒人说合,缺一不可。相较于前朝法律对以父母为主的主婚职责进行严苛的规定,宋代法律在继续维护家长主婚职责的同时,增设了特别条款,如《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取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2],对于“卑幼在外自行定婚”这一情形,若晚辈已完成自行定婚并完婚,此婚姻将被认定为有效;反之,若尚未完婚,那么就必须遵循长辈的安排,不然会遭受杖一百的刑罚。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在一定程度上,晚辈在婚姻缔结方面是具备一定自主性的。与此同时,随着宋代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科举制度的大力推行,女性于婚姻中的地位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一方面,婚姻观念逐渐从以样貌和门第为主要考虑因素,转变为更加注重经济条件和家族地位,“不问阀阅”成为一时之风尚,人们更加看重婚姻双方的情感与意愿,而非仅仅关注家世。另一方面,相亲环节被正式纳入缔结婚姻的程序中。在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同时,男女双方可以先见面相亲,如果互相都对对方不满意,可另寻亲事。这一变化赋予了年轻人在婚姻缔结上一定的自主权,使得婚姻不再是全权由家长说了算。
但是,相同的社会背景下不同阶层女性实际享有的自主程度存在差异。对于下层平民女性,尤其是贫困家庭的女儿,更多只能听从父母的安排。父母可能因经济压力等因素,急于将女儿嫁出以减轻家庭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女性的自主意愿很难得到体现。例如,在灾荒年间,贫困家庭为了生存可能会匆忙将女儿许配给他人,甚至可能出现卖女为婢或为妾的情况,此时所谓的婚姻程序更多是一种形式,女性根本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
(2) 六礼
“六礼”是中国古代婚姻缔结的必经礼仪程序,最早起源于周,且在《礼记》中予有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最初包含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步。到了唐朝时,士庶人的婚礼就开始依照唐制进行简化,将问名并入纳采,将请期并入纳成,从而减六礼为四礼,即纳采、纳吉、纳成(纳征)、亲迎。到了宋朝时期,由于民族融合与经济发展,“六礼”程序难以在民间被完整推行,为了加强教化、进一步推行民众对“六礼”程序的接纳,宋徽宗时期进一步精简了“六礼”程序,令郑居中等人编纂《政和五礼新仪》,合并问名于纳采,合并请期与纳成,简化为纳采、纳吉、纳征、亲迎四礼。到了南宋,朱熹在《朱子家礼》对程序进一步简化,删减了一些在民间难以得到执行的繁琐细节,如问名中的占卜吉凶等,最终保留了纳采、纳征、亲迎三礼,这一简化在民间得到了普遍的推崇与奉行。
虽然“六礼”程序的简化被推崇,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执行不均衡的情况。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文化普及程度高,“六礼”简化后的程序可能更容易被接受和执行。但在边远贫苦地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一些繁琐的旧礼俗仍然保留。比如,在某些山区,当地依然坚持问名中的占卜吉凶等环节,认为这关系到家族的兴衰和婚姻的幸福。此外,在具体操作中,婚礼的筹备和举行往往需要以物质条件为基础,贫困家庭可能无法完全按照简化后的规定程序进行,这也导致了女性在婚姻缔结中的仪式感和受重视程度在不同阶层间存在差异。
2. 婚姻缔结的“厚嫁”之风
(1) 产生背景
厚嫁之风是自唐宋以来社会变革、经济发展在婚姻领域的延续和体现。宋代以来经济飞速发展、文化融合交互,科学水平高速提升,百姓的生活水平较之前代有了巨大的提升。“婚姻不尚阀阅”是这一风气的集中体现,在婚姻的缔结中不再过度看重对方家族过去的辉煌与荣光,更加关注对方当前的社会地位与成就,关注个人的才情与财富。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门第观念”逐渐淡薄,通婚制度逐渐被打破。
(2) 主要特点
宋代盛行厚嫁之风,嫁女儿必须购置丰厚的嫁妆,且这种风气盛行于所有阶级。《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吴和之妻王氏,原来自随田二十三种,以妆奁置田,到四十七种”。“息娘原自随嫁奁田,历年记出租谷六十石”“虞某娶陈氏,得妻家标拨田一百二十亩”[3],可以看到,虽是平民百姓,但陪嫁的奁田也不在少数,至于勋贵之家,更是夸张。《宋史·礼志》中就记载了皇女出嫁嫁妆数倍于彩礼,“公主下降,被选上者即拜为驸马都尉,赐玉带、亲衣、银鞍勒马、百匹彩罗等,与之系亲;又赐办几百万两财银,嫁资之数倍于亲王。”
在这样的社会风气下,形成了“重利轻义”的严重社会问题,婚姻嫁娶主要关注对方的家境与财力,甚至将此作为政治与资本结合的契合点,产生了“榜下捉婿”的荒谬情形,富商豪绅希望以嫁妆为媒介,通过联姻官员从而获取政治便利,许多科举新贵出身贫寒,寒窗苦读考取功名,乐意通过缔结婚姻来获得丰厚奁田,“榜下捉婿”现象在一定程度将女性的婚姻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使婚姻缔结变为一种变相的“等价交换”。但是,事物从来都是具有两面性的,在宋朝盛行厚嫁之风,给社会造成负担的同时,对于出嫁女儿也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益处。首先,女性在夫家的实际地位因丰厚的奁田得以提高。其次,宋代女子对自己的嫁妆享有完全的支配权,虽然奁田并入夫家的财产内,但丈夫不得擅自动用,如果动用妻子的嫁妆,必须经得妻子的同意。当“出妻”或夫死妻改嫁的时候,妻子可以带走自己的随嫁奁田及由嫁资附随的收益,这使得女性在婚姻中获得更多的权利。
3. 婚姻缔结的女性择偶权
在宋代,虽然父母的决定在子女婚姻中居于主导地位,但也并非是完全排除个人意愿。实际上,宋代对于女性自选佳婿体现得更为宽容,如前文中所提到的男女双方可以先见面相亲,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再商定婚姻,又如“卑幼在外自行定婚”且已经完婚的,婚姻仍有效,女子的自主意志在一定程度上被尊重。除此之外,有些仕女子在择偶中呈现出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高尚气节,反而使得其自选佳婿的个人意愿更为受尊重,如北宋著名理学家程颢的女儿就坚持宁缺毋滥从而导致延误了佳期。史载,程颢之女很不平常,自小安静贤淑,志向高洁,对世事的见解远非常人能比,未曾读书习字,便知晓文意,是当时不可多得的贤良女子。父母近十年间为其选择佳偶,未有中意之人,后因母亲去世,为母服丧期间,悲伤劳累,染上重病,次年病逝。也有女子始终不渝选择贤才,坚持自己意愿事例。宋时吏部尚书之女、安人梁氏,其母亲为其选择夫婿,询问女儿意见,皆不满意。母亲又问,她说达官贵人家之子恃才傲物,倚势凌人,并没有寒门子弟高洁的品性[4]。甚至有女子性格娴雅聪慧,喜好读书识字,自觉姿色美丽动人,干脆说道“以不嫁自誓”,父母规劝无用,只能感叹道,哪有女子不嫁人的道理[5]。其叔父程颐在为其作墓志铭时云“颐恨其,不恨其未嫁也”[6],以表达对侄女坚持本心,从一而终的赞赏。
在女性择偶权强化的同时,宋代贞节观念所带来的社会舆论对女性择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对于那些自选佳婿或坚持自己择偶标准的女性,如果未能结成美好的婚姻,往往会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如程颢之女的气节受到后世赞赏,但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她的行为仍然被视为异类,她的早逝也跟长期的舆论压力脱不了干系。而对于普通平民女性来说,舆论所带来的社会压力定更为沉重,她们缺少家族的庇护,一旦违背社会常规的择偶观念,会面临更多来自街坊邻居的非议,这使得她们在自主择婿时更为谨慎与斟酌。
4. 婚姻缔结的特殊形式
除正常的婚姻缔结形式外,宋朝还存在其他特殊的婚姻缔结形式,均不同程度地反映女性在婚姻缔结中的法律地位。
(1) 赘婿
《中国婚姻史稿》中释,赘婿指家里只有女儿没有儿子,在家中招婿,来承继宗祀,故赘婿又有别名为“补代”,意思是说补上后代,俗语称之为“布袋”。以招赘婿方式缔结的婚姻,成婚后男方居于女家,故赘婿也叫作“舍居婿”,因而入赘也叫作“入舍”。对于赘婿的记载可追溯到秦汉时期,先秦至秦汉时期,赘婿的地位相当低下。例如秦朝时,赘婿与商贾的相同,社会地位低下,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发配边疆。同时,秦朝律法还规定了赘婿和后夫不能单独立户等,显示出赘婿在这一时期的法律地位十分卑微。到了宋代,赘婚之风比前朝各代都要普遍,且赘婿的法律地位有所上升。主要体现在赘婿获得了财产继承权。尽管宋代赘婿在妻家的地位仍然卑微,对婚姻没有实际控制权,但他们可以对妻家的家产进行管理和继承。这一变化反映了宋代商业经济的大力发展以及人们对赘婚看法的改观。
宋代招赘婿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下不起聘礼只能入赘,有的是家中无儿需要延续血脉,还有的因为疼惜女儿不愿让女儿远嫁。如伊沛霞通在《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中写道[7],宋代时有一名士苏岘,其母十分疼爱自己的女儿,不舍其远嫁他乡,决定为爱女招纳赘婿,以此种方式使女儿陪伴在身边,这一决定得到了苏岘的支持,他们一家人包括苏岘的母亲、妹妹及其丈夫、儿子共同生活了30年之久。这一故事侧面反映了当时社会风气的变化,门第观念的淡薄,女性的意愿在婚姻缔结中更受重视。
(2) 接脚夫
“承已死者,谓之接脚”[8],接脚夫通常指夫死后妇女在家再招的丈夫,接脚夫在宋代的接受程度相对较高,应该与商品经济发达、门第观念淡薄密切相关。接脚夫的社会地位低下,在宋朝社会中,许多人通过作为接脚夫来改变自己的生活状况,如《洛阳缙绅旧闻记》中长期贫困憔悴的焦生,成为了洛阳刘家的接脚夫,从而过上了富足的生活。
宋代寡妇再招接脚夫通常存在如下情况:其一,夫亡且无子嗣,孀妇需要独自处理家事、照顾姑舅,若家境贫苦,无法维持生计,可再招接脚夫来提供劳动力,帮助减轻经济负担,如《夷坚志》中记载的都昌妇吴氏,原本是王乙的妻子,后王乙亡故,吴氏无子寡居,独自照料眼患疾病且年事已高的婆婆,婆婆怜惜吴氏,想要为她再招一个夫婿来接脚,并打算让这个新婿成为义儿。其二,帮助孀妇管理财产,宋法规定,孀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招接脚夫,以共同主持家计。孀妇往往缺乏管理财产的经验,出于防止家财不被侵吞,维护家产的目的,孀妇再招接脚夫有助于保护家庭财产不被侵占,并确保家庭成员的权益得到维护。接脚夫虽然对前夫财产拥有一定的使用权,但并无所有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寡妇及其子女的财产权益。其三,夫亡且留有幼子嗣,孀妇需要再招接脚夫来帮助抚养未成年的孩子,以减轻自身压力。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再招接脚夫,接脚夫在家中的地位通常都较为低下,邢铁在《宋代家庭研究》中言,“接脚夫在妻家的作用一般是撑门立户,而对妻前夫家的财物几乎得不到什么继管权力”[9],接脚夫更像是帮助孀妇照料家庭、维持生计的劳动力,而并非真正的家庭成员。此外,由于接脚夫在宋代社会中地位普遍低下,且素质参差不齐,对于平民寡妇来说,招接脚夫后可能不仅没有缓解生活压力,还会受到社会的非议,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她们的生存困境。
5. 结语
从婚姻缔结的程序上可以看出,宋代婚姻缔结并没有对男性设定明显的特权,男女双方均需遵守礼法之程序缔结婚姻,按照步骤直至婚姻成立。同时,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社会环境的延续下,女性的自身意见被更为重视,父母们大都希望为女儿找到合适的良婿。与之伴随的就是“厚嫁”之风的盛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父母对于女儿结婚的重视,希望通过不菲的嫁妆使出嫁女在夫家取得更高的地位,从而更受重视。在“接脚夫”和“赘婿”等特殊的婚姻缔结形式中,宋律均对男方在家庭中的财产权加以限制,也从侧面反映了法律对女性的关怀,也是女性法律地位提高的特殊表现形式。此外,受限于传统的社会结构与根深蒂固的观念,虽然在婚姻缔结的具体操作中,不同阶层女性的境遇存在相对大的差异,并非所有女性都能平等实际地享受这些法律所带来的便利,尤其是平民家庭的女儿在婚姻缔结中面临着更少的选择空间,更无法达到后世对于女性法律地位的尊重与维护,但较之前朝也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不失为一种进步。
基金项目
本文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宋代婚姻制度中女性法律地位研究及启示”(项目编号:2023SYJSCX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