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学位条例》颁布以来,我国经济和教育事业发生较大变化,原先的《学位条例》已不能满足新时代需求。《学位法》的出台,其先进性体现在制度内容的全面与创新、权益保障与质量保障的强化以及立法理念与时代发展的契合。然而学生在学术规范问题上的相关法律意识淡薄;相关的规章制度与《学位法》不够匹配;牵涉多方主体容易产生潜在问题三方面的困难阻碍了《学位法》的落实,对此,各方主体应当加强师生的法律教育和学术规范教育;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以促进《学位法》的落实;加强多方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作。通过以上这些策略,促进《学位法》的落实。
Abstract: Since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on Academic Degrees”, China’s economy and education have undergone great changes, and the original “Regulations on Academic Degrees” can no longer meet the needs of the new era.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Degree Law”, its advancement is reflected in the comprehensiveness and innovation of the system content, the reinforcement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quality assurance, and the compatibility of the legislative concep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Howev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n Academic Degrees” is hindered by the weak legal awareness of students on academic norms, the insufficient matching of related regulations with the “Law on Academic Degrees”, and the potential problems that may arise from multi-party subjects, for which all parties should strengthen the education of teachers and students on legal education and academic norms, improve the supporting regulations to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n Academic Degrees”, and strengthen the communication and collaboration among multi-party subjects and collaboration among the main parties. Through these strategi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n Academic Degrees” can be promoted.
1. 引言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日益成为人们关切的重要议题。自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颁布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学位条例》的实施,适应了改革开放环境下促进和保障我国教育事业迅速恢复和提升的要求,同时也满足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其法律适用伴随着我国学位工作与研究生教育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重新起步、发展和改革进程。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高等教育阶段的人才培养对学位授予权的清晰定位和法律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学位条例》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和教育事业发生了众多较大的变化,原先的《学位条例》逐渐不能适应新时代高质量人才的培养和管理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学位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与时代精神相脱节。《学位条例》制定于1980年,正值改革开放之初,其立法指导思想深受当时国家本位和计划管理观念的影响。这种指导思想导致《学位条例》更侧重于管理而非服务,更重视实体而非程序,更强调审批而非监督。然而,随着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逐步推进,现代民主、法治、人权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高校力图通过治理改革超越传统管理以解决高校行政化问题,培育大学精神,创新治理机制,原先的《学位条例》已经不能充分适应现代高等教育治理的需求。
其次,《学位条例》难以适应高等教育内外部的深刻变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领域发生了深刻变革。在内部变革上,高等教育机构在学科构建上更加注重自主性和创新性;现代信息技术以及疫情的影响促使高等教育进行数字化转型;2019年毛入学率达到51.6%,正式进入普及化阶段,并且普及化水平持续提高[1]。在外部变革上,政府与高等学校的关系由“政府直接办学”转向“政府引导和监督办学”;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受社会和市场的严格选择等。《学位条例》所规定的学位制度已难以适应上述这些变化。
最后,《学位条例》缺乏与国际学位制度的接轨与融合。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学位制度的交流与融合已成为趋势。然而,《学位条例》在制定时未能充分考虑国际学位制度的发展和变化,导致我国学位制度在国际上的认可度和竞争力相对较低。这不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进程,也不利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高层次人才。
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化突出了法律的立、改、释、废的必要性。我国原有的学位制度,已难以满足当前人才培养和管理的需求,对原先的《学位条例》进行改革,成为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3. 《学位法》的先进性
《学位条例》颁布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以及社会发展发生较大变化,也遇到了较大的挑战。2024年1月,司法部召开会议强调,在立法方面,紧扣中国式现代化立法需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法律法规供给[2]。学位工作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是国家高度重视的重点领域。同时,为了解决目前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存在的问题,深化教育改革,提升新时代人才培养质量,学位制度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位法》弥补了《学位条例》的空白,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日趋完善[3],适应了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与管理需求。
3.1. 制度内容的全面与创新
首先,与《学位条例》相比,《学位法》在内容上划分了不同的章节,更为全面地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的全过程进行了规定。第一,在学位管理方面,完善了学位管理体制。该法律清晰界定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以及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与权限,从而在法律框架下正式确立了三级学位管理体制。第二,在学位授权方面,细化了学位授予规定。《学位法》明确了学位申请人必须达到相应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这是授予学位的基本前提。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学位授予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答辩、授予等环节,确保了学位授予过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除此以外,《学位法》在保障学位授予质量、学位类型上也进行了全面且详细的规定。这些全面性的规定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次,《学位法》相较于《学位条例》在内容上有诸多创新,尤其是增设了专业学位类型。原先《学位条例》中对于学位类型的规定侧重学士、硕士以及博士的级别划分,缺少对于学位类型的划分。这导致我国目前部分专业学位的设置以及培养与社会需求相脱轨[4]。《学位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国家推行学位制度,涵盖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次,并细分为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两大类别,依据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的具体领域进行授予。构建起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协调发展的二元学位类型体系。这一变革是对30余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回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强烈需求。专业学位的法定化,不仅丰富了学位类型,还促进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行业需求的紧密结合,提高了专业学位的社会认可度,为多元化人才培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石。
3.2. 权益保障与质量保障的强化
首先,《学位法》保护了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其增加了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和学位争议解决与权利救济途径。例如,学位授予单位在拟做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决定时,需要说明理由并听取陈述申辩;学位申请人也享有学术复核、复核请求以及请求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等救济权利。《学位法》的这一规定在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这一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为学位申请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确保了他们在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还有效提升了学位申请人的权益保障水平,有利于化解学位争议,维护学位授予活动的正常开展。
其次,《学位法》保障了学位授予质量。相较于先前的《学位条例》,《学位法》显著弥补了其在学位质量保障系统性规定上的不足,这些缺失曾一度阻碍了学位制度的有效运作,影响了学术界的整体风貌。一方面,该法案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建立健全的质量保障制度,包括对学位授予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研究生师资和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提出较高要求,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另一方面,《学位法》还引入了评估与撤销制度,对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项目进行定期评估,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将依法采取撤销学位授予资格等严厉措施,以儆效尤。这些规定从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环节构建起学位质量保障制度体系,为培养高层次人才、建设教育强国提供了有力保障。
3.3. 立法理念与时代发展契合
首先,《学位法》坚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原先的《学位条例》在指导思想上更为简略,也更偏向政治性,《学位法》的指导思想更加具有时代性,并且尊重教育的规律和人才培养自主性。其中第三条规定,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5]。这一规定一方面紧跟时代精神和社会发展需求,另一方面又扩大了高校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的自主权,实现了国家需求和高校自主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平衡。
其次,《学位法》强调学术自由与自主创新,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学位工作中的学术自由体现为对人才培养方法及成果认定的创新性鼓励[6],《学位法》中第22条给予学位授予单位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的自主权,除此之外,还明确纳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学位法》中规定的“学术自由”与《中华人民高等教育法》中的相关规定相对应,保障和扩大了高校和科研机构人才培养的自主空间,一方面有助于激发其学术自由的活力,增强学术机构创新氛围,另一方面,还能优化学位授予单位的治理效果,提升机构的运行效率。
4. 《学位法》的落实难点和落实建议
4.1. 《学位法》的落实难点
1) 学生在学术规范问题上的相关法律意识淡薄
相关调研发现,国内高校对国家科研诚信政策法令宣传力度不够[7],研究生非常缺乏学术规范的知识,研究生的学术规范教育还远远不够[8]。当学生在学术规范问题上的法律意识淡薄时,一方面,他们可能更容易出现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从而降低学术成果的质量。这不仅损害了学术研究的声誉,也影响了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法律意识淡薄的学生可能缺乏对《学位法》及其相关规定的了解和认识,从而难以形成对学位制度的敬畏之心。这可能导致他们在学术活动中更加随意和放纵,进一步加剧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从而阻碍《学位法》的普及和深入人心。
2) 相关的规章制度与《学位法》不够匹配
相关的规章制度与《学位法》不够匹配,是阻碍《学位法》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首先,法律位阶与效力可能产生冲突。部分低级别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可能由于制定时间较早或未经及时修订,其法律效力与《学位法》存在模糊地带。这可能导致在执行过程中产生歧义,影响《学位法》的准确落实。其次,规章制度与《学位法》的内容衔接与协调不足。部分规章制度可能在制度设计时未充分考虑与《学位法》的衔接和协调,导致在学位授予、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制度空白或重叠。这可能导致执行过程中的混乱和不确定性。在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论文要求、学位授予程序等方面,如果规章制度与《学位法》存在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学位授予工作的混乱和不公平。
3) 牵涉多方主体容易产生潜在问题
《学位法》的相关规定牵涉多方主体,虽然是为了确保法律的有效性和全面性,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实施的复杂性,以及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挑战。在《学位法》的落实中,涉及的主要主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学位申请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导师队伍以及社会各界等。这些主体在学位工作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共同构成了学位工作的生态系统。不可否认的是,牵涉多方主体是确保《学位法》全面、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然而当牵涉的主体增多,也会产生一些潜在的问题,例如信息传递环节也会增多,这会导致信息损耗大,使得信息失真、曲解,甚至丢失[9];以及权责不清和各方利益的冲突等问题,需要在落实的过程中予以考虑。
4.2. 落实建议
1) 加强师生的法律教育和学术规范教育
学生对于学术规范问题的法律意识淡薄会影响《学位法》的落实,因此,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对师生的法律教育和学术规范教育,提升学生的学术道德水准和对于学术规范和《学位法》的敬畏之心。在加强法律教育方法,学位授予单位应将法律教育纳入课程体系,通过开设法律课程、举办法律讲座等方式,向学生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在强化学术规范教育方面,学位授予单位应向师生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术观念和价值观。通过上述两方面措施,提高师生的法律素养和学术道德水平,以确保《学位法》的顺利落实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
2) 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以促进《学位法》的落实
为了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以促进《学位法》的落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全面清理与修订现有与学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对现行做法中与《学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要抓紧改进,《学位法》施行后严格依法做好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使法律各项规定落地落实。其次,学位授予单位要制定配套政策与细化措施。《学位法》的贯彻落实需要各地各学位授予单位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以及本地本单位学位工作实际,按照《学位法》的规定,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制定或者推动制定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律有关要求。例如,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学位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3) 加强多方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学位法》的落实牵涉多方主体,存在一定的潜在问题,为此,需要各方的充分的交流和协作,共同努力、同向发力[10],以实现《学位法》的预期目标。首先,可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如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学位工作联席会议等,由各方主体参与的会议,共同讨论学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享经验,协调资源。其次,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学位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动态等信息,方便各方主体获取和了解最新情况。最后,建立反馈与申诉机制,建立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机制和学位复核制度,为学位申请人提供畅通的申诉渠道,同时鼓励各方主体对学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双向沟通。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促进各方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动学位工作的高效落实。
5. 结语
学位法的出台和落实不仅为学位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奠定了坚实基础,还明确了学位授予的标准和程序,保障了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公平,为培养更多高素质、高层次的人才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其落实的过程中会出现诸多的问题和困难,需要多方主体保持清醒、勇敢面对,及时调整和完善,促进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