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五号)》,在全国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13.50%。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44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4.63个百分点[1]。然而随着老龄化趋势的增强,养老诈骗犯罪也越发增多,凭借让人防不胜防的诈骗手段,诈骗集团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极大危害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针对养老诈骗犯罪的预防策略必须加强落实。
2. 养老诈骗犯罪的概述
2.1. 概念
养老诈骗是一种专门针对老年人群体的诈骗行为,主要以“投资养老”、“以房养老”、“养老银行”、“投资返利”等形式为骗局,对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经营规模和价值,并许之以高额回报[2],从而实施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制售伪劣商品等侵犯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犯罪活动[3]。其涉及多个罪名,主要集中在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三个罪名[4],目的是通过骗取老年人的信任,让他们向这些“养老项目”中投入消费金额。
“养老诈骗犯罪”并不是一个严谨的专有学术名词或法定概念,而是对现实中发生过的针对老年人的养老诈骗犯罪案件的总称,凡是在养老领域欺骗老年人投入资金,造成财产损失罪名的都算在“养老诈骗犯罪”里。2022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发布的《最高检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中揭示了养老诈骗的常见手段,包括投资养老产业、预定养老公寓、销售收藏品、提供老年人诊疗服务、代办“养老抚恤金”等多种养老诈骗典型手段,涉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涉养老诈骗相关罪名[5]。比如以投资养老产业为名进行集资诈骗的曹某铭集资诈骗案,以预定老年公寓床位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戴某平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亲情关怀、溢价回购手段向老年人集资诈骗的许某燕集资诈骗案。养老诈骗犯罪以养老为名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了养老金融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正常秩序,极大地影响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安全感和幸福感。因此,必须全力打击养老诈骗犯罪事件。
2.2. 类型
2.2.1. 投资诈骗型
老年人在经过长时间的社会工作后积累了一定的社会财富,且养老退休政策也保障了老年人退休资金的二次累积。在此基础上,一部分空闲下来的老年人选择为了子女而进行资金储蓄或是投资,一部分老年人则或是为了将来的养老生活而做准备,两者都会进行理财服务的购买。老年人具备一定的积蓄,且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缺乏充足的认识,对理财服务和投资的专业知识也积累不够,这一系列因素让他们成为诈骗犯罪者的目标[6]。典型方式主要有,向老年人宣传“养老项目”、“以房养老”、“藏品投资”等,利用老年人的盲目轻信心理和理财需求,以低风险高回报为噱头[7],用虚构或虚假价值的投资项目向老年人进行非法集资,形成“抵押–借贷–理财”的诈骗流程,骗取老年人的钱财。
2.2.2. 健康养老型
人口老龄化给保健品行业发展带来了市场红利的同时,也给养老诈骗犯罪提供了新领域,诱发诸多社会问题。老年人随着身体素质的下降,对于健康的需求和渴望是所有人群中最高的[8]。可当前的医疗水平不足以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健康需求,对此诈骗犯罪者则利用老年人渴求健康的心理,虚假宣传出“神药”、“神医”等引诱老年人进行消费,从保健品诈骗中牟取暴利[7]。由于药品起效需要的时间长,所以通常当受害者发现被骗时,诈骗犯罪分子早已经不见踪影了。
2.2.3. 情感需求型
不少丧偶、独居的老年人在退休后会陷入无所事事的孤独状态。在子女忙于工作而疏于交流时,他们的感情需求得不到满足,常常会感到孤独。诈骗分子利用这一点,或谎称与被害人的子女认识,或是利用老年人喜爱的广场舞、旅游等娱乐活动,设置感情骗局。先是打消老年人的防备心,骗取他们的信任,再通过各种手段骗取钱财。
在2017年许某燕集资诈骗案中,许某燕以亲情关怀、溢价回购手段向老年人进行集资诈骗。许某燕频繁组织公司员工到老年人经常聚集的小区、公园、菜市场等场所,免费分发鸡蛋、洗衣液,帮助老人打扫卫生、照顾老伴、陪同聊天,甚至以认“干亲”等方式获取老年人的信任并拉近关系[4]。在感情骗局得到初步成功后,许某燕便进行对收藏品的虚假宣传,欺骗老年人进行投资消费,非法集资192余万元。
3. 养老诈骗犯罪的特征及老年人的消费心理
3.1. 养老诈骗犯罪的特征
3.1.1. 诈骗方式多,手段专业
从投资诈骗型、健康养老型和情感需求型三大诈骗类型中可以看出,养老诈骗犯罪充分利用了老年人爱占小便宜、渴求健康、提前观望养老项目的心理,并借由老年人孤独、期待与人交流的状态“乘虚而入”,无孔不入地出现在身边骗取信任。最后再打着“国家养老”的旗号,利用老年人对国家养老帮扶政策的不了解,曲解养老帮扶政策进行诈骗,比如打着“政府支持”、“正规经营”等旗号,虚构养老项目,或是推销产品、免费拍卖“收藏品”,或是向老年人宣传提前预定养老院床位,承诺高额分红的投资诈骗,或是打着养生讲座、专家坐诊的幌子,让老年人放松了警惕,从而进行诈骗。不少诈骗团队有专门的诈骗话术、专业培训和专业套路,各角色分工明确,让人真假难辨[5]。其诈骗事由多种多样,诈骗方式多样化,摸透了老年人的心理和需求,并“对症下药”,形成一条专业的诈骗流程,欺骗性很强,手段专业、复杂多变。
3.1.2. 诈骗组织集团化、职业化
诈骗集团往往是集合了拥有同一个诈骗目的的人,根据诈骗过程进行分工合作,集团化趋势显著。他们在成功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犯罪行动后,为了避免被公安机关捕获,会将骗取获得的非法金额迅速进行跨区域运作转移,从而导致诈骗案件跨区域进行,波及范围广,集资参与人数众多,且通常会连续作案,危害巨大。
同时,企业化的经营模式通过复杂的股权设定、权力分层以及等级设置,让各分层分工明确、界限分明,从而以专业化、职业化的流程显得极具说服力。另外,企业化模式还极大地保护了诈骗犯罪组织的组织者和决策者,在实务打击过程中往往会遭遇“客观不法难查证”、“主观故意难认定”等司法难题[9]。
3.1.3. 涉案金额大,危害明显
涉案金额大、追赃挽损困难是养老诈骗犯罪的显著特点。由于受害人众多,如果在全国范围内跨省份多省份高发,受害者不仅是老年人,还会是他们背后的家庭,所以往往导致涉案金额十分巨大,其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
一方面,诈骗犯罪者在骗取钱财后,往往会用以弥补亏损,或是用以挥霍,或是迅速被转移到境外。所以在结案被抓捕时,受害者的欠款也已经所剩无几了,往往难以追回。另一方面,虽然通常老年人首先成为受害者,但是在意识到自己被骗之后,出于“挽回”损失的目的,他们或主动或被动地会选择成为养老诈骗犯罪团伙的一员,转而对他人实施诈骗行为,形成受害人与犯罪者之间的相互转化。这更增加了养老诈骗犯罪案件追赃挽损的困难程度[1]。
老年人退出了稳定的社会工作岗位,他们的收入来源少,金钱储蓄基本处于用一点少一点的状态,所以相对的经济损失也更严重。由于不能及时侦破案件,追回赃款,不仅会导致老年人家庭不和睦或者破裂,而且会引起老年受害人因接受不了打击而自杀的情况。此外,在一些受害人数较多的养老诈骗犯罪案件中,还可能会造成社会治安混乱[1]。因此,养老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明显。
3.1.4. 根据不同年龄段、受教育程度等特点而具有风险差异
通常来说,根据不同年龄段、受教育程度的不同以及性别差异,老年人被诈骗的风险也会有所不同。根据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一般将60~69岁的年龄段称为低龄老人,70~79岁的年龄段称为中龄老人,80岁以上的则称为高龄老人[6]。相对而言,低龄老人和中龄老人由于年龄较轻、身体状况较好,还乐于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和交往活动,从而被诈骗犯罪者找到机会侵害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也越高,犯罪被害也大多发生在老年人经常出现的地方。而高龄老人则由于绝大部分时间都会待在家里而降低了被诈骗的概率。
从受教育程度来看,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的老年人更容易被当成诈骗犯罪的目标。他们对诈骗的被害意识薄弱、防范意识相对较弱,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容易轻信他人,从而遭到诈骗侵害。从被害者的性别来说,老年女性成为诈骗受害者的可能性更高[5]。老年女性相对而言更具有轻信、贪小便宜和迷信的心理,从而被害概率要高于老年男性。
3.1.5. 隐蔽性、迷惑性强,黑灰产业助推
一方面,诈骗集团借由黑灰产业的助推力,由专门的黑灰产业链为养老诈骗提供姓名、年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诈骗集团再对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筛选,选择潜在目标。接着还有专门的黑灰产业链研究受害人的行为心理,以便对目标进行精准诈骗,从而有针对性地编造话术、产品或项目,使得诈骗的成功率变高[4]。最后,由专门的黑灰产业链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洗钱服务。这种诈骗集团和黑灰产业的相互配合使得其犯罪力量巨大,隐蔽性极强,社会危害也更严重。
另一方面,诈骗犯罪者打着养老政策、前沿科技、金融创新等旗号,利用老年人接触不多的新概念、新名词,打着“政府支持”、“经营正规”的口号,借着国家养老帮扶政策,提供“养老服务”项目,宣传“以房养老”投资,销售“养老保健品”等,虚假宣传养老项目的规模和前景,对老年人的迷惑性不断增强。
3.2. 养老诈骗犯罪案件中的消费心理
3.2.1. 结合消费异化理论分析老年人的消费心理
马尔库塞在继承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和“商品拜物教”物化之说的思想基础上,提出了消费异化概念——统治阶级对消费进行操纵和控制,使消费成为新的社会控制手段。消费不再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需求,而是成为人们生活的唯一目的,成为人们回避现实艰辛、补偿劳动失去自由的手段[10]。异化消费呈现出被动性和被控制性,将“虚假需求”强加给个人[11],抹杀了个人的真实需求。
在养老诈骗犯罪案件中,老年人被诈骗犯罪者的花言巧言欺骗,忽视了自身真正的需求,购买虚假“养老项目”的虚假需求反而被灌输到脑海里,受到了迷惑而被诈骗。老年人由于养老意识、心理社交和身体健康需求,会对常出现在身边的陌生人的防备心下降,从而被诱骗着进行保健品、预定养老床位、收藏品等的消费。这种消费心理实际上是虚假的需求,其消费商品并不具备相应的价值,并不能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真正需求,反而会让老年人在发现被诈骗后受到身心伤害,危害巨大。
3.2.2. 产生消费异化心理的原因
关于产生消费异化心理的原因,从主观来说,一方面是老人们的心理因素,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老年人的信息渠道缺乏,法律意识薄弱。首先,不管是出于理财投资的贪小便宜心理,还是出于为子女省力、提前做好养老准备,又或是因为缺乏子女陪伴而孤独,从而被诈骗犯罪者设下陷阱骗取信任与钱财,独居和“空巢”老人轻易被欺骗的根源都在于心理上的弱点——出于社会身份突然变化而带来的落差与孤独感,退休后无所事事的茫然空虚。其次,老年人随着年龄变大,往往会缺乏对网络信息渠道的了解,对于国家养老帮扶政策和新生事物等的认识变得不足够,对于利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薄弱,从而给犯罪者留下实施诈骗的空子。许多老年人往往在发现被诈骗时,由于不了解维权方法,也只能选择自责和抱怨[2]。
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则是一方面,由于诈骗犯罪集团的诈骗方式复杂多变,其集团化、专业化的诈骗流程让人真假难辨、防不胜防。另一方面,则是医疗养老的供求不能与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健康和养老需求匹配,从而给诈骗者的虚假宣传留下空间。
4. 应对养老诈骗犯罪的预防对策
4.1. 加强社会工作介入,提高老年人的防范意识
面对当前有限的医疗和养老条件,老年人要正确面对老化情绪,修正独居老人的错误认知,理智养老防老。加强对老年人防范诈骗手段的宣传,让老年人知悉和了解养老诈骗犯罪的各种套路与行骗的方式、方法,自觉树立反诈意识,并增加对国家养老帮扶政策和维权法律的宣传教育,提高识别、防范和抵制接触性养老诈骗犯罪的能力与水平[1],增强自觉守法用法维权意识。相关宣传活动和组织可以深入老年人经常活动的广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或是主动上门、通过广播电视进行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全面、深入教育。
除了进行防诈骗宣传教育,还可以加强社会工作介入,组织志愿者积极关注、安全巡逻,多与老年人进行交流,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提供与时俱进的政策和信息,拓宽老年人获取信息的渠道[12]。加强基层养老相关服务供给,提升医疗机构的设备,加强医护人员的训练。
4.2. 健全完善老龄法治体系,增强对诈骗集团的打击力度
立法部门要继续完善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健全完善老龄法治体系,注重对公民信息的保护。同时,增强对市场的监管,严格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规范保健品市场,严惩虚假宣传行为[2]。
增加犯罪成本,加强政府监督,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贯彻于立法、司法、执法全过程,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环境。拓宽追赃挽损途径,有关部门集中主要力量收集关键证据,妥善使用强制性侦查措施,强化惩治功能。同时,对涉及的黑灰产业链进行集中打击和治理,切断黑灰产业向诈骗犯罪者倒卖老年人信息的信息链,减少诈骗集团洗钱的渠道[8],提高犯罪难度。
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诈骗犯罪的相关线索,鼓励老年受害者不羞于检举报案,汇集全社会的力量依法打击养老诈骗犯罪[13]。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要及时核查处置养老诈骗犯罪线索,迅速展开调查打击。
4.3. 弘扬尊老敬老的中华美德,呼吁子女常回家多关心
尊老爱幼一直是中华优秀美德,孝顺老人则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子女忙于自己的事业,忽略了对老人的关心和孝顺,从而让感到孤独的老人们对诈骗犯罪者的情感陷阱毫无抵抗力。对此,社会要坚持弘扬尊老敬老的中华美德,呼吁子女常回家,多关心老人。子女要加强对老人的关心,多关注老人的情感需求和心理状态,消除老人的孤独感,并将复杂多变的诈骗手段向老年人进行灌输教育,最大程度地挤压“行骗空间”[14],提升老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5. 结语
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发展,退休的老年人数量增加,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老年人一方面作为退休人员,在社会上打拼、付出了一辈子,另一方面又是一个家庭的基石,是受到尊敬的长辈。老年人不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在小家庭里,都担任着重要角色,具备了一定的财富积累。同时,老年人空闲在家难免产生寂寞心理,或是为将来提前理财谋划,针对这些心理弱点,养老诈骗犯罪事件层出不穷。对此,为了减少养老诈骗犯罪事件的发生,必须要提高重视,加强社会工作介入,给老年人进行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增强对市场的监管,健全养老法律体系,强力打击养老诈骗犯罪。此外,还要大力弘扬中华优秀美德,呼吁子女常回家关心长辈,孝顺老人,消除老人的心理弱点,从而降低被犯罪分子“乘虚而入”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