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其中,保障妇女权益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我国一直把实现妇女解放和妇女发展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女性权益保障不断从道德层面上升至法律层面。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上讲话时指出“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我们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至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1]。不仅要依法保障妇女权益,也要形成尊重妇女的社会风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四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我国在妇女事业发展和妇女权益保障建设方面取得历史性成就,但不可忽视的是妇女权益保障仍存在一定的现实落差,我国保障妇女权益道路任重而道远。
2. 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显著成果
我国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妇保法》为主体的相关法律体系。近年来,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成效越来越显著,国家法治建设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实践难题,既有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强调对女性职工的保护,也有2022年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保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性骚扰及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相关法律体系的形成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推进了妇女的全面发展。
2.1. 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妇保法》
新中国成立前夕,具有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妇女和男子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将男女平等的观念上升为国家意志,《共同纲领》将妇女权益纳入合法性保障为后续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将妇女权益保障上升至国家意志,出台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1950年,我国颁布的婚姻法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正式实施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新婚姻制度,婚姻法极大地保护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1992年我国正式颁布了《妇保法》,《妇保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法治建设取得建设性成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妇保法》在落地实践中遇到不少困难和挑战。例如,1992年《妇保法》未提出女性遭受“性骚扰”的条款,但“性骚扰”现象不断涌现,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女性在遭受性骚扰时无法律依据进行维权和立案。
自1992年《妇保法》颁布以来,其历经2005年、2018年和2022年三次修订,三次修订均以问题为导向,关注妇女权益保障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健全《妇保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救济性。2005年修订的《妇保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3],针对1992年版界定不明晰的条款进行完善和明晰。如2005年的修订中增加了“禁止性骚扰”的条款,将“性骚扰”纳入《妇保法》是我国社会文明发展的一大进步。2018年修订的《妇保法》对“性骚扰”的规定较为简单,因以言语、文字、图像等行为违背妇女意愿进行的骚扰也属于性骚扰方式,2018年修订对性骚扰方式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遭受以言语等不易取证的骚扰方式的受害女性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年修订的《妇保法》将法条从61条增至86条,条款的增设和细化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关于性骚扰的方式及维权,“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4]。同时明确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明确用人单位应采取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2022年最新修订的《妇保法》可谓是后民法典时代我国性别立法的最新成果,它不仅规范调整了妇保领域相关主体的守法、执法、司法活动,而且指引了新一轮地方性立法的配套出台[5]。最新修订的《妇保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妇女权益保障涵盖了多个层面,如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等,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的法治建设。在新修订的《妇保法》中还有一大进步,即《妇保法》授权检察机关对侵害妇女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提起公益诉讼,此项授权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此项条款在2023年初正式实行之后取得重大成效。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23年我国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1400余件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案件。
2.2. 逐步形成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1990年,我国成立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促进性别平等和推进妇女发展。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推进妇女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将妇女发展列入国家规划纲要,如“十四五”规划中要求深入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促进男女平等。此外,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先后制定实施了三个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妇保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宪法》《妇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体系均重点强调要依法保障妇女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关于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在《宪法》和《妇保法》中均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我国还制定并实施促进妇女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法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在村民代表会议组成成员中妇女村民代表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关于保障妇女的生育权。为保障妇女的生育权,我国在其他相关法律条文中重点突出妇女生育权,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把生育保险作为独立章节,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要求缴纳保险,此项条款对提高妇女社会保障水平有正向促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要为孕妇和产妇提供相应的保健服务,使处于孕期和产期的妇女健康得到保障,逐步实现妇幼健康的规范管理。
关于保障妇女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强调接受义务教育不分性别、民族和种族,“不分性别”保障了女性的受教育权,积极促进女性和男性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进一步推动我国教育公平的建设。
关于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专门强调了男性和女性均拥有平等就业的权力,设置了男女“公平就业”一章,保障了女性平等就业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权益,不仅要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还需依法保障因生理结构产生的特殊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要保障妇女的特殊权益。例如,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做特殊保护,如《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 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落差
中国妇女权益保障从无到有,从理论到实践,从道德层面到国家意志层面,逐步走向成熟。但就现实而言,仍存在矮化女性形象的广告乱象,隐性的职场性别歧视屡见不鲜,女性遭受的隐性歧视和家庭暴力仍难以维权,中国妇女权益保障仍存在现实落差。
3.1. 矮化女性形象的广告屡禁不止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禁止歧视妇女”,但商业广告中还存在不少矮化女性和贬损妇女人格尊严的广告。2021年8月1日,江西某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对妇炎洁女性个护保养系列产品提供运营、策划、推广、销售等服务。2022年4月30日,该科技公司在天猫妇炎洁官方旗舰店推广销售“妇炎洁玻尿酸玫瑰滋养洗液”产品时,在商品详情页面的广告宣传中使用“洗出‘少女粉’”“黑!暗沉发黑,遭伴侣嫌弃”等大量低俗、恶俗、媚俗用语,贬损妇女人格尊严[6]。2023年2月3日,上海某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在美容店张贴的两张海报中将未脱毛女性隐喻为猩猩,贬低损害妇女人格[7]。广告或隐或现出现侮辱女性人格、矮化女性形象和地位的广告语和宣传图,十分不尊重女性。
从社会现实来看,贬损妇女人格尊严、矮化女性形象的广告屡禁不止。即使商家明知此类广告带有对女性的贬低、歧视、偏见和侮辱,商家仍要带着一种猎奇、低俗的心态发布此类广告和钻营,这种情况一定程度上体现贬损妇女人格的处罚力度不足和法律法规威慑力不足,以至于涉事广告商和企业才一次又一次地试探底线和挑战法律的权威。此外,虽然最新修订的《妇保法》授权检察机关可以对侵害妇女权益和损害公共利益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但如果出现隐性的或处于擦边边缘贬损妇女人格和性别歧视的情形,还未明晰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和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3.2. 隐蔽复杂的家庭暴力长期存在
随着2016年我国正式施行反家庭暴力法,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成为社会共识。同时2021年修订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3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较为隐蔽的家庭场所,往往具有隐蔽和复杂的特征,受害者受“家丑不可外扬”或者“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传统观念影响,又或顾及子女心理等原因,受害者大多选择隐忍,致使家庭暴力在“爱的谎言”中蔓延。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前期未得到妥善处理,继而最终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例时有发生。
现有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仍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例如,在发生家暴事件后多由妇联进行协调,但妇联与其他机构的衔接沟通缺乏规范性要求,整体作用机制发挥不大;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应纳入家庭暴力受害人范畴;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仅由公安机关给予加害人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威慑力较小,仅通过口头上的批判教育和书面上的告诫书无法威慑到家庭暴力加害人;因年龄限制、认知限制和行动限制的老年人、儿童、病人在遭受家暴时难以举证和维护权益;言语暴力、冷暴力、PUA、打压式贬低式话语等造成精神侵害的方式难以举证和界定;在亲密关系期间发生的家庭暴力,其受害人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传统观念认为家暴是私事是家务事,但家庭暴力也是一种犯罪,反对家庭暴力是维护美好家庭关系的重要前提,反家庭暴力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社会和每个家庭的责任。
3.3. 隐性间接的性别歧视维权不易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就业时不因性别而受歧视,随着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建设越来越完善,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但职场中隐性的性别歧视现象屡见不鲜。例如,2023年1月,微信公众号认证主体为“金堂县(注:隶属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金堂人社”发布的就业信息中,有25处岗位要求中男女年龄限制条件不同;有11处岗位要求“男士优先”或“仅限男性”;有1处招聘启事标明“已婚已育优先”。贵州省纳雍县四家大型超市聘用女职工比例高达93%,存在未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未按规定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女职工给付3倍工资、未在“三八”妇女节给女职工放假半天、违规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值夜班等行为[8]。在智联招聘发布的《2023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和《2023职场妈妈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显示,职场中的女性困境并未有明显改变,61.1%的女性在求职中被问婚育;46.9%的女性表示婚育影响职场前景,远高于男性的11.4% [9]。数据表明,尽管我国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妇女劳动权益,但间接的、隐性的性别歧视还会存在。
我国在1980年就已经签署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随着各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我国在禁止性别歧视事业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目前性别歧视仍是社会热点和社会关切的问题。非正规就业的农村劳动妇女、家庭妇女、灵活就业或新业态中的女性工作者的权益保障在立法方面还有待完善。在2024年两会期间,律师万立认为保障女性平等就业,需健全就业性别歧视机制。最新修订的《妇保法》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对处于孕期、产期等特殊时期的妇女降薪或福利待遇,但职场中因孕期、产期而降薪的情形并不少,妇女特殊的生理结构在推进人类发展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她们在职场中却得不到相应的尊重和保护。尽管《妇保法》和《劳动法》都明确规定要依法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和禁止性别歧视,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现实落差,妇女受到隐性歧视和间接歧视维权难,歧视主体法律责任少,对歧视主体的行政处罚力度低,对大企业的威慑力有所折损。
4. 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完善建议
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系统的妇女权益法律保障体系,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新的妇女权益问题不断涌现,我国要立足妇女权益保障的新问题新情况,将保障妇女权益落实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方位全链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4.1. 关切社会热点,回应立法诉求
持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立法是关键。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首要前提和条件就是做到有法可依,立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的重要前提,依法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以问题为导向,立足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现实落差,回应现实立法诉求。
4.1.1. 扩大法律保护对象范围
在保障妇女劳动权益和禁止性别歧视中的保护对象为正规就业的妇女,但是我国还有非正规就业的妇女权益在法律中未得到充分的保障。如农村以务农为主的妇女劳动者、灵活就业的妇女或以家庭为主的妇女没有纳入保护对象范围,在法律法规中要扩大对非正规就业妇女的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除直接受害人,还有间接受害人,如在家庭暴力经常发生的家庭中,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虽然没有直接遭受家庭暴力,但经常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则是间接遭受家庭暴力,容易出现心理问题或精神问题,或造成“以暴制暴”的行事风格,除了将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人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其间接受害人也应纳入保护对象的范围。
4.1.2. 强化保障妇女法律威慑力
就侵害妇女权益的行政处罚力度而言,无论是对贬损妇女人格、矮化妇女形象的涉事主体,还是对家庭暴力施暴者,又或是对就业性别歧视主体的行政处罚力度都较轻,以责令整改、告诫和罚款等处罚形式为主,目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处罚手段较少且不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导致侵害方一次又一次地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这是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建设存在现实落差的重要原因。因此,立法时还需增强侵害妇女的处罚力度和丰富处罚手段,以强化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强制力和威慑力。
4.1.3. 明确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妇女权益被侵害事件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或多个不同的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办理,但多部门办事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降低办件效率。在立法中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各机构各部门职能衔接和职责互补的协作体系。此外,现有法律对某些定义较为模糊,在立法中同样需要明晰界定。例如,《妇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有关单位或国家机关投诉,但“有关单位或国家机关”范围较大且定义模糊,对于法律知识不足的保护对象难以准确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在立法时应明确规定或列举具体单位和国家机关,并明确具体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具体处分。
4.2. 推进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执法单位在保障妇女权益中起到关键作用,直接关系到妇女权益保障的落实效果。执法机关针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必须严格执法,按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要提高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敏锐性和积极性,主动识别不易察觉的妇女权益受侵害行为。立法、执法、司法部门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执法主体,需要进一步提升对妇女权益问题的认识、建立、参与相关制度机制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10]。
保障妇女权益通常会涉及多部门,各部门之间要紧密配合积极协作,及时发现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一旦查实侵害妇女权益现象确有存在,各部门在履行职能的同时要支持和鼓励受侵害妇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民事责任。其中,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可以发挥主要作用。例如,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机关及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1]。公安机关要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对未达到刑事追究的也要依法追究侵害方的行政责任。
4.3. 落实公正司法,完善公益诉讼
《妇保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造成公共利益受损的5种情形,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和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深入贯彻《妇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发挥检察机关的精准监督作用,贯彻落实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措施,检察机关应发挥公益诉讼的最大效用,合理使用公益诉讼制度,最大程度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除对涉事单位提起公益诉讼,可以进一步督促相关部门排查整改,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例如,在某美容企业在广告中贬损女性人格的案件中,该企业属地的人民检察院对涉事企业提起“行政 + 民事”公益诉讼,对涉事企业处以20万元的行政处罚和承担依法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在上述案件中,检察机关还可以督促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排查,推动有类似问题的企业和广告商同步整改。检察机关在审查有关隐性性别歧视,可以同步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等进行排查整改,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水平;检察机关在审查有关家庭暴力案件时,可以督促未切实履职的相关部门依法落实相关规章制度。
此外,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水平,除了在立法层面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还应积极推动相关法律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应积极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判例以指导类似案件裁决,司法部门还应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协作配合以形成妇女权益保障合力,更好地救济权益被侵害的妇女。
4.4. 加强教育宣传,加大普法力度
全民普法是推动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重要环节。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宣传和教育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基础性工作,保障保护对象能够知法用法,保障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她们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并增强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治意识。普法教育活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保障性工作,加强普法教育和扩大普法范围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基础性工作。
4.4.1. 消除歧视妇女的糟粕观念
随着我国妇女事业的发展,男女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但受我国历史文化影响,我国还有部分地区还存在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糟粕观念,将女性看作是男子的附庸品,排斥、歧视妇女和漠视、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我国还应当进一步消除歧视妇女的陈规陋习所赖以生存的社会文化土壤。消除歧视,不仅是要消除歧视妇女的规定、行为和做法,更要消除歧视妇女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形成尊重妇女、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风尚[12],我国应不断加强宣传教育,从法律上和思想上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构建公平正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
4.4.2. 增强相关人员的法治意识
妇女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最大主体,提高妇女这一保护对象的法治观念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法治建设发挥起到关键作用。当妇女权益受到侵害后,多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受害人选择网上曝光以寻求帮助,或想寻求帮助但无从下手,受传统“多一事少一事”的观念影响而选择忍气吞声,甚至有部分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因此,应加大对保护对象的普法力度,拓宽普法内容。在普法对象上,既要涵盖正规就业的妇女,也要涵盖非正规就业的妇女,尤其是相对于城市教育水平较低的农村劳动妇女;在普法内容上,既要涵盖妇女的合法权益,也要涵盖妇女的特殊权益。
妇联是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机构。妇联不是执法单位,但妇联作为与妇女联系最紧密的机构,其法治意识、主动性和积极性在维护妇女权益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要特别提高对妇联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干部培养,增强其法治意识、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主动维护妇女权益和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学校、用人单位、村(居)委会在主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均扮演重要角色,提高学校、用人单位和村(居)委会的法治意识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5. 结语
逐步完善和落实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建设是推进我国接轨全球人权发展的重要工作。新中国成立75年来,我国妇女事业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方面与男子享有相同的权利。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彻底消除性别歧视和全力维护妇女权益的道路任重而道远。因此,我们要立足现实,促进科学立法,加强宣传教育,推进严格执法、落实公正司法和促进全民守法,才能更好地保障好我国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