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进入21世纪后,随着WTO的加入,中国的对外开放更加深入,与世界各国的贸易活动也更加频繁,其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法律文件。《销售公约》是最重要的国际商业合同,是对外贸易活动中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该公约对中国的合同法也有重大影响。为了保证合同翻译的准确性、严谨性和规范性,避免买卖双方产生歧义和纠纷,有必要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译本的正确翻译进行探讨和研究。
而且,笔者在查阅该公约的部分条款时,深深感受到了此类合同文本翻译的难度,翻译出的中译本对国际贸易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此外,严复“信、达、雅”的翻译标准也受到翻译界和学者的广泛关注。我们应该学会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严复的翻译标准,取其精华,用其来指导本文所讨论的销售公约的翻译。因此,我们希望继续探讨严复的翻译标准。因此,我们想参照严复先生“信、达、雅”的翻译理论,继续探讨其翻译方法,总结出《销售公约》的翻译技巧,为翻译此类文本的译者提供一些参考。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关于《销售公约》的研究有很多,比如它对被动动词、执行动词的使用。此外,许多研究还表明,《公约》经常使用外来词、双重形式词和具有特殊法律意义的普通词;《公约》还经常使用名词结构和复杂的长句。《公约》中的许多复杂长句都是条件句。条件句的引出词有“如果”、“在哪里”、“何时”、“万一”等。
因此,本论文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为研究对象,详细分析了其中的行话术语、长句和复杂句,并重点讨论了该法律英语版本中“if”条件句的翻译问题,探讨了法律英语翻译的原则。
2. 文献综述
严复的翻译思想自从他在《进化论与伦理学及其他论文》中提出以来,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每当国内学者评价一部译著时,严复“信、达、雅”的翻译思想就成为他们判断译著是否理想的首选标准。今天的人们是如何理解和研究严复的翻译思想的呢?国内学者对严复的“信、达、雅”有多方面的研究。学者陈伯娟从功能翻译理论的角度阐述了严复“信、达、雅”翻译标准的合理性[1]。她的研究也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果,这些研究从不同的角度深入探讨了严复的翻译思想。在此基础上,郭芳学者则认为,人们对严复翻译理论的理解在具体内涵、三者关系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争议。该理论是我国传统翻译理论和现代翻译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随着翻译理论的发展而不断完善[2]。此外,唐小平认为,严复理论的发展尊重社会发展的历史现实,遵循灵活生动的翻译准则。我们应从他的翻译理论中汲取精华,完善和发展这一理论,创建有特色的翻译理论体系[3]。此外,该标准自提出以来,争议甚至贬损从未停止过。有国外学者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严复的翻译理论在讨论中不断丰富,对这一理论的批判性继承和发展有助于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现代翻译理论体系,将当代翻译理论研究推向新的高潮[4]。
其次,随着我国对外经济的不断发展,外贸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环节。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开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翻译工作,以促进国际贸易交流。邱彬学者详细分析了《销售公约》文本,分析了其法律文本词汇、句法特征、文本类型和文本功能,探讨了法律英语的翻译原则,重点研究了法律英语中条件句的翻译及其所含情态动词的翻译。最后,宋永燕学者指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作为法律文书,在起草和翻译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因此,必须注意介词、数字、专业术语和缩略语等特定词语的正确使用,以避免不必要的歧义[5]。因此,这些研究对《销售公约》文本进行了重要的分析,其研究成果也能为后续研究者在术语或句法方面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一些启发。
因此,本文将在上述学者在术语或句法层面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继续从术语、长句和“if”条件句三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在“信、达、雅”理论的指导下,从这三个方面对《销售公约》官方中文版进行探讨。通过分析术语的准确性和专业性,确保翻译的“信”;通过处理长句的复杂结构,提高译文的流畅性和逻辑性,实现“达”;通过考察“if”条件句的翻译策略,使译文既准确传达原文条件逻辑,又不失文学韵味,追求“雅”。这样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揭示《销售公约》中文翻译的特点和规律,还能为合同文本的翻译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从而使读者能够深入研究合同文本的翻译策略,进一步提高此类合同文本的翻译质量。
3. “信、达、雅”翻译理论概述
近代“西学引进第一人”严复是我国著名的翻译理论家,他的译作长期以来受到国内外翻译界学者的极度关注。严复在翻译大量西方政治、社会、经济著作的过程中,展现了他对两种文化、两种语言及其互通性的驾驭能力,以及在翻译过程中高超的翻译技巧。严复在《进化论与伦理学》的“译例”中说“译有三难:信、达、雅。求其信已为大难,信虽不达,译虽未译,犹达也”[6]。在“译例言”的翻译部分,严复引经据典,系统地表达了自己的翻译思想,后人尊其“信、达、雅”的论述为翻译的最高标准。严复的翻译理论由此确立。
3.1. “信”
简言之,“信”是指意思与原文不矛盾,即译文应准确无误地忠实于原文,包括原作者的思想、感情和风格等。简言之,“信”是指意思不与原文相悖,即译文要准确无误地忠实于原文,包括原作者的思想、感情和风格,也就是要完整准确地将原文的意思传达给目标读者,尽量不要对原文进行过多的删减。在翻译理论中,“信”是一种理想状态,它要求形式和内容的绝对统一,主要是忠实于原文的语言表达规则和形式。据此,“信”就是符合原文语言规律、与原文形式一致的直译[2]。
既然是翻译作品,就必须忠实于原文的意思,对原文作者负责。
3.2. “达”
所谓“达”,是指译文不要拘泥于原文的形式,译文要通顺明了,简洁流畅。严复在传达“达”的翻译方法时是这样论述的:“译者以全文为心,以己言表己见,自然相备。译者取其文意之明深,不斤斤计较于词句,词句足以表达思想”[4],由此看来,他是支持这种翻译方法的。
其次,翻译作品是为了帮助目标读者有机会阅读和理解原文[3]。
3.3. “雅”
“雅”则是指译文选词要得体,要追求文本本身的古文形式,是指词要优美,句要雅致,突出语境美,注重修辞,以再现符合原文语言的风格[3]。严复眼中的“雅”,其实是文学语言的翻译,这样才能与读者在心灵上碰撞出火花。现在的“雅”更多的是指在前面两个标准的基础上让语言更美,避免错误的翻译。
现在,就合同文本而言,我们需要这一理论来研究和分析中文翻译中的可取之处。此外,我们还应认真研究词汇用法、句法特点和句子结构,探究其合理性,为后续的翻译实践奠定基础。
4. 文本特征和翻译方法
4.1. 文本特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主持下制定的,并于1980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经联合国大会授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CISG)于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维也纳会议),62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通过了《公约》,并于1988年在达到规定的批准国数目后生效。本公约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决议的广泛目标,并考虑到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考虑到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
本文使用的是1988年版的汉英译本。因此,这样的法律文本值得在英文转向中文翻译中加以研究。如果译者能够很好地了解法律文本的特点,发现自己之前在翻译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这将真正帮助他更准确地进行翻译。作为一项公约,《销售公约》具有法律文件的所有特征。因此,本章将以《销售公约》为研究对象,在严复理论的指导下,对《销售公约》中的部分文本进行分析,进而分析翻译过程中的翻译方法。
4.1.1. 使用术语
所有国际公约都是以正式文体书写的法律文件,因为它们起着国际法渊源的主要作用。公约是正式的法律文件,其翻译都对真实性和真实性有很高的要求。中国在进行国际商务活动时,无论是公约的英文文本还是公约的中文文本,都存在很多问题,因此确实需要将公约翻译成中文。
而且,合同在法律英语中的使用频率很高,足以凸显该体裁最重要的特点:正式、精致、准确、严谨。此外,我们还要查阅相关知识书籍来获取这些专业术语,这样才能忠实于原文。因此,忠于原文成为合同翻译的重要标准。
4.1.2. 频繁使用复杂长句
英文合同有其固定的形式,不求新求异,这类文件的特点是长句超过平均句长15个单词,连贯性强,形式离散。而在CISG中,有时一个句子构成一个段落的复杂句,结构上嵌套各类从句,大量使用现在分词和过去分词,此外还有形容词和副词修饰前后穿插的表达方式。这些都在《销售公约》的中文译本中有所体现。
4.1.3. 使用“if”条件结构
合同文本中的条件句不仅数量多,而且形式多样。有时,一个句子中会出现多个条件从句,这在普通的书面英语中并不多见。一般情况下,条件句由连接词引导,但在实际应用时,为了显示细微差别或内涵差异,往往有多种表达方式。例如,典型的“in view of the sentence type”例句所引导的虚拟条件句句型例句“unless”在意义上是否定的,句子的主体部分往往是否定形式例句所构成的短语,强调事实的发生,等等。在翻译合同时,必须仔细分析原文的语法,理清各个修饰成分之间的关系,尽量做到语意通顺。
4.2. 翻译方法
以严复的“信、达、雅”理论和上述三个特点为指导,本章将在严复翻译理论的指导下,举出《销售公约》中文版中的一些例子。考虑到《销售公约》更多的是一种格式文本,其功能特点是陈述事实和传递信息。因此,中译本中运用的翻译方法对准确表达《销售公约》的含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2.1. “信”在专业术语中的作用
术语在本CIGS公约中被多次使用。它们在法律合同中有特定的含义,不同于它们在非正式条件下的常规用法。
例1
ST: The Convention contains provisions on the manner in which statements and conduct of a party are to be interpreted in the context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 or its implementation [7].
TT:该公约还有这样一些规定,即对某一当事人的声明和行为应依照订立合同时的背景或其执行情况来加以解释[8]。
短语中的“formation”是一个名词,总是表示“形成”,即事物自然形成或排列的方式(《辞海》,2024年5月27日)。在《销售公约》中,这个短语在合同中出现了九次。它是根据文字的功能计算出来的。而在《销售公约》中,“formation”被翻译为“订立”。而“订立合同”是指当要约、承诺、对价等关键要素全部具备时,合同即告成立。从忠实的角度来看,“订立”一词的特殊翻译遵循了上下文,传达了文本的正确信息。这就是“信”的坚持。
例2
ST: If the buyer takes possession of the goods under this paragraph, hi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re governed by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7].
TT:如果买方根据本款规定收取货物,他的权利和义务与上一款所规定的相同[8]。
在本句中,“possession”是一个名词,意思是拥有或占有某物的状态(百度,2024年5月27日)。在《销售公约》中,该词在合同中出现了六次。这是由单词文本的功能计算得出的。在这里,它表示买方收到货物并据为己有,因此在《销售公约》中被译为“收取”。至于“信”,该词在法律文本中与其本义“占有某物”相联系,向读者展示了忠实的表达。
例3
ST: …including the rapidity of the means of communication employed by the offeror [7].
TT: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8]。
“employed”是一个动词,意思是为特定目的使用某种东西,如技能、方法。在《销售公约》中,该短语在合同中出现了三次。它是根据文字的功能计算出来的。在《销售公约》中,它被称作“使用”,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给某人一份工作来做以获得报酬”(《辞海》,2024年5月19日)。
在“信”的基础上,译者不必注重文学修辞,而应将“达”作为某些固定术语的基本标准,以确保译文信息的准确。另外,我们还可以发现,合同中的术语词具有特殊的含义。因此,如果我们想要正确表达信息,就应该在忠实于文本风格和语境的基础上进行翻译。
4.2.2. “达”在长句和复杂句中的作用
一个法律句子要达到表现力下的目标文本,必须总结许多重要因素,法律句子必须保持合同文本的严谨性和精确性,因此长句和复杂句是法律合同的最佳选择[9]。但长句和复杂句可以为所涉及的特定问题提供所有可能的条件。长句和复杂句当然在惯例中使用频率很高,而惯例也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文本。下面分析《销售公约》中包含长句和复杂句的一个例子。
例4
ST: A proposal other than one addressed to one or more specific persons is to be considered merely as an invitation to make offers, unless the contrary is clearly indicated by the person making the proposal [7].
TT: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8]。
这个源语言句子,包含35个单词。这确实是一个语意连贯、条理清晰的复杂长句。在这个句子中,涉及到一个后置定语从句和一个副词从句,并通过大量的逻辑连接词相互镶嵌连接。但是可以看出,在翻译这样的复杂长句时,我们应该按照顺序将其意思表达清楚。目标文本已按语序翻译,语素完整。
例5
ST: Additional or different terms relating, among other things, to the price, payment, quality and quantity of the goods, place and time of delivery, extent of one party’s liability to the other 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are considered to alter the terms of the offer materially [7].
TT: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8]。
这是一个包含46个单词的句子。这是一个条理清晰的复杂句。在这个句子中,有许多材料作为长句的主语,并通过许多有用的连接词相互镶嵌连接。但可以看出,在翻译这类复杂句时,可以根据上下文的需要改变语素的顺序。
例6
ST: An acceptance is not effective if the indication of assent does not reach the offeror within the time he has fixed or, if no time is fixed,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due account being taken of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transaction, including the rapidity of the means of communication employed by the offeror [7].
TT: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8]。
这是一个有53个单词的长句。这确实是一个语意连贯、条理清晰的复杂句。在这个句子中,涉及两个条件从句和一个副词从句。由于原文成分复杂,我们很难理解。但可以看出,在翻译这样的复杂句时,我们可以将句子的某些部分连贯起来,然后再将它们组织在一起,这样就可以表达得更加流畅。
4.2.3. “雅”在“if”条件句中的作用
在《销售公约》中,“if”作为条件从句的从句使用频率非常高,在句子中的使用频率甚至达到了73次。当它用于普通英语的条件状语从句时,总是表示“如果、倘若、假如”。但当它引入法律英语的条件副词分句时,尽管分句的位置发生了变化,其译文仍然是“如果,假如”。在《销售公约》中,由从句“if”引导的条件句的翻译示例如下。
例7
ST: if it indicates, whether by stating a fixed time for acceptance or otherwise, that it is irrevocable [7].
TT:如果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8]。
对比源句和译句,可以明显看出,由“if”引导的副词的位置没有变化。而且,句子的意思也在不改变成分的情况下按顺序得到了清晰的表达。为了解释这条法律的条件,“if”在目标文本中被译为“如果”。这是“雅”的一部分,遵守句子的顺序,使意思更加优美。
例8
ST: if it was reasonable for the offeree to rely on the offer as being irrevocable and the offeree has acted in reliance on the offer [7].
TT:如果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8]。
从合同中不难发现,该法中的条件从句是由“if”引导的。对比源句和译句,条件副词的位置没有变化。从句“if”也是“如果”的意思,它正确地表达了事情发生时的条件,但出于汉语使用者的习惯,在目标文本中不需要翻译。因此,在译文中,它去掉了这个词。因此,这是文本中另一个需要“雅”的部分。即去掉目标文本中不必要的词,以增加可读性。
例9
ST: If a letter or other writing containing a late acceptance shows that it has been sent in such circumstances that if its transmission had been normal it would have reached the offeror in due time, the late acceptance is effective as an acceptance unless, without delay, the offeror orally informs the offeree that he considers his offer as having lapsed or dispatches a notice to that effect [7].
TT: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8]。
分析译文后不难发现,“if”在目标语言中被译为“如果”。作为一个引导词,“if”为之前或之后发生的事情设定了一个条件,使人们知道做某事的结果。而这一中文版本向读者传达的信息则遵循了“雅”的思想。所谓“雅”,就是要求译文在表义、深意、风格等方面与原文相对等。因此,我们不仅要注意意思的变化,还要注意立场的变化。而在这份合同中,无论是源语言还是目标语言,条件句的位置都在整个句子的前面,达到了“雅”的标准。
5. 结语
本文以严复的“信、达、雅”理论为指导,论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版的文本特点,并从三个方面探讨了翻译方法。本文认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版的文本特点是“忠实、典雅”,并从三个方面论述了翻译方法;其次,《销售公约》的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规范性和国际化的特点。根据这些特点,《销售公约》对专业术语、复杂句和“if”条件句的翻译有三个标准,即“信”、“达”和“雅”。利用这些标准,我们就能更好地翻译《销售公约》等此类法律文本。
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翻译研究,我们可以深入理解该公约的官方中文版本,这对于提高翻译质量和促进国际贸易交流具有重要意义。这项研究不仅帮助更多的读者准确理解原文,还能为译者提供宝贵的经验,从而提高他们的翻译能力。通过深入分析术语、长句和“if”条件句的处理,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合同文本的翻译策略,这对于确保合同翻译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至关重要。准确的合同翻译能够为企业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避免因语言问题导致的法律纠纷,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合同的效力和执行。
综上所述,深入研究《销售公约》中文译本,不仅能够提升翻译质量,还能够促进国际贸易交流,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然而,目前的研究还比较片面,需要我们今后继续努力学习,不断探索合适的翻译方法与策略,以减少由于合同翻译问题引发的对外贸易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