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党中央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给予了高度关注。我们经常提到,中国梦是国家的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在这个梦想中,残疾人朋友的地位是不可忽视的。这体现了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同时也是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所殷切期盼的目标[1]。然而,在我们这个发展中的大国,老年人口残疾化和残疾人口老年化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在解决人口老龄化的道路上,残疾老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权益的保护和生活质量的提高显得尤为关键。随着老龄化的加速,农村残疾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因此,本文致力于探讨农村残疾人养老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策略,旨在改善这一群体的养老条件,提供更为全面和人性化的服务,为农村残疾人养老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2. 文献综述
2.1. 对人口老龄化概念的研究
人口老龄化本质上是对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描述,指的是老龄人口在国家或地区总人口中所占比重持续上升的现象[2]。李兰永等指出,“人口老龄化”与“老年人口问题”这两个概念应当明确区分,不应混淆。前者属于人口经济学的领域,主要反映的是经济层面的影响;而后者则属于人口社会学的范畴,涉及的问题是社会学研究关注的焦点[3];王俊提出了“影子人口”这一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对人口年龄结构进行了重新界定[4];曹荠认为,在全球老龄化趋势日益显著的背景下,人口老龄化已经演变成一个包含多方面因素的综合概念。它不仅涉及老龄化的数字化表现,还包括社会化的程度、进程和影响范围[5]。彭希哲指出,随着平均寿命的持续增长,传统的老年界定已逐渐无法准确反映人口的实际状况,应根据当前世界人类预期寿命的变化,动态调整老年阶段的标准和定义[6]。
2.2. 对农村残疾人群体的研究
目前,国内的学者们已经对农村残疾人群体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并且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
第一,关于残疾人领域中的“共享、平等及参与”原则的研究。郑功成教授着重指出,向残疾人群体提供福利保障的核心目标,在于使他们能够获取社会发展的果实,并享有与健全人同等的社会权益。此举并非是针对残疾人的特惠措施,也不应误解为是福利资源的简单赐予。相较于非残疾人群,残疾人往往面临更少的机会去触及社会发展的成果。因而,在保障残疾人平等融入社会的同时,加大社会福利保障对残疾人的倾斜力度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残疾人所遭受的,无论是显性还是隐性、直接还是间接的歧视问题,依然较为突出。鉴于此,推广并实践“共享、平等及参与”的核心理念与社会环境,需要我们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努力与推进[7]。
第二,关于对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建构的研究。许琳等指出,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尚未独立且完善,存在供需不平衡的问题,城乡之间的差异尤为显著。此外,残疾人所依赖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并不充分,政府与社会对残疾人的正式支持也显得不足。然而,这一状况正在经历变化,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责任正逐渐从单一的政府和家庭责任,向市场和社会各界共同承担的责任转变[8]。
第三,关于残疾人养老问题的探究。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及社会结构的深刻变迁,残疾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矛盾,这一现象在农村残疾人群体中尤为显著。李文清主张,针对农村的实际状况,应首要解决当前最为迫切的养老难题,并规划长远策略,同时着重强调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并号召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以保障农村残疾人获得妥善的养老保障。他建议,通过加速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推行省级高龄补贴制度、设立专门的农村老年残疾人津贴,以及加快农村老年残疾人照料服务机构的建设等多维度措施,来应对残疾人的养老挑战[9]。姚远与褚湜婧则进一步指出,残疾人在养老需求的产生、服务特性、服务供给及养老历程等方面,展现出与普通老年人相异的独特性,并据此提出了一个涵盖服务核心理念与政策框架设计的残疾人养老政策体系[10]。
目前,学者们对农村残疾人养老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层面,虽然这些研究具有一定的深度和思考价值,然而,对于具体应对策略的研究尚不充分。因此,研究农村残疾人养老对策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3. 农村残疾老人生活的现状
3.1. 农村残疾老人的收入来源单一
鉴于农村经济尚未充分发展,生产方式相对单一,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并采用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依赖土地获取基本生活保障。然而,土地流转的难度较大,农业生产收益较低,且对体力要求较高。因此,对于残疾人群体而言,由于身体条件的限制,高强度体力劳动对他们来说是一大挑战。加之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波动影响大,导致产出不稳定,土地难以作为稳定的生活来源,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从而削弱了土地对农村残疾老人的生活保障作用。对于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他们往往只能参与较为简单的农业劳作,所得收入极为有限。而那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则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的扶持或政府提供的微薄低保维持生计,生活缺乏稳固保障。尽管国家政策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实现稳步增长,但受限于身体障碍,残疾人难以充分参与经济活动,导致农村残疾人群体的生活状况改善有限,与农村普通居民的生活水平差距存在扩大趋势,其生活质量相对呈现下滑态势[11]。
3.2. 农村残疾老人缺乏关怀
子女的陪伴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缓解农村残疾老人的孤独感,同时适当的倾诉和倾听则能显著减轻农村残疾老人的精神压力。通过交流,农村残疾老人能够有效地排解内心的忧愁,减轻孤独感。然而,调查显示,农村残疾老人的倾诉对象通常是他们的配偶。他们渴望得到子女更多的关怀,向往那种子女留在身边的温馨生活。但现实往往是,由于经济和其他多方面因素,子女忙于生计,难以抽出时间陪伴老人。同时,老人自身的健康状况也限制了他们帮助子女照顾孩子,因此他们也很难享受到与孙辈们相处的快乐。此外,为了避免受到嘲笑或排斥,他们倾向于回避各类社交场合及聊天群体,这一行为进一步加深了他们的孤独感。当前社会对残疾人的整体关注本就不足,而在农村残疾人群体中,这种关注度更是较少。他们往往成为被忽视的人群,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的服务也难以触及农村偏远地区。因此,农村残疾老人在寻求心灵慰藉方面的需求,很大程度上无法得到应有的满足[12]。
3.3. 农村残疾老人多采用居家养老模式
居家养老是指家庭成员负责照顾老年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需求,包括衣着、饮食、住宿和出行,且大部分相关费用由家庭自行承担。这种养老模式提供的服务相对单一,缺乏统一的服务标准体系,以及专业的医疗器械和康复服务。服务内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成员的道德水平和经济状况。在农村,残疾老人通常采取居家养老的方式,具体形式分为三种:一是独立生活,依靠自己或配偶养老;二是由子女承担赡养责任;三是居住在亲友家中养老。这三种形式各有其特点和局限性。独自生活虽然能够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但对残疾老人来说,自理能力的下降会使得生活变得异常艰难。子女赡养在传统观念中占据重要地位,但随着社会变迁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子女可能因为工作、居住地等原因无法提供持续的照顾。寄居亲友家虽然可以得到一定的照顾,但这种依赖关系可能会给双方带来经济和情感上的压力。然而,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残疾老人独自生活和选择寄居亲友家只占很少一部分,超过百分之八十的农村残疾老人选择与子女一同生活,子女对其尽行赡养义务[13]。由此,可以看出子女赡养、亲属照料是农村残疾老人居家养老的主要服务支撑。
4. 农村残疾人养老面临的难题
4.1. 农村残疾人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不协调
在目前的状况下,农村的养老和社会保险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导致农村残疾老人主要依靠家庭来提供养老支持。他们中许多人依赖政府发放的基本生活费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由于家庭收入有限,残疾老人在医疗、康复训练和定期检查方面的资金和条件都显得不足。同时,农村地区医疗设施的不发达,对残疾老人的及时治疗和病情管理造成了重大问题[14]。目前,农村地区的老年残疾人群体主要依赖家庭、亲属以及邻里和朋友等非正式支持网络来获得养老照护和服务。在经济来源方面,他们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以及根据残疾程度由政府提供的护理和生活补贴。此外,他们也会依靠个人储蓄、通过自身能力赚取的收入以及子女的经济支持。总体而言,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了保障,但生活质量的提升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在乡村地区,老年人在养老服务、康复保健、日常照料、精神慰藉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需求既强烈又迫切,但往往得不到充分满足。观察大多数农村的现状,我们可以发现缺乏专门针对老年人的集中托养和照料设施,缺少提供膳食、家政和日常照料的机构,以及缺少提供居家上门养老服务和康复服务的组织。进一步分析农村残疾老人的精神生活,由于身体条件的限制,他们大多数无法外出,只能在家中通过看电视、自我娱乐或进行一些简单的手工活动来消磨时间,难以参与与其他老年人的社交活动,如聊天、打牌或参与娱乐活动。这种状况导致了广大农村残疾老人在养老服务供需上的缺失和错位。农村老年残疾人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之间的不协调限制了他们的活动参与和养老、康复服务的选择,使得他们难以充分获得周边的养老服务和康复服务,尽管他们有着积极参与社会和追求物质及精神生活丰富性的强烈愿望,但这些需求往往难以得到满足[15]。
4.2. 社会力量整合及参与农村残疾人养老服务不够
农村残疾老人作为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群体,他们的家庭卫生状况、出行便利性、饮食质量以及孤独感等问题,亟需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他们的日常护理和养老服务尤其需要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涉及残疾人补贴、养老服务业、农村养老以及对农村留守老人的关爱,为解决新时代农村残疾老人的养老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坚实的保障。然而,由于时间滞后或其他因素的影响,社会力量在城市养老和助残服务方面表现出较高的热情,并愿意投入资金参与。相比之下,农村地区的情况则大相径庭,社会力量在开拓农村养老和助残服务方面的参与度相对较低。缺乏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志愿者深入农村残疾人家中提供帮助,更缺少对本土化助老、助残社会组织的培养和支持。农村互助服务和相关队伍的缺乏,导致在大多数农村地区,无法建立一个可持续的机制,使得那些有意愿但缺乏能力的村民通过参与助残、助老志愿服务来获得一定的收入。同时,也未能构建一个平台,让这些人员在助残、助老的同时,既能补贴家用,又能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创造,更未能激发农村居民和社会力量帮助困难群体的内在动力[16]。
因此,农村养老和助残服务在场所、设施、资金和人力资源等方面面临严重短缺。这一问题主要归咎于政府政策支持和引导的不足,以及基层特别是农村党组织、村委会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导致社会力量在整合参与农村残疾老人养老服务方面显得尤为脆弱。
4.3. 农村残疾老人家庭面临多重尴尬和困境
家庭养老是以家庭为核心单位,由家庭成员为残疾人提供经济支持、日常照料以及情感慰藉的一种养老方式。这种养老模式建立在终身积累的基础之上,体现了家庭内部代际间的相互扶持和回馈。对于农村残疾人而言,家庭的作用尤为关键,它不仅提供了经济上的养老保障,还提供了居住的场所。然而,在现代社会,残疾人依靠家庭养老正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随着家庭规模的缩小,特别是“四二一”家庭结构的普遍化,残疾人依靠家庭养老的可持续性变得岌岌可危。此外,家庭养老主要依赖于家庭成员间的情感和道德维系,缺乏制度化的保障,其稳定性和长期性确实令人担忧[17]。
对于那些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残疾老人,家属必须承担起照顾他们日常生活的全部责任,这需要家属投入大量时间进行全方位的照料。由于残疾老人家庭本身劳动力不足,他们不仅要提供专门的护理以满足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还要承担起老人重大疾病和康复服务的高昂费用,这使得家庭经济状况难以支撑,许多家庭因此陷入贫困。此外,农村残疾老人的家庭成员通常文化水平不高,缺乏专业护理培训,因此在照顾残疾老人时往往缺乏标准化的操作和基本的护理知识,这也使残疾老人的生活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5. 应对农村残疾人养老问题的对策
5.1. 完善相关法律,加强政策实施力度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律框架还需进一步健全。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首部专注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正式诞生,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奠定了法律基础。随着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社会步伐的持续加快,以及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深化,残疾人权益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与关注。尽管如此,现行的残疾人保护法律仍存在一些问题,内容往往较为宽泛,停留在理论层面,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挑战。各地区在执行标准上也存在差异,导致残疾人群体,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残疾老人,难以获得充分的保障,这也成为建设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的一块绊脚石。因此,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我们必须致力于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使之更加具体化和系统化,确保每位农村残疾老人都能依法获得充分的保护,共享新时代文明发展的成果。
近年来,提升残疾人福利和生活标准的诉求日益强烈,相应的政策也相继出台。然而,深入残疾人日常生活后,我们不难发现他们的生活质量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善。提升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与改善其养老状况,宏观政策的制定固然重要,但政策的精准性更为关键。应当依据农村残疾老人的实际需求来量身打造相关政策,并在政策规划阶段就深入考虑其实施的可行性,确保政策能够切实落地,避免成为空中楼阁。此外,为确保政策得到有效执行,还需要通过后期的效果评估来验证政策实施的成效,确保政策真正发挥作用。
5.2. 整合各方资源,发展多元养老方式
在我国,农村残疾人的养老方式主要依赖土地和子女,然而,这种模式存在显著的局限性,往往无法充分满足农村残疾老人的养老需求。因此,需要大力发展和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日间照料和社区养老体系,同时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家庭养老在众多养老模式中扮演着基础性的角色。受我国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大多数农村残疾老人对家庭养老的依赖性较强。在养老过程中,家庭的作用至关重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村残疾老人家庭常常面临沉重的经济负担。在这样的经济压力下,他们中的许多人不得不选择外出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残疾人家庭养老的缺位。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必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大力发展农村实体经济,积极吸引投资,为当地居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这样,他们就无需背井离乡也能维持生计,从而在发展当地经济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家庭养老的功能,为农村残疾老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养老条件。
其次,我们需要大力推动社会化养老体系的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应在政府的引领下展开,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努力实现托养服务的标准化。通过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案例,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发展本地的托养机构。确保在数量上满足农村残疾老人的需求,同时吸纳多方面的资金,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支持农村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发展。此外,还应引进专业的管理人才来运营托养机构,以提升服务质量,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尽可能优质的养老服务。
5.3. 关注心理状况,实现精神生活富裕
由于身心障碍和对残疾人的普遍歧视,残疾人群体的自我认同感往往较低,他们面临的心理和精神问题也比非残疾人更为常见。重视残疾人的心理健康和精神福祉是满足他们多样化、多层次精神文化需求的关键,也是构建精神生活富裕乃至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为农村残疾老人提供个性化和可持续的心理健康辅导,是促进他们精神生活幸福的重要起点。在关注和干预农村残疾人的心理健康时,我们还必须意识到,由于残疾老人通常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特别是经济收入较低导致的生存压力远超常人,因此,提供服务时需要将物质援助与精神心理支持相结合,而不是仅仅提供单一的物质或精神心理服务。
其次,村委会也应当开展一系列活动来鼓励农村残疾老人走出家门,参与社区交流,减轻他们的孤独感。第一,可以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为残疾老人提供适宜的娱乐和学习场所。第二,可以开展适合残疾老人的文化活动,如书画展览、手工艺制作、音乐欣赏等。第三,可以建立志愿者服务网络,定期组织志愿者为农村残疾老人提供陪伴和交流。第四,村委会还可以邀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定期为残疾老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通过这些措施,农村残疾老人的精神生活将得到实质性的丰富和提升。
此外,我们还要增强子女对农村残疾老人精神需求的关注,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各界应提升子女的责任感,重构家庭对残疾老年人的保护功能,提升农村残疾老人的心理满意度,确保农村残疾老人能够享受到家庭的温暖、亲情的愉悦以及精神上的归属感。加强农村子女对残疾老人的赡养和管理,在村庄内营造一种浓厚的孝道文化氛围,对残疾老人进行心理关怀,从而使他们的心理健康状况得到显著改善。
6. 结语
我国是世界上残疾人口最多的国家,而且四分之三的残疾人在农村,因此,完善农村残疾人的养老保障体系,对于维护农村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解决农村老年残疾人的养老问题,不应仅停留在对这一群体的同情与关怀层面,而应以制度化思维来应对这一社会现象。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相信广大农村残疾老人的生活质量将得到显著提升,他们的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和精神文化生活将不断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