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The Path to Improving China’s Carbon Finance Legal System
DOI: 10.12677/aep.2024.146175, PDF, HTML, XML,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徐 堃: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山东 淄博;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 淄博
关键词: 碳金融碳排放碳市场碳交易法律制度Carbon Finance Carbon Emissions Carbon Market Carbon Trading Legal System
摘要: 为深入了解我国碳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本文将聚焦于建立健全碳金融相关领域法律制度、完善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优化金融机构支持碳金融发展法律制度等多个方面。通过这一过程,旨在为我国在碳金融法律制度建设明确方向,使其在全球碳金融舞台上发挥引领和协同的作用,以期探讨并提出完善和提升我国碳金融发展法律制度科学的建议,为促进碳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在实现“双碳”目标的过程中,逐步构建起一套较为完善的碳金融市场体系。
Abstract: In order to gain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the improvement path of China’s carbon finance legal system, this article will focus on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legal systems related to carbon finance, perfecting legal systems for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optimizing legal systems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carbon finance, and other aspects. Through this process, the aim is to clarify the direction of China’s carbon financ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enabling it to play a leading and collaborative role on the global carbon finance stage, in order to explore and propos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and enhancing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China’s carbon finance legal system, providing reference and guidance for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arbon finance, and gradually building a relatively complete carbon finance market system in the process of achieving the “dual carbon” goal.
文章引用:徐堃. 我国碳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J]. 环境保护前沿, 2024, 14(6): 1401-1410. https://doi.org/10.12677/aep.2024.146175

1. 引言

2020年9月22日,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中国向国际社会郑重承诺:“将力争2030年前达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在当前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我国面临着转型升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双重任务。为有效应对这一挑战,构建一个适应我国国情的碳金融法律制度显得尤为关键。这不仅涉及到碳基金、碳保险、碳债券和碳汇等具体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也包括对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银行支持碳金融发展的法律机制优化等多个方面,不仅可以为我国在碳金融领域的发展提供全面而深入的法律支持,也可以为碳金融领域搭建更为健全的法律框架,推动我国在可持续发展的征程中取得更大的成就,为全球碳金融事业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

近年来,我国政府已经确立了双轨式碳排放交易政策法律体系,包括基于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国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项目式碳排放交易,以及试点省市的总量控制型配额式碳排放交易等。但从法律角度看,碳金融的发展面临着许多挑战,如何建立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制度,保证碳市场的公正、透明和有效运行,是法律研究的重点。此外,如何确保碳金融活动不被滥用进行市场操纵、如何协调碳金融与其他金融监管政策的关系等,都是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探讨我国在碳基金、碳保险、碳债券和碳汇法律制度的建设,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碳金融发展的法律机制的优化,以提出完善和提升我国碳金融发展法律制度科学的建议,为促进碳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

2. 建立健全碳金融相关领域法律制度

建立健全碳金融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是推动碳金融领域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可以提供规范和保障,促进碳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推动碳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通过明确法律责任,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碳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为碳金融领域各参与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1. 建立碳基金法律制度

建立健全碳金融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是推动碳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举措之一。其中,碳基金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为碳金融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管理保障。碳基金是为推动碳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而设立的专门基金,旨在为碳金融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管理保障,为解决碳减排项目在资金支持和管理方面的困境。传统金融机构对这类项目的融资支持存在限制,而碳减排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自2006年以来,中国相继成立了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绿色碳汇基金会、华碳基金等数十支林业碳汇基金。然而由于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尚未建立,中国大部分林业碳汇基金均为公益性质,市场化程度较低、运作模式单一、资金规模较小[1]。因此,建立碳基金作为专门的资金来源和管理机构,可以为碳减排项目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和管理保障,可以通过募集公共和私人资金,用于投资碳减排项目、支持碳交易和碳市场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发展。

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需要明确碳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机构,设立碳基金可以采取国家层面设立统一机构或者各地区设立地方性碳基金,具体根据国情和地方实际情况而定。管理机构可以由政府、金融机构、环境保护组织等多个参与主体组成,以确保碳基金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目前,我国在碳基金法律制度方面还处于发展初期,但已经有一些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首先,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领域,并提供支持和保障。例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业务的政策和要求。其次,推出了一些碳金融相关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例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了碳期货交易的试点,为投资者提供了参与碳金融市场的渠道。此外,还在推动碳金融领域的监管和法律制度建设。例如,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碳排放交易的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

同时法律制度应明确碳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运作机制,碳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包括政府拨款、捐赠、碳交易收益等多个渠道。运作机制可以采取基金投资、债券发行、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以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回报。另外,法律制度还需明确碳基金的投资方向和管理规则。投资方向可以包括碳减排项目、可再生能源、清洁技术等与碳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领域。管理规则可以涵盖投资决策、风险管理、回报分配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碳基金的投资行为安全、透明和可持续。然而,我国碳基金法律制度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统一性仍然需要加强,碳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还不完善,市场操纵和违规行为的防范需要进一步加强。总的来说,我国在碳基金法律制度方面已经有了一些进展,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监管机制的建立,以推动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

2.2. 建立碳债券法律制度

建立碳债券法律制度,完善碳交易中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路径流程。碳债券是指企业为低碳项目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与普通债券不同的是,碳债券的利率水平将与低碳项目的碳资产收入挂钩[2]。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券形式,其发行资金用于支持碳减排项目,吸引投资者参与低碳经济的发展。碳债券作为一种债券工具,其特点是在发行过程中明确了债券资金的用途,将所筹集的资金用于低碳项目、清洁能源项目或其他环境友好项目。同时,碳金融作为一种融合了金融和环境保护的新兴领域,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和推动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途径。在这一背景下,建立碳债券法律制度可以为碳金融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碳减排项目。于是,建立碳债券法律制度成为基于碳减排和可持续发展下的迫切需求。因此,在全面系统梳理我国既有的碳交易法律政策的基础上,应侧重完善碳交易中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路径流程,从严制定有关违反碳交易法律的法律责任及相关监管机关的监管责任,以健全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法律体系。

借鉴国际经验,以碳债券制度填补法律空缺。2020年3月欧盟提出的“无重大损害”1原则对于界定绿色和可持续金融项目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可以参考这一原则,明确绿色债券的界定标准,确保绿色债券项目对环境和气候的影响最小化。近年来,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领域的政策陆续出台,绿色金融监管政策体系已经不断完善。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2,放宽了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至80%等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3,使我国成为首个将“碳中和”贴标绿色债券并成功发行碳中和债的国家,为碳中和债券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绿色债券原则》4的发布,标志着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在国内实现了初步统一,同时也与国际接轨,应继续推动其实施,确保其在国际上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从而提升国际影响力。

关注市场监管,建设绿色债券监管法律体系。碳债券在发展初期需做好政策配套,创新的同时也要防止金融乱象,相关规则和约束机制要尽快跟上。这就意味着在完善碳债券法律措施的同时,还需关注市场监管,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参考美国、英国绿色债券监管体系的构建,建设中国的绿色债券监管法律体系,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绿色债券市场的监管,有效促进绿色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国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对包括碳中和债券在内的绿色债券制定相关的自律监管措施,在保证自律监管效果的同时赋予碳债券市场较大的灵活度。

2.3. 健全碳保险法律制度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碳金融产品》(JR/T0244-2022) 5中,碳保险可以被界定为与碳信用、碳配额交易直接相关的金融产品。现行的保险法律制度难以很好地保障碳融资、碳交付等新型风险,碳保险中的许多风险被视为投机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导致碳保险法律体系的缺失,制约了碳保险的发展。全国首单碳保险落地于2016年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目前碳保险已陆续在北京、上海、深圳等试点交易所推进,是碳金融在保险方面的创新实践[3]。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律制度主要基于传统保险理论,对碳融资、碳交付等非传统风险的应对能力有限,这限制了碳保险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制定健全的碳保险法律制度成为了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首先需要对碳保险进行单独立法,并在《保险法》中增加援助条款,如碳保险由法律规定等内容。此外,还应出台相应的管理政策,对碳保险产品可能存在的特有风险进行针对性的管理,以持续发挥碳保险的功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发布,标志着中国碳市场法律制度框架的进一步完善,为碳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在法律制度的配套方面,还需要相关的金融法律修订,引入碳汇、碳排放等的计量、定价、抵质押、登记、过户等全流程的交易系统,并与相应涉碳法律法规配套,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同时,保险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是保险合同,特别是保险标的的价值问题,需要根据保险标的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事先予以确定来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同时,应当加速碳保险产品的创新进程。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在充分调查和分析市场需求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计量模型,将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针对保险对象的不同需求,需要综合考虑风险类型、风险程度以及地区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制定差异化的碳保险费率和产品方案,以满足多维度、多层次的碳保险需求。我们还可以积极探索金融产品的不同组合模式,例如“碳汇 + 保险”、“期货 + 保险”等,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承保风险[4]。另外,还应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能力的碳保险人才,深入理解碳保险市场需求,掌握新兴技术及其相关的风险管理方法;利用数字技术,如传感器、5G、人工智能等,提高碳保险产品的服务效率和覆盖范围,改变社会经济中的能源使用与消耗方式,为绿色保险的发展奠定基础;加大对碳保险产品的市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碳保险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通过与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合作,推广绿色保险产品,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2.4. 健全碳汇法律制度

从顶层设计推动生态碳汇管理法治化。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加剧,碳减排和温室气体削减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关注,建立碳汇法律制度是全球气候变化的紧迫性和碳减排的需求。因此,应建立碳汇法律制度,加快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在应对气候变化法中专题规定碳汇内容,出台保护和发展生态碳汇的条例或部门规章,填补生态碳汇立法空白;推动《森林法》《草原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标准及激励保障措施。目前在我国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发布的《碳汇法律制度研究执行摘要》6中,强调了推动生态碳汇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性,包括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填补生态碳汇立法空白、建立完善配套制度、标准及激励保障体系等方面。这表明建立碳汇法律制度需要在顶层设计上进行顶层设计,确保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和前瞻性,为我国建立碳汇法律制度提供了经验和参考。

明确碳汇市场管理法律标准。要推动生态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明确生态碳汇法律属性及判定原则。首先,需要明确碳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归属。碳汇项目的发起人和投资者需要清楚地知道对碳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享有哪些法律权益,以便保护其合法权益。此外,法律制度还应明确碳汇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管机制,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其次,还应明确碳汇的核算和认证标准。碳汇项目需要依据国际通用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碳汇量的核算和认证,以确保其真实、可靠和可比。法律制度可以制定相关规定,明确碳汇核算的基本原则、方法和程序,确保碳汇项目的可持续性和可信度。最后,还需明确碳汇的交易和流转规则。碳汇的交易可以采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需要明确交易主体、交易平台、交易合同和结算机制等规则。法律制度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交易的程序、要求和法律责任,以确保交易的公正、透明和可靠。

完善碳汇行政管理机制。碳汇司法主要是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以达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目的。这一机制不仅体现了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创新处理方式,也是实现“双碳”目标(即碳达峰、碳中和)的一种司法支持和保障。多地法院已经开始探索和实施碳汇司法修复机制。例如,赣浙两法院建立两省交界生态司法碳汇修复基地,四川省高院在宝兴揭牌碳汇司法实践基地,以及厦门设立全国首个生态司法公益碳账户等,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碳汇应用的具体案例,延循了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由点及面的创新路径[5]。同时,应建立政府部门生态碳汇进展定期报告评估制度,将生态碳汇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相关制度性评价体系以及政府绩效指标考核体系。明确维护生态资源固碳功能的权力和义务,强调责权对等,对于破坏已有碳汇资源以及“造假骗补”等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对人为造成生态碳库损失的行为予以法律惩罚。落实“损害担责、恢复生态、堵疏补漏”原则,探索建立“生态司法 + 碳汇补偿”的环境司法新模式。

3. 完善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

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是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以欧盟成员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碳排放交易市场已覆盖全球16%以上的温室气体排放。应借鉴发达国家低碳立法经验,整合中国现有低碳发展政策法律,建构充分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低碳发展法律体系[6]。按照中国政府向UNFCC秘书处提交的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文件的要求,截至2020年,中国应建立起相对完备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2020年12月25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发布,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交易已于上海能源与环境交易所正式上线[7],这标志着我国碳交易迈入一个新时代。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国内碳交易市场,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应着力从以下方面完善碳交易法治体系。

3.1. 建立完善碳交易法律体系中国模式

在碳交易法律体系的立法方面,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单行法以及地方性立法中有所体现,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并没有确立于《环境保护法》中的基本法律制度。这样就出现了市场经济立法滞后于社会实践的问题,导致碳排放权交易没有明确法律的依据,有关碳排权放交易规定散布在不同的法律和政策中。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加快推动的同时,更需加快制定及颁布碳排放权交易基本法,以避免交易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存在地方差异与缺失。因此在推进碳交易法律的立法体例时,要完善国家层面的有关立法,提升碳交易法律的权威和层级,从而为各地下位法提供指导和引导。结合我国当前气候变化立法的思路和进展状况,应当将碳排放交易立法定位为拟议中的《气候变化应对法》的下位法,即由《气候变化应对法》通过专章或具体条文对碳排放交易进行原则性规定,具体的制度和措施则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来加以规定[8]。应在全面系统梳理我国既有碳交易方面法律政策的基础上,主要侧重完善碳交易中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路径流程,从严制定有关违反碳交易法律的法律责任及相关监管机关的监管责任,同时科学借鉴国外成熟的碳交易法律政策,健全完善碳交易法律体系中国模式。

在制定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方面的法律时,需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属性。学术界对此存在多种学说,没有形成共识。碳排放权的性质主要表现为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其中法律属性指的是法律上规定和调整的碳排放权利,而经济属性则体现在其作为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工具。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定位需要破除“公法与私法相对立”的理论藩篱,要避免“非公即私”或“非私即公”的单一僵化型思维定式就需要准确考察碳交易市场制度的具体运行过程,运用法学理论与专业知识洞悉碳排放权问题的本质,拨开现象迷雾,在兼顾公私面向的基础上以一种更为恰当的视角明晰其应然属性[9]。法律界学者对碳排放权的分歧主要是用益物权论和准物权之间的博奕,这两种学说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认可碳排放权具有公权力色彩。准物权说认为环境容量使用权的创设除了需要作为资源所有人的国家的一般认许之外,还因其涉及到环境保护这一公共利益而区别于普通的资源用益权利设置,它还需要国家的公权力加以确认,因此碳排放权是带有公权力色彩的私权[10]

3.2. 构建碳金融立体式监管法律制度

横向监管方面,鉴于碳金融市场的高度专业性和独特性,迫切需要引入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监管机构。因此,可以在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基础上创新,设立一个新的监督管理委员会。这将形成“一行两会”分业监管模式的补充,构建新型监管模式。与此同时,根据碳金融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带有行政管理色彩的政府主管部门参与碳金融活动,监管重点应放在预防政府监管失灵和权力寻租上。可通过内部和社会监督来实现监管效果。而对于纯粹的利益性金融活动主体,应建立市场地位报告制度,以严厉打击市场过度投机主体,并调查不符合市场供需关系的配额或信用存储主体。如果某一存储主体被认定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地位,则应定期限制其市场交易并予以罚款。同时,记录并公示存储主体的惩治情况,以提升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11]

纵向监管方面,虽然绿色金融目前尚未被实体法律规定,但是在保障碳金融市场稳定性方面,可以“一行两会”会同地方政府部门建立区域性碳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强化数字化监管方式,制定早期纠正措施,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碳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分工。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需要有相应的履约机制和惩罚机制作为保障其实施的手段[12]。同时,为了避免致交易双方在碳金融产品各个环节信息不对称,应该设计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信息披露环境,并建立一定的惩罚机制,违反的主体应该承担一定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责任,加强思维创新,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此外,为了推动碳金融市场的加速发展,法院也应该发挥其在碳金融风险监管治理中的作用,建构碳金融监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协同治理风险体系,甚至搭建碳金融犯罪防治体系,形成合力,以司法保障防范和化解碳金融风险,共同推进绿色金融和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3.3. 建设严格高效碳交易法治实施体系

在碳交易法治实施体系方面,应不断建设完善有关碳交易法律政策的具体实施制度,继续提升各级政府助推碳交易的法治化,增强碳交易法治体系的可执行性,进一步深化改革有关碳交易的司法制度,在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大力提升碳交易的公信力。通过结合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立法文件,有针对性地制定碳交易的司法解释,对碳交易过程中订立合同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进行类型化,并出台细致化的具体规定,从而使碳金融交易能够获得可预期和稳定的司法保障[1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建设作了明确规定,为碳市场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各项基础性制度,包括交易的覆盖范围、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等,加快管理平台建设,提升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同时,通过将高排放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碳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细化了碳交易市场的管理和操作细则。

在推进建设碳交易法治实施体系时,一要明确碳交易实施的法治主体,这主要包括碳交易的各方及监管主体,碳交易各方主要根据碳交易法律规则及合同约定而行动,监管主体则应根据既有法律规定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碳交易的监管职责可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有关碳交易市场的设置可以参照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设置有序推进,前期可在碳交易活跃的区域由地方政府指导设立“碳交所”。二是碳交易实施的法治流程要全面系统。既要考虑覆盖各行各业的碳交易流程,又要考虑完善单一行业内的碳交易流程,以此推进碳交易的有序顺利交易。三是碳交易实施的法治责任要严。严格的碳交易责任既能增强碳交易各方的法治意识,又能排除碳交易中的人情、关系、金钱、权力等方面的阻力和障碍,从而促使碳交易各方主动履行“双碳”目标下的职责。此外,还需要关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4. 优化金融机构支持碳金融发展法律制度

优化金融机构支持碳金融发展法律制度,是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碳金融衍生品法律制度、碳金融中间业务法律制度和碳金融风险对冲法律制度。碳金融交易机构应当制定碳金融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主体义务和交易程序,披露交易信息,处理异常情况。规则的制定还应当考虑到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对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交易活动进行监管[14]。我国目前金融业中只有较少的一部分资源参与了碳金融,所以我国应当出台相关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进入碳金融市场,扶持类似“蚂蚁森林”的金融创新,积极动员更多的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到碳的节能减排中[15]。通过优化金融机构支持碳金融发展法律制度,可以促进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推动绿色金融的实施,为实现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目标提供支持。

4.1. 优化碳金融衍生品法律制度

为确保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需要建立相关法律制度。首先,明确交易主体,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参与者的资质要求和准入条件,这包括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各类交易参与者,相关法律应规定资格要求、准入程序以及监管要求,确保只有合适的主体才能参与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其次,规范交易行为,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碳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这些规定应包括交易的方式、条件、时间和地点等细节,以及禁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还要确保交易具有公平竞争性,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此外,信息披露要求是重要的一环,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市场的信任度,包括交易参与者的财务状况、交易策略和交易结果等信息,还要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来监督和评估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最后还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和监督碳金融衍生品市场,这些机构应设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参与者的监管和合规检查,确保市场的稳定发展,机构还应制定并实施风险评估和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碳金融衍生品交易还会涉及到意外事件和违约风险,这也需要建立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管理。建立违约责任和违约处置机制,明确交易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处置程序。同时,制定风险管理规则,规定交易参与者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进行风险评估、监测和控制。此外,我国的现行的保险法律制度无法很好地保障碳融资、碳交付等新型风险,按照传统保险原理,碳保险中许多风险为投机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碳保险法律体系的缺失,制约了碳保险的发展。因此,应当建立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保险制度,提供违约和意外事件赔偿保障,减轻交易参与者的风险。

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正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阶段。《期货和衍生品法》7的生效,标志着我国期货和衍生品(特别是场外衍生品)制度发展的重大进步。为了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碳衍生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和法律专家制定了《中国碳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23年版)》8,该文件旨在促进碳衍生产品市场的稳步发展。这些措施表明,中国在碳金融衍生品交易方面正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促进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4.2. 优化碳金融中间业务法律制度

建立碳金融中间业务法律制度,可以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客户权益,促进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在建立碳金融中间业务法律制度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市场准入和资质要求。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从事碳金融中间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要求和资质要求。这包括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核准和管理从事碳金融中间业务的银行机构。监管机构应设立明确的资质要求和审批程序,确保从事碳金融中间业务的银行具备必要的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其次,交易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建立碳金融中间业务的法律制度需要规定交易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这包括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标准化合约和交易流程,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合理的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同时,应规定风险管理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碳金融中间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第三,客户保护和信息披露。建立碳金融中间业务法律制度需要强调客户权益的保护和信息披露要求。确保银行机构向客户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明确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告知客户投资风险,并提供风险提示和风险告知书。同时,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风险评估和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推荐的碳金融产品符合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最后,监管和合规要求。建立碳金融中间业务法律制度需要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和监督金融机构的碳金融中间业务。监管机构应设立监管规则,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包括资本充足要求、风险管理要求和内部控制要求等。并对金融机构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营。

建立碳金融中间业务法律制度是优化金融机构支持碳金融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国于2017年开始试点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涉及多家银行机构作为碳金融中间人参与其中。这些银行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核准和审批,获得从事碳金融中间业务的资质。市场中的交易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也在法律和政策文件中得以详细规定,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规性。在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银行机构作为中介,为企业提供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和监管措施,支持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推出的碳减排支持工具,旨在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领域的发展[16];国家开发银行发布的支持双碳行动方案,明确了开发银行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时间表、路线图和施工图。

4.3. 优化碳金融风险对冲法律制度

碳金融风险对冲法律制度是优化金融机构支持碳金融发展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建立碳金融风险对冲法律制度可以规范、指导和保护金融机构在碳金融领域的经营行为,促进碳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风险管理要求方面,碳金融风险对冲法律制度应明确银行机构在碳金融业务中的风险管理要求。这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等方面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求,以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金融产品和工具方面,碳金融风险对冲法律制度应明确银行机构在碳金融领域所能使用的金融产品和工具。这些金融产品和工具可以包括碳期货、碳衍生品、碳资产管理产品等,用于对冲碳金融业务中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法律制度应规定这些金融产品和工具的合规要求、交易规则和相关风险管理要求。合同法律框架方面在碳金融风险对冲中,合同是金融机构和相关参与方之间的核心法律工具。法律制度应该明确合同的要素、签订、执行和解决争议的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此外,法律制度还可以规定合同中的风险分配和违约责任的规则,以保护交易各方的权益。

此外,碳金融风险对冲法律制度需要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和监督金融机构在碳金融领域的风险对冲行为。监管机构应设立监管规则,明确风险对冲的合规要求,包括交易报告、风险披露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监管机构还应定期对金融机构进行监测、检查和评估,确保其风险对冲行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同时,在碳金融风险对冲中,可能会出现合同纠纷、违约和其他争议。为了有效解决这些争议,法律制度应设立适当的争议解决机制,例如仲裁、调解或诉讼程序。这些解决机制应公正、独立,并具备专业的碳金融领域知识,以确保争议能够及时、公平地得到解决,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5. 结语

随着全球碳市场的快速发展,碳金融已成为推动经济绿色低碳转型的关键力量。合理设计和不断完善碳金融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助于引导金融资本向低碳产业领域转移,推动碳市场的健康发展,还能够激励企业采取更多的碳减排措施,促进低碳经济的持续增长,对于引导和促进碳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碳交易的公平、公正,防止市场欺诈和操纵,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透过深度探究碳金融法律制度,我们能够构建更为完备的法律架构,推动碳市场的规范发展,引导金融资本向低碳经济领域转移,助推碳减排和清洁能源的发展。此外,对碳金融法律制度进行研究还有助于强化对碳交易、碳市场和碳资产的监管,提升金融机构和企业参与碳市场的积极性和能力,促进绿色金融和可持续投资的发展。因此,深入探讨碳金融法律制度不仅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至关重要。

基金项目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碳达峰的政策支持与法治保障协同机制研究”(22CFXJ08)。

NOTES

12020年3月,欧盟在《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中提出“无重大损害”原则,即被纳入可持续金融支持范围的项目对环境、气候、生物多样性等可持续目标不能有损害。

2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

32021年3月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

42022年7月29日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关于发布《中国绿色债券原则》的公告(〔2022〕第1号)。

5《碳金融产品》金融行业标准(JR/T0244-2022),于2022年4月12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0号予以公布,自2022年4月12日实施。其指出,碳保险是为了规避减排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风险,确保项目减排量按期足额交付的担保工具。

62022年7月11日,由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和国家气候战略中心主办的“新形势下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制保障研究项目”一期结题暨碳汇战略和制度研讨会根据研究成果发布。

7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82023年12月1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中国碳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23年版)〉的公告》(〔2023〕25号)。

参考文献

[1] 蒋欣强, 彭红军, 苏世伟. 国际林业碳汇基金运作模式研究与启示[J]. 世界林业研究, 2023, 36(3): 9-15.
[2] 鲁政委, 叶向峰, 钱立华, 等. “碳中和”愿景下我国碳市场与碳金融发展研究[J]. 西南金融, 2021(12): 3-14.
[3] 冯爱青, 岳溪柳, 巢清尘, 等. 中国气候变化风险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的绿色保险应对[J]. 环境保护, 2021, 49(8): 20-24.
[4] 周洲, 钱妍玲. 碳保险产品发展概况及对策研究[J]. 金融纵横, 2022(7): 87-91.
[5] 刘超. “双碳”目标下“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规范路径[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22(5): 18-31.
[6] 朱伯玉. 低碳发展立法研究[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20: 176-177.
[7] 倪受彬. 碳排放权权利属性论——兼谈中国碳市场交易规则的完善[J]. 政治与法律, 2022(2): 2-14.
[8] 曹明德. 社会系统论视角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律对策[J]. 中国法学, 2023(5): 128-148.
[9] 魏庆坡. 碳排放权法律属性定位的反思与制度完善——以双阶理论为视角[J]. 法商研究, 2023, 40(4): 17-30.
[10] 陈嘉皓.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法律障碍与完善对策[D]: [硕士学位论文]. 北京: 清华大学, 2015.
[11] 潘晓滨, 朱旭. 我国碳金融立体式监管的法律制度设计——以“双碳”目标为背景[J]. 海南金融, 2022(10): 45-53.
[12] 饶红美, 胡国强, 等. 碳金融法律与规制[M]. 广州: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2015: 287.
[13] 张叶东. “双碳”目标背景下碳金融制度建设: 现状、问题与建议[J]. 南方金融, 2021(11): 65-74.
[14] 杨博文. 后巴黎时代气候融资视角下碳金融监管的法律路径[J]. 国际商务研究, 2019, 40(6): 57-70.
[15] 秦芳菊. 绿色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博士学位论文]. 长春: 吉林大学, 2020.
[16] 孙新宝, 朱峻萱. 2021年第四季度信托及资管行业发展研究[C]//2022年2月信托行业研究报告. 郑州: 百瑞信托研发中心, 2022: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