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企业商业秘密的刑事司法救济保护
Research on the Criminal Judicial Relief and Protection System for Enterprise Trade Secrets
摘要: 刑事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在捍卫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当前,司法救助已成为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优化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件中,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助,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成为解决纠纷、激发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工具。这种方式不仅助力受害企业迅速获得经济赔偿,减轻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还能促使侵权方真诚道歉、积极赔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修复受损的商业关系和市场秩序。然而,立法层面的不足导致救济范围、标准和程序存在模糊,增加了实际操作难度;资金短缺则直接限制了救济措施的有效实施,使得部分受害企业难以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此外,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如救济申请流程复杂、审批效率低下、执行不力等问题,也严重削弱了救济制度的公信力和实际效果。因此,我国现行的企业商业秘密司法救济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更有效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Abstract: The criminal justice relief protection system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safeguarding citizens’ rights and promoting social justice. Currently, judicial relief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means for people’s courts to resolve social conflicts and optimize social management. In particular, in cases involving the protection of commercial secrets, people’s courts have effectively utilized judicial relief, especially through the mechanism of criminal incidental civil lawsuits, to resolve disputes and stimulate innovation in social management. This approach not only helps the affected enterprises quickly obtain economic compensation and mitigate losses caused by infringement but also encourages the infringing parties to sincerely apologize and actively compensate, thereby somewhat restoring damaged business relationships and market order. However, deficiencies at the legislative level have led to ambiguities in the scope, standards, and procedures of relief, increasing the practical operational difficulties. Additionally, funding shortages directly limit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relief measures, making it difficult for some affected enterprises to receive timely and adequate compensation. Furthermore, irregularities during the operational process, such as complicated relief application procedures, low approval efficiency, and ineffective enforcement, have severely undermined the credibility and actual effectiveness of the relief system. Therefore, the current judicial relief system for enterprise commercial secrets in China urgently needs further improvement to more effectively protect commercial secrets, maintain market order, and promote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文章引用:杨佳奇. 试析企业商业秘密的刑事司法救济保护[J]. 法学, 2024, 12(12): 7442-7446.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121054

1. 引言

黄立先生近日在全国两会上强调,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以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他指出,虽然近年来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商业秘密的保护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如立案困难、取证困难、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他强调,当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频繁遭遇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但往往投诉无门,这严重损害了企业创新的热情和自主研发的信心。黄立在全国各地的调研中发现,商业秘密的侵犯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并且阻碍了它们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他强烈建议,应该加强对商业秘密侵犯的调查,明确立案标准,以有效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刑事司法救济保护分析

司法救济通过赔偿和赔付,使被害人能够获得必要的救济,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有效地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1]。刑事司法救济保护制度的核心在于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补偿和救济。当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重伤、严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况,且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能力时,受害人可以向国家申请司法救助。通过对刑事司法救济的全面考量,它不仅覆盖了所有可能导致的损害,如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还能够有效地减轻当事双方的负担,从而得到公平的对待。只要被害人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并依法提起诉讼,就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

1999年,“司法救助”的首次引入,为中国的司法机关援助体系奠定基础。2000年7月12日,《关于对经济社会困境的受害者进行司法援助的规定》1,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援助体系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根据本条例,对于那些在民事或行政案件中处境艰苦的受害者,可以申请减轻、免除或部分支付其诉讼费用通过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政府可以为处于贫困或其他不利状态的个体提供帮助,以便他们能够在需要时能够找到专业的司法机构,并且能够通过这些机构来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这一项措施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关键。近年来,《法律援助条例》的落实,使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得到有效拓展,服务水准得到显著提升,制度创新也得到有效实施,保护群众权利的能力也得到显著加强,这将对保障人们的合理权利、促进社会的平等正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发展的加快,尤其是贫困群体对法律帮扶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我们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如缺乏有效的制度体系、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以及无力拓展救济覆盖面的情况。

3. 企业商业秘密刑事司法救济保护困境

深圳被誉为手机制造之都,是知名的电子产品及手机代工生产基地。近年来,随着该市电子产业的迅猛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愈发激烈,商业秘密遭侵犯并寻求司法保护的案例不断增多,且影响日益严重。据深圳市公安局的数据显示,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显著。受害企业从中小企业逐渐扩展到华为、中兴、富士康等大型知名企业。然而,无论是在深圳还是全国其他地方,当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刑事侵犯时,仅有不到百分之十的企业会选择通过刑事司法途径寻求救济。面对商业秘密侵权,企业有多种法律救济方式可选,其中之一便是刑法救济。如果一家企业发现他们的侵权行为构成了违反法律的,那么它应该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向司法机关申请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同时,它也应该将这种情况告知公安机关,以便让他们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负有更多的惩罚。也就是说,当公司被指控犯下罪名并受到法律制裁的情况下,它们应该向被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是否接受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强调了司法机关必须遵守相应法规,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最高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接收刑事案件的批复》[2],为解决司法机关公平正义的需求,特别是针对未能获得司法机关正义的犯罪嫌疑人,制订的相应法规,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高级人民检察院有关确认民事责任侵犯精神状态损失责任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为受到损失的受害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补充,其包括了对受害者的心灵创伤和人身损害的补助。然而,这项法规的制定过程却遇到了许多障碍,导致各级政府无从下手[3]。由于犯罪活动而使被害人蒙受经济亏损的,对罪犯除法律予以刑罚惩处外,并应按照具体情况判决补偿经济损失2。依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开会《有关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案件法〉的决议》第二修正案中第99条第一款约定:被害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遭到其他物体伤害的,在刑事案件程序中,应当提出伴随民事诉讼。被害人致死或完全丧失能力的,被害人的合法代表、近直系亲属应当提出伴随民事诉讼。

条例明文规定:因个人利益遭到罪行损害而遭到其他物质伤亡或资产被罪人毁坏而遭到其他物质伤亡的,必须提交额外民事诉讼3。诉讼时效是一种非常严格的制度,它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诉讼,以维护其权益。然而,实际情况却是许多受害者由于时效已经超出,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尽管有关部门正在依照法律进行工作,但由于诉讼时效的存在,受害者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与此同时,也存在执行不均衡的现象,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救助期限、数额存在差异,导致救助效果不均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得刑事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性受到了严重的限制,他们无法完全享有控诉职能,也无法充分享受知情权、上诉权等权利,这给他们带来了极大的不便[4]

经济赔偿难以实现,在不少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经济能力不足,导致被害人的经济赔偿难以得到实现,形成“空判”现象[5]。由于犯罪而使被害人受到损失的,对罪犯除法律予以犯罪惩罚外,并应依据具体情况判决补偿损失。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缺失,也导致刑事被害人遭受的损害无法得到合理的弥补。司法救助资金缺乏保障以及来源单一,主要依赖国家财政拨款,缺乏社会力量的参与,导致救助资金不足。通过有效的司法救助,筹集足够的资金来帮助受害者,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6],否则一切都将付诸东流。

4. 企业商业秘密刑事司法救济保护规制进路

刑事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通过确保被害人在法律面前得到平等对待,可以有效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增强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感。许多受害者为了保护自身的权利,不断地向政府、党委、人大、政府等机构提出诉求,甚至发展成为聚众抗议,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或者采取报复行动。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将导致潜在的社会矛盾,而刑事受害者司法救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些问题[7]。刑事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也是推动司法文明和人文关怀的具体体现。通过为被害人提供经济救助和法律帮助,可以缓解其生活困境,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精神。犯罪分子所犯之罪行,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对受害者造成严重损失,并导致受害者和相关当局无力承担责任。由于犯罪分子和受害者都没有良好的道德和道义观念,因此很容易做出反抗和报复。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如破坏社会秩序、破坏经济发展,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冲突。因此,司法机关有责任尽快采取行动,向受害者进行赔付,确保他们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

4.1. 最高检与公安部联手制定立案标准并强化侦查措施

为了更好地处理商业秘密犯罪,中国政府已经联合司法部门,共同制订了一套完善的立案标准。这些举措将帮助解决司法部门面临的处置困境,同时也会开展一系列的特别行动,来审核和处罚涉嫌犯罪的案件。司法部门将按照规定,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措施,坚持办好每一起司法程序,维护社会稳定。为了有效地维护和发挥IP的价值,公安部举报中心建立了一个快速投诉的渠道,即企业可以在这里投递信息,以及其他形式的投诉。此外,政府也将邀请社会律师进行实地考察,收集有价值的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帮助企业解决未被法院认定的问题。在公安部门受到起诉之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司法程序,并且禁止向被告人索赔,也禁止向被告人收集未经授权的、无效的、过于牵强的证据[8]

4.2. 快速报案与证据保全的关键性

众多刑法学者提出的综合考虑侵权人及权利人生产能力、侵权手段、扩散影响等因素来判断商业秘密侵权虽具理论价值,但在实际操作中,对权利人(企业)而言,仅凭自身力量收集这些证据几乎不可能, 尤其是在案发初期。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某个企业的商业信息不仅被不当泄露、多个竞争者窃取,而且还有他们自己的行动,那么这个企业将面临巨额的经济损失,应该立刻通知相应的部门,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于那些涉及到违反法律的罪名,公安部门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进行调查。所以,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努力搜寻相关的证据,并及早向警方求助。由于这类案件的证据搜索较为复杂,容易被遗忘或损坏,所以必须快速采取措施,以便获得更好的结果。

4.3. 举证要点与商业秘密侵权控告指南

对于那些想要通过刑事诉讼来维护其商业秘密的公民,他们必须加大证词的力度。如果他们想要指控某个犯罪团伙,他们必须同意并且能够说服相关方承担起诉讼的义务。这些要素可能是:“三性”(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相关资料,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或者是他们是否有非法手段。如果他们想要通过诉讼来维护其商业秘密,他们必须同意并承担起诉讼的义务。请ACK您提供的信息是否符合公司的商业机密,如果无法确定,请委托专家进行鉴定[9]

5. 结论

企业商业秘密的刑事司法救济保护面临诸多挑战,但也在不断完善与强化中。最高检与公安部的联手行动,通过制定明确的立案标准和强化侦查措施,为解决立案难题和确保案件及时受理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快速报案与证据保全的关键性得到了强调,企业在面对商业秘密侵权时,应迅速行动,尽可能收集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案件的顺利推进。企业应当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控告,并且要求提供完整、详细的证据材料,包括企业的资质、商业秘密的详细信息和载体、侵权行为的证据,以便公安机关能够依法进行调查,并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尽管当前仍存在经济赔偿难以实现、司法救助资金缺乏保障等问题,但随着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人文关怀的加强,相信企业商业秘密的刑事司法救济保护将得到更加全面和有效的实施,为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未来,应继续加大力度推进相关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NOTES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5条(https://www.gov.cn/zwgk/2006-12/29/content_483407.htm)。

2《刑法》第36条(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f8e30d0689b23f57bfc782d21035c3.html)。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参考文献

[1] 王新, 白金刚. 问题与制度设计: 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研究[J]. 法学杂志, 2009, 30(6): 99-102.
[2] 廖卫平.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构建研究——以确立司法救助范围为视角[D]: [硕士学位论文]. 南昌: 南昌大学, 2012.
[3] 沈志先, 徐世亮. 贯彻司法为民彰显人文关怀——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 犯罪研究, 2009(6): 2-9, 21.
[4] 朱千里, 赵春秀. 从“先刑后民”到“先民后刑”: 刑事被害人权益有效救济的理念与规则[C]//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 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 602-61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Z].
[6] 程红. 刑罚与损害赔偿之关系新探[J]. 法学, 2005(3): 73-79.
[7] 张智辉, 徐明涓. 犯罪被害者学[M]. 北京: 群众出版社, 1989.
[8] 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 加强商业秘密刑事保护 鼓励原创科技发展[N]. 证券时报, 2022-03-04(A05).
[9] 魏宇航.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刑事司法救济途径[J].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2007(12): 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