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近年来,故宫博物院“故宫口红”、苏州博物馆“文徵明手植紫藤种子”、甘肃博物馆“马踏飞燕”玩偶、各博物馆的“网红雪糕”等博物馆文创衍生品频频出圈,故宫博物院文创作品年销售额早已突破15亿元[1]。2021年,天猫双11开售首日博物馆文创产品迎来爆发,同比激增超400%,新文创成为天猫双11最大的黑马之一[2]。博物馆文创深受年轻人追捧的现象背后体现的是年轻人对我国历史文化的热爱,究其本质原因是整个社会对民族文化自信的提高。保护好、推广好我国的历史文化对于提升民族自信心、民族自豪感和民族凝聚力有巨大作用。其中,作为我国博物馆探索出的文创产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伴随着馆藏文物文创衍生品产业的蓬勃发展,其中存在的博物馆文创版权风险也不容忽视。
2. 我国博物馆文创衍生品归属研究现状概述
2.1. 博物馆文创衍生品的概念
对于馆藏文物衍生品的概念,我国学界并未达成一致。按照山西博物院副研究馆员呼艳的观点:“馆藏文物衍生品,是指依据馆藏文物本体可从外在观察到的形制以及内在所蕴含的历史文化、知识信息等价值,通过各类载体,物化出的体现馆藏文物文化的产品。博物馆馆藏文物衍生品可以分为馆藏文物复刻品、馆藏文物展示品和馆藏文物文化创意产品类型”[3]。其中,对于馆藏文物文化创意衍生品的概念,我国学界亦未达成一致,结合诸学者的观点,本文认为馆藏文物文创衍生品是以博物馆馆藏文物为蓝本,结合现代文化创新设计进行二次创作,体现历史文化内涵,具有传播历史文化、科普历史知识作用的古代文物与现代元素相结合的一种产品。
2.2. 现行法律框架下博物馆文创衍生品性质的认定
2.2.1. 文创衍生品属于“作品”的证成
博物馆文创作为博物馆藏品的衍生物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这是本文讨论博物馆文创衍生品著作权归属的前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的定义:“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著作权法》的定义,我们对著作权客体可以分为四个方面来进一步理解[4] (pp. 54-56)。
1) “作品”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对于博物馆自行研发或者委托研发的文创衍生品均是设计人员从博物馆众多馆藏资源中精心挑选,结合卡通或者其他实用功能设计出来的产品。每一种文创产品都包含了工作人员的创意和心血。博物馆文创符合这一要件。
2) “作品”是能够为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每一种文创产品都是可以为公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并非停留在内心世界的思想感情或者“腹稿”。文创产品是能够为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3) “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创产品是以古代文物为蓝本,加之文学、艺术创作而形成的现代作品,因此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
4) “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这是馆藏文物文创衍生品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关键。文创产品并非是对原馆藏文物的复制和临摹,而是通过对其进行二次创作,使其在原有基础上添加了新的现代化元素,凝结了研发人员的才智和心血,具有独创性。
2.2.2. 文创衍生品属于“演绎”作品的证成
我们已经确认了博物馆文创衍生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多种类型的作品,文创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何种作品呢?《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八种具体类型的作品,但是文创作品并不属于其中一种。文创衍生品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按照条文规定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按照王迁教授的观点:“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表达而形成的作品”[4] (p. 225)。博物馆馆藏文物文创是研发人员在馆藏文物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其中包含了研发人员对原物的独创性表达,同时又保留了原物的特点。因此,博物馆利用馆藏文物进行开发的文创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演绎作品。
2.3. 博物馆文创衍生品著作权归属的研究意义
通过探究博物馆文创衍生品著作权的归属,理清博物馆文创著作权归属,促进产业的发展,避免纠纷的发生,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具体而言,对博物馆文创衍生品著作权归属进行研究具有如下意义。
2.3.1.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英国哲学家培根有一句著名的法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目前,我国关于博物馆文创衍生品著作权纠纷,尚不太多,这主要是我国博物馆文创产业刚刚兴起的原因。而且寻求司法救济,往往是纠纷当事人最后的纠纷解决方式,许多文创作品著作权纠纷没有走到司法裁判阶段,当事人之间就已和解解决。但是,随着产业的发展,此类纠纷会越来越多,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不能明确法律的适用、公正裁判,利用司法手段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就会打击从业者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产业的发展。
2.3.2. 有利于为文创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博物馆文创衍生品作为近些年在国内兴起的新兴事物,虽然有几位学者关注到此领域,但是在文创领域的理论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深度和广度依然不够。例如,国内法学界并未对馆藏文物衍生品以及博物馆文物文创衍生品作出统一的定义,也未结合行业发展对文创衍生品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理论研究不足。加深博物馆文物文创衍生品归属问题理论研究,可以提升对博物馆文创作品著作权保护水平,提高文创著作权授权规范化程度,对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对博物馆文创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3.3. 有利于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文创作品是古代文物的现代化演绎,是我国文化的一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一文中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抛弃了或者背叛了自己历史文化的民族,不仅不可能发展起来,而且很可能上演一幕幕历史悲剧。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5]。通过对博物馆文物文创衍生品的研究,促进文创产业的发展,使厚重、遥远的历史通过可爱呆萌的文创作品形象走进千家万户、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提高国人历史认识,让人们热爱历史、主动了解历史,增强民族文化自信、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3. 我国博物馆文创著作权归属的现实困境
3.1. 授权主体不明确
博物馆馆藏文物文创著作权授权制度并不完善,虽然国家文物局于2019年5月印发了《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但是其内容本身是建议性规定,缺乏强制性,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授权流程。在合作开发或者委托授权开发模式下,若未明确约定文创作品著作权归属、授权类别、范围、时间、行使方式,就会引发著作权主体的混乱,进而可能产生纠纷。同时,博物馆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过程中创作的文创作品就其是否为“职务作品”以及文创作品的归属问题也易发生纠纷。总而言之,因著作权主体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早已屡见不鲜,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2. 相关法律规范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中没有知识产权的内容。《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只是博物馆文创著作权归属问题中的一个方面。我国至今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全面有效的著作权归属规范体系,只能借助其他法律加以规范。总之,我国关于博物馆文创衍生品的著作权归属规范的力度、广度依然不足,规定不够细致,存在很多漏洞,应对不了现实商业环境中复杂的情形。除此之外,博物馆行业并没有建立著作权保护组织,统领各博物馆解决文创作品著作权归属不明确问题。
3.3. 著作权管理体系不规范
一方面,博物馆馆藏文物文创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并不成熟,在法律规制方面并不完善。另一方面,著作权人并未充分利用好现行法律的保护措施,比如版权登记制度。如果著作权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1及时进行版权登记,可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同时,博物馆内部没有完善的版权管理体系,没有专门处理版权业务的部门,极易出现著作权管理方面的漏洞,当出现著作权纠纷时,因部门之间职责不明以及对著作权保护不够了解,会导致无所适从。
4. 国外博物馆明确文创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实践
海外博物馆在文创开发方面发展比较早,以大英博物馆为例,其作为全球知名的博物馆,每年接待600万来自全球各地的游客,艺术衍生品年均营业收入突破2亿美元[6]。我国博物馆与大英博物馆等国外大型博物馆相比,我国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文创衍生品著作权归属保护方面还不够成熟,国外博物馆有不少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4.1. 设立专门的负责授权业务的机构
大英博物馆自上世纪70年代就成立专门的下属机构,负责文物复制品或纪念商品的销售、出版、制造及授权业务等[7]。大英博物馆设立专门的内部机构,处理文创版权问题,规范授权、销售、出版全流程,明确文创版权主体、授权范围、期限。
4.2. 注重事前约定著作权归属
美国博物馆对任何艺术品进行复制或衍生品开发时,须事先界定好知识产权的归属并取得该艺术品的使用授权。博物馆间也可通过商业授权相互代理销售各自商品[8]。美国博物馆注重事前进行明确约定,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
5. 我国博物馆文创著作权归属的完善路径
5.1. 明确授权主体
建立一套完整的博物馆文创作品开发授权流程,在事前、事中、事后建立全流程规范体系。事前:对拟被授权企业进行背景调查,要求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事中:在委托授权开发协议或者合作开发协议中,博物馆应当明确文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授权类别、范围、时间、行使方式。对于职务作品,在员工手册或者用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职务而创作的文创著作权的归属,预防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文创衍生品版权问题发生纠纷。同时,协议中加入商业秘密条款、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预防纠纷的发生。由相关机关或者组织出台合同示范文本,在行业内统一使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博物馆监督被授权方履约情况。事后:当被授权方出现违约情形时,严肃追究被授权方的法律责任。
5.2.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对博物馆馆藏文物著作权归属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相关规范仍然不足、不够精细。我国出台专门规范博物馆文创著作权的法律规范尚不现实,但是颁布专门的行政法规确有必要。第一,全国各地博物馆文创产业规模越来越大以及经济活动的跨区域性,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已无太大意义。第二,版权纠纷往往涉及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国务院单个部门的规章只能对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并不能进行全面的法律评价,不利于打击侵害著作权归属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对博物馆文创衍生品著作作权归属问题进行统一、全面规范,是解决博物馆文创衍生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最有效方案。
建立博物馆著作权保护联盟,博物馆之间对文创衍生品著作权归属方面形成共同意见和应对策略,出台行业规范、推动建立博物馆著作权交易平台,建立统一、公开、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促进文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5.3. 完善著作权归属保护体系
博物馆系统内部主动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增强博物馆工作人员的版权意识。同时,博物馆内部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结合馆内知识产权事务进行研究,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布局,针对可能出现的馆藏文物文创著作权纠纷提前制定应对策略,利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作品登记制度,对作品进行登记确权,明确著作权归属、权利种类与权利内容,预防著作权纠纷的发生,建立本馆内部的文创衍生品著作权归属防御体系。
6.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9]。博物馆文创作品作为“让文物活起来”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经探究,虽然博物馆文创衍生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被认定为演绎作品,却深陷授权主体模糊、法律规范匮乏、管理体系失序的困境,危及著作权人权益的保障,掣肘文创衍生品产业的发展。通过借鉴国外实践,一方面,我国可以通过构建涵盖全程的授权规程、明确授权主体的方式,确定文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另一方面,加速推动立法进程,由国务院颁行行政法规,填补相关规范的空白。同时,建立著作权保护联盟及健全相关行业规范,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生态。此外,博物馆自身应当强化版权意识,进行版权登记,建立内部著作权防护网,应对潜在风险纠纷。我国博物馆馆藏文物文创产业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随着博物馆转型、社会公众消费升级,我国的博物馆文创产业规模会越来越大,加强博物馆馆藏文物文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规范授权程序、明确其著作权归属,可谓是势在必行,只有如此才可以保证文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使传统文化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光芒。
NOTES
1《著作权法》第12条第2款:“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