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标志着脱贫攻坚战胜利后,“三农”工作的核心任务迎来了历史性的转变。我国广大乡村地域,作为乡村振兴实践的主阵地,蕴藏着极为丰富的生态资源,是生态产品供给的重要源泉。当前,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生态产品价值还未能得到充分的转化,法治保障存在欠缺。文章首先深入剖析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本质内涵及其理论基础,进而探讨了三条实现其价值的具体路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市场主导型生态补偿和生态产品产业化。最后文章还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出发,从立法构建、司法保障及执法实践三个维度构建了全面的法治保障体系,旨在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稳步落地与深化。
Abstract: The comprehens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marks a historic shift in the core tasks of agriculture, rural areas, and farmers’ work after the victory of poverty alleviation. The vast rural areas in our country, as the main battlefield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practice, contain extremely rich ecological resources and are an important source of ecological product supply. Currently, the value of ecological products in rural areas of China has not been fully transformed, and there is a lack of legal protection. This article first deeply analyzes the essential connotation and theoretical basis of realizing the value of ecological products, and then explores three specific paths to realize their value: government le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arket le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and ecological product industrialization. Finally, the article also star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construction, and constructs a comprehensiv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from three dimensions: legislative construction, judicial protec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practice, aiming to promote the steady implementation and deepening of the realization of ecological product value.
1. 引言
党的十九大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确立为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使其成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核心引领。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生态振兴作为乡村振兴不可或缺的一环,是践行乡村“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环节,其战略地位显而易见。中国广大农村地区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主战场,同时也是中国自然资源分布最广最集中的区域,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优势,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生态产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实际上旨在通过市场交易或政策干预等方式完成对生态产品价值的转化,将其生态价值或社会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是“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关键路径。
2.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内涵和理论基础
2.1.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内涵
生态产品并不是一个新理念,国内的学者分别从生态经济学、生态哲学、生态社会学等不同角度对其加以阐释和说明,导致其概念和内涵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结论。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其中将生态产品界定为,自然要素中那些维护生态安全、确保生态调节效能及营造宜人居住环境的组成部分,涵盖了清新的空气、洁净的水源与舒适的气候等。基于学者们的观点,生态产品并不仅仅包含生态系统服务,还包括生态有机产品、调节服务、文化服务等。因此生态产品强调的是生态要素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以及为了生产生态产品所必需的投入[1]。
一般来说,生态产品既具有生态属性也具有经济属性。生态属性表现为:整体性、稀缺性、差异性。经济属性则表现为:外部性、高成本性和金融属性。生态产品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具有其他公共产品共有的特征——外部性。在公共产品领域,由于这种特性而存在“搭便车”行为,生态产品也不例外。因而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中,通常需要政府介入管理。本文认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内涵指的是通过市场交易或政策干预等方式完成对生态产品价值的转化,将其生态价值或社会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的过程。
2.2.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理论基础
2.2.1. 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理论起源于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著作《经济学原理》中率先阐述的“外部经济”概念,该理论经由经济学家庇古及科斯等人的深化研究而逐渐完善。外部性理论亦称作“外部效应”或“溢出效应”,其形成、演进及实现过程涉及三个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核心层面。首先,资源稀缺性构成了经济主体间利益冲突的根源,而此类冲突正是外部性产生的直接诱因。外部性的初步显现,在经济主体的自利行为中得到了强化。其次,外部性的拓展得益于多个因素的共同作用:公共及准公共物品的存在;成本及风险转嫁对象的广泛性;以及行业与地域差异的存在等因素共同为外部性的发展搭建了一个广阔的平台。最后,一系列制度与市场失灵的问题,如产权界定不清、受损方追偿能力不足、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以及强制实施机制的不完善等问题加剧了外部性的发展,并最终导致了外部性问题的凸显[2]。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具体范畴内,外部性展现出双重效应:正面效应体现在生态产品的合理开发对于缓解气候变化、维护生物多样性及提供宜居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而负面效应则表现为生态产品的不合理开发导致的资源过度采掘与生态环境恶化等不利影响。
2.2.2. “两山”理论
“两山”理念,作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关键构成,不仅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理论,还科学界定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和谐关系,为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此外,“两山”理念还深刻揭示了自然、经济与社会三大属性的协调统一关系,强调绿水青山兼具自然与经济双重价值[3]。在实践维度上,“两山”理论倡导通过强化生态环境治理,提升生态产品的质量与供给效能,进而实现其市场价值的最大化,开辟出一条生态与经济协同并进的发展道路。该理论倡导生态效益与经济社会效益的深度融合,积极探寻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有效途径,通过完善生态保护补偿体系,依托地方特色发展“绿色经济”,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新动力,从而最大化绿水青山的综合效益。“两山”理念为从生态系统整体视角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提供了富有时代特色的理论指导。
3.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指的是通过市场交易或政策干预等方式完成对生态产品价值的转化,将其生态价值或社会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的过程[4]。学者们基于不同视角,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的认知也存在较大分歧。有学者从生态产品供给者的视角,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分为政府路径、市场路径以及政府与市场相结合路径三种[5]。有学者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分为公众付费、公益组织付费、政府付费及多元付费四种[6]。虽然学界对这一问题还存在着分歧,但是有两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在实践中获得普遍认同。一是生态补偿路径,其中包括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和市场主导型生态补偿;二是生态产品产业化路径,也即通过直接市场交易或者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来实现生态产品价值的转化。
3.1. 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路径
生态补偿是国家或社会主体之间因生态利益的相对增进或减损而进行的补偿,也是一种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经济机制[7]。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在我国生态补偿实践中占比较大。政府基于两种责任而成为生态补偿的当然主体,一种是基于其管理者的身份,对内负有满足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和保障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的责任;一种是基于其国际身份和地位,对外在气候变化、跨流域活动等环境事件中负有责任。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补助补贴、生态建设投资等非市场途径对生态受损者或环境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既保障了生态环境的供给能力,也协调了区域间的利益平衡[8]。实践中,湖北省鄂州市为改善区域内水域环境,制定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循序渐进的原则,首先在三区范围内启动横向生态补偿实践,并逐年提升补偿权重比例。针对需进行补偿的部分,初期由市财政承担主要补贴责任,其余则由生态服务受益区向提供区进行支付,同时计划逐年递减财政补贴占比,以实现该机制的持续优化。
3.2. 市场主导型生态补偿路径
市场主导的生态补偿,就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将产权明晰的生态资源纳入市场化运作平台,以市场调节为导向,生态资源的供给者和消费者通过市场途径直接交易[9]。当前,国内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方式主要包括碳排放权交易、碳汇交易、水权交易等。其中碳排放权交易指的是将二氧化碳排放的许可转化为可交易的商品,企业依据减排需求被分配特定的碳排放分配额,若企业减排成功,则可将其多余的许可额度进行出售;相反若排放超出配额,则需通过碳市场购买。碳汇交易属于碳排放权交易中的一部分。实践中,广州市花都区实施的公益林碳普惠项目,借助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通过执行极为严格的林地与林木资源管理措施,有效增强了森林生态系统的碳储存与固定能力。项目进一步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减排量核定,并借助网络公开竞价等手段,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成功达成交易,从而实现了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具象化转化。
3.3. 生态产品产业化路径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强调,应充分释放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潜能,促进生态产品价值的有效转化。市场经济主体的介入能有效解决政府在市场运作中的局限性,提升生态产品的供给效能,拓宽生态补偿的融资与投资渠道,并探索多样化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生态产品产业化路径,主要通过直接市场交易、生态产业化及产业生态化途径,实现其价值转化。为了达成这一目标,可以将传统产品转型升级为特色生态产品,或依托独特的自然生态资源发展生态旅游,将市场机制融入生态保护之中,并将低碳、绿色、有机等自然属性融入消费品、工业品及服务产品中,从而推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实践中,为充分发挥自然资源多元化价值,青海省茶卡盐湖景区以“坚持保护自然景观、挖掘盐业文化、丰富旅游内涵”为发展目标,一方面致力于盐湖资源的生态保护,一方面积极探索盐湖资源的综合利用,推动生态旅游与新能源产业的协同发展。具体而言,实施资源开采与旅游活动区域分隔管理策略,借助互联网平台创新品牌传播方式,挖掘品牌文化内蕴。同时积极发展绿色能源产业,逐步建立风能、光伏、光热、储能为一体的新能源产业体系。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深化,生态产权日益清晰,生态产品产业化路径开始逐渐受到市场主体的青睐。
4.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治保障
4.1.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立法保障
目前关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向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各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虽然制定了不少文件,但效力等级较低,无法发挥示范引领的作用。
4.1.1. 完善法律体系,提升立法位阶
截至目前,国家层面针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的政策文件,主要是《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以及《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基于这些文件以及中央和省委的相关部署,浙江省在《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特别设立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专章,据此构建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基本制度架构。相比之下,其他省份发布的文件多为规范性文件,例如江西省推出的《关于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鉴于此,国家层面可考虑制定针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专项条例,以提升其立法层级,为未来生态产品价值的转化提供明确的指引和典范作用[10]。
4.1.2. 强化农户交易主体地位,明确权利义务
《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强调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也强调要采取多种模式和路径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格局。不论哪种路径都需要培育多元的交易主体,都离不开农户的参与。农民是相关产权最主要的持权个体,产权的权责边界与体系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后续机制的基础[11]。但是现有的规定对农户的主体地位强调不足,定位不清晰,导致其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因此在立法层面要强化农户的交易主体地位,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同时为其在确权、登记、流转等方面提供帮扶服务。
4.2.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司法保障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不仅依赖于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的有力打击,还有赖于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能动性功能,在制度保障不健全的时候,灵活运用司法权力保障生态产品价值成功转化。
4.2.1. 发挥适度能动司法效能
能动司法是现代司法不可或缺的要件,是推动司法理念革新、迈向司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鉴于当前生态产品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对于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及助力乡村振兴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情境下,要保障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司法运作的首要任务是严格遵循既定的法律法规与法定流程,同时,需秉持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原则,在法官的阐释指导与价值引领、司法调解等环节展现法官的主动性与创新性[12]。
4.2.2. 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
环境的构成并非各要素的简单堆砌,同样,环境问题的根源也非单一因素所能概括。在生态产品相关案件的司法处理过程中,往往呈现出涉及领域广、影响因素众多、审判工作复杂等特点。因此,司法机关应将环境司法专门化作为核心策略,秉持绿色司法理念,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司法规范的统一性、案件处理程序的标准化以及裁判尺度的均衡性,以此解决“联动不足、协调不畅”的难题,进而构建出一个协同高效的环境司法共治体系。
4.3.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执法保障
实现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严格执法是关键。执法机关应在强化自身队伍建设的基础上,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推进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实施和突出环境问题有效解决。
4.3.1. 完善生态补偿标准和程序
在生态补偿路径中,补偿标准和程序的设定必须做到细致入微且公平合理,确保每一位环境保护的参与者以及生态受害者都能享有平等的补偿权益。同时,必须清晰界定生态补偿的支付方与接收方,双方的责任与权益应得到明确划分。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执行既定的支付方式与补偿模式,以保障补偿资金能够准确无误地送达接受者手中。此外,对于补偿资金的使用过程,必须实施严格的监督与审计,确保每一笔资金都能被合理、高效地利用,从而维护执法过程的公正性与高效性,进一步提升生态补偿机制的整体效能。
4.3.2. 强化对生态产品市场交易的监督和引导
生态产品交易市场由自由市场和行政调控市场两部分构成。诸如碳汇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特定类型的生态产品交易,均隶属于行政调控市场范畴,其运作活动均在政府的严格监管之下进行。此类交易机制涵盖了总量控制、结果评估及过程监控等多个环节[13]。执法部门需强化监管力度,对于超出法定购买配额的企业,不仅要剥夺其交易资格,还应视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取缔的处罚措施。同时,执法部门应定期对企业进行评估,全面掌握企业的交易动态,并实施全程跟踪监测。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采取严厉处罚,利用排放许可限制、行政处罚手段以及责令停产等生态管理措施,形成强大的威慑效应。
5. 结语
生态产品作为将生态资源的生态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的关键节点,肩负着环境保护与乡村振兴的双重使命。总体而言,本文为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路径提供了有益的探索与参考,对于促进乡村振兴进程和加速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也应认识到,当前的研究还存在一些短板,例如理论体系尚不完善、法治保障体系不够健全等。乡村振兴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任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需要我们深入研究,不断完善理论体系,加强法治保障,为推动乡村振兴建设和生态产品价值转化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