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22年中国信托业年会围绕“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行业转型与健康发展”主题以线上形式展开,信托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托投资可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部门,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信托业未来能否实现健康发展,对我国的金融体系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信托业的起源、基本概念以及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进行论述,进一步研究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指出我国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分析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针对我国信托业存在的问题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助力我国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
2. 信托概述
2.1. 信托的起源
信托制度源自埃及人在公元前2500年左右订立的一份遗嘱,最具原创性的信托制度源自英国的“尤斯制”(USE),英国可以说是信托业的发源地,但美国和日本的近代信托发展程度远超英国。美国比英国更早开办专业信托投资公司,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是美国于1882年创办的纽约农业火险放款公司,后来改名为农民放款信托投资公司。
2.2. 信托的概念
信托简单的来说就是相信和委托。根据我国的《信托法》对其的界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多边信用关系,从定义可以看出这一信用关系有三位当事人,分别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3.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信托业从20世纪初期开始于上海,最早的一批信托公司是1913年成立的大连收信所,这一时期虽有一定程度的信托业务,但尚未建立起完备的信托制度。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金融体制进入了全面改革,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分别为初创阶段、整顿阶段、法律规范阶段、监管规范阶段、回归本源阶段[1]。
第一阶段(1979~1982年):这一时期是我国信托发展的初创期,中国国际信托公司于1979年建立,标志着中国信托事业起步。为了促进信托事业的发展,中国国务院于1980年颁布《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通知》,并发出《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1982年我国信托机构达到了620家,但是信托行业内鱼龙混杂,从此银监会对我国信托行业陆续开展了5次大型整顿转型。
第二阶段(1983~2000年):该阶段为信托业发展的整顿阶段,自1982年信托业整顿以来,信托业开始业务清理、业务复苏、业务清理和行业整顿、行业复苏、行业整顿的恶性循环,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发布,按照“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方针,开展了“五轮整顿”,将信托公司由1200多家缩减为60余家,并对设立信托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阶段(2001~2007年):该阶段为信托业发展的法律规范阶段,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信托业正式进入法律规范阶段。2002年,继之前的《信托法》,又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共同构成“一法两规”(简称“旧两规”),后来中国央行先后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两规”),为中国信托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信托业步入了一个健康、快速的发展时期。
第四阶段(2008~2017年):这一阶段为信托业发展的监管规范阶段,2014年之后,我国的信托监管理念出现了变化,相应的监管政策致力于加强信托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填补了行业发展中的不足,促进了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信托公司进行了监管评级和行业评级,有利于促进行业内的优胜劣汰,促进了行业内的有序竞争。
第五阶段(2018年至今):该阶段为信托业发展的回归本源阶段,2018年五部委1共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标志着中国大资管产业进入了一个集中监管的新时期。随着经济增长动能的转换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信托业正面临着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业务结构,转换发展动能的严峻考验。在2023年,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对信托业务进行了界定,为我国信托业整体改革提供了指引[2]。
4.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
4.1. 我国信托业的总体现状
2022年受外需回落、消费增长乏力、地产低迷等因素影响,我国经济增速有所回落,但仍好于预期。面对风高浪急的国际环境和艰难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国经济显现出较强韧性,经济总量再上新台阶,我国信托业在稳固转型成果的基础上加快改革步伐,融资类及通道类业务持续压降,资产投向不断优化。未来在监管的指导下,信托公司会以新的业务分类为导向,主动地推动业务的转变,进行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坚持中国特色的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道路,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信托力量。
4.2.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规模现状
数据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网站。
Figure 1. Asset management scale and growth rate of the trust industry in the second quarter of 2021~2023
图1. 2021~2023年第二季度信托行业资产管理规模及增速图
由图1可以得到,从2010年到截止2023年的第二季度,信托行业的资产管理规模从3.0405万亿元增长至21.6857万亿元。2018年由于五部委共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监管环境发生改变,信托资产同比增速出现了转负,并且这种趋势持续至2020年,由2017年的峰值26.2453万亿,降至2020年的20.489万亿元。信托资产规模在2021年后趋稳回升,截至在全行业“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下,2023年6月末实现同比正增长,规模变化趋于平稳。
数据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网站。
Figure 2. The trend of asset management in the trust industry by source from 2018 to 2023
图2. 2018~2023年信托行业资产管理按来源划分规模变动趋势
由图2可以得到,在信托资产的来源方面,在监管的指导下,信托业务的资金来源结构不断地优化,其中集合信托的比重有所增加,而单一资金信托的比重有所降低,而管理的财产信托所占的比重却比较平稳。自2019年以来,集合资金的比重逐渐超越了单一资金信托,成为了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到2023年底,集合资金信托规模达到110097.13亿元,单一资金信托规模达到40225.5亿,单一资金信托规模不断下滑,由原来“一家独大”发展到现在明显比集合信托、管理财产信托都要低,信托资金来源结构也有明显改善。从长远的发展趋势来看,管理财产信托在资金来源中所占的比例一直在不断增加,并且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其增速也在不断加快,由2018年的37565.95亿元增至2023年的61058.78亿元,其间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维持在历史较高水平。
4.3. 我国信托机构推出信托产品的总体情况
Table 1. Comparison of the number and scale of collective trust products from 2018 to 2022
表1. 2018~2022年集合信托产品数量与规模对比表
年份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发行数量(个) |
15,093 |
25,630 |
31,123 |
35,762 |
31,948 |
发行规模(亿元) |
21533.69 |
26658.63 |
30317.50 |
22812.59 |
18361.85 |
平均规模(万元) |
14268 |
10401 |
9741 |
6433 |
5739 |
平均信托期限(年) |
1.83 |
1.86 |
2.33 |
2.62 |
1.78 |
平均预测年收益率(%) |
7.94 |
8.16 |
7.15 |
6.85 |
6.87 |
资料来源:用益信托工作室。
2022年全年我国发行的集合信托2产品数量为31,948个,发行规模大约是18361.85亿元,平均规模为5739万元,平均信托期限为1.78年,平均预期年收益率为6.85%。而在2019年为25,630个,发行规模为26658.63亿元,产品的平均规模是1040万元,平均信托期限为1.86年,平均预期年收益率8.16%。与前年相比信托产品虽然数量有一定的增加但是发行规模、平均规模、平均信托期限、平均预测年收益率等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如表1所示。
由表2可得,从2022年信托产品的月度发行情况来看,月份的整体发行比较平缓,资金规模月度变化也相差不大。
Table 2. Monthly issuance of collective trust products in 2022
表2. 2022年集合信托产品月度发行情况表
月份 |
发行数量(个) |
发行规模(亿元) |
平均规模(万元) |
平均期限(年) |
平均预期年收益率(%) |
一月 |
2890 |
1340.15 |
4638 |
2.04 |
7.00 |
二月 |
2497 |
1043.81 |
4181 |
2.11 |
7.00 |
三月 |
2885 |
1557.72 |
5400 |
1.89 |
7.05 |
四月 |
2376 |
1168.44 |
4918 |
1.86 |
7.04 |
五月 |
2535 |
1399.00 |
5519 |
1.96 |
6.88 |
六月 |
2780 |
1997.33 |
7185 |
2.01 |
6.83 |
七月 |
2642 |
1771.75 |
6706 |
1.73 |
6.87 |
八月 |
2768 |
1933.93 |
6987 |
1.59 |
6.80 |
九月 |
2488 |
1645.98 |
6616 |
1.59 |
6.67 |
十月 |
2672 |
1688.16 |
6318 |
1.56 |
6.77 |
十一月 |
2988 |
1550.55 |
5190 |
1.55 |
6.71 |
十二月 |
2430 |
1265.04 |
5206 |
1.53 |
6.71 |
全年合计 |
31,948 |
18361.85 |
5739 |
1.78 |
6.87 |
资料来源:用益信托工作室。
4.4. 我国信托业的经营收入现状
经营收入降幅扩大,投资收益出现负增长。截至2022年底,信托业共完成营业收入838.79亿元,较2021年末的1207.98亿元减少369.20亿元,降幅30.56%,行业持续面临经营压力。营业收入的减少主要是因为固有业务及信托产品的收益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跌。2022年末累计实现了利息收入53.79亿元,同比下降了13.96%。信托业务收入方面,2022年信托业务收入722.72亿元,同比下降了16.81%。
Table 3. Operating income of the trust industry in 2021 and 2022
表3. 2021年和2022年信托业经营收入情况
比较项目 |
2021年 |
2022年 |
增长 |
经营收入(亿元) |
1207.98 |
838.79 |
−30.65 |
利息收入(亿元) |
62.52 |
53.79 |
−13.96% |
信托业务收入(亿元) |
868.73 |
722.72 |
−16.81% |
投资收益(亿元) |
299.34 |
79.27 |
−73.52% |
净利润(亿元) |
601.67 |
362.43 |
−37.96% |
资料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网站。
净利润持续走低,利润增速持续降低。2022年末,信托业的累计利润总额为362.43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9.76%,如表3所示。信托公司利润继续出现负增长,主要是因为信托公司的收入大幅下降以及投资收益的不断萎缩。另外,近几年来我国的信托业已经进入了改革的深水区,在新旧动能转换的过程中,制度建设、队伍配备等方面的成本费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也对净利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5. 当前我国信托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5.1. 信托业产品同质化严重创新开发困难
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理财产品在产品的功能上与资金信托产品十分相似,存在着较强的可替换性,但在客户资源、销售渠道等方面,信托公司无法与之相比。尽管信托类产品具有横跨投资市场和产业市场的作用,它的收益也高于其它的理财产品,但总体来说,在同样类型的理财产品中,信托公司处于明显的劣势,在市场上的地位也比较低。
5.2. 管理理念以及管理技术落后
支付宝推出了余额宝,微信推出了零钱通,这对银行的活期存款、小额贷款、证券公司的资金业务、保险等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使得信托行业所占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小,在融资和提供资金服务上,都很难达到经营的要求,许多信托公司也没有创新的信托产品。在此背景下,信托业要寻求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难度就更大了[3]。
5.3. 存在信托刚性兑付3风险
信托公司只是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没有义务保证投资收益。信托产品的投资风险应当由投资人自己承担,只有在造成损失时,信托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投资者才可以向信托公司索赔。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在信托期限届满时,许多信托公司仍会向投资人支付预期的本金及利息,这导致了投资人与信托公司均采用了“业内刚性赎回”的规定,中国大部分的信托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其股东有更强的能力来实现刚性兑付[4]。刚性兑付是我国信托业发展面临的一大难题,它使信托业难以回归到信托本源,也使理财产品的风险定价机理发生扭曲,不利于投资者的教育。
5.4. 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和法律体系不健全
由于与信托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因此在开展信托业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风险[5]。当今的信托业,要求国税部门对错综复杂的信托税制度做出合理的安排,这就要求金融机构进行信托会计体系的设计,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信托登记、转让等程序。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立法,以及已颁布的法律不能很好地实施,这些都是中国信托业健康发展的瓶颈。
6. 当前我国信托业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
6.1. 信托行业人才的缺乏
信托业是一个资本密集与智力密集并存的行业,因此它对人才的需求也更高。尽管中国信托业发展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从事信托业的专业人士却很少。总体而言,信托业的后备人才比较缺乏,加之经过五次较大的机构调整和调整,造成了大量的人才流失。由于缺少专业人才,以及对信托业务运行机理的实际了解和感受,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信托公司在产品研发上难以创新的困境。
6.2. 投资者教育工作落后
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股市表现疲弱,而储蓄利率又非常低,对于高净值客户来说,他们的有效投资途径十分有限,因此,以地产投资为主的房地产投资和以信托为代表的理财产品在他们的资产配置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银行与信托业受到同一监管部门的监督,投资者对于信托关系缺少正确的理性认识,经常将信托产品与保本、保证收益的固定收益产品混为一谈,同时,他们的投资也往往依靠对委托人的信赖,而不是对产品本身的重视。一旦出现危机,人们就会以“静坐”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还没有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
6.3. 信托公司内部风控体系较弱
信托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薄弱,从制度、流程和人员的专业知识等几个方面来看是非常薄弱的。其中,制度性的控制机制不完善,体现在信托公司的薪酬制度、业务管理制度上。在薪酬制度上,信托公司的绩效评价通常是以发行规模和营业收入来衡量的,这就使得员工忽视了内部控制;从业务管理制度来看,目前我国各大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制度更新滞后,执行不力,且经营管理体系大多是对信托相关法律、法规的简单照抄,缺乏针对性。
6.4. 存在信托行业刚性兑付的原因
信托业出现“刚性兑付”现象有多种原因。首先,信托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扩大其经营规模,采取了刚性兑付的方式,以满足投资人对利润的要求。其次,尽管信托法的限制是让投资人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自担责任,但同时也加重了信托公司的责任,许多信托公司都以预付的方式来维系信誉。最终,监管部门也不想让自己负责的行业发生风险,于是就默认了刚性兑付。
6.5. 信托业补充定位固化
信托业对商业银行的补充地位的固化,是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一个共同原因。长期以来,信托业都扮演者对银行补充的一种角色。早些时候,重振旗鼓的信托业积极地与银行进行了通道业务及其他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为那些本来不能得到信贷额度的金融公司提供融资。正是基于这一业务,我国信托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在其资产规模迅速增长的同时,却忽略了其本源业务的发展。长期以“补位”为导向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由于信托行业的高风险特性,受到了严厉的监管,信托行业由于缺少核心竞争力而面临着严峻的转型压力。而且,也正因为这种补充性的定位,导致了国家对信托业的重视程度和政策扶持程度都比较低,在相关的制度和法规建设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缺口。
7. 促进我国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
7.1. 要建立完善的人才储备机制发展信托行业业务能力
只有建立健全的人才队伍,才能保证信托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从而为我国信托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健全的人才引进机制,要有激励机制,要有良好的文化氛围,要有清晰的市场导向,要有清晰的产品开发导向,要从企业的战略性发展出发,拓宽人才引进途径,大力培养创新型人才[6]。人才是现代企业最重要、最稀缺的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的可持续能力归根结底是人力资本,因此信托公司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必须建立起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
7.2. 加强信托业的创新和服务多元化
要促进中国信托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最重要的途径就是要加大信托业务的力度,实现信托业务的多样化。一方面,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与顾客的要求,信托业必须继续进行新的产品创新,例如发展数字信托、环境保护信托等;同时,也要拓展信托业务的范畴,从传统的理财、投资等方面拓展到养老、教育、医疗等社会领域,为客户提供更为综合、个性化的服务。另外,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还能提高信托服务的效率与品质,给客户带来更好的用户体验[7]。
7.3. 提高对风险的管理能力
金融机构本质是经营风险和风险定价,风险管理能力是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所在[7]。在打破了刚性之后,信托公司就必须要加强自己的风险管理技能,更好地履行好自己的受托责任,对信托财产进行谨慎的经营和使用,让投资人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价值,在这个过程中,风险管理的能力将会是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在目前频频发生“暴雷”和违约的情况下,加强风险防控,确保不出现大的金融风险,就成了信托公司必须要做的一件事,这也是其转型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形势下,信托公司首要任务就是要对存量风险进行调查与处理,完善风险处理机制,对风险的处理方式与方式进行创新,对存量风险进行及时的处理,为实现转型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充分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建立智能化的风险控制系统,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准确性,使其成为企业的核心能力。
7.4. 完善信托业的立法和监管体系
中国信托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要有一个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首先,要对信托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明确其范围及运作准则,以保障参与人的权利。其次,加强对信托业务的监督,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防。在制定信托资产质量标准、提高信托公司资本充足率等方面,要建立更加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而促进信托市场的平稳与健康发展[8]。最后,加强信托行业的公开与透明,使投资者与社会大众对信托业务及产品有更深入了解与评价,提升信托行业的公信力。
7.5. 着力发展信托本源业务
近几年,信托业对“本源”的概念已经逐渐明确,要逐渐回归到“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受托服务”三个核心领域。我国信托业应充分发挥信托体系的优势,大力发展信托本源业务[9]。具体来说,可以着重发展以下几类业务:一类是受托服务业务。信托行业在今后的发展中,应重点发展信托业务,如家族信托、慈善信托、保险金信托。另一类是资产证券化业务。“资管新规”出台后,对私募基金进行了严格的监管,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一方面,作为信用ABS4和信托型ABN5的法定受托人,信托公司在这一领域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信托公司取得ABN承销资质后,则可从Pre-ABN6、SPV7到ABN等多个环节,为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NOTES
1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
2是指公司通过制定信托计划,接受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委托,共同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的信托。
3指信托公司在发行信托产品时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在信托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垫资兑付的行为。
4即资产证券化。
5即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
6指发行ABN之前通过一笔过桥的资金形成债权,用于创造更多基础资产,是资产达到ABN发行标准之前的准备。
7即特殊目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