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用户的数量剧增,人们渐渐从实体店购物转向互联网购物。电商平台作为可以吸引并促成供求方交易的高效场所,成为消费者与商品、服务提供者联系的中间平台,通过商业交易聚集、用户规模扩大、数字技术驱动等活动形成了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即所谓的“平台经济”[1]。海量的用户通过电商平台进行交易,交易量的扩大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出现了恶意投诉、品牌假冒、侵犯专利等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严重侵犯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成为电商经济良性、有序发展的桎梏。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涉网知识产权侵权现状及成因,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及法律规制方案,致力于营造电商领域良好的生态经济环境,促进平台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2. 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现状
2.1. 纠纷数量增长
根据CNNIC发布的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9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7.5%1。随着用户数量的增长,电商平台交易率也随之上升,我国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截至2019年10月31日,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18,764件,审结88401件2。
电商平台作为连接消费者与商品、服务提供者的中间平台,其经营模式也各不相同。各类电商平台借助互联网红利得到了快速增长,不同品类的电商平台竞争激烈,在流量经济的环境下,各大商家纷纷利用电商平台来推广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由于电商平台经营无准入门槛,违法成本低、侵权过程简单,各类商家为了经济效益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频发。
2.2. 恶性侵权行为
在流量经济的大环境下,电商平台经营成本低、推广及操作相较于传统营商环境更为容易。各类商家为推销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使尽浑身解数,从拍摄短视频到直播卖货,各种营销手段层出不穷。但由于电商平台能够迅速聚集大量流量,吸引市场关注,在出现某一个“爆款”产品后,随之而来的是市面上迅速出现大量假冒产品[2]。
在电商活动中,交易主体往往隐匿于屏幕之后,侵权主体的身份难以识别。尽管目前电商平台大多已经采用实名认证,但侵权人仍有可能使用多种手段隐匿个人信息以逃避法律责任,例如注册多个账户、使用虚假IP地址、利用他人实名信息进行注册,甚至提供虚假信息等。权利人很难根据有限的实名信息确定侵权者的真实身份,无法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电商交易往往是采用数字化的形式,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实物,为侵权行为提供了隐蔽空间。一方面,商家通过图片或视频发布商品信息,在商标、专利、著作等方面实施侵权行为,消费者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很容易掉入商家精心准备的“消费陷阱”。另一方面,在恶意投诉被处理之前,平台难以判断投诉的真实性。网络传播速度快以及交易量大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认定困难以及救济时效性差等问题也给执法机关处理侵权行为带来极大的难度。
除此之外,恶意投诉问题层出不穷。根据在黄兴华与澜沧公司、淘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对“恶意投诉”作出的界定:所谓“恶意投诉”,是指投诉人在实际知情或有合理理由应当知情其没有投诉权或投诉依据不足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投诉,进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3。
为优化营商环境,各大电商平台响应监管部门要求,均建立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机制以保障商家的正常经营活动,但大部分经营者恶意投诉其他商家通常是为了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故意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行业监管协会、平台监管组织等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事实,试图损害被投诉商家的商业信誉。本用来保护商家正常经营的制度却被大量滥用,恶意投诉的情况愈演愈烈。在这个IP (Intellectual Property)极具重视的时代,由于互联网流量传播的迅速,尽管投诉是恶意的、虚假的,但不明真相的群众在接收到此类负面信息后,难免会对被投诉商家产生抵触情绪,在负面新闻持续的时间里,尽管处理及时,但被投诉商家的信誉及口碑难免会受到消极的影响。
2.3. 新兴行业发展带来的挑战
在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基于电子数据的易变性,其极易被篡改或删除,为侵权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复杂性,不仅可以直接被复制或盗用,还可能包括更为隐蔽的仿冒。由于取证流程繁琐,时间跨度大,在取证过程中,侵权人很可能利用时间差来销毁或藏匿罪证,一旦侵权人在取证期间删除、毁灭罪证则很难判定其侵权,难以维护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
在流量经济的推动下,借助直播、短视频等形式营销带货已经变得稀松平常。但直播、短视频中极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音乐、视频、图片等版权作品,以及侵犯商标权等。许多商家在还不了解知识产权侵权等概念的情况下就已经构成了侵权。且不同于传统线下市场,电商平台中的侵权行为还具有侵权成本低、侵权后果传播迅速、侵权影响大等特点[3]。
电商平台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时流程简单、受理迅速,只要平台审理通过,侵权商品则会被马上删除、下架,相较于传统的司法救济具备更高效率的优势。但当申诉被滥用时,给未实施侵权行为的商家带来的信誉损失和市场份额流失是无法弥补的,高效率优势的同时带来的损害也是不可估量、难以弥补的。
3. 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治理的现实困境
相对于传统的营商方式,电商平台的经营模式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成为平台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兴起使得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经营者,允许任何人销售其商品或服务,无需通过传统实体店即可完成商品或服务交易,降低了经营门槛。但这种低门槛的特点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违法成本低、侵权过程简单,“侵权容易、维权难”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重要难题,同时也成为了电商平台经济绿色、良性发展的客观阻碍。因此,完善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4]。
3.1. 电商平台侵权治理能力不足
电商平台侵权治理能力不足。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电商平台,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实践中,平台应当积极履行义务。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困难,证据收集、举证难度大,现有的电商平台侵权判定机制很难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平台用户数量大、更新快,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平台容易放宽对相关主体的监管和约束,也造成了相关主体侵权的肆无忌惮。
目前部分平台未能及时转变自身角色,未有效承担起管理平台的义务。第一,维权手段单一。在收到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或申诉后,电商平台往往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核,仅根据申诉或投诉商家提供的初步证据便作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而对于某些恶意投诉或申诉并未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很难收集全部的相关侵权证据。权利人在电商平台发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通常采用向平台投诉的维权手段,要求平台及时下架相关商品。当权利人存在其他赔偿诉求时,电商平台很难对侵权人进行约束。第二,电商平台主体责任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4。对于商家的侵权行为,平台只能采取删除、下架及断开连接等手段,但并不能有效威慑、遏制相关主体的侵权行为。且由于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商平台的主体责任,为了减轻自身责任,平台认为其仅提供营销渠道,并不需要提供内容审核的责任,从而使用“责任豁免”的原则为自身辩护,知识产权纠纷无法在平台内部得到妥善解决,被侵权人往往更多地依赖行政执法或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
3.2. 监管力度不足
电商平台监管力度的不足,导致恶意投诉、不当竞争等问题频发。在算法时代,电商平台的通知规则逐渐趋向于自动化,电商平台面临通知数量增加但通知质量下降的难题。通知规则运行方式自动化在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治理中已开始出现:权利人自动发送通知维权、平台利用算法技术自动监测侵权商品或服务链接[5]。电商平台利用算法技术明确接收和发送通知的构成要件,自动筛选符合自动化流程的侵权投诉、申诉等。但算法只能根据特定的流程进行筛选,一旦有人无心造成或特意为之,例如恶意投诉干扰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商家,那么算法将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将出现“误伤”。而电商平台则会归因于算法错误而主张免责。基于算法自动化高效、便捷的特点,海量通知的涌现同时也带来相对多的错误,导致平台的审查效率降低,对于平台治理侵权行为造成干扰。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5。但对于法条所述的“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具体标准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和学界讨论中本就存在争议,判断电商平台对于在其平台内发生的侵权行为是否知道仍缺乏客观的判断标准[1],这也为实践中判定电商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加大了难度,影响知识产权侵权治理的效果。如果相关立法用语的模糊性、不一致性和不完备性等问题较突出,更容易导致法律体系适用的模糊[6]。
3.3. 法律法规滞后
电商平台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远非《电子商务法》能够单独调整的,还需要与其他部门法结合适用,比如,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就需要知识产权法予以调整[7]。
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包括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当竞争法等多个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用来规制涉网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执法标准不一,对于此类侵权问题,相关部门以及电商平台大多是根据被侵权人的申诉被动执法或进行管制。
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以前,涉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进行裁判的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以后,相关案件的审理也仅仅是基于第42~45的笼统性规定。且现有程序法针对传统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对于涉网知识产权侵权没有专门规定,不同法院在对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认定时所采用的标准各不相同,以至于部分同类型案件在此法院被判定构成侵权,但在那个法院则无需承担责任,案件审理面临诸多的障碍。
3.4. 知识产权侵权治理协同不够
“协同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概念的提出,起源于西方学者对公共机构和管理者通过构建多部门、复合型治理系统以提升多个参与主体的协同,并提高决策质量和执行效果的关注和研究[8]。当前,电商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呈现复杂多元的特点,仅靠电商平台较难有效治理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4. 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对策
4.1. 强化平台治理能力与责任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治理需要强化电商平台的责任。电商平台作为供求方的交易场所,是联系商家和消费者的重要桥梁,本质上是从平台经济中获利,因此也应维护平台的内部治理。
电商平台在侵权治理中处于关键地位。第一,采取多元化维权手段。督促平台加强对于平台内商家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审核,严打假冒侵权等恶劣行为。在接到投诉时,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阻断侵权商品信息的传播,对于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侵权行为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能主张免责,而应根据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电商平台应根据被侵权商家的诉求匹配不同的维权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投诉、发送律师函、行政执法以及司法诉讼等。
第二,应从法律的角度确认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既包括平台经营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也包括维护、升级作为平台工具的算法技术。无论是基于平台算法的错误或是人为因素,电商平台都不应以技术局限或者第三人因素主张免责。要将电商平台免责转向重责发展,积极维护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明确电商平台的治理职责,共同维护电商平台的发展秩序。
4.2. 完善监管体系
电商平台汇聚了丰富的信息、数据以及资源等诸多要素,是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发展的关键经营主体,同时也是市场监管所重点关注的对象。各类电商平台不断涌现,其同质化加剧了平台间的竞争。作为平台发展驱动力的用户增长和流量转化,电商经营者的创新为平台的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为占取市场份额,平台更应加大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手段,提升知识产权侵权治理能力。通过大数据收集和分析大量的知识产权数据,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信息,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市场动态等,有助于电商平台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的使用情况以及潜在的侵权行为。在数据处理过程中,构建合适的算法模型,根据市场动态随时进行调整,确保数据的时效性。智能检测与识别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技术,利用大数据,智能检测系统能够实现对侵权假冒线索的在线识别与实时监测,通过与所建立数据库的对比,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自动识别和检测,提高识别的准确率和处理速度。
平台在提供中间服务的同时,更应该成为市场的组织者与管理者,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责,对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都应发挥其技术手段和优势,建立数字化监管系统,通过标准化手段开展知识产权侵权治理行动。第一,电商平台应完善用户实名认证机制,坚持一人一号原则,加强对入驻商家资质的审查。第二,完善算法分析与检测系统,根据建立的数据库对疑似侵权行为进行筛选,严防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发生。
4.3. 构建和完善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法律规制体系
针对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猖獗的首要之策是健全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侵权责任。第一,在《电子商务法》中明确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律定义,详细列举侵权表现形式,制定统一法律标准,以便平台与执法机关准确识别和判定侵权行为。第二,针对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出台专门法规,增设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禁止性条款,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责任。第三,构建公私协同治理机制。作为推动和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与修订的主体,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与惩治,应推动各部门与电商平台协同治理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形成跨领域的公私协同治理机制。第四,电商平台应制定平台自治规则,建立内部惩治机制,对存在侵权的商家采取一系列惩罚措施,例如删除、下架链接、公示失信名单等。
4.4. 协同治理体系的构建
4.4.1. 政府与市场管治权的合理分配
治理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乱象,最有效的手段是行政。长期以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被我国一些学者视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大特色[9]。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建立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强国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相较于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的程序更为简单,效率较高,且维权成本更低[10]。而电商平台作为电商经营活动的场所,有义务对电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事前监测、事中监管以及事后监督。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七条,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6。因此,合理分配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政府以及作为市场秩序维护者的电商平台的管治权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4.4.2. 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
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具有积极意义。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对于遏制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具有基础、重要作用。平台应加强对用户的法律教育,在用户守则中明确知识产权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培养大众的法律意识。其次,电商平台、行业协会以及政府应当联手推出一系列面向商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电商领域法律法规。
在提升公众法律意识的同时,应简化商家投诉举报流程,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比如设置一键举报功能,便于商家在发现被侵权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利益损失的扩大。且对于平台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如果被一定数量的公众举报、投诉,或者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商家有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严重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造成被侵权者利益受损,平台有义务对该侵权行为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的下架、删除、惩罚等措施。
5. 结语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增长,一些大型且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电商平台应运而生,它们在推动消费,促进平台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一系列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例如不正当竞争、个人隐私受到侵犯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给电商平台的监管和治理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其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尤为突出。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是建成“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前提。电商平台作为链接广大消费者以及成千上万企业的桥梁,社会影响力巨大,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循环、促进数字经济等新兴业态的绿色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探索完善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推动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科学化与规范化管理,不仅能够保障平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激励公众在科学文化领域进行创新和创造的积极性,实现创新–发展高质量良性循环。完善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方案,加强电商平台自我监管,保障监管体系有效发挥作用,推动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NOTES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EB/OL].
https://www.cnnic.cn/n4/2024/0322/c208-10965.html, 2024-07-02.
2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
3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12520号民事判决书。
4《电子商务法》第42条。
5《电子商务法》第45条。
6《电子商务法》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