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用典翻译是翻译研究中的一大难点,将富有中国特色的古典诗词翻译成英文,这中间既需要扎实的文字功底,也需要强大的文化支撑。“义利”理念,作为独具中国特色的文化,前人学者及其《治国理政》文本中的翻译更是成为了翻译研究的一大亮点。
2.“义利”翻译研究概括
自古以来,对“义利”的探讨就成为各大学者关注的焦点问题,“义利之辩”更是中国哲学上的一个重要研究话题。那么,何为“义利”呢?简单来说,“义”就是指道德规范,而“利”就是指物质利益。往深层次探讨,中国古代各学派对“义利”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儒家认为的“利”往往是指“私利”,因此“义”和“利”是相对立的,也就有了孔子提出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观点。而墨家则认为“利”代表的是某种程度上的“公利”,是指天下之利、国家之利、百姓之利,两者不相冲突,于是墨子指出“义,利也”。而西方的“义利观”则以功利主义、正义论以及权利学说为代表,偏好于“权利论”,认为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个人利益高于国家利益[1]。对于古今中外“义利”的不同内涵,如何准确地实现中英语言之间的转换,也就成为了翻译中的一个难点。
Table 1. Translation of terms “Yi” and “Li” by various scholars
表1. 各学者对术语“义”、“利”的翻译
学者 |
术语 |
译名 |
学者 |
术语 |
译名 |
胡适 |
义 |
right |
胡适 |
利 |
the welfare |
冯友兰 |
standard of right and wrong |
a/the good |
葛瑞汉 |
righteousness |
冯友兰 |
the beneficial |
Yi (righteous/dutiful/moral) |
葛瑞汉 |
benefit |
方克涛 |
morality (yì義,also “duty” or “right”) |
Li (benefit) |
morality (yì義) |
方克涛 |
benefit (lì利) |
yi (righteousness, morality) |
benefit (lì利,perhaps also “welfare”) |
黎辉杰 |
morally right (yi) |
黎辉杰 |
benefit |
interests |
从儒墨两家来看,他们对“义利”诠释的出发点各不相同,王桐龄认为儒家对“义利”的论述从道德方面着想,而墨家则从功利方面出发[2]。由于中国古代往往过分强调道德,因此对儒家思想的关注要多于墨家。进入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后,人们发现墨家中的思想暗含辩证、科学的光辉,对如今的社会建设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进而引发了一波研究墨学的热潮。墨家对于“义利”的探讨也很深刻,他们对“义”、“利”含义的理解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有着自身独到的见解,而《治国理政》中的“义利观”也可看出墨家思想的影子。其实,早在上个世纪,就有不少学者对墨家“义利”进行了翻译研究,这里主要列举了学者胡适、冯友兰、葛瑞汉、方克涛、黎辉杰对其的探讨,且对“义”“利”术语的部分翻译如表1所示。
通过以上两表,我们可以发现各学者对术语“义”、“利”的用词不尽相同,但还是可以看出他们对“义”的翻译多从“righteous”和“moral”这两个词着手,即这些学者普遍认为的“义”是指人性中的道德和正义。而在这其中,胡适和冯友兰则都用对错来评断是否为“义”,分别将其译为“right”和“standard of right and wrong”。胡适在翻译“义”时,用“right”来诠释,他认为的“义”就是要做正确的事情。胡适曾借助墨子中的话说道“任何正确或好的事情都有其实用价值”[3],他认为的“义”在一定程度上与其自身的应用价值息息相关。而冯友兰认为的“义”偏向于一种标准,用来衡量事物的对错,这种理解也带有了一定理性主义的色彩。除此之外,也有学者对术语“义”提出了新译法,葛瑞汉是最先将“义”使用音译方式译出的,他认为仅仅使用“righteous”已经无法涵盖“义”的内涵,因此采取音译加注,结合汉语拼音和英文释义将这个文化负载词表现出来。后来,方克涛和黎辉杰等学者也采用了此类译法,甚至他们还用汉字加注来表示“义利”的文化内涵。
而对于“利”的理解,墨家相对于其他学派来说更加强调“利”并明确提出了“逐利”,但墨家重的不是个人私利,而是天下公利。曾有学者从《墨子》中最能代表其思想的篇章中对“利”字的不同含义做出了一定统计,发现“利”的内涵大致可分为三类:(1) 在肯定的意义上指整体利益;(2) 在否定的意义上指损人利己的私利;(3) 在肯定意义上指不违背整体利益的个人利益[4]。而墨子更多强调的是天下之利,但同时在不损害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他也不否认个人私利,他所强调的更像是一种“大局观”,从整个天下的角度来看待“义利”。因此,各学者对“利”的翻译大致也分为三个方面:一般情况下,以“benefit”为词根的译文居多,这种“利”不带太多感情色彩,比较符合上面学者提出的第三种情况;此外,就是用“welfare”来强调天下之利,即社会乃至国家的整体利益;最后,就是以“interests”译出的个人私利。而胡适对其理解与他人的略有偏颇,对于“利”,胡适用“welfare”和“good”代替,他认为“利”就是好的方面,偏向于个人被给予的好处和利益。
由此可以看出,以上各学者对“义”“利”术语进行翻译时,其译语一定会带有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包含着自身对该术语的理解,因此我们说“翻译是一种再创造”。“义利”这种极具中国文化特色的词汇,属于西班牙翻译工作者艾克西拉提出的第二大类文化特色词汇,他将其分成两大类,即专有名词和一般词汇[5]。之所以将“义”“利”归结为一般词汇,是因为它们不像专有名词那样用法单一,含义往往具体且相对固定,从而能指和所指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因此译名往往较为统一。而一般词汇的概念就较为抽象,词性也稍加复杂,比如在不同语境下“利”所表达的意义就不同,因此我们无法用确切统一的译名将其译出。索绪尔曾经提到过“如果词的任务只是表现预先规定的概念,那么语言之间都会存在意义上完全对等的词”[6],这也是翻译的理想状态,但显然事实并非如此。正如术语“义”或“利”很难用一个特定的英文加以表述,不同译法一定会受到诸如社会文化、历史环境、翻译动机及语境改变等制约因素的影响。
3. 《治国理政》中的“义利”用典
所谓用典,简单来说就是对前人语句、神话传说及历史故事的引用。作为一种修辞手法,常被人们用来借古论今,进而发表自己独特的见解。人们引用经典,或是引经据典加强自己的思想论证,或是引名人以使自己的观点更容易被大家接受,或是经典名句的语言清新隽永而使其文风活泼,或引民间格言而使其内容深入浅出为人们所记诵[7]。在现如今树立文化自信的时代背景下,《治国理政》中大量用典就是将其作为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
为了进一步研究具体语境下术语“义”“利”的不同译名,笔者借助了上外《治国理政》多语数据库综合平台中的KWIC及索引行功能,分别检索出所有包含“义”和“利”的文本,但结合用典的含义,我们找到其中引用古典诗句和历史故事的语料,发现其中的“义利”用典都是借用先秦诸子百家中的经典名句,而无古代故事和神话引用。通过初步筛选,其“义”“利”用典翻译结果如下表2所示。
Table 2. Translation of allusions concerning “Yi” and “Li” in The Governance of China
表2. 《治国理政》中“义”、“利”用典翻译
术语(中文) |
术语(英文) |
用典原文 |
出处 |
义 |
righteousness |
国有四维,礼义廉耻,“四维不张,国乃灭亡。 |
《管子·牧民·四维》《管子·牧民·国颂》 |
君子喻于义 |
《论语·里仁》 |
morality |
君子义以为质 |
《论语·卫灵公》 |
发乎情,止乎礼义 |
《诗经》毛诗序 |
the way |
人不学,不知义 |
《三字经》 |
(un) just |
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
《论语·述而》 |
justice |
礼义廉耻 |
《管子·牧民》 |
friendship |
弘义融利 |
《后汉书·荀彧传》 |
利 |
the interests |
计利当计天下利。 |
于右任 |
benefit |
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 |
《默觚下·治篇五》 |
personal gain |
任人唯利 |
《尚书·咸有一德》 |
shared interests |
弘义融利 |
《后汉书·荀彧传》 |
由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治国理政》中主要从个人及社会层面来诠释“义”,即个人的道德品质和社会上的公平正义。在对个人品德作出论述时,多采用儒家的观点,自古以来,儒家重视“仁义”二字,将其作为评判个人行为及是非对错的道德准则。利用该语料库的搭配功能,设置节点词为“义”,左右区间各为5,可以看出“君子”、“廉耻”这样的词语与“义”有很强的搭配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治国理政》中对道德品质的重视。《治国理政》中在强调要提升个人道德标准的时候往往会借用儒家的观点,这和葛瑞汉、方克涛对墨家“义”的理解有一部分相同之处,在诠释该术语时,他们会采用“morality”来阐释。
从社会角度来说,墨子的“义”是是非善恶标准,但具体内容还是“利”。在墨子那里“义”表现为“利”,“利天下”乃是天下唯一的是非善恶标准、天下唯一的“义”[8]。我们结合《治国理政》中和前面学者对“义”的翻译,可以发现,其共同之处就是大多采用“righteousness”和“morality”将其译出,这表明《治国理政》中借助用典的目的,主要是想要表达的“义”和墨家的“义”有相同之处,即道德品质和社会正义都要兼顾,而社会正义的维护往往和“利”又是分不开的。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治国理政》中也有“the way”和“just”这样的译名。采用“the way”的译名是将“义”与“道”关联起来,黎辉杰在《互联网哲学百科全书–墨子》中提到过:“墨家倾向于将‘道’等同于‘义’或‘仁义’”,因此将“义”翻译成“the way”是有依据的。此外,“just”与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的“公正”恰好是对应的。这就很好地体现了《治国理政》中用典的作用在于向外传播儒墨两家的“义利”理念,进一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同时新时代赋予了“义利”新的内涵,在兼具继承与创新的同时为中国古典文化增添新的活力。
《治国理政》中对“利”的诠释和方克涛、黎辉杰等学者有相似之处,都强调“义利”之间是相互统一的。黎辉杰在探讨墨家评估一个行为是否为义的三个主要候选标准中,提出其中一条是对天下产生普遍利益。方克涛也提出“天下之利”是利益的最大化,而义正是有利可求,才成为标准。而在《治国理政》中借助有关“利”的用典翻译,指出天下之利是我们所追求的,符合“义”的内涵,这也体现了义利之间的统一。这些观点和胡适、冯友兰的“义利观”有着些许差异,这主要表现在胡适、冯友兰认为的“义利”带有厚重的西方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就会致使他们侧重“利”。此外,葛瑞汉也提出“墨家让所有的传统道德都接受社会功利性的检验”,他依据西方的功利主义将墨子也定义为功利主义者。因此,胡适、冯友兰等留美学者及西方汉学家葛瑞汉认为的“利”与《治国理政》中是不同的,前者以利为先,后者则强调义利统一。
在《治国理政》中,利用语料库搭配工具,设置节点词为“利”,左右区间各为5,结果发现,“利”的前面会接一些动词,如“逐利”“谋利”等,此外就和“兄弟”、“千秋”、“民生”、“当代”这样的名词搭配。从搭配的名词可以看出《治国理政》中强调的“利”范围广,涉及国内外,同时跨度大,放眼未来,不局限于当前。将“利”译成“benefit”、“interests”都表示“利益”,这种利益囊括了个人、他人、国家及民族利益,范围较大。进入新时代,我们一直强调要实现“互利共赢”和“双赢”,因此这种“利”是相互的、共有的,就有了“shared interests”这样的译名。还有一部分“利”译为了“profit”、“personal gain”,这是由于当今时代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即对私利的过分追求,在对这种“个人利益”描述的语境中,一般会采取此类翻译。
此外,笔者对于“义利”一起出现的次数也做了统计,其出现的语境大多为“义利兼顾”或“义利观”,这和单独出现的“义”、“利”用典不同,将“义利”结合在一起的文本无明显引用古典诗词或神话传说等的痕迹,不属于用典。
4. “义利”译名不同的原因
对于“义利”出现许多不同的译名,究其原因是各学派及个人对其理解不同,同时伴随着时代变迁人们的认知变化,也赋予了其不同的内涵意义。用典的英译取决于翻译目的、“大语境”和“小语境”。这里的“大语境”包括“时间、空间、题材、读者对象及相关的社会文化背景等”,“小语境”指“文本本身所处的语言环境,包括搭配、上下文、语义之间的联系等”[9]。就“大语境”来说,冯友兰、胡适和《治国理政》中对“义利”的理解就不大相同,胡适和冯友兰对墨家“义利”的诠释偏向于“功利主义”的学说,这是因为当时的时代背景要求他们从一个理性的角度出发来解释“义利”,他们需要从西方学说中汲取新思想为传统文化增添活力。而在《治国理政》中对“义利”的理解兼具了儒家和墨家的核心理念,既强调了道德在新时代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又继承了墨家“义利统一”的思想,这很好地契合了新时代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主旋律。而就“小语境”而言,《治国理政》中不同语境的变化也使“义利”译名出现差异,如在上下文中更强调道德方面,那么对“义”就往往多采用“morality”这样的译名。对于“利”,如在“任人唯利”的语境中偏向强调个人私利,则译为“personal gain”,而在“弘义融利”的语境中偏向天下公利,则译为“shared interests”。
除此之外,从认识论的角度,我们可以从语言上细微的变化看出人们思维的差异。一般来说,认识论与知识论都可以是关于“知识”的理论,但前者可以看成哲学一个传统的分支或重要研究领域,而后者则可从其他学科的角度来理论[10]。在《知识论》一书中,金岳霖对认识和知识这两个概念也做了区别,他认为“认识是亲切的、直接的、综合的、个体的;知识是分析的、系统化的”[11],所以说知识较认识来说更具有客观性。从认识论中谈及其和语言的关系,莱布尼兹曾在《人类理智新论》中说道:“语词就是用来代表和说明观念的”[12],这说明我们表面是在研究语言,但实际上却是在探讨认识。儒家认为的“义”偏向仁义,而墨家则偏向正义;儒家的“利”偏向私利、个人获利,而墨家则偏向公利、天下之利。究其原因,两家学派对“义利”理解的差异,源于其认知思维的不同。儒家以“仁”为核心,注重“人道大伦”,其思想以人为本、以人性为主体。他们强调世界的一切都是人与人活动而产生的结果,因此如何规范其中秩序是非常重要的,在这种背景下他们提出了以“仁”为核心的理念,无论是为政还是为人都是从道德角度出发,从而约束自身行为、稳定社会秩序。而墨家思想本身就涉及到科学、逻辑等学科,里面掺杂了不少理性主义的光辉,具有很强的实用主义精神。墨家认为事物大多都是从“实”出发的,“义利”不相对,较儒家相比,更加凸显了“利”的地位。不同学者对“义利”的不同理解也与他们选择哪个学派进行诠释的角度有关,而《治国理政》中的“义利”之辩增添了辩证观的一些看法,将“义利”看作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这也反映了我们新时代在理解“义利”二字时增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一些认识论。
那么对于文化负载词“义利”的翻译,我们是否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知识的传播呢?如果是的话,我们又能否找到一种统一的译法将“义利观”很好地传达出去呢?显然,这是很难做到的。维特根斯坦曾在《逻辑哲学论》一书中谈到:“我的语言的界限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13],这句话涉及到语言、思维及世界三者之间的关系,语言上的不可说就意味着思维上的不可表达。在他看来,哲学问题、伦理学、美学、宗教、形而上学的东西是不可说的,金岳霖深受其影响,他也认为有些东西是译不出来的。而陈大亮认为他们的思想局限性在于过于割裂译意与译味的关系,造成两者二元对立[14]。著名翻译家斯坦纳(Steiner)认为:“人类共性使翻译成为可能”[15],道德和利益如何共存是中西双方亘古至今都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这类翻译是必要的。随着科学思想的发展,人们的认识不断深化,曾经定译的哲学术语有些又有了新的翻译,这说明术语的规范和统一是相对的,不是永恒不变的[16]。
李约瑟在谈及此类术语翻译时曾说过:“这类术语翻译既无法翻译,又如此重要,我们可以像处理‘道’那样,仅仅使用它的音译形式”[17]。然而这种音译的方法也不是适用于所有领域,这会陷入汉学家薛爱华(Schafer) (1954)所批评的“汉学病”里[18]。因此,对于这种文化负载词,我们不仅要译,还要译得漂亮,译得能够体现中国特色。对于《治国理政》中用典的英译,我们要尽可能地让目标读者感受到中国“义利”文化的内涵与中华优秀文明。正如王克非、王颖冲所言,“既然以推广中华文化为目的,译者就应该尽可能保留中国特色文化词汇中的文化意象,而不是使用同义词、有限世界化、绝对世界化、同化、删除和自创等‘替换’的方法,否则相当于是对强势文化的再加强,导致目标语读者对中国文化的误解”[19]。因此,我们在翻译此类文化负载词时,不能单一寻找目标语中的词汇来进行替换,而单一的英译法又显得单薄,使国外读者感到晦涩难懂,这时方克涛采取的音译 + 中文注释 + 英文释义的翻译方法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但如何更好地传递中国文化,在翻译此类文化负载词时我们还要进一步思考。
5. 结论
通过《治国理政》多语数据库综合平台,借助其中的语料库分析工具,可以对其中涉及的“义利”用典翻译进行筛选,从而做出进一步分析。研究发现,《治国理政》中的“义利”用典内涵与胡适、冯友兰、葛瑞汉、方克涛及黎辉杰这些学者对墨家“义利”的理解有异同之处。相同之处是借鉴与继承,而不同之处是创新和超越。其中不同的时代背景及文化语境的差异致使“义利”含义不同,而个人的认识不同对其内涵和关系也有一定的作用。
《治国理政》中采用“义利”用典,其目的是在弘扬中国古典文化的基础上,融入当今时代内涵,传达出现如今中国的治国理念和对外政策,这对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因此,我们更要做好对《治国理政》中用典及文化负载词的翻译工作,当今时代我们要树立文化自信,就要将独具中国特色的文化向外传播出去,让“义利”两字贴上中国和时代的标签,让古人的智慧在社会主义时期焕发出新的活力。传达语言就是传达我们的思想,让全世界都能听到中国声音。
基金项目
上海外国语大学语料库研究院项目,2022年度《治国理政》多语种数据库综合平台在外语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课题项目“基于语料库的《治国理政》‘义利’用典翻译研究”最终研究成果。
NOTES
*第一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