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数字化时代,新质生产力的概念应运而生,它强调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创新驱动力,其中算法推荐技术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制度也因为算法推荐技术的出现,遭受到了挑战。其不仅涉及技术的应用边界,也触及法律的责任界定。算法推荐技术的核心在于利用机器学习和数据挖掘技术,对用户的行为数据进行分析,预测用户的兴趣和需求,进而推送相关内容。这种技术的应用,使得信息的分发变得更加高效和精准,但同时也带来了对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使用的风险。在传统的网络服务模式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相对明确:它们通常只需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被动存储或提供链接,而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这类措施即可免除责任。但在算法推荐模式下,服务商的角色变得更加主动,它们通过算法对内容进行筛选和推荐,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它们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义务。但随着技术的发展,算法推荐的精准度和影响力不断提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也必须面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因为,一方面,著作权法旨在保护创作者的智力成果,确保他们能够从自己的创作中获得合理的回报;另一方面,技术的进步和应用不应受到不合理的限制,以免抑制创新和发展。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算法推荐技术模式下的注意义务,不仅关系到其自身的法律责任,也关系到整个网络生态的健康发展。本文将探讨算法推荐技术模式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分析当前法律框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影响,以及如何在保护著作权和促进技术发展之间寻求平衡。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进行分析,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制度进行完善,解决上述算法推荐技术所产生的问题。
2. 算法推荐模式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注意义务的基本理论
2.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利用信息网络给公众提供信息、数据、中介等技术的个人或组织,其可以根据其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分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1]。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指的是那些通过互联网提供各种在线平台服务的实体或组织。这些平台允许用户发布内容、进行交流互动、获取信息或享受其他在线服务。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核心功能是作为中介,连接内容创作者、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促进信息的交流和资源的共享。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传输中介服务的机构。它们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接入服务,使用户能够连接到互联网并访问各种网络资源。具体来说,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负责将用户设备(如计算机、手机等)连接到互联网,确保用户能够进行数据传输和访问互联网上的各种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浏览、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在线视频观看、文件下载等。
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是指那些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各种数字化内容和产品的实体或个人。这些服务提供者专注于创造、聚合、分发或销售数字格式的内容和产品,以满足用户的信息、娱乐、教育或其他需求。
2.2. 算法推荐技术的内涵
2.2.1. 算法推荐技术的概念
算法推荐技术是一种基于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算法的技术,用于在海量信息中自动为用户提供个性化内容和服务。其通过对用户行为、兴趣、偏好等数据的分析,预测用户可能感兴趣的内容,从而进行精准推荐,以此来满足用户需求,并谋取更多的利益。
2.2.2. 算法推荐技术的特征
算法推荐技术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是个性化。它能够根据每个用户独特的行为数据、兴趣爱好、历史记录等来为用户定制推荐内容。且这种个性化的推荐是通过对用户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分析实现的,算法可以识别用户的偏好模式,如用户对特定品牌、风格、价格区间等的喜好倾向。
同时,算法推荐技术的精准度也较高。通过复杂的算法模型,如协同过滤、基于内容的推荐等多种技术手段相结合,能够准确地推测用户可能感兴趣的事物。而且,随着用户数据的不断积累和算法的不断优化,推荐的精准性会进一步提高。
此外,算法推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会根据用户的新行为、新数据以及环境的变化实时调整推荐内容。同时,系统也会对新产生的内容进行评估,将符合用户兴趣的新内容及时推荐给用户。
最后,算法推荐不是基于单一因素,而是综合考虑多个维度的因素。除了用户的行为数据和内容本身的特征外,还会考虑时间、地点、社交关系等因素。这种多维度的综合考量能够使推荐结果更加贴合用户的实际需求。
2.2.3. 算法推荐技术的实质“伪中立性”
算法推荐技术看似中立,但其数据收集过程就存在一定的非中立因素。算法推荐系统依靠收集用户的行为数据、兴趣爱好等信息来构建推荐内容。然而,这些数据本身可能是有偏差的。这就好像在用户周围筑起了一道无形的墙,限制了用户接触其他观点的机会。而且,数据收集的渠道也可能存在局限。与此同时,算法推荐技术背后往往有商业利益的驱动,这使其伪中立性更加明显。平台通常希望通过推荐系统来提高用户的参与度和消费,以实现盈利目的。例如,在电商平台上,算法推荐会优先推荐那些能够为平台带来更高利润的商品,或者与平台有合作关系的商家的产品。这种商业偏向可能导致一些优质但没有商业合作的产品被边缘化。在内容推荐平台上,类似地,为了吸引广告商,可能会更多地推荐那些广告投放多的内容,而不是真正根据用户兴趣中立地推荐。
更重要的是,算法推荐系统形成的反馈循环也会强化这种伪中立性。当用户接收到带有偏差的推荐内容后,用户的行为又会进一步反馈给系统,使得系统认为这种带有偏差的推荐是正确的。例如,在视频推荐中,如果用户一开始被推荐了大量的娱乐八卦视频,用户观看这些视频的行为会让系统继续推荐更多的娱乐八卦视频,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这个循环使得用户越来越难接触到其他类型的视频,系统也越来越偏离真正中立的推荐模式。
2.3. 注意义务的基本理论
注意义务是指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网络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对其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或者用户上传的信息内容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过滤,防止其对他人的权益进行侵害,起到维护网络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这是一种合理的法律责任,它可以促进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网络版权,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
在关于注意义务的设定上,学者之间存在不同的观点。冯晓青等学者认为,提高注意义务,设定版权过滤措施是必要的,这样可以有效地预防网络版权侵权,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网络秩序[2]。而刘文杰学者认为,注意义务应该依据现有的“避风港规则”来设定,为网络版权内容设计过滤措施是不合理的,可能会侵犯公众的言论自由,损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中立性,增加其经营成本和法律风险[3]。潘方方学者则认为,网络版权内容过滤措施是有利有弊的,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法律规则和监管机制,保障网络版权内容过滤措施的透明性和公正性[4]。
2.4.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注意义务的规定
2.4.1. “通知–删除”规则的含义与体系
“通知–删除”规则出自“避风港”原则之中,其在法律条文上被规定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中,指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而且也不应当知道其服务的对象所提供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录音录像作品等侵权的,即可落入责任的“避风港”之中,从而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避风港”原则还是“通知–删除”规则,其法理的基础都是为了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之间的法益。因此,“通知–删除”规则的设计,并不是单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一方的保护[5],也不是利用法律给网络服务提供者一个可以肆意妄为的“避风港”,而是希望通过该规则实现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甚至是第三方等多方利益的平衡。因此,最高院在第83号指导案例中作出了相关规定,指出,如果著作权人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上遭受到了第三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发通知给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通知后需要采取删除或是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不受进一步侵害。但需要著作权人发出的通知为有效通知,即需要说明其自身的身份信息,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事实等初步证据,以此来预防著作权人恶意启用“通知–删除”规则。
2.4.2. “红旗原则”的含义
“红旗原则”,从字面意思上来看,主要想表明的是红旗显眼的属性,具体到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的关系时,则是指如果侵权的事实十分明显,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会也不应该不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那也就不可以以此来逃避责任,甚至哪怕著作权人并没有发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直接对这些明显的侵权行为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同时,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这些明显的侵权行为视而不见,甚至想通过不知情为由进入“避风港”原则规避责任,法律上不会对此产生认同,相反,会要求其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由此可见,该原则主要是打击网络服务提供者想利用“避风港”原则钻空子,然后通过假装不知情来免除其责任的不诚信行为[6]。所以,在“红旗原则”的要求之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对侵权行为真正且完全的不知情,而且也不应当对此知情的情况之下,才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来免责,否则就应当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3. “必要措施”的判断标准
“必要措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有效通知后,所需要做出的诸如对侵权人警告或是对侵权作品如删除等措施,即必要措施从简单意义上讲,即是“通知–删除”规则中的“删除”。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遏制侵权行为,减少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侵害。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必要措施被表述为删除、屏蔽和断开链接等表现形式,这些表现形式也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进行了再次的确认。而在其他法律中,同样对必要措施有所表述,例如在《电子商务法》中,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终止交易和服务作为必要措施的一种表现形式,当然这一定程度上和电子商务本身和交易密不可分的属性有关。
当然,针对实践中的必要措施,不同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袁海龙学者认为,在实践中需要针对具体的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并不一定局限于法律规定的必要措施的类型,相反需要考察具体案件中什么样的措施能更为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6]。李扬等学者则是建议,必要措施也要和比例原则相结合,其在适用时需要平衡各个方面的条件,实施的措施满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7]。
3. 算法推荐模式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适用困境
3.1. 算法推荐模式对注意义务理论的冲击
3.1.1. 对技术中立理论的冲击
在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运营模式中,其提供的平台仍存在中立性,但随着算法推荐技术运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平台的立场开始向用户方倾斜。平台可以通过算法推荐技术筛选出更符合用户喜好的作品,以此来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而且网络服务通知为了本身获利的需要,其通常也会在算法中增设一些其希望用户能看到作品,就比如在短视频平台中会出现的广告一样。因此,当前的算法推荐技术已经不再是纯然中立的客观物[8],其实际上是为了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同时也满足网络服务提供者盈利目的所打造的有偏向性的技术,从而对技术中立理论也带来了冲击。
而且算法推荐技术在实现的过程中,因为有着价值导向的指引和人机共同审核模式的参与,这使得算法推荐的结果其实反映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张和意愿,也对算法技术的中立性产生冲击,算法推荐服务平台从传统的“中立”变为了当前的“主动”,这就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更多的责任,否则将会出现算法推荐服务平台和算法推荐技术之间的“责任鸿沟”[9]。
3.1.2. 对技术不能理论的冲击
技术不能理论主要是指以网络服务提供者当前的技术,并不能很好地识别作品是否侵权,而若是直接采用人工来识别则成本极大。但算法技术的发展使得识别侵权存在可能性。无论是内容识别还是事前过滤技术,都相较之前有了很大的提升。人工智能的出现也给识别作品是否侵权提升了一定的准确度。这也使得事前过滤不再是技术不能的难题,其已经存在实现的技术基础。因此,有学者指出,算法推荐技术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事前过滤技术的发展,使其未来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制度中的一部分成为可能[10]。
3.2. 算法推荐模式对注意义务规则的影响
3.2.1. “通知–删除”规则趋于弱化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当前“通知–删除”规则趋于弱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技术的进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倾向于使用自动化的工具来对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进行检测,但当前技术并未完善,若是不介入人工审查,极有可能导致错判的情况出现,甚至会对合法内容产生误判,从而导致该规则的消解;其次,算法推荐技术的运用,导致即使著作权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进行了通知,且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对侵权作品进行了删除,但仍会有新的侵权作品不断出现,这也被称为“打地鼠”问题,这也会极大消解“通知–删除”规则的效力,使得著作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由此可见,算法推荐模式下,“通知–删除”规则已经不能发挥原有的作用,若不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进行重新规定,将会出现著作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风险。
3.2.2. “红旗原则”难适用
“红旗原则”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十分明显,以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不注意到侵权事实已经发生。但要证明侵权行为十分明显并不容易。理论上,应当证明该侵权作品的十分明显,达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所认为的足够明显的侵权,才可以适用“红旗原则”采取措施。但针对十分明显的证明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尤其是在当前的算法推荐技术的模式之下,许多短视频平台其实已经做到了对上传作品的实时监控,但其就是在主观上不承认存在适用“红旗原则”的十分明显的侵权作品。或者换个角度说,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比较随意地适用“红旗原则”去删除用户发出的作品,也会对自己甚至是互联网的发展有不利的影响。这些因素都导致了“红旗原则”在适用上存在困难,且与“避风港”原则直接存在不平衡。
3.3. 注意义务的内容趋于扩大化
欧盟在2019就通过了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扩大的法律,其在《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指出,当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中介,其需要对其平台上的内容有审查过滤的责任,尽可能地减少侵权作品的出现,从而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内容过滤技术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侵权人上传或者传播侵权的作品。不过以当前的技术,虽然可以做到对作品进行初步的侵权认定,然后过滤掉涉嫌侵权的作品,但就目前而言仍有极大的错判可能,因此在具体是否构成侵权上,还需要人工介入,进行下一步的判断。在这样的前提下,万勇学者给出建议表示,我国应该暂时先不在法律中引入过滤机制,可以先观察欧盟在适用该法律后的社会情况,再决定是否要将该条法律进行借鉴[11]。
不可否认的是,算法推荐技术的运用,确实对于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好处,但这也将会对侵权行为产生更大的影响,若仍是采用传统的“避风港”原则,会对著作权的保护不利,这也不符合“避风港”原则中有关法益平衡的要求。且在该种情况下,采用事前对内容进行过滤的方式,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和法益的平衡有着很大优势[12]。这也就要求我们对传统的“避风港”原则进行一个再思考,对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需要有个新的认识。
4. 我国算法推荐模式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制度优化的理论论证
4.1. 优化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制度的合理性
当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在算法推荐技术的推动之下,已经从中立方转向了用户一方,究其原因,主要是算法推荐技术具有主观性和倾向性,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算法了解到用户的喜好,再有选择性地向用户推送信息,这无疑体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动参与。而也正因为这样,传统理解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仅是扮演中介的角色的观念也已经不再适用。因此,其不再单纯提供平台和技术的中立者,而是积极的协助者,传统的“避风港”原则也将受到诸多挑战。与此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传统观念中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不能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的解决,当前有这样的技术去实现事前的过滤审查,尽管该审查会大大增加运营成本,若是继续直接适用“避风港”原则来让网络服务提供者免除责任,必将带来更大的危害。因此,优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制度存在其合理性。
4.2. 优化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制度的必要性
4.2.1. 回应著作权权利人的保护诉求
由于算法推荐技术加速了版权作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这将导致著作权人面临更大的侵权风险,侵权的内容将会通过算法推荐技术,更快更隐蔽地传播,这也给著作权人维权带来了更大的困难[13]。而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保护的需求是一直存在的,但在算法推荐技术的运用下,其难以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因此,著作权权利人迫切需要一个更加有效的版权保护机制,以确保其作品不被非法复制、传播和使用。
4.2.2. 促进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算法推荐技术吸引了大量用户,从而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然而,这种技术的应用往往伴随着著作权侵权的风险。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著作权保护责任。因此,优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制度,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业利益和著作权保护的需求,显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优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制度,有助于构建一个公平合理的网络版权生态系统。在这一系统中,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也得到尊重。通过平衡双方的利益,可以促进网络版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创新,推动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4.3. 优化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制度的可行性
4.3.1. 法理学理论:遵循权责统一原则
在法理学中,权责统一原则是指任何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应当是一致的,即权利的行使必须伴随着相应的责任,而责任的承担也应当基于相应的权利。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确保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防止权利的滥用和责任的逃避。其对于本文所讨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同样的作用,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享受提供服务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包括对用户上传内容的监管责任,以及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尽管,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主张免责,但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算法推荐技术下,获得了相对应的更多更直接的经济利益,则根据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也应当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存在理论上的可行性。
4.3.2. 司法实践经验:以爱奇艺诉字节跳动《延禧攻略》案为例
我国的首例算法推荐案是爱奇艺诉字节跳动《延禧攻略》案,该案是指爱奇艺平台经过依法授权获得并独占影视作品《延禧攻略》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在该剧热播期间,字节跳动公司旗下“今日头条”APP上出现了大量用户上传自己截取的剧中片段短视频,其中单条最高播放量达到了110万次。爱奇艺认为字节跳动公司存在利用算法推荐技术向公众传播侵权视频的行为,遂于2018年9月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双方就字节跳动公司是否存在侵权的主观意图,以及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展开法庭辩论,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字节跳动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判令其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及诉讼合理开支50万元,共计200万元。
在本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负有更高注意义务的观点,他们认为字节公司在算法推荐技术的使用下,产生了侵权作品更大范围的传播的后果,这种后果是传统的只提供信息服务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无法造成的。因此,字节公司相比于传统未使用算法推荐技术的公司,理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同样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相似的观点,他们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之所以会使用算法推荐技术,主要还是该技术能给其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那么在他们享受该技术带来的好处的同时,也理应对该技术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这也更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已经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因此优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制度存在实践上的可行性。
5. 算法推荐技术背景下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制度的完善建议
5.1. 完善现有“通知–删除”规则体系
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无法对算法推荐技术所产生的速度更快、范围更广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才导致该规则趋于弱化。对此,应当以提高该规则适用的效率为主要目标,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可以明确有效通知的标准。原先“通知–删除”规则效率低下,趋于弱化的主要原因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对通知进行细致审查来确保该通知不是恶意的通知。因此,为了提高对通知的审查效率,可以明确有效通知的标准,并在程序上将其前置,具体而言,是要求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内容和格式要求,包括权利人身份、涉嫌侵权内容的准确信息、权属证明材料等,以确保通知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若是发现虚假信息或是虚假材料则需要发起通知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的程序前置可以提高通知审查的效率,在程序上就筛除掉不合法,无证明的通知。
第二,可以引入事前过滤义务,通过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内容发布前进行一定程度的事前过滤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有效通知后,需要对相关作品是否确实侵犯著作权进行审查,该审查是必不可免的,也是“通知–删除”规则的核心环节,因此,针对此环节,不可以直接通过硬性要求提高审查速度的方式来提高效率,应当从尽可能减少审查数量的方式进行尝试。因此,通过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事前过滤义务,做到在相关作品发布前,即对其是否侵权作出初步审查,从而尽可能地减少侵权作品成功发布的可能性,也减少了侵权作品发布的数量,以此提高审查的效率,从而更好地遏制侵权行为。当然,考虑到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因此,可以通过建立版权数据库、利用算法识别技术等手段,对潜在的侵权内容进行筛查和过滤。
第三,应当对被指控侵权方增加相应的救济措施,以防止其正当权利遭受损害。上述两个完善措施,皆是对著作权权利人的保护,但难免会出现被指控侵权方实际没有侵权行为,却被删除作品的情况,因此应当给予其相应的救济措施。具体而言,可以对其设立“反通知”机制和“申诉”机制。“反通知”机制是可以通过被指控的侵权方提出反通知,以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或其他免责情形。而“申诉”机制则是对因为事前过滤而被删除的作品,进行申诉,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其未侵权,从而恢复上架作品的权利,以此来防止因过滤技术的错误而导致的合法内容被误删。
最后,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算法推荐技术既然可以产生的速度更快、范围更广的侵权,那说明该技术也应当可以同样适用于防止侵权的领域,以此来更快地反应侵权行为并对其进行删除,从而减少侵权作品的损害。
5.2. 补充现有“红旗原则”的适用方式
“红旗原则”本身要求侵权行为十分明显,达到明知或是应知的状态,而该状态难以在实践中证明,因此对“红旗原则”的完善主要是对其标准的明确,以此来保证其能够正常适用。
第一,应该以侵权行为实际产生较大的影响作为“红旗原则”中明知或者应知的兜底标准。例如上文提到的爱奇艺诉字节跳动《延禧攻略》案,仅是单条最高播放量已经达到了110万,由此可见其侵权行为的影响之大。因此,在具体完善上可以以此为导向,设立一个浏览量或是播放量的阈值,若是超过该阈值,则无论如何都应当被认为是明知或者应知,以此来保证“红旗原则”的有效适用。
第二,要明确算法推荐技术不再享有技术中立原则的保护。由于上文已经论述过算法推荐技术对技术中立理论产生了冲击,因此可以要求利用算法推荐技术故意或放任侵权行为的平台,不应再享有技术中立原则的保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增强算法透明度及可解释性,以此来更好地认定“红旗原则”的适用标准。“红旗原则”适用困难的原因之一是算法推荐技术本身不够透明,但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开其算法推荐机制的工作原理,则可以结合其工作原理,更好的制定“红旗原则”的标准,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权利。
5.3. 顺应注意义务内容扩大化趋势的实践措施
在有关注意义务内容的扩大化问题上,上文有关“通知–删除”规则的完善措施中已经有一条措施可以对其进行缓解,即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增设事前过滤义务,对作品进行事前审查过滤,从而减少侵权行为出现的可能性。但针对注意义务内容扩大化这个具体问题上,可以对事前过滤义务进行更细致的规定,以达到法律利益的平衡。
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技术差距,其能力和规模均不相同,因此,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分级评定,确定其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营业额、注册用户数量、对数据的接触和控制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从而进行分级评定。通过分级评定,从而要求规模更大、技术能力更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反之,则可以对规模较小、技术能力有限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适当减少其注意义务。
第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应当进行动态调整。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会不断地提升其技术能力,所以对其注意义务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可以结合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定期评估和挑战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14]。例如,在上文所提到的根据技术能力和规模大小进行分级评定,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自身发展,得到了超越原先评定的评级,则需要对其重新评级。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原本处于规模最大,技术能力最强一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是通过其自身发展,获得了技术的提升,且该提升可以运用于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则应当对其增设新的义务,以此来实现法律利益的再平衡。
第三,可以建立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共享侵权信息,提高侵权识别的准确性和效率。在互联网时代中,合作才能带来共赢,而且在针对著作权的保护上,也应当是多平台均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同一作品的著作权均需提供保护。因此,可以通过建立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共享著作权信息,合力建设版权数据库,以此来更好地实现著作权的保护。
6. 结论
算法推荐技术已经是新质生产力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很好地体现了新质生产力所要求的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该技术的出现不仅满足了用户的需求,而且提高了生产效率,发展了互联网产业,促进了科技的创新。但同时,科技与经济的快速发展不能以损害某一群体的利益为前提,而算法推荐技术的出现无疑是对当前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方面造成了冲击。因此,我们需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制度进行优化完善,从而做到在发展科技和经济的同时,不会弱化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
本文通过对原有的“通知–删除”规则、“红旗原则”进行改良完善,并对注意义务内容的扩大化问题作出相应的措施,从而来尽可能地实现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但本文的研究仍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针对“通知–删除”规则的改良完善中,增设对于被指控侵权人的救济,这在理论上完全合理,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侵权人故意拖延时间而采取“反通知”机制、被指控侵权人事实上未侵权却多次“申诉”仍无法发布作品等反而影响效率的情况出现;二是,对算法推荐技术的具体工作原理仍不知晓,导致在“红旗原则”的改良完善路径中,只能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去披露算法推荐技术的具体工作原理,才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完善措施,当前只能作出概括性的措施;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具体分级以及具体的动态调整该如何实施,以及其实现可能性仍存在疑问。但科技是一直发展的,社会也是一直进步的,针对著作权的保护本就应该不断深入,不断完善。新质生产力本身是极大的机遇,但也随之带来相应的挑战,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本文涉及的不足之处会随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