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赣南地区在历史上出现过一篇著名的与基层乡村治理紧密相关的文本规范,它就是明朝正德年间王阳明在巡抚赣南时颁布的《南赣乡约》。其本质上是王阳明基层乡村治理思想的具体外化,体现了明代儒家对于基层乡村治理的理解和思路。文章整体从基层乡村治理的几个关键要素——治理主体、治理思想、治理手段、治理目标——对《南赣乡约》重新进行考察,赣南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人文环境以及儒家乡约传统与王阳明心学思想的结合导致了《南赣乡约》在治理主体上注重动员的平等性和广泛性、在治理思想上注重道德劝导、在治理手段上着手移风易俗、在治理目标上注重“弥盗”和“教化”相结合。《南赣乡约》通过与“十家牌法”的密切配合,对处于民乱之后的赣南基层乡村社会起到了良好的善后功能,并对后世的赣南产生了深远影响。《南赣乡约》凝结了中国古代儒家对于赣南社会基层乡村治理的宝贵经验,理应以基层乡村治理角度对其进行重新认识。
Abstract: In the history of the Southern Jiangxi region, a famous textual norm has emerged that is closely related to rural grassroots governance. It was “The Rural Covenant of Southern Jiangxi” promulgated by Wang Yangming when he served as the imperial inspector of Southern Jiangxi during the Zhengde period of the Ming Dynasty. Essentially, it was the specific externalization of Wang Yangming’s thoughts on rural grassroots governance, reflecting the understanding and ideas of the Confucian scholars in the Ming Dynasty regarding rural grassroots governance. This article re-examines “The Rural Covenant of Southern Jiangxi” from several key elements of rural grassroots governance, namely governance subjects, governance thoughts, governance means, and governance objectives. The combination of the special geographical location, humanistic environment of the Southern Jiangxi region, the Confucian tradition of rural covenants and Wang Yangming’s philosophy of the mind led to the fact that “The Rural Covenant of Southern Jiangxi” focused on the equality and extensiveness of mobilization in terms of governance subjects, emphasized moral persuasion in governance thoughts, set about changing social customs in governance means, and combined “eradicating banditry” with “enlightenment” in governance objectives. Through close cooperation with the “Ten Households’ Registration Method”, “The Rural Covenant of Southern Jiangxi” played a good role in dealing with the aftermath of the rural grassroots society in Southern Jiangxi after the civil unrest and had a profound impact on later generations in Southern Jiangxi. “The Rural Covenant of Southern Jiangxi” embodies the valuable experience of ancient Chinese Confucianism in the grassroots rural governance in southern Jiangxi. Therefore, it should be re-evaluat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rassroots rural governance.
1. 引言
《南赣乡约》凝聚了自宋代以来历代儒家对于基层乡村社会治理的理想认知,体现了王阳明“心学”思想对于基层乡村社会的治理精神和治理要求。纵然在适用地域上,这篇文本规范是基于赣南地区的社会环境、文化传统、为实现赣南地区的基层乡村治理良好格局而制定的,但是治理地域上的特殊性并不影响治理经验上的普遍性,一地总结出的优秀治理经验可以推而广之、触类旁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以现代基层乡村治理的要素——治理主体、治理思想、治理手段和治理目标——深入分析《南赣乡约》,有助于深入发掘《南赣乡约》基层乡村治理思想的价值内涵,对于重新认识《南赣乡约》的真实面目有着重大意义。
2. 《南赣乡约》产生的背景
(一) 赣南地区封闭且复杂的地理人文环境
《南赣乡约》是针对赣南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造成的社会乱象而设立的,其诞生与赣南这片地区的特殊地理区位造成的闭塞人文环境、落后习俗传统息息相关。赣南地区较为封闭的地理条件就注定了其相对闭塞的人文环境。在地理位置上,赣南地区地处赣、闽、湘、粤四省交界处,不仅远离中央王朝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省级建制上也属于边缘化地区。在交通条件上,赣南地区境内多山脉丘陵,四周被武夷山、南岭山脉的分支环绕,陆路交通极其不便;唯一的水系是赣江水系,又缺乏直接通向经济文化发达地区的大型水运通道,水运对外连通性亦有限。封闭的地理区位条件、险峻的地形地势加上小农经济时代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不可避免地政府对于基层管控的失控,加上长期以来的客土杂居,外来移民与土著居民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在动荡时期赣南地区的社会环境也必然更加混乱。王阳明在接手赣南时,面临着社会动荡、闭塞的人文地理环境所带来的基层乡村社会治安动乱、盗匪横行、政治黑暗等种种不利情况,其第一要务必然都是肃清盗匪、清理吏治、安抚民众,但这也只是治标。王阳明清楚,想要恢复对基层农村社会的妥善治理,就必须加强对于基层乡村的制度建构,必须充分激发乡民“自新”的心学力量,这要求在治理主体上必须注重动员主体的平等性和广泛性、在治理思想上必须更深地发挥道德的劝导作用、在治理手段上则必须荡涤地方不良习气、形成良好社会风俗以重建基层农村社会秩序、在治理目标上必须注重“弥盗”和“教化”的双管齐下。
(二) 儒家乡约传统和王阳明心学思想的结合
乡约不是王阳明的首创,早在北宋时期的吕大钧兄弟就痛心于当时的社会风气败坏,而在家乡蓝田创立了《吕氏乡约》,其要旨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虽然在当时《吕氏乡约》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影响,但是南宋理学大家朱熹将其挖掘出来,并加以修订,制定了《增损吕氏乡约》。《增损吕氏乡约》在遵照《吕氏乡约》基本理念和框架的基础上,根据南宋社会的实际情况在具体操作和一些细节上做了修改,使之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自此乡约制度名声大噪,为后世乡约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王阳明正是继承了这一儒家传统治理思想,结合自己的心学思想,认为“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在哲学本体论上,王阳明认为“心即理也”、“心外无物”、“心”是这个世界的本源,只要能够“致良知”、做到“知行合一”,人人都能成为圣人。而欲使人民向善其关键在于“格心”,举乡约正是为了正人心,救风俗,因此创设了《南赣乡约》。[1]《南赣乡约》具有儒家乡约传统和王阳明心学思想结合的特色,在治理主体上做到动员的平等性和广泛性;在治理思想上特别注重对良好道德的培养以及对人心的感化;在治理手段上特别注重移除恶习,形成淳厚风俗;在治理目标上也是按照传统的修齐治平理论,做到“弭盗”和“教化”相结合。
3. 《南赣乡约》治理主体上注重动员的平等性和广泛性
明朝弘治至正德年间,赣南地区的农民起义此起彼伏,王阳明在剿灭了几次农民起义之后,感慨“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1,认为“御外之策必以安内为先”2,由此效仿宋代的《吕氏乡约》和《增损吕氏乡约》颁布了《南赣乡约》。《南赣乡约》的序言即写道:
“咨尔民,昔人有言:‘蓬生蔴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泥,不染而黑。’民俗之善恶,岂不由于积习使然哉!往者新民盖常弃其宗族,畔其乡里,四出而为暴,岂独其性之异,其人之罪哉?亦由我有司治之无道,教之无方;尔父老子弟所以训诲戒饬于家庭者不早……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
由此可以看出参与《南赣乡约》的主体是“尔民”,“尔民”中既包括弃宗族、畔乡里、四处为暴如今归顺政府的“新民”,也包括一直属于乡里良民的“父老子弟”。《南赣乡约》没有歧视追究曾经四处为暴的“新民”,而是指出“新民”暴行的出现固然与政府施政无方有关,但是和父老子弟的教导申饬无方也脱不了干系,所以设立乡约的目的就是“协和尔民”,要求只要是同约的乡民,无论是“新民”还是“父老子弟”在乡约颁行后都要遵守良好道德规范、互相劝诫,共为良善之民。这无疑体现了《南赣乡约》动员主体的平等性和广泛性,有利于消除“新民”和“父老子弟”之间的隔阂,增强乡约的可操作性和渗透性,形成基层乡村社会的和谐秩序。
面临着在收剿扰乱地方的土匪、民团,打击地方的不安定因素之后,如何最大程度消除“新民”和“良民”之间的隔阂,防止不安定因素的再转化,构建和谐稳定的乡村治理秩序的问题,首先就是要增加基层乡村社会成员普遍的身份认同感,将以往的对立身份最大限度地化解为“自己人”,以谋取最大共识,形成最大合力,这样不仅有助于基层乡村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动员民众共同为地区建设、发展事业做出贡献。
4. 《南赣乡约》治理思想上突出道德劝导
《南赣乡约》十分注重道德劝导的作用。《南赣乡约》分为序言和十六条两部分。在序言部分就体现了浓厚的道德劝导意味,呼吁同约之民都要孝敬长辈、教训子弟、和顺乡里、约民之间要“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彰显了儒家修齐治平的社会理想。在剩余十六条中,直接用道德劝导风俗的有七条,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1) 婚嫁方面,要求男女双方根据各自家庭的经济能力让适龄儿女及时成婚,不得以彩礼或者嫁妆不丰厚为由拖延。2) 丧葬方面,要求子女举办去世父母的葬礼时,依礼制而行,量力而为,不得耗尽家财大肆铺张地做佛事、设宴席,于死者无益。3) 和顺乡里方面,劝导受过“新民”毒害的普通良民原谅自新并退还田产的“新民”,并要求新民痛改前非、改过自新像普通良民一样做到勤勉耕织、平买平卖。4) 彰善纠恶方面,设立彰善、纠过的文簿,对“约众的善行公开明白地加以表彰以建立榜样,而用事前游说、临场留有余地的公开言辞处理约众过失”,并设立“望月聚会”,在会上以约为单位公开彰善纠恶。5) 公平宽谅方面,要求大户客商放贷收息要合乎常例,不得累计盘剥,乘人之危,对于实在不能偿还的,约长应劝债权人宽量;对于索偿过数的,约长应当帮债务人追回。
《南赣乡约》都花了大篇幅文本以道德来劝导感化民众,这既跟王阳明的心学思想息息相关,也有基于赣南基层乡村社会治理的现实考量。“明代名相杨士奇在任石城县训导时这样形容赣南:‘赣为郡,居右江上流,所治十邑皆僻远,民少而散处山溪间,或数十里不见民居。里胥持公牒征召,或行数日不底其舍,而岩壑深邃,瘴毒烟雾,不习而冒之,辄病而死者长什七八。’”[2]可见在明初赣南地区,朝廷对县以下的广大乡村地区是很难通过行政力量去有效管控的。明中期以后,大量的客家人口从北方迁入,虽然一方面加快了赣南地区的开发,使得此地人烟渐密,但是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大量的流民,这些流民“昼则下山耕种,夜则各遁山寨为贼”,极大恶化了当地治安的同时也严重削弱了朝廷本就有限的对于基层乡村的有效管控和治理。一般来说,国家权力延伸至基层乡村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开支,而赣南地区封闭的地理环境、恶劣的交通条件无疑使得管控成本进一步加重。所以王阳明在使用雷霆手段扫清土匪、豪强,重新树立政府威信,设立“十家牌法”3以增强当地人口控制后,面对如何进行善后,如何维持长期有效的治理问题,选择从乡村居民个人着手,试图通过道德的劝导感化来提高民众的思想和道德水平,激发乡村社会内生的良好秩序,实现基层乡村良好治理的同时降低政府的管控成本。这无疑是一种很理想的状态。人的道德思想认知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教育,这既包括正式的学堂式教育也包括社会的环境教育。王阳明在执政赣南期间十分重视当地的教育事业,在赣南地区不仅频繁讲学、招收弟子还设立了书院。除了正式的学堂教育以外,王阳明也把精力放到了社会环境的教育上,其主要抓手就是移风易俗。
5. 《南赣乡约》治理手段上着手移风易俗
风俗,是指流行于某一地区的风气习惯。既有导人向善、积极开放的风俗,也有堕人为恶、消极守旧的风俗。风俗本身就能体现一地的社会理念、人文思想与治理水平并且能够切实地对其中的居民起到社会性再教育的作用。正因如此,《南赣乡约》在开头的序言里就说到“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泥,不染而黑,民俗之善恶,岂不由于积习使然哉!”。可见王阳明十分认可风俗环境对于个人思想道德水平的影响,并认为风俗的善恶都是由于日积月累的习惯积攒而成的(只要改变这些习惯,风俗也能为之一变),所以他呼吁“尔民”能“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并且王阳明对于风俗的重视贯彻于他巡抚赣南始终,曾经多次发布告谕劝导民众移风易俗,并且充分理解移风易俗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鼓励他们从小事、易事开始做起。正如前文所述,《南赣乡约》的正文十六条中有七条在正风俗,涉及婚嫁、丧葬、和顺乡里、彰善纠恶、公平宽谅多个方面。王阳明希望通过改变赣南本地的恶劣习气、塑造良善风俗来导人向善。这样一方面能够激发乡村良好的内生秩序以降低政府管控成本,另一方面也能改造当地社会整体精神面貌,为其物质建设提供良好精神支撑。
6. 《南赣乡约》治理目标上注重“弭盗”和“教化”相结合
“《南赣乡约》直接体现的是江西省内一个巡抚辖区政府敉平地方动乱之后的善后措施。它要处理的是南安、赣州两府下辖州县里甲地方人户的内在矛盾和斗争,‘良民’和‘新民’的历史和现况,以及由此衍生的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已往乃至未来的武装冲突。”[3]针对赣南地区基层乡村社会的这一现状,王阳明此时最主要的治理目标便是“弭盗”和“教化”。“弭盗”解决现存的里甲地方人户的矛盾和斗争以及由此衍生的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冲突,“教化”则是平抚“良民”和“新民”的矛盾隔阂,共同培养淳厚风俗以实现治平、不再产生新的盗匪。“弭盗”是实行“教化”的前提条件,盗匪横行、民不聊生则礼义不行;“教化”则是“弭盗”的稳固举措,盗生者,心之失正,德之不修也,只要教化其行,使之知廉耻、明善恶便可以堵塞作恶的源头。因此“弭盗”和“教化”应该结合使用,“弭盗”以靖乱,“教化”以正心,二者并行实施才能做到社会治平。《南赣乡约》本质上是官方推动的乡民“自治”体系,该体系中化解“良民”和“新民”之间的矛盾、每月召开约会彰善纠恶方面的内容的确对于消除盗匪有一定作用,但最主要的功能还是实行“教化”。其实《南赣乡约》要和王阳明当时创立的“十家牌法”搭配使用才能达到控制当地基层社会人口流动离乱、打击盗匪、教化民众向善的效果。[4]但无论是《南赣乡约》,还是“十家牌法”其总体的治理目标依旧是“弭盗”和“教化”相结合,只不过是各有侧重。《南赣乡约》对后世的赣南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其创设的乡约配合保甲的做法一直为后世所延续。[5]后世王阳明的继任者们面对赣南特殊的地理、社会环境导致的人口流散、盗匪横行、地方政府管控力量薄弱的问题,总体的治理目标依旧是“弭盗”和“教化”。这是因为后世的儒生官员们很难有对地方进行经济、民生建设的观念来缓和社会矛盾,而只能在儒家传统的修齐治平治世观念下沿袭前代先贤的做法,对当地社会进行人口的管控和教化,所以基本都继续采用乡约加保甲的方式来处理赣南社会的问题以达成“弭盗”和“教化”的治理目标。
7. 结语
从基层乡村治理来看,《南赣乡约》是由中国儒家传统思想中理想的乡村治理模式——乡约,与王阳明心学思想结合、在赣南特殊的地理人文环境影响下诞生的关于基层乡村治理的宝贵文本规范。《南赣乡约》基于赣南地区特殊的地理造成的闭塞人文环境、落后习俗传统而诞生,结合了儒家乡约传统和王阳明心学思想,在治理主体上做到动员的平等性和广泛性,在治理思想上注重道德劝导,在治理手段上都着手移风易俗,在治理目标上注重“弭盗”和“教化”相结合。《南赣乡约》体现了自宋以来儒家形成的乡约治理思想与心学思想融合碰撞的思维火花。面对赣南地区复杂的民情、多元的矛盾,因地制宜,重视对于民众身份认同的整合统一,注重治理主体的平等性和广泛性;在保持乡约形式规范的同时注重道德的劝导、风俗的劝化,注重对于民众的“格心”;在民乱不止、动荡不安的社会时节提供“弭盗”和“教化”的善后举措和治理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对赣南地区产生了深远影响,彰显了灵活多变、思虑长远的经世治国智慧,对我国现代基层乡村治理具有一定的启示。
NOTES
1《王阳明全集·与杨仕德薛尚谦书》。
2《王阳明全集·案行各分巡道督编十家牌》。
3所谓“十家牌法”即保甲法,是王阳明在赣南设立的、用以政府掌控当地社会人口的一种制度,具体做法为设每十家为一牌,每户门前置一小牌,需查实各家门面小牌信息造册报官备用;十家之间轮流早晚巡查,一家不法,其余九家连坐,十家之内若有争讼同甲之人需要劝解和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