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我国网民规模达到10.99亿人,其中网络购物用户数量为9.15亿人。2023年全国网上零售额超15万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惊人的27.6%。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了人们“买买买”的优先选项。在网购模式下,消费者想要购买心仪的商品,往往需要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登记注册,而平台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向消费者提供用户服务协议等格式合同,管辖条款常常包含在其中,但是当消费者在平台页面点击“同意键”后,并不能直接对约定管辖的效力予以确认。关于如何认定该管辖条款的效力,当前法律体系尚未确立明确的评判标准。管辖条款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合同纠纷能否顺利进入司法审判程序,进而可能对纠纷的最终裁决产生决定性影响,深刻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究显得尤为必要。
2. 格式管辖条款概述
2.1. 格式管辖条款的界定
格式管辖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在纠纷发生之前便已经约定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中择一解决双方纠纷的条款。
2.2. 格式管辖条款泛滥的原因
首先,司法地方化现象的隐性土壤仍然存在。在当代司法体系中,司法地方化现象作为一种隐性的土壤,依然潜藏在地方司法实践中。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即地方司法机关因受到地方党政机关或利益团体的不当干预或变相控制,导致其无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职权,这一现象构成了司法异化的典型表现。其后果包括国家内部整合的困难、法制统一的破坏以及司法公正的难以实现。大型购物平台等经济实体作为地方税收支柱,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强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力对司法地方化构成挑战。即便经过司法改革、人财物垂直管理及外部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填报制度的实施,权力干预型地方保护主义有所减弱,但大型利益团体的影响和地方营商环境的维护依然可能干扰司法的独立性,特别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对司法的内在施压更为显著。
其次,大型购物平台影响力下的法律与事实不平等。大型购物平台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力不仅对地方经济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导致法律和事实上的不平等。根据哈贝马斯的“领域理论”,社会领域由公司企业、大型组织、社团协会以及中介结构等支配,这些实体通过运用经济和社会权力影响个人决策。这种权力不仅对个人主观权利和私人自由产生实质性的限制,还可能影响公权力的决策和法律的实施,使得特定利益集团获得压制其他主体利益的优势。这种异化的优位性表现为双重负向压制:一方面,对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和人格权利的压制,违背了现代私法实质化的社会伦理和社会正义范式;另一方面,对公共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压制,导致了“资本俘获型”的地方行政权力和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形成。
最后,大数据时代法律的解释陷入困境与挑战。在大数据时代的社会变迁中,法律封闭子系统和传统解释论在调和法律效力与事实效力之间的张力与矛盾时显得力不从心。民法典中关于格式管辖条款的规定虽旨在限制提供方的基本规制,但在法律和事实不平等的背景下,现有的格式条款解释机制面临失灵的风险,导致大量司法裁判实际上流于形式。这一现象揭示了在大数据时代,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所面临的深刻挑战。
3. 格式管辖条款的约定现状和司法裁判现状
3.1. 格式管辖条款的约定现状
为满足海量用户的实际需求与高效、便捷的用户体验,网络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协议均为事先单方拟定的呈现形式。由于网络购物平台众多,故选取常见网络购物平台服务协议实证样本,包含京东、淘宝、拼多多、得物等购物平台。对选取的购物平台的服务协议和格式管辖条款进行论证,各平台的格式管辖条款情况见表1。
Table 1. Types of platform format jurisdiction terms
表1. 平台格式管辖条款类型表
网络购物平台 |
格式管辖条款约定的管辖地 |
条款显示方式 |
京东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协议签订地) |
加粗 |
淘宝 |
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加粗 + 下划线 |
拼多多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协议履行地) |
加粗 + 下划线 |
苏宁易购 |
平台运营方所在地人民人民法院 |
加粗 |
唯品会 |
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人民法院
(其他条款约定协议签订地为广州市荔湾区) |
加粗 + 下划线 |
得物 |
得物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加粗 + 下划线 |
小米有品 |
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加粗 |
闲鱼 |
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加粗 + 下划线 |
抖音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加粗 |
快手 |
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人民法院
(其他条款约定协议签订地为北京市海淀区) |
加粗 |
美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协议签订地) |
加粗 + 下划线 |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尽管各个网络购物平台对格式管辖条款的规定在论述上存在差别,但是协议管辖的受益方均是网络购物平台。
在网络购物平台的运营框架内,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明确地界定了具有法定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当涉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时,此类争议的司法管辖权可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被告(通常是电子商务平台或其商品与服务提供者)住所地法院、平台运营方所在地法院,或由格式管辖条款提供者指定的法院[1]。鉴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实际情况,被告主体频繁指向电子商务平台或其商品、服务供应商,同时考虑到电子商务活动跨越地域界限并面向广泛受众的特点,将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纠纷管辖地,对于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及其商品、服务供应商而言,在解决争议方面提供了莫大的便利性,有助于减轻其可能在全球各地面临的诉讼风险。此外,利用当地的法律资源,平台运营方及商品、服务提供者更有可能获得有利于自身的司法裁判。然而,平台所制定的格式管辖权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消费者(即交易对手方)的诉讼负担。由于消费者通常不居住于平台运营方所在地或指定管辖法院的区域,他们往往因异地诉讼的高昂成本而选择放弃诉讼权利,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此现象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明显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
3.2. 格式管辖条款纠纷的司法裁判现状
截止至2024年12月5日,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协议管辖”为关键词,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案由,以管辖案件为案件类型,共搜索到492份裁判文书,时间跨度为2015~2023年。
在深入剖析所检索的案例后,研究发现法院在认定标准上主要聚焦于两个核心点:首要考察点在于两点:一是是否“未能采用合理方式引起消费者注意”,二是是否存在“对消费者而言不公平或不合理之状况”。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司法机关在具体裁决标准的把握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具体而言,部分法院以格式条款未能通过合理方式引起合同相对方的充分注意为由,判定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另一些法院则秉持不同观点,认为即使合同条款中未出现免除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该条款仍可被视为有效。此外,尚有法院主张,在合同条款未涉及免除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并且已经通过明显且合理的方式对用户进行提醒的前提下,该条款应被视为有效。然而,需指出的是,上述法院在“如何判定已采用合理方式引起相对方注意”以及“为何不存在免除己责、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情形”的判定依据上,均未给出充分且合理的理论支撑与论证[2]。
4. 完善格式管辖条款效力认定之可能进路
在司法实践中,裁判的作出必须基于现行法律规范的明确解释与适用。然而,规范的不确定性往往直接引发法院在法律适用上的难题。特别是在网络购物模式下,对于管辖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由于缺乏明确的效力评估标准,导致司法裁判结果的不一致[3]。鉴于网络购物的独特性,有必要借助“弱者保护原则”对效力认定标准进行进一步的限定。然而,这种限定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并涉及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因此裁判的不确定性依然存在。为了充分发挥格式管辖条款的正面效应,应当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对其进行有针对性地规制与完善。
(一) 程序正义:统一提示义务“合理”的标准
在程序设计层面,应确立一套详尽的规范体系,以合理且有效地履行提醒义务,旨在标准化平台的提醒机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尽可能减少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裁决的不一致性,此方法在实务操作中已初显成效[4]。具体而言,该规范体系应从提醒次数、提醒形式及程序严谨性三个维度进行构建。首先,需明确提醒次数的具体要求。在消费者初次注册时,即应首次提示协议管辖格式条款的存在[5]。进一步地,在消费者执行购买行为或进行会员充值服务等交易流程中,应再次强调其在注册阶段已确认的协议管辖格式条款内容,通过增加提醒频次,深化消费者对条款内容的认知与关注。其次,应丰富提醒形式的多样性,减少对传统加粗或下划线等单一手段的过度依赖。引入更为显著的提示方法,例如采用独立的“弹窗”形式,针对关键条款进行突出强调,以更有效地捕获消费者的注意力。最后,应提升程序标准的严谨程度。对于重要的格式条款,应设计专门的提示程序。在呈现包含管辖约定条款的格式合同时,用户需执行一系列明确且逻辑连贯的操作,包括点击进入展示合同全文的页面,并对每一项重要条款逐一进行“同意”点击确认,方可视为满足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定承诺要求,同时确保协议管辖格式条款的有效成立。这一系列操作不仅增强了用户的主动参与度,也为协议管辖格式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了坚实的程序保障。
(二) 实体正义:坚持实质公正
消费公平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也是商业伦理与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相较于其他部门法所秉持的原则,消费领域的公平原则更应聚焦于实质平等的实现,着重于对消费者实施倾斜性的法律保护。鉴于消费者个体相较于经营企业在经济实力、技术积累及信息掌控等方面存在的显著劣势,这种不平等现象在网络消费环境中尤为突出。特别地,面对网络环境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否则将无法继续享受服务,难以凭借个人力量与经营者进行有效协商。因此,立法与司法实践应坚定不移地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立的消费者(弱者)保护原则,以遏制网络经营者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实体正义的实现。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在消费领域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然而,与此同时,资本的快速扩张也对国家治理、市场秩序及公共利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与挑战。妥善解决争议本为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而诉讼则非解决争议的唯一途径。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石,不仅能够强化诉讼在解决争议中的正当性,还能鼓励经营者积极采用和解、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减轻国家司法资源的负担。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就网络消费领域的司法解释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这一举措深刻体现了现代司法制度在演进过程中,对于探索新型社会背景下集体性、分散性权利与利益救济途径及程序的执着追求,此特征构成了现代司法发展进程中尤为引人瞩目的亮点之一。
5. 结语
管辖制度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在当事人之间尽可能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的成本和负担。因此,对于实质有违公平原则的格式管辖条款,应当综合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规制,并且对法律条文中主观性过强的表达进行合理认定,加以类型化。诚然,完全否定格式管辖条款的有效性可能会使经营者面临全国甚至全世界范围的诉讼风险,这是由于网络购物合同的跨地域性所导致的。因此,建议逐步推广在线诉讼的应用。同时,还应逐步拓宽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让纠纷真正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