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信息科技发展,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发展迅猛,对传统犯罪产生了深刻影响。数字货币犯罪总体呈现数量逐年递增趋势,同时案件类型多样,特别是数字货币传销犯罪、洗钱犯罪、诈骗犯罪问题高发。其危害程度已超越同领域传统犯罪,极有可能对我国金融体系产生冲击,严重威胁国家稳定。数字货币犯罪刑事治理存在性质认定不清、规范滞后、取证困难等问题。可以从法律属性认定、规范体系建设、侦查及证据固定提取能力提升等方面提出数字货币犯罪的刑事治理建议,构建强有力的涉数字货币犯罪刑事治理体系。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igital currencies based on blockchain technology have grown rapidly and have also had a profound impact on traditional crime. The overall number of digital currency crimes is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and the types of cases are diverse, especially those involving digital currency pyramid schemes, money laundering, and fraud. Its level of harm has surpassed traditional crimes in the same field, and it is highly likely to have an impact on China’s financial system, seriously threatening national stability. There are problems in the criminal governance of digital currency-related crimes, such as unclear nature identification, lagging standards, and difficulties in obtaining evidence. Suggestions for criminal governance of digital currency crimes can be proposed from the aspects of legal attribute recognition, normative system construction, investig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evidence extraction capabilities, in order to build a strong criminal governance system for digital currency crimes.
1. 前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和国际局势的风云变幻,在地区冲突加剧和全球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数字货币技术发展迅猛。因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数据库、分布式记账、离散化支付等特征,其得到了广泛关注和深化应用。自2009年比特币白皮书《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的出版以及开源的第一版比特币客户端的推出,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数字货币得到快速应用。数字货币是依托电子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传输,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稳定价值载体,可以理解为基于节点信息和加密算法的数字符号。[1]数字货币根据其发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法定数字货币和私人数字货币,二者存在本质区别。[2]本文研究的数字货币仅指私人数字货币,即由私人机构发行,具有流通支付、价值尺度、价值贮藏功能的数字形式货币,在国际经济社会具有一定认可度,因此其对数字货币问题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数字货币犯罪分析
2.1. 犯罪司法现状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在信息网络高速发展的助推下,数字货币发展迅猛。据统计,当前全球数字货币总市值已超过2154亿美元,加密数字货币也已超过1890种。[3]数字货币的流通改变市场面貌的同时,也对传统犯罪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数字货币涉案形势日益严峻,在成为犯罪对象的同时,也成为新型犯罪工具,呈现出刑事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案件类型日趋多样的特点。经研究发现,数字货币犯罪案件类型多样,侵犯法益行为主要集中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财产、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等三个方面,涉及的具体罪名包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赌博罪、诈骗罪、毒品犯罪等。其中传销案件数量最大,网络赌博案件其次,诈骗、洗钱案件紧随其后。由此可见,数字货币犯罪不仅在数量上呈激增态势,在案件类型上也涵盖了多种刑事犯罪。在这些案件当中,部分行为是将数字货币作为犯罪对象,但更多的案件是将数字货币作为犯罪工具,利用其自身所具有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质,成为犯罪分子躲避监管和打击的工具。从地域来看,数字货币犯罪案件数量增长迅猛,地域覆盖面广阔,并呈现由沿海至内地蔓延扩张态势。实证分析发现,浙江、广东、上海等地的发案率尤为高,并波及了青海、宁夏、新疆等边远省份。在后疫情时代机会与挑战交织的背景下,数字货币作为新概念,普通民众对其内在运行机制和风险了解较少,极易成为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进一步加剧了风险扩张。
2.2. 常见犯罪类型
数字货币犯罪问题涉及面广,利益和风险并存,极易引发大量刑事犯罪问题。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打造了一套区块链上新的支付系统,以此扩大支付和金融服务的包容性和普惠性。[4]国家和社会在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的同时,也要关注和防范其中的刑事犯罪风险。其中对于以下几类高发的犯罪行为,应当予以格外重视。
2.2.1. 数字货币传销类犯罪
数字货币传销类犯罪类型繁多,如理财吸引投资型、挖矿吸引质押型、购买矿机集资型等等。其中案值较大、影响较广的当属交易平台融资型传销,即传销分子通过区块链技术建立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用以提供数字货币流转和虚假增值服务。平台表面提供主流数字货币交易服务,实则是打着公有链的幌子,以高额返利诱导投资者开设账户、发展下线,待传销分子达到犯罪收益后便携款潜逃,最后以平台更新、换币结算、投资风险等虚假事由作为解释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借口。这种“庞氏骗局 + 传销本质 + 数字货币 + 金融外衣”的新型传销类犯罪与传统传销犯罪相似,但其社会危害性更加突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破坏社会稳定。
2.2.2. 数字货币洗钱类犯罪
由于数字货币特性,相较传统的金融工具,更容易成为“洗钱”、跨境转移资产等犯罪的工具,私人数字货币洗钱犯罪呈现急剧上升趋势。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包括去中心化交易、跨链、混币等操作,增加了涉案资金的追溯难度。这种洗钱方式日益发展成为成熟的洗钱通道,为上游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温床。犯罪嫌疑人通过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将“黑钱”转换成相应数字货币,随后通过对数字货币进行转移、拆分等一系列操作,将数字货币转移至不同的账户之中。再通过平台逐级提转后汇至境外,之后再统一转入负责变现团伙的账户,并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实现交易套现,从而形成了一条完整的数字货币洗钱犯罪链条。[5]相较于传统的洗钱犯罪活动方式,通过数字货币洗钱,可以有效逃避交易监管、地域限制及额度限制。对不法分子而言具有优势和便利,规避了传统洗钱犯罪的弊端,加大了司法机关侦查打击难度。
2.2.3. 数字货币诈骗类犯罪
当前利用数字货币诈骗案件渗透面广,套路花样多并具有蔓延扩大趋势,犯罪行为通常表现如下:诈骗分子利用公众对投资理财的兴趣及对数字货币了解不足的特点,将自己包装为专家、学者等,通过微信、QQ、WhatsApp等聊天软件认识受害人,在取得受害人信任后,诱导其下载数字货币投资理财软件,引诱投资者将数字货币投入其所搭建的虚假投资平台。平台起初可能会给投资者些许利益,最终以“未按要求操作”、“平台维护”等理由拒绝返现,实则实现骗取财产的目的。二是针对本身具有一定数字货币的受害人。诈骗分子以“需要对在线钱包中相关智能合约进行授权”为借口,骗取受害人钱包地址提币权限,最终将受害人钱包里的数字货币提走。
3. 数字货币犯罪刑事治理困境
当前,数字货币向各类传统犯罪领域渗透蔓延已成为趋势,逐渐成为传统犯罪新型化的温床。虽经多方规制,但当前依然在性质认定、制度规范、侦查打击、证据固定等方面存在困境。
3.1. 性质认定不清
国家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未有明确认定,这对于涉数字货币犯罪的预防和治理产生了较大障碍。同时,监管部门对数字货币的属性和风险认识不够深入,仅是对其监管态度采取“一刀切”式的否定,在不认可其价值的同时,禁止对其炒作交易,特别是在第一代数字货币挖矿速度慢、成本高等缺陷逐渐暴露出来时。基于比特币的技术架构进行改造、升级,各种比特币的替代品被开发出来,这些替代品也被称作“山寨币”。当前全球至少出现了数百种山寨币,包括莱特币、门罗币、达世币等。[6]据统计,截至2020年初,私人数字货币的种类高达5096种,并在20445个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7]我国对传统数字货币的监管尚且存在缺失,对不同类型的山寨数字货币更是缺少管理,因此涉数字货币的刑事犯罪风险进一步加剧。
3.2. 规范存在滞后
在涉数字货币案件中,不仅在对象认定上存在模糊,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规范滞后问题。当前针对数字货币治理问题,监管机构也出台了部分规范。1但其内容单一,仅规定了禁止为数字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数字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等内容。在涉数字货币犯罪的治理问题上,仍然以传统罪名定罪量刑。数字货币的发行、交易和融资活动等在我国也缺乏民商法律制度的规制依据,产生的不利后果直接由刑事法律介入规制,违背刑法的谦抑性精神。数字货币进入市场后,侵犯货币信用体系的行为方式随之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当前的货币犯罪体系无法概括法定数字货币犯罪的类型,其他犯罪行为更是如此。[8]但当前我国的刑事法体系均无法概括私人数字货币犯罪行为,规制打击存在漏洞。同时,行政立法领域也存在较大缺陷。
3.3. 取证难度较大
对涉数字货币犯罪的侦查同传统经济犯罪相似,需要重点确认资金和人员流向,但由于客观因素,对数字货币的侦查和取证仍然是薄弱环节,从而导致涉数字货币犯罪案件的认定存在困难。确认犯罪主体是侦破涉数字货币犯罪的关键,但对于该类案件,确认该类犯罪主体变得异常困难。首先数字货币账户具有匿名性特点,在账户开通时仅需要提供基础注册信息,服务平台仅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无需甄别注册者的真实身份。其次,数字货币的交易流转过程是加密的。数字货币的交易流转不依靠传统的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其通过网络账号交易,不会产生与现实真实身份相关联的任何记录,难以进行身份溯源。基于区块链和加密技术的数字货币能够较好地绕过现有的监管和侦查手段,导致现有的监管技术和侦查手段在应对此类问题时出现能力不足的困境,给确认数字货币犯罪中的资金和人员流向带来了极大困难。最后,电子数据证据固定困难,电子数据作为二进制代码,其本身就是虚拟的。因此,电子证据不会像传统数据证据那样易于保存和固定。[9]给取证工作带来实际困难。
4. 数字货币犯罪刑事治理建议
数字货币作为金融科技领域的新兴事物,对于促进实体经济和跨境贸易具有积极作用,但应当对其潜在的犯罪风险引起高度的重视,应当从刑事立法、司法等多个角度进行规范,逐步构建起强有力的数字货币犯罪刑事治理体系。
4.1. 明确法律地位属性
数字货币的流通改变了传统货币的形态,也促使货币法律概念的重构。[8]从世界范围来看,德国和日本等国家承认了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英国则认定其具有财产价值,我国则不承认其合法性。[10]从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趋势上来看,其具有贮藏、流通、支付等功能,若完全否认数字货币的货币地位与现实不符。当前我国明确规定数字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但市场上仍然可以进行自由兑换、炒币和收藏。
因此,首先对于其财产和交易价值应当在法律层面予以肯定,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其次应当明确作为纳入法定货币的数字货币范围,要严格区分私人数字货币和山寨币。在此基础上,法定数字货币应当和本国货币一样受到同等保护,而对于私人数字货币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讨论。本文认为,对于境外主流私人数字货币应当给予货币地位,对相应平台需要通过政府层面进行管理,建立数字货币管理系统。对于私人属性的山寨币应当不予承认,否则会急剧加大跨境犯罪的风险,冲击我国现有货币体系。只有明确了数字货币的法定地位和属性,才能进一步加强监管和规范。
4.2. 健全司法治理规范体系
“法律并不是一些没有生命的符号,而是活生生的仍然在发展的精神。”[11]充满创新和活力的市场经济推动着数字货币的发展,并反向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立法也需与时俱进,对数字货币犯罪的预防和打击进行合理完善。
完善刑事法律规定。法定货币从纸面形态延伸向数字形态,必然会导致传统经济犯罪发生根本性变化。数字货币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其在跨国境、反监管等方面的特殊优势,传统刑法规定无法完全解决数字货币犯罪问题,因此要与时俱进完善刑事法律。刑事法律需要在犯罪行为当中与时俱进增加数字货币相关情形,将涉数字货币经济犯罪问题纳入刑事法律管理范畴,进而为司法机关提供案件办理标准。例如,当私人数字货币纳入国家监管后,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当中应当与时俱进地增加对数字货币管理系统的保护内容,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当中,增加对侵入数字货币管理系统行为的规制。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有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然涉及数字货币的管理和流转系统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但同时,在刑法介入数字货币犯罪领域时,也应当严格坚持刑法的基本理念。
加强非刑事规范体系构建。数字货币犯罪大多为行政犯,对数字货币犯罪问题要发挥行政规范的前置作用,避免过度监管,保护金融科技的创新活力,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针对数字货币的管理监督规范主要集中在部委颁发的各项制度规定之中,因此要从全面加强规范体系方面重点发力。一是积极制定数字货币行业规章。在积极推动以区块链为核心的技术应用创新、促进数字货币对实体经济服务与支持的同时,避免数字货币脱离行业监管,防止以推动区块链技术创新发展为幌子实际上脱离实体经济的行为,形成行业规范的制度框架。二是构建数字货币管理行政规范。主动制定数字货币相关的行政法规,包含数字货币的收集、交易、流转等一系列的规章法规,形成全方位、多位阶的规范体系,为预防打击数字货币违法行为提供基本制度遵循。
4.3. 提升证据固定水平
刑事司法机关应当创新侦查模式。根据犯罪种类的不同及数字货币的特性,建立与犯罪相适宜的侦查反应机制,以有效预防打击各类数字货币犯罪风险。针对高发的犯罪类型,形成侦查打击犯罪的规范流程,明确不同种类犯罪的侦查方向。针对利用数字货币进行的犯罪,可以通过源头治理手段,加强对上游犯罪的打击,从源头上遏制数字货币的非法化势头。针对以数字货币为犯罪对象的行为,包括盗窃数字货币及挖矿工具、诈骗数字货币的相关犯罪。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平台的监管监测,从收取数字货币的账户入手,挖掘其中的个人信息,为后期侦查取证奠定基础。针对利用数字货币本身的犯罪行为,应当加强犯罪预防。针对涉及数字货币传销、集资等行为,要重视提前预防,紧紧抓住资金流、信息流和人员流等关键因素,对侦查及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嫌疑账户及人员要重点监控、巡回研判,分析账户进出账规律,明晰取证方向。
同时,公安机关要不断加强前期侦查、搜证、研判等方面的技术革新,深化技术研发,为调查数字货币犯罪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数字货币犯罪主要依托互联网进行,以电子数据为犯罪媒介。因此要对于数字货币交易,数字货币挖矿、平台登录等源头行为积极开展拓线经营和研判,构建涉数字货币情报信息库,标记重点人员、重点区域及风险领域等,实现人员事件动态监控。
公安机关要与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实现信息共享,全方位掌握最新情报,实现对异常交易的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要加强证据固定能力,强化取证能力建设,同时应强化数据取证能力建设,特别是电子证据收集与固定能力。将数字货币流转平台纳为电子数据的存证范围,并以被害人提供的交易记录信息为切入点,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时间戳技术、哈希值校验技术对上述证据进行固定,加之其他线下收集证据的补强,进而形成严密完整的证据链条,切实有效地认定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4.4. 明确交易平台主体责任
“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12]治理数字货币犯罪关系到侦查打击、执法控制、行业监管、群防群治等多个方面,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合作,形成合力,特别要明确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主体责任。一是建立起国内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体系,并制定严格的用户注册和身份认证审核制度,提高平台准入门槛,并保留后台操作的数据信息库,便于后期溯源查证。二是要将第三方交易平台纳入金融机构风险防控体系之中,制定交易规则和平台规范。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许可制度和危机响应机制,从而降低司法机关的监管难度,避免数字货币交易管理失序。
基金项目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编号:SJCX22_1095)成果。
NOTES
1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及国家发改委《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