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权益性投资作为企业获取其他经济实体权益份额或净资产的重要投资活动,其会计处理一直备受关注。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将权益性投资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权益性金融资产两大类,并分别通过《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进行规范。与国际准则相比,我国在权益性投资的分类和会计处理上既存在趋同之处,也存在一定差异。
2. 权益性投资国际分类标准的演进
2.1. 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标准演进
美国证交会于1940年开始首次提出上市公司应当提交合并报表,从而为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依据。随后,美国会计标准委员会于1950年发布《会计研究公报第40号——企业合并》,其中明确以持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权作为获取控制权的主要标准,这一标准在当时具有里程碑意义。超过50%的判定准则构成了后来被称为长期股本投资的第一个经济学边界。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1971年发布了《意见书第18号》,进一步细化了对持股比例的判断标准,提出20%的持股比例可作为对重大影响的衡量标准,是所谓的第二条经济界限。与此同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在积极推动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与规范。1983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以50%投票权衡量子公司。1989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又颁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这一次,该准则将20%的股份持有率确定为对合资公司或合资企业的投资的判定[1]。
2.2. “三无”类投资的分类标准演进
在“三无”类投资发展的初期,分类主要基于流动性或变现性标准。197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号——特定有价证券的会计处理》和1986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均采用了这种简化的分类方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3年颁布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15号——特定债务和权益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以代替FAS12,把“三无”投资按其是否具有流动性、是否符合管理层意愿等不同类别划分为交易性和可供出售两种类型,从而解决了仅确认减值而未反映增值的问题。1998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采用该模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9年11月颁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摒弃了按照管理目的进行分类的做法,将“三无”类投资按照经营方式划分为FVTPL和FVOCI[1]。
3. 我国权益性投资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演进
我国为了深化权益性投资的确认与计量规范,借鉴国际上相关做法,推动会计准则与国际标准的趋同。2006年之前,我国通过《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对权益性投资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别。2006年,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变革的关键节点,原《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投资的准则内容,经历了精细化调整,被进一步细分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两项具体准则。新会计准则体系在会计目标、计量属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等方面都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了高度一致。特别是在权益性投资的分类和计量上,新会计准则体系引入了经济实质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相契合。
2014年,针对“三无”类投资,我国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为这类投资的公允价值评估提供了明确指引,并将其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范畴进行管理。这一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则保持一致。随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经历了重要修订,将原先分类中的“三无”类投资重新界定为权益性金融资产,并统一置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监管框架下,这一变革显著缩小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边界,明确了其核算范围仅限于母子公司、联营及合营企业间的投资关系[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经历了重要修订,将原先分类中的“三无”类投资重新界定为权益性金融资产。这一调整与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工具分类的原则相吻合,提升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2017年,随着金融工具分类框架的进一步优化,《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再次修订,将金融工具由原有的“四分类”简化为“三分类”,这一变革不仅提升了会计准则的适用性,也更好地反映了金融工具的经济特征[3]。同年3月,为紧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步伐,我国对该准则进行了相应修订,明确了基于业务模式的“三无”类投资分类标准,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与标准化进程。
4. 权益性投资的初始计量
4.1.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
在确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时,企业需依据其获取该投资时所实际发生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账务处理。鉴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获取途径可明确划分为控股合并与非控股合并两大类别,每种方式在会计处理上均有其规范与要求。控股合并,指对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其本质在于投资方通过持有足够比例的股权,从而对被投资实体施加决定性影响,实现控制权的转移。尽管控制权发生转移,但被合并方在合并后依然保持其独立的法人地位,持续进行经营活动[4]。在此情境下,合并方需在会计账簿上明确确认一项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反映其控制性权益的获得。相比之下,非控股合并则是指合并方(购买方)未能达到对被合并方(被购买方)实施控制的程度,而仅能通过其持有的股权对被合并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产生共同控制或施加显著影响的投资行为[5]。这种投资方式下,合并方需依据其在被合并方中的实际影响力,采用适当的会计方法计量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此外,在支付对价以获取长期股权投资时,若该对价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实际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根据会计准则的严谨性要求,此部分金额应被单独识别并确认为应收股利项目,而非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之中。这一处理原则旨在确保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精确无误,同时维护会计记录的规范性与透明度,为投资者及利益相关方提供清晰、准确的财务信息。
4.1.1. 控股合并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需区分两种情形进行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一是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二是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这两种情境下的权益性投资初始计量方法各异,需分别遵循相应的会计准则与规定[6]。
1) 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a) 初始计量原则—权益性结合法
对于同一控制下对子公司投资产生的权益性投资,投资和被投资的企业在投资前后是属于关联企业。国际会计准则采用单独法律主体角度,合并方(购买方)取得的权益性投资通常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进行会计核算,这种方法反映了合并方(购买方)在交易中进行的真实价值交换。然而,我国在处理同一控制下对子公司的投资中未采用这一观点,而是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合并方(购买方)取得对被合并方(被购买方)的权益性投资,不是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核算,而是按照合并方(购买方)在被合并方(被购买方)账面净资产中所占份额确认。即同一控制下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原则是权益结合法,这种方法将对子公司的投资视为企业集团内部资产和权益的重新整合,而非两个独立主体之间的交易。
b) 核算处理
在权益结合法的理论框架下,合并方对被合并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入账价值统一设定为合并发生日的原有账面价值。这一计量原则下,若合并方所获取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其所付出的合并对价(同样依据账面价值计算)之间存在差异,则需依据会计平衡原则,首先尝试通过调整资本公积账户来弥合这一差额。若资本公积的可用余额不足以完全吸纳此差额,则需进一步调整留存收益项目,以确保会计等式的平衡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此过程显著特点在于不触发损益确认,不会新增资产与负债项目,亦不对合并当期的利润表造成直接影响。
处理流程为:首先,合并方依据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及商誉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其次,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差额调整至资本公积。发行债务性证券的费用计入其初始入账金额。最后,合并相关费用如审计、评估、咨询等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确保财务报表透明准确。
2) 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a) 初始计量原则—购买法
在非同一控制下,对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鉴于投资双方无直接关联,此类投资被视为基于市场机制的购买交易[7]。即购买方(合并方)在会计处理上需遵循市场原则,核心策略采用购买法。购买法本质上视投资为一项资产购买活动,即购买方(合并方)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购入一系列资产(如机器设备与存货)并承接被合并方(被购买方)的全部负债,进而按交易时点的会计评估,采用公允价值标准对被购买方(或称被合并方)的净资产进行估值[7]。当合并方所支付的合并成本超出其基于公允价值所能获取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时,这一超额部分在会计上被正式确认为商誉。
b) 核算处理
在采用购买法框架内,成本界定的核心在于合并方(即购买方)所交付资产、承接负债及发行股权证券的公允价值汇总,此汇总值全面反映了交易对价的公允价值,并纳入相关税费考量。当合并方选择以债务性或股权性证券作为支付媒介时,其初始会计记录原则需遵循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逻辑,确保与同一控制情境下的处理原则相区分,尽管在某些费用处理上,如与投资活动紧密相关的审计、评估、咨询及法律服务等支出,均即时计入当期损益,这一点与另一控制模式保持了一致性。针对被并购企业的净资产,其计量基准设定为合并时点的公允价值,以此为基础,对比投资成本(即实际支付价格)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异,该差异若为正,则确认为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一部分记录在案;反之,若差异为负,则直接反映为当期收益,调整利润表相应项目。
处理流程为:明确界定合并的主动方(购买方)及合并生效的确切日期(购买日);其次,精确计算企业合并的总成本,该成本涵盖了为获取控制权所付出的全部代价,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资产价值、承担的债务额及新发行股权的公允价值;对合并成本实施详尽的分摊程序,逐一甄别并确认被合并方可明确识别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最后,聚焦于合并成本与所获取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依据其正负属性,采取相应会计处理方式:若差额为正,则确认为商誉,体现超额支付的价值;若差额为负,则计入当期损益,反映合并效益的即时体现。此外,与投资交易直接挂钩的各类专业服务费用,如审计、评估、咨询及法律服务等,一旦发生即视为当期费用支出,直接影响当期损益的计算。
4.1.2. 非控股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1) 会计核算原则—公允价值法
非控股合并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以支付现金、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等方式获得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应按付出现金、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和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一般应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
2) 核算处理
在合并日(亦称收购日),合并方需确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基础,该基础由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成本之和构成。会计计量实践中,初始投资成本的界定依据交易对价的性质而有所差异。当以现金支付时,初始成本全面覆盖了购买价款总额,此总额不仅包含投资本金,还囊括了其他必要开支。在选取发行权益证券作为交易支付手段时,其初始成本的构成应详细剖析为所发行证券于交易时点的公允价值,并累加上因此次发行活动而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二者之和即构成了完整的初始成本基础。对于通过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的计量必须严格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以确保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在确立了初始投资成本之后,会计处理还需进一步评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入账价值。这一过程涉及比对初始成本与按比计算净资产公允价值,取两者中的较高值作为最终入账依据,此举旨在维护会计处理的稳健性与公正性。若支付对价中包含被投资方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该部分应从初始成本中剥离,作为独立的应收项目,在“应收股利”科目下单独核算,此处理方式与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原则相协调。此外,与合并交易紧密相关的各类专业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不应单独计量,而应视为初始投资成本的一部分,直接融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中。至于支付对价与所获取长期股权投资价值间的差额处理,则须遵循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规范。
会计处理流程为初始投资成本依据投资方所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价值、承担的债务额或发行的权益证券的公允价值确定。同时,所有与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如专业中介服务费用,均需纳入初始投资成本范畴。其次,合理分摊与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此类费用应直接计入初始投资成本中。对于以发行权益证券方式进行的投资,相关发行费用应从发行所得中先行扣除;若发行溢价不足以覆盖全部费用,则进一步冲减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最后,针对非控股合并的特别处理。在非控制合并情境中,若投资方对被投资实体既无共同控制亦无重大影响,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机制遵循以下原则:当初始投资成本超于投资时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保持不变,不进行追溯调整;反之,若初始投资成本低于该公允价值份额,则此差额需作为当期损益予以确认,并据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确保会计记录准确捕捉并反映了交易背后的经济实质。
4.2. “三无”类投资的初始计量
“三无”类投资指的是一类特定的权益工具,其公允价值难以确保可靠计量,且在活跃市场中缺乏明确的报价机制,同时,投资者对此类被投资单位不具备控制、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能力。随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修订,其核算范畴得到了更为明确的界定,排除了那些不具备控制、重大影响及共同控制特征的其他类型投资,无论这些投资的市场活跃程度或公允价值状况如何。因此,“三无”类投资不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畴之内,转而应根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会计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4.2.1. 初始计量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三无”类投资的初始计量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在理想情况下,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都应以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然而,对于“三无”类投资而言,由于其公允价值难以确保可靠计量,这一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挑战。在特定情境下,若缺乏足够的近期信息以精确确定公允价值,或公允价值的预估范围极为宽泛,且成本作为该范围内的一个点,最能合理反映对公允价值的估计,则可将成本视为在既定估值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一个恰当且合理的近似估计。这样的处理既遵循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也确保了估值的合理性,符合会计实务与学术论文的严谨标准。这一规定为“三无”类投资的初始计量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4.2.2. 核算处理
1)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处理
在初始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其入账成本应直接设定为取得时点的公允价值,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科目,这一价值通常与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相吻合。而伴随交易产生的相关费用,则需即时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之中,作为费用支出处理。若购买价款中已包含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应独立确认为“应收股利”项目,并不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之中。
2) 其他权益性工具投资的核算处理
对于其他权益性工具投资的初始计量,其成本构成不仅包括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还需涵盖所有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会计科目。在会计实务中,增量成本特指一类特定支出,它们仅在金融工具的交易环节——即购买、发行或处置过程中产生。这些费用涵盖了支付给各类中介服务提供者(如代理、券商、咨询顾问)的费用、交易所的交易手续费,以及向政府部门缴纳的税费等直接且必要的开销。某些非直接成本,如债券的溢价或折价调整、融资过程中发生的额外费用、内部管理成本以及资产的持有成本等,并不被归类为增量成本[7]。此外,对于投资成本中已包含但尚未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部分,应独立作为“应收股利”项目进行会计处理,而非将其纳入投资的初始成本之中,这一做法旨在确保会计记录的精确性和财务报表的透明度。
5. 权益性投资的后续计量
5.1.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即其在持有期间的计量,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这两种方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及当期损益的确定依据皆不同。企业应根据其被投资单位控制和影响程度的不同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量,即检查其期末是否发生减值,若减值,则应计提减值准备,期末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减去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即持股比例超过半数(普遍界定为超过50%),后续计量应采纳成本法。在此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原则上维系于初始投资成本,除非存在追加或减少投资的情形。相反,若投资企业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其持股比例往往落在20%至50%之间,此时应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8]。权益法要求投资企业根据其在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净亏损)中所占的份额,适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精准反映其经济利益的变化。
5.1.1. 控股合并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当被投资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之时,投资方会依据其持有的股份比例,相应的确认投资收益的数额,并通过会计分录体现这一过程,即借记“应收股利”账户,以反映预期收到的现金权益,同时贷记“投资收益”账户,以记录由此产生的财务收益。至于可能面临的投资价值减损情况,企业需遵循会计准则,通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来确认这一不利影响,并对应地在“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下贷记相应金额,作为对未来潜在损失的预先计提。此减值准备一旦正式确认,在后续的持有期间内,将不再允许进行转回操作,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稳健性和可靠性。
5.1.2. 非控股合并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而权益法则是在初始投资成本的基础上,依据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的份额,动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9]。在会计记录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有多个明细分类,以精确反映投资活动的各个方面。具体而言,“投资成本”明细用于登记投资初始时点的实际支付或确认的成本,它直接体现了投资的原始价值;“损益调整”明细则用于追踪并反映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及利润分配对投资方权益的直接影响,确保投资收益或损失的及时确认;“其他综合收益”明细则专门用于体现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变动情况,这些变动虽不直接影响当期损益,但会影响投资方的综合收益总额;“其他权益变动”明细则负责记录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发生的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权益变动,确保投资方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其在被投资单位的权益状况。这样的分类设置,既符合会计处理的严谨性要求,也便于投资者和管理层进行决策分析。这些科目的运用,旨在全面而准确地反映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及其变动。
5.2. “三无”类投资的后续计量
对于“三无”特征的投资,其后续的会计处理普遍遵循公允价值计量原则[10]。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期末之际,需以其于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为基准进行价值评估,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展示。任何该公允价值的波动都将直接作用于当期的损益核算,通过专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来详细记录这些变动,同时,相应地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此调整额在会计处理上表现为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账户的借方或贷方进行增减操作。类似地,对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期末计量也遵循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原则,并据此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列示。不过,这类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并不直接影响当期损益,而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账户,以反映非即期影响损益的权益价值变动。与此同时,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也需同步调整,该调整过程通过“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账户的借贷方变动来具体实现,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在发生对外转让时,若涉及交易性金融资产,企业的会计分录将视情况而定:若以银行存款作为收入,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可能的“投资收益”(表示转让利得或损失);反之,若转让导致损失且以银行存款补足差额,则可能同时借记“银行存款”与“投资收益”,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而对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转让,会计分录则涉及借记“银行存款”,并可能贷记“其他权益工具”及“其他综合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反映之前累积的公允价值变动影响),或根据情况调整上述科目的借贷方向。
6. 研究结论
随着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我国权益性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经历了显著的变革,从传统的分类管理逐步过渡到精细化分类,以更好地反映投资的经济实质。2006年会计准则体系的变革,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实质性接轨,体现了我国在会计准则国际化进程中的积极步伐与显著成就。
在权益性投资的初始计量方面,长期股权投资和“三无”类投资的初始计量原则和核算处理方法存在差异。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取得方式不同,分为控股合并和非控股合并,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原则包括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非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公允价值原则。而“三无”类投资的初始计量原则则依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会计准则进行。在权益结合法的框架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指导原则,通常基于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上所体现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进行计量。相反,在购买法应用中,购买方于购买日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则需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范,将其确定为合并成本。针对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各项专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法律咨询、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费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管理费用,无论是采用权益结合法还是购买法,均应在费用实际发生时,根据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以准确反映合并活动的经济影响。在探讨非控股合并情景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时,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则投资成本的构成需全面涵盖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以及那些与交易直接且必要的初始费用。此处理方式旨在确保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计量既符合市场价值导向,又充分反映了投资行为的全部经济后果,符合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要求。对于“三无”类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投资成本应等同于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而其他权益性工具投资,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类似,这类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也应基于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但需额外加上与初始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
在后续计量方面,成本法和权益法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两种主要方法,各有其适用场景和会计处理特点。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情形,而权益法则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况。企业应根据其在被投资单位中的实际角色和影响力,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其次,对于控股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应关注现金股利的宣告和发放情况,及时确认投资收益,并在必要时对投资价值减损进行减值处理。减值准备一旦确认,不得随意转回,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稳健性。对于非控股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动态调整机制能够更好地反映投资价值的变动,有助于投资者和管理层进行更为精确的决策分析。对于“三无”类投资,公允价值计量原则是其后续会计处理的核心。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应直接反映在当期损益或综合收益中,以确保财务报告的时效性和相关性。在对外转让这些投资时,企业应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准确记录相关的会计分录,以反映投资的转让利得或损失。
权益性投资的不同方法在初始和后续计量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如成本法可能无法反映投资价值的实际变化,而权益法则可能因市场波动导致账面价值频繁调整,影响财务报表的稳定性。此外,“三无”类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原则虽然提供了价值的实时反映,但其波动性可能对损益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对于成本法,可以考虑引入适度的灵活性,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对投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以更准确地反映其真实价值。权益法下,可以设定一定的阈值或条件,限制因市场短期波动导致的频繁账面价值调整,以保持财务报表的稳定性。对于“三无”类投资,建议明确公允价值变动的确认和计量规则,减少对当期损益的过度影响,同时提供更详尽的披露信息,以帮助投资者理解这些变动的性质和原因。在减值测试方面,应确保减值测试的频率和方法与投资的性质和市场条件相匹配,以及时反映投资价值的减损。对于所有类型的权益性投资,应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程序,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减少人为操纵的空间。
基金项目
扬州大学商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项目编号:SXYYJSKC20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