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区块链技术的成熟,数字藏品作为一种新兴的数字资产形式,正在迅速崛起。它们通常通过区块链技术来标记和交易,这种技术赋予了数字藏品独特的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使其能够在数字环境中具有作为藏品和交易物的价值。并且数字藏品作为一种数字资产,处于元宇宙经济下的重要位置,在促进数字科技与实体经济相洽,推动传统产业经营模态转变,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新动能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在全球范围内,数字藏品的市场正在迅速扩张。以NFT为代表的数字藏品已经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关注。例如,某些数字艺术作品的交易价格已达数百万美元,这标志着数字藏品市场的潜力和活跃度。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风险和规制挑战。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藏品交易在我国迅速兴起。这一新兴市场不仅为创作者和收藏者提供了全新的平台,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研究这些风险及其规制路径,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这一领域起步相对较晚,其内生风险及监管需求亦未被充分研究和认识。但在市场方面,数字藏品交易正不断展现其重要性和影响力。当前,我国在数字藏品交易的法律规制方面尚不完善,针对有关数字藏品交易的法律属性和法律风险,涉数字藏品案件的司法治理中,有一系列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正等待解决。数字藏品作为一种新兴资产类别,其法律属性和市场行为尚在不断发展之中。将该部分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能够更好地以实证支持理论,推动法律的完善,从而更好地适应快速变化的数字经济环境。
2. 数字藏品交易的法律属性探析
2021年以来,数字藏品作为一种新兴的数字资产在我国迅速崛起。2021年我国共计发售数字藏品数量约456万份,总发行价值约为1.5亿元[1]。接下来,腾讯、邮政、比亚迪等厂牌,全国各地的博物馆都涌入数字藏品领域,出于获得盈利抑或者保存文物的目的创作发售数字藏品。虽然数字藏品领域的交易如火如荼,但数字藏品及其交易的法律性质仍未有一个清晰的定义。接下来,本文将探讨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以及数字藏品交易的法律属性。
2.1. 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剖析
数字藏品是在区块链系统上,由特定程序生成,基于链上技术标准协议(如ERC-721等)发行的不可复制、难以分割的通证(Token),作为储存在区块链账本中的一个数据单位,以其记载的信息确认所映射的数字作品权利归属[2]。
1) NFT与数字藏品的本质关联
NFT,作为非同质化通证的简称,是区块链技术的创新产物,其独特之处在于其多维复杂的数据特性,与同质化代币形成鲜明对比,NFT凭借其可编程性、可追溯性、不可分割、不可篡改及不可替代等特性,成功构建了信息与价值互通的桥梁。而数字藏品,作为NFT在国内的应用衍生,虽源于NFT,却在应用场景、交易媒介及监管环境上展现出独特风貌。我国数字藏品大多基于联盟链,接受国家监管,更侧重于数字属性与收藏价值,这与基于公链、使用虚拟货币交易的国外NFT形成显著差异。
2) 数字藏品: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映射
数字藏品,作为一种新兴财产形态,自然而然地继承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特征。它们以数据代码的形式存储于虚拟空间,虽无形却蕴含财产价值,是电磁记录在网络时代的具体表现。正如学者所言,NFT数字藏品正是借助区块链技术,将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概念延伸至虚拟领域,使其在网络空间中占据了一席之地[3]。
3) 数字藏品:财产权客体的新诠释
进一步探究,数字藏品还展现出作为财产权客体的鲜明特征。其独特的序列号确保了每个NFT的唯一性与排他性,而数量的有限性则加剧了其稀缺性。这些特性使得数字藏品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具备了可支配性和价值性,完全符合财产权客体的构成要件。因此,在数字经济与文化产业交汇的新时代,数字藏品以其独特的法律性质,成为了推动产业创新的重要力量[4]。
2.2. 数字藏品交易法律属性分析
NFT数字藏品交易行为的本质可以被认为是以唯一数字化资产内容为交易对象的一种财产性权利或权益的数字凭证转移,其背后涉及著作权、财产权。数字藏品的交易模式主要涵盖铸造、发行及潜在的“再销售”三个环节[5]。在国内,由于市场成熟度及监管政策的影响,“再销售”环节尚处于探索阶段。而在铸造环节,创作者通过区块链技术将作品转化为数字藏品,这一过程不仅涉及版权法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标志着创作者对数字藏品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初步确立。
1) 铸造:著作权的产生与初次行使
数字藏品的铸造环节与著作权法领域的复制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存在着紧密的联系。铸造数字藏品是将作品转化为数字藏品,即给上传的数字藏品上链,形成一个新的区块,将其永久储存在区块链中[6],主要包括四个环节。首先,用户需在交易平台注册与登录。接着,用户着手创建数字藏品集合,并详细填写作品的名称、类别及版税等相关信息。然后,用户需要对数字藏品进行细致地编辑与制作[7]。最后,确定要铸造的份数并选择区块链,通过区块链生成和存储数字藏品。
在第二和第三个环节中,用户创作数字藏品,使得其对该数字藏品产生著作权。在第四个环节中,用户进行了复制和网络传播行为,使用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总而言之,铸造是一个使得数字藏品的著作权产生并被初次行使的环节。
2) 发行:买卖合同的数字化实践
发行作为数字藏品的首次交易环节,是创作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智能合约进行的买卖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创作者或经其授权的平台将数字藏品上链,并在数字平台交易市场中进行展示与售卖。消费者通过支付相应费用获得数字藏品的所有权,同时交易细节被永久记录在区块链上,确保交易的透明与不可篡改。此外,平台通常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以维持运营与网络维护。
发行的本质,就是双方达成合意的买卖合同,是一种对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相较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的是,其使用了平台提供的智能合约,相当于将传统的合同数字化。需要注意的是,受到智能合约自身的特征影响,这里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可以被认定为是格式条款。
3) “再销售”:权利转移与合规挑战
首先,数字藏品通常以非同质化代币的形式存在,其代表了特定数字作品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仅涉及物权的转让,也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转让数字藏品并不意味着所有相关的知识产权都随之转让。因此,在再交易过程中,需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著作权的保护和使用范围的界定。
最后,再交易可能涉及金融方面问题,买卖双方需遵守相关税收法规,确保合规。由于数字藏品交易的匿名性,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或欺诈,因此再交易平台需遵循反洗钱法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控。
3. 数字藏品交易潜在的法律风险
数字藏品交易包括了三个流程,分别是数字藏品的铸造、发行与交易。“铸造”是艺术作品转化为数字藏品的过程,“发行”是数字藏品从平台开始的第一次交易,“交易”实质上指的是数字藏品的再次交易,是数字藏品从首位买家手中流向其他买家的过程,也是数字藏品在二级市场中交易的过程。在这些流程中,存在着知识产权、交易合同、乃至合规以及监管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3.1. 铸造环节中的著作权争议
数字藏品在铸造阶段的法律风险之一是抄袭、仿冒频发。在多数情况下,数字藏品并非原作品本身,而是对原作品进行了区块链技术处理后形成的数字凭证。区块链这一技术无法辨别数字作品合法性与原创性,其无法对铸造者进行身份识别,也无法分辨数字藏品的异同,这使得知名的数字藏品很容易被抄袭、仿冒。比如,《李某作品集》是李某创作作品。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涉案NFT数字藏品发行人)、海南某科技公司(涉案NFT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经营者)未经李某同意,在其运营的某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以数字藏品形式大量出售《李某作品集》中的作品,每个藏品售价达数百元,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1。美国艺术家Mason Rothschild以爱马仕“Birkin”系列产品为原型,铸造一系列名为“Meta Birkin”的数字藏品,侵犯爱马仕的商标权2。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和授权,就使用特定作品铸造数字藏品在当下的数字藏品行业中十分常见。甚至存在用特定作品重复铸造和发行数字藏品的情形,这使得数字藏品的著作权存在瑕疵,价值被不当减损。
数字藏品在铸造阶段的另一显著法律风险是其著作权归属不明导致的侵权。数字藏品能否被认定为是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是确定其著作权归属的条件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作品的核心特征是独创性。我国学界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存在不同观点,有的倾向大陆法系的严格标准,有的支持英美法系的最低限度标准。但无论何种观点,认定作品的核心都是“具有独创性”。因此,我们需要对数字藏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判断。在数字藏品的铸造中,有些用户仅进行了上传作品的操作,这种行为是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的[8]。然而,如果数字藏品的铸造过程中存在铸造者的创造性的智力劳动,那么这些数字藏品便可能被认定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享有著作权保护。当前,对于数字藏品是否属于作品仍然没有统一定论。如果以《著作权法》的定义来判断,一刀切地将数字藏品排除在作品之外,否认铸造者的作者身份,不仅会导致数字藏品难以定性,还会使铸造者无法得到应有的权益,进而阻碍数字藏品的发展与进步。确定作者是判断数字藏品著作权归属的条件之二。依照《著作权法》,一般情形下著作权归属作者,而“作者”存在三种情形:创作作品的公民、视为作者和推定作者[9]。但是,在数字藏品领域,有时无法直接确定其作者身份,此时,著作权的归属便会产生争议。按照数字藏品的生成过程,数字藏品的铸造者可能成为其作者,存在以下情形:第一,数字藏品的铸造者是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是获得了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授权对原作品进行铸造的主体。此时铸造者如果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可以获得数字藏品的著作权,若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条中的主体,例如AI,能否获得著作权则存在争议。第二,数字藏品的铸造者是博物馆等特殊主体,当博物馆的组成部门或者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参与铸造,需要明确作品是属于职务作品还是个人创作作品。第三,数字藏品的铸造者并非原作品著作权人,也并未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仅仅对原作品进行了上传或进行二次创作后上传。虽然该铸造者在数字藏品上有署名甚至可能对该数字藏品享有著作权,但由于其未取得原作品作者授权许可,此时,该数字藏品是侵犯原作品作者著作权的。由于数字藏品交易平台难以对铸造者上传的原作品进行深入的审查,无法确认原作品的权利归属及授权情况,这使得铸造者能否获得数字藏品的著作权充满争议[10]。由此引发了著作权侵权风险。
3.2. 发行环节中的多重风险
发行阶段的风险是两方面的。一是由于铸造阶段的问题而引发的在该阶段的权利争议,二是发行过程中本身由于技术特征而造成的法律风险。
数字藏品交易中的发行环节,即是数字藏品经过铸造环节后在平台中上链,并由此进行初次交易的环节。在这一环节中,较为突出的风险就是数字藏品自身的知识产权问题。市场主体购买到的,可能是自身有知识产权争议的数字藏品,从而引发权利争议。
目前,我国平台与平台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平台间可能存在着互相侵权的可能性。根据艾瑞咨询统计,71%国内数字藏品平台以联盟链为接入链,例如鲸探开发蚂蚁链、幻核数字藏品开发至信链等[11]。由于不是公链,链与链之间相互独立,无法形成整体,也就有作品被反复上链的可能性。从而引发不同平台买家对同一作品的权利争议。
同时,平台与上链作品著作权人的争议也有可能给后续的交易行为带来风险。基于著作权侵权比较常见的集中情形,我们可以分类讨论。一是对复制权、发表权、发行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犯。在这种情形下,可能平台铸造数字藏品时并未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就将相关作品上链,与买家进行交易。二是对署名权的侵犯,即在署名上出现错误,如漏署、错署等。然而不论是哪种情形,授权链条的缺失和错误都可能对在初次交易环节中不知情的买家带来后续的权利风险。
除知识产权风险外,由于平台的发行依赖于智能合约的订立和记录,智能合约基于自身技术特征而产生的合同风险也值得关注。智能合约,这一依托区块链技术的计算机交易协议,旨在自动执行合约条款,减少人为干预,提高交易效率。然而,从法律视角审视,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尚存模糊地带。一方面,其自动执行特性若能融入现行合同法体系,无疑能降低交易成本,但另一方面,智能合约的履行、违约处理及救济机制均面临法律上的不确定性。首先,智能合约难以完全契合传统合同的履行规则;其次,智能合约对完美履行的假设忽略了代码漏洞等现实因素;再者,智能合约对违约的零容忍也导致其缺乏灵活的救济安排。因此,智能合约在法律适用上的局限性,为数字藏品交易带来了不确定性,难以充分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12]。
3.3. 再交易环节中的延伸问题
在数字藏品的再交易环节中,风险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数字资产的普及,数字藏品的再交易市场逐渐兴起,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和收藏爱好者。然而,这一市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尚未完全建立,导致参与者面临多重风险,了解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任何希望参与数字藏品再交易的个人或机构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数字藏品“再交易”环节受前两个环节埋下的风险,因此通常涉及版权和知识产权问题。再交易中,买卖双方可能无法充分了解作品的版权归属和使用权。这一状况可能导致买家在进行再交易时遇到合法使用或展示作品的障碍。例如,某个数字艺术作品的买家可能认为自己有权在社交媒体上展示该作品,但实际上未获得作者的许可,这可能构成侵权。并且,再交易中的买家可能面临侵权诉讼的风险,交易可能侵犯版权,导致法律纠纷,买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侵权作品,这可能导致买家面临法律责任。
其次,数字藏品市场缺乏足够的监管和透明度,容易形成混乱的二级市场。数字藏品的价值往往主观且不稳定,市场价格可能受到炒作和操纵的影响,从而侵犯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些用户会通过合谋抬高价格、制造市场需求虚假信号等方式,可能构成市场操控行为。洗钱者可能通过虚高的数字藏品价格,进行高额交易,从而掩盖资金流动,通过将一件数字藏品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售出,并且部分数字藏品平台允许用户匿名交易,增加了监管难度。这种情况下,对于监管造成了困难使得平台或交易方可能面临反洗钱法或反恐融资法的法律风险,上述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财产权益,扰乱市场管理秩序,亟需严格防范与监管。
最后,数字藏品的再交易依赖于第三方平台,而这些平台可能面临网络安全攻击、数据泄露等风险。这不仅会影响用户的信任度,还可能导致资金损失和资产价值的下降。此外,第三方平台的安全性直接影响用户的资产安全,第三方平台通常负责存储用户的数字资产和相关信息,若发生数据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记录可能会被恶意利用,从而带来更大的风险。第三方平台的信息透明度各不相同,可能导致用户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一些平台可能不提供全面的交易数据,导致用户难以判断数字藏品的真实价值,因此一些数字藏品可能因为虚假宣传或炒作而被高估,用户可能在高价购买后无法找到相应的买家。
4. 数字藏品交易法律风险规制路径
在数字藏品交易的三个阶段中,存在着知识产权、交易合同、乃至合规以及监管等方面的法律风险。为了应对这样的法律风险,我们将尝试对各个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法。数字藏品交易主要存在着知识产权领域、金融安全领域和法律监管领域的法律风险,仅仅依靠单一的规制路径恐怕难以解决问题,行业内部的相关企业、平台以及行业外部的相关部门、组织都需要参与进来。
4.1. 铸造阶段规制
针对铸造阶段存在的作品抄袭、仿冒以及著作权侵权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方法。
首先,要求平台须建立完善的数字藏品登记审核机制。在这个机制下,用户在铸造数字藏品时,需要分情况填写信息并上传相关凭证。第一种情况,如果该数字藏品整体为用户原创,用户则需上传原作品是自己创作的相关凭证。第二种情况,如果数字藏品是用户以他人作品改编铸造乃至未经改编上传的,可以参照《著作权法》关于改编作品的相关规定,该用户则需上传原作品作者授权许可的相关凭证。当用户填写数字藏品信息时,拒绝上传相关凭证,平台进行审核后,则可以对此数字藏品进行特殊标记,向其他用户明示其风险。另外,该登记审核机制适用对象不包括稀缺性高的艺术作品,主要适用于稀缺性低、可以进行批量复制和传播的作品。
其次,平台需要加强自我规制,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相关机构辅助监管。当原著作权人通过法定方式通知平台某数字藏品存在侵犯其作品著作权的情形,抑或者平台内经营者发现数字藏品存在侵权、欺诈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下架该数字藏品,并对侵权者履行通知的义务,通知已将该侵权作品打入地址黑洞,以停止侵权[13]。消费者先将纠纷交由平台处理,若对平台处理结果不服,再由行业协会或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介入处理。
最后,在司法方面,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适用《著作权法》,与上文联系,司法机关可以适用著作权登记和改编作品相关规定来规制数字藏品铸造乱象。我国《著作权法》第29条明确指出,在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如果著作权人未明确授予或转让某项权利,则另一方当事人无权擅自行使该权利。该条款的主要功能是在许可使用合同以及转让合同内容模糊时,保护作者的权利。对于数字藏品的铸造,在签订许可、转让合同的过程中,基于严格解释原则,不将尚未诞生的作品、尚未出现的使用方式、尚未完成的著作权交易市场等纳入合同约定的转让范围,使原作品的作者保留这些权利[7]。
4.2. 发行阶段规制
诚如上文所说,发行,即在一级市场的首次交易的环节中,风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由于铸造环节的著作权归属争议而可能引起的在发行环节中的权利纠纷,二是由于发行环节平台采用智能合约,其合约本身技术特征而导致的合同风险。基于此,我们也分开探讨对这两方面风险规制的可能办法。
一是由著作权争议引发的权利纠纷风险。这一风险导致损害的情境往往是这样的:数字藏品的制作者在侵害作品原著作权人著作权的情形下将相关作品复制并上传到了平台对应的链接上,或者将已经在某一平台上链的作品重复在另一平台上链,并通过平台与买家完成了交易,此时买家的交易标的本身就是具有权利瑕疵的,由此可能引发后续的权利损害。在这种情形下,买家往往难以知晓交易标的本身存在的问题,制作者也通常不会提前告知买家,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相关市场的运行,我们恐怕需要求助于有着相对强势地位的平台。一方面,平台需要完善审核机制。一是审核NFT作品本身,确认NFT锚定的艺术品是否是合规的,是否有归属争议,这对后续交易将产生重大影响,也能促成平台增加双方交易信任的基础。二是审核用户。基于国内邀请制的平台进入方式,平台应当设定一定的门槛,进行身份信息准入,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平台用户的合法合规,进而降低后续交易风险。也因此,平台需要完善对用户信息的保护,妥善保管用户的身份信息和消费数据。另一方面,平台之间也需要加强沟通,强化信息数据库的交流与管理,建立行业规则,对上链作品加强检查,也可以要求上传者签署相关的诚信承诺书等,从而规范和约束同一作品重复上链的情形,减少平台间互相侵权的可能。
二是由于智能合约而导致的合同风险。目前,在国内外各种NFT交易平台中,智能合约已经被广泛应用。经调查,销售额排名前25的NFT项目中,有23个项目选择采用转售利益分配条款的智能合约,占比超过90%3。由于其快速交易的特质和对追续权实现的良好作用,它在数字艺术作品的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关于智能合约是否可以被认为是合同,理论界尚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智能合约在被编写时提出了明确的待执行条件,而接受方也可以清晰地理解这一条件,从而选择是否同意执行条约,一定程度上已经满足了“要约–承诺”的构造,应该被认为是一种法律合同,受到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制[14]。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作为一种合同,智能合约的执行是机械的,单向的,因为它只是用简单的计算机语言来描述的,因此无法达到传统合同的完善与精妙,无法应对合同中可能发生的种种意外情形。基于此,平台应该进一步完善所提供的智能合约的模版,促使智能合约更多地满足买卖双方的要求;同时,平台也需要对智能合约力所不能及的地方提供一定的救济方案和灵活的应对措施,为买卖双方寻求更多的协商余地;当智能合约出现代码漏洞等技术问题时,平台应对此负责,有所应对,减少相关情况的发生。除此之外,随着智能合约应用的不断深入,相关有权机关也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套的制度和监管,促使智能合约的应用走向成熟。
4.3. 再交易阶段规制
首先,是强化监管机构的职能。为此,我们应建立专业的监管机构,专司数字藏品市场的监管重任。该机构需对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其运营合规。执法机关应定期开展一级与二级市场的检查活动,确保市场的合法性。在一级市场方面,要严把准入关,防止低质藏品涌入市场,扰乱秩序;同时,针对数字藏品的版权问题,应作为监管的重点,严格把关。对于二级市场,应采取多部门联合监管的方式,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展望未来,我们还应积极推动建立数字藏品行业协会,以促进行业内平台规制的同步发展,提升整体监管水平。
其次,针对洗钱行为这一潜在风险,政府应要求交易平台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加强跨国监管合作,共同打击国际洗钱活动[15]。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与平台方的紧密合作,共同规制金融市场,为数字藏品经济的绿色发展、开放透明提供有力保障。此外,建立NFT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也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在交易场所的监管上,中国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可以借鉴股票交易所的运营模式,为数字藏品设立挂牌、退出、涨跌机制等规范,以抑制炒作和金融化倾向,保障市场的稳健运行。
技术是数字藏品发展的基石,而法律则是其发展的动力源泉。在现代社会,法律与技术紧密相连,相互促进。国家应在宏观层面制定数字藏品在铸造、发行、再交易等环节的行业标准,为市场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同时,各地应根据数字藏品发展的实际情况,灵活制定新的指引标准,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完善。
最后,加强部门协同治理是数字藏品风险治理的必然要求。由于数字藏品风险治理涉及政府、第三方平台、用户等多方主体,单一部门难以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管。因此,我们需要构建一个系统完备的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权力和责任,避免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通过提高执法效率,共同维护数字藏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5. 结语
数字藏品是指在区块链技术上,基于智能合约而交易,具有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的一种数据形式。它与NFT具有本质联系,但我国的数字藏品在联盟链上,侧重收藏价值,与国外的NFT有较大的区别。同时,它还是元宇宙下的一种新兴资产形式,兼具经济价值和艺术价值,是财产权的客体。数字藏品作为一种新兴的资产形式,在自身运作的多个环节涉及复杂的法律风险和规制问题。在铸造环节,对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侵权和著作权归属争议屡见不鲜,这就要求平台完善相应的登记审核制度,以及司法的后续严格解释;在发行阶段,既要面临铸造阶段遗留的著作权难题,也要面对智能合同法律性质和效力的争议,这时平台除了对数字藏品的审核外,也要加强对用户的审核保护,还需要对智能合同模版进行完善,提出相应的灵活救济措施,同时也需要有关机关的监管;在再交易阶段,二级市场的混乱会引发新的法律风险,此时平台部门的协同治理对于管控二级市场将有重要的作用。
NOTES
1李婕, 王贺. 售价数百的NFT数字藏品竟是盗版货? http://hainan.ifeng.com/c/8YClpk0odMO, 2024-09-15.
2Hermès International v. Rothschild.
https://www.westlaw.com/Document/Ib2f95d4044f011ed84e6d5212913da69/View/FullText.html?transitionType=Default&contextData=(sc.Default)&VR=3.0&RS=cblt1.0, 2024-09-15.
3Non-Fungible Token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 Report to Congress [EB/OL].
https://www.copyright.gov/policy/nft-study/Joint-USPTO-USCO-Report-on-NFTs-and-Intellectual-Property.pdf, 2024-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