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商平台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案例日益增多,电商平台的虚拟性特征使之与实体商铺相区别,导致权利人寻求法律救济面临高昂成本。虽然避风港原则为权利人利益保护奠定了重要基础,然而遗憾的是,“通知–删除”规则却屡遭滥用,由此引发与反通知规则之间的利益不平衡。电商平台作为权利人与平台内经营者的重要联结点,其应承担的注意义务过于局限,对电商平台的经营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有必要清晰界定权利人错误通知的法律责任范畴,通过健全反通知规则的法律体系,确保平台内经营者享有充分抗辩与救济途径,以优化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环境,促进平台的健康发展。
Abstract: Cases of e-commerce platforms infringing on the civil rights of others are increasing. Their virtual nature distinguishes them from physical shops, leading to high costs for rights holders seeking legal relief. Although the safe harbor principle has laid an important found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right holders. Unfortunately, the “notice-and-takedown” rule has been abused repeatedly, resulting in an imbalance of interests between the anti-notice rule and the safe harbor principle. As an important connection point between the right holder and the operators within the platform, the e-commerce platform should bear a limited duty of care, which has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 operating environment of the e-commerce platform. It is necessary to clearly define the scope of legal liability for wrong notifications by right holders, and ensure that operators within the platform have sufficient defenses and remedies through a sound legal system of anti-notice rules. It is necessary to clearly define the appropriate duty of care required by e-commerce platforms to optimize the operating environment of e-commerce platforms and promote their healthy development.
1. 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产业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商业推进与业态多样性得到了增强。在电商平台运作体系内,如何妥善协调权利人、电商平台及入驻商户三方的利益分配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同时也是立法领域亟待解决之难题。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进程中,电商平台的侵权行为构成了一道显著的阻碍。具体而言,电商平台对“通知–删除”规则的频繁不当运用引发一系列后续问题值得深思。
2. 我国“通知–删除”规则的历史起源
“通知–删除”规则并非起源于我国,它最初是在1998年由美国的《数字千禧年版权法》(以下简称“DMCA”)所确立。我国引入并完善“通知–移除”规则的原始意图,在于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旨在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用户三者间利益关系的均衡,进而推动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我国当前网络侵权法律框架下的“通知–删除”规则条款广泛分布于多个法律法规文件之中,2000年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率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引入了“通知–删除”这一原则。2006年,中国基于DMCA立法模式的借鉴,正式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此举标志着“通知–删除”机制在我国网络侵权法律框架内的确立,并创新性地采纳了“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的处理步骤。紧接着,在2010年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显著拓宽了“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范畴,将其从原先的著作权保护领域拓展至更广泛的民事侵权领域。2019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进一步细化了《条例》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进行了深化,特别是在电商平台侵权领域采取了“通知+必要措施”的操作模式。2021年,《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通知–移除”规则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立法修订,该规则的确立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指导,有效平衡了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
3. “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商平台中的适用困境
3.1. 降低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注意义务
电商平台作为权利人与平台内商户之间的核心联结点,扮演着构建电商平台的关键角色,鉴于其拥有的技术专家团队和前沿技术能力,电商平台应当承担起更为严格的审慎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行为人出于削弱竞争对手、损害他人商业声誉等动机,对电商平台恶意发出通知的行为屡见不鲜。电商平台在收到此类侵权通知后,其仅需对通知内容进行形式上的审核,而无须深入进行实质性审查。电商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一般以普通过错原则为基准,只要平台遵循规定的程序,迅速传递相关信息,并采取诸如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合理措施来响应通知,即可豁免其对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一方面,电商平台在接收并处理通知的过程中,设置了相对宽松的准入标准,此举在某种程度上显著减轻了其原本应承担的审慎审查义务,使其在整个流程中只能被动接受信息,充当着单纯的信息传递者,不仅干扰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有效运作机制,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电商平台营商环境优化升级的步伐。另一方面,此种做法容易滋生平台与当事人或恶意第三方之间的不正当合作,进而为他们共同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可乘之机。
3.2. 权利人滥用“通知–删除”规则
在收到权利人提交的关于平台内经营者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及通知后,电商平台应立即采取行动,并随即向该经营者发送相关通知。平台内的经营者能够提供证据表明其并未实施侵权行为,电商平台有责任将这一情形向权利人进行通报,至于是否可以提前终止相关措施的执行,则须视权利人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有关机关提出投诉而定,在权利人接到通知后的15日内,若其未提起相关诉讼或进行投诉,电商平台经营者则需依法停止之前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十五日的选择期限赋予了权利主张人充分的考虑时间,使他们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能够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在实际操作层面,由于电商平台不用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其仅需对权利人的通知实施形式审核而非实质审查,权利人采取“通知—删除”措施的门槛较低,致使“通知–删除”机制频遭不当利用。在权利人给平台内的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权利人的过错程度来评估责任,并参考《电子商务法》第42条的法律规定进行责任判定。该条明确指出,平台内的经营者若因不实的通知而蒙受损失,则通知发出的权利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时,我们需要依据《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考量:首先,遵循第1184条,在判定财产损失时应以损失时刻的市场价值作为根本基准,或者选择其他合理评估手段来进行计算;其次,根据第1185条,在知识产权遭受故意且情节严重侵犯下的情形,遭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相应的惩戒性赔偿,在全面考量相关法律条文及现实状况的基础上,方能合理裁定最终的赔偿数额。在为期15日的等待期内,平台内经营者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为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双十一”、“6·18”等重要的促销时段。若错过这些关键时期,经营者可能会遭受难以计算的重大经济损害。此外,权利人是否发出了错误或恶意的通知,对于相关证据的搜集工作也极具挑战性。在“通知–删除”规则与反通知规则间,存在着利益分配不均衡现象,其中前者往往受到过度保护,而后者则相对被边缘化[1]。这种不均衡常常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对手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或渠道对其进行控制。尽管受害的经营者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获取赔偿,但这种侵权行为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商业声誉,并对其后续在电商平台上的产品营销与服务运营造成了不利影响。
3.3. 反通知规则的适用不当
从权利人的视角看,“通知–删除”规则可以使其以低成本快速便捷地制止侵权行为,对于平台内的经营者而言,可将反通知规则视作一种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抗辩手段与救济途径。尽管立法已对双方权益做出相应规定,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利益平衡,基于“通知–删除”机制,权利人通过提交初步证据,就能促使电商平台迅速采取必要的应对行动。相反,电商平台经营者即便及时提供了证明自己未侵权的初步证据,也必须经历一个为期十五天的等待阶段,才能促使平台撤销先前所采取的措施。此外,平台经营者若决定发出反通告,可能会面临潜在的法律诉讼风险,由此引发对额外人力资源、经济资金及时间资源的需求。鉴于此情境,多数经营者出于风险规避的考量,往往选择不执行其反通知的权利。
4. “通知–删除”规则适用困境的解决路径
4.1. 电商平台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
电子商务平台除了向平台内的经营者转发侵权通知之外,必须依据平台自我管理规则,对初步证据加以审核,同时采取必要的相应举措。这些自我管理规则构成了电商平台的运营基础,包括平台服务协议以及公开发布的各项管理规范。平台与内部经营者之间所签订的服务协议,作为双方确立的正式契约,对彼此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尽管协议内容可能包含格式化条款,但只要这些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社会道德标准,它们仍被视为具备法律效力的条款。电商平台公示的规则,既要符合公示及透明的形式要求,也需满足内容上的合理性标准:首先,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承担模式彰显了效率原则。鉴于权利人自行发现侵权行为和搜集证据存在诸多困难,电商平台作为多方参与者的联结点和信息汇聚地,凭借其技术优势,应主动承担起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从而有效减少维权成本,推动电商平台商业环境的健康运作。其次,电商平台应遵循利益均衡原则。一方面,电商平台不应消极对待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而应积极承担起相应义务。电商平台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不应持消极态度,而应主动担当起相应的职责。在处理侵权通知与反驳通知的过程中,电商平台的审查职责不应仅仅局限于形式层面的审核,而应深入到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审查。具体而言,应排除那些明显与知识产权侵权无关的通知,以及那些显然缺乏证实被通知人行为正当性的反通知[2],对于初步证据的实质性审核无需达到高度确定性或强有力的证据标准,只需满足基本的可能性要求[3],即达到一般理性人或“善良家父”的合理判断标准即可[4],否则对权利人设定的证明责任过重,将不利于其通过司法途径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电商平台不应被过度要求承担繁重的审查义务。在进行实质性审查时,电商平台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权利人或平台内经营者受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因一般过失导致的审查错误,特别是在涉及高度专业性且电商平台难以避免的失误情况下应适当减轻其责任。
4.2. 明确权利人法律责任
明确错误通知的法律责任,这既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同时也构成了对权利人可能过度利用“通知–删除”机制行为的一种有效制约,促使权利人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鉴于《民法典》第1194条对侵权责任原则的具体规定尚存空白,为遏制权利人不当利用“通知–删除”规则,我们不宜轻易地将责任单纯归咎于权利人的一般过错之上,而应采取更为严格的责任判定标准。有学者主张,对投诉人实施无过错责任原则能激励其谨慎使用“通知–删除”规则,进而减少规则被不当使用的风险[5]。同时,《民法典》第1197条明确指出,若平台存在过错则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也强调了平台在防止规则滥用中的责任与义务。相较于电商平台,权利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考虑到权利人多为个体,且为了保障其行为自由,将无过错责任施加于权利人并不适宜。有学者主张,将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普通权利人,显然与基本的法理逻辑及立法导向相冲突[6]。据此,笔者认为,权利人一般应遵循过错推定原则来承担责任,即若无法有效证明其未发送错误通知,则需面临相应的责任承担。
4.3. 完善反通知规则体系
在电商平台进行自我管理的过程中,其秉持着公平、自主及守信等核心价值理念,必须确保其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并妥善维护平台设施,以保障潜在经营者能够享有公正的平台进入机会及经营环境,进而促进平台内部经营者间的良性竞争,维护一个健康有序的商业氛围。电商平台的服务条款、交易准则等管理性规定应当保持公开透明,且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电商平台有责任对这些规定进行清晰阐释,并需准备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7]。与《条例》第17条所述内容相比,该条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收到反通知后需即刻恢复之前被删除的信息或链接,未设置相应的等待期,根据《民法典》第1196条的规定,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传达了反通知,但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的投诉或法律诉讼通知,则应及时解除先前所采取的相应措施。相较于此,《电子商务法》第43条则更为具体,直接将这一合理期限界定为十五日。鉴于三项法律规定间存在的差异性及冲突性,致使反通知规则在法律执行层面遭遇了诸多挑战,并在实践中表现出缺乏灵活性等问题。为了顺应电商平台的发展趋势,应赋予电商平台或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实际情况灵活界定“合理期限”的权限[8]。因此,立法部门需对下位法进行适当修正,以保障其与《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相协调。
5. 结语
自《民法典》制定并施行以来,网络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架构获得了明显的加固与优化。然而,“通知–删除”机制的运用,在网络领域内,特别是电商平台中导致了权利人与平台经营者之间利益分配不均衡现象[9]。电商平台作为连接双方的桥梁,不仅要增强注意义务,积极应对不作为问题,还需保持中立立场,避免与任何一方勾结,以免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为了减轻“通知–删除”规则所带来的潜在影响,构建完备的反通知体系,确保两规则之间能够形成有效牵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鉴于电商平台经济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我们既要激发市场的活力,还需在法律体系的范畴内对电商平台的经营环境进行改良,以驱动电商平台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