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数字经济时代,信息技术的急速膨胀催生了一种全新的企业组织形式——社媒平台。从表面上看,社媒平台是人们记录美好生活方式、进行多元交流的途径。但在美好的背后,社媒平台实质上是以追求剩余价值为目的的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
当今社媒平台已经成为人们开展交往与联系的重要空间,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1]伴随着数字技术对全球经济结构的重塑,社媒平台对全球生活方式的改变,新兴的劳动范式和劳动主体也应运而生——数字劳动与数字劳工。
2. 平台资本主义、数字劳动与数字劳工概念辨析
尼克·斯尔尼塞克在其《平台资本主义》一书中描述了数字经济时代资本主义的新趋势。平台提供数字化基础设施对不同群体的活动进行调节,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企业组织新形式,它使得两个或多个不同的群体能够进行互动。平台资本主义的本质在于通过数字技术构建的在线平台,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价值的快速流转以及权力的重新分配。这种经济模式超越了传统资本主义的界限,不仅改变了生产、分配和消费的方式,还深刻影响了社会关系、劳动形态和权力结构。
平台资本主义的核心特征是数据的集中和控制、算法的使用以及网络外部性。平台企业通过掌握大量的用户数据,利用算法优化服务,实现精准匹配和个性化推荐,从而提高了交易效率和用户体验。同时,网络外部性使得平台的价值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进一步巩固了平台的市场地位。平台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发展到数字化时代的新型经济形态。
数字劳动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斯麦兹的“受众商品论”。1977年,斯麦兹在《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一书中阐述了受众、媒介、广告商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媒介为获得受众的注意力,通过提供免费内容吸引受众购买,在受众购买的同时,受众的注意力也被媒介作为“商品”向广告商出售。
在当下的语境下,数字劳动主要指人们利用数字生产工具,对自然物和原材料等劳动对象进行加工和改造,进而创造出数字化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目的的人类活动[2]。数字劳动是人类劳动方式的最新样态,是在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下,由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技术共同创造的劳动新形态。
数字劳工是数字劳动的主体。福克斯在《数字劳动和卡尔·马克思》一文中比较清晰地界定了“数字劳工”的概念:数字劳工是电子媒介生存,使用以及应用这样集体劳动力中的一部分,他们不是一个确定的职业,他们服务的产业定义了他们,在这个产业中,他们受资本的剥削[3]。在资本主义的盈利模式下,数字劳工以数字化信息为主要生产内容,以超越地域性和时间性的劳动模式,在混淆娱乐和劳动界限的情况下,在网络平台中生产数字化信息。
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工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突破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等等限制,既包括有酬的互联网技术人员又包括无酬的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用户中,还存在普通的用户与以网络文化生产为职业的职业用户(网络达人)的区分,网络达人所生产出的内容也同样是当前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平台资本主义、数字劳动、数字劳工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平台资本主义为数字劳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无限的可能。平台通过提供便捷的工具和平台,降低了数字劳动的门槛和成本,使得更多的人能够成为数字劳工,参与到价值创造中来;另一方面,数字劳动也推动了平台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变革。通过数字劳工的反馈、互动和贡献,平台能够不断优化服务、创新商业模式,从而保持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
3. 平台资本主义剥削数字劳工剩余价值的途径
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资本主义作为一种新型的资本形态,同样具有资本的两种属性,即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但平台资本主义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平台主导下的高效生产和有效供给大大提高了社会劳动生产率和社会资源流转率;另一方面,平台对有酬数字劳动的剥削进一步加深,对无酬数字劳动的剥削更具隐蔽性。并且数字劳工在社会上的不同角色身份决定了平台资本家对其采取的不同剥削方式。
3.1. 对互联网技术人员剩余价值的剥削
平台资本主义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人员虽然看似拥有较高的劳动自由度,但实际上他们的劳动过程被平台资本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严密的监控和管理,进行隐蔽的剩余价值剥削。
一方面,在社媒平台的生产方式中,互联网技术人员耗费大量的专业脑力劳动及时间,为互联网资本家搭建平台、运行算法、监管后台,但他们所得到的劳动报酬却与资本家售卖数据、提供数字服务、插入平台广告等方式获得的收入相差巨大。
另一方面,平台会采取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等方法剥削互联网技术人员,进行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比如互联网巨头经常实施的996、007制度,通过超时加班的方式剥削互联网技术人员的剩余价值,让他们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情况下继续工作。这种做法不仅损害技术人员的身心健康,也使得他们在无酬劳动时间内为平台创造了更多的价值。
3.2. 对普通互联网用户剩余价值的剥削
平台资本主义往往通过提供免费使用的社交媒体平台和服务吸引用户。用户在使用这些免费服务的过程中,会不自觉地产生大量的数据和行为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平台企业来说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一方面,社交媒体平台通过提供丰富内容、加强情感联系、进行虚拟互动等方式,吸引用户的点击与时间。用户成为了社媒平台的重要资源,平台利用这些普通互联网用户的点击与注意向广告商出售广告位,从而获取商业利益。在这个过程中,用户的注意力被转化为了平台的商业价值,成为了剥削用户剩余价值的一种形式。
另一方面,社媒平台凭借对算法技术和数据信息的掌握,严密监控数字劳工的思想动向。通过收集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数据,包括浏览记录、搜索记录、点击行为等进行分析,更精准地向用户推送广告和内容,提高广告的点击率和转化率。这些数据反映了用户的兴趣和偏好,是用户在使用社交媒体过程中产生的剩余价值。平台通过收集和分析这些数据,以各种形式售卖以获得巨额利润,实现对活跃用户无酬劳动的相对剩余价值剥削。
3.3. 对达人互联网用户剩余价值的剥削
社交媒体平台通过抽取达人用户变现收入的方式来获得剩余价值,包括对达人广告收入、电商带货收入和直播打赏收入的抽成[4]。
一方面,平台资本主义背景下,达人互联网用户通过创作内容、分享经验、参与互动等方式,为平台提供了大量的免费劳动。这种劳动往往以“用户生成内容”(UGC)的形式出现。然而,这些劳动并未得到充分的补偿或认可,而是被平台以“免费”或“用户贡献”的名义加以利用。平台通过算法技术对这些内容进行优化、推荐和变现,从而实现了对达人互联网用户剩余价值的隐形化剥削。
另一方面,在平台资本主义中,达人互联网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往往呈现出模糊化的特点。用户通常以“自由职业者”、“独立承包商”等身份与平台进行合作,而非传统的雇佣关系。这种模糊化的劳动关系使得用户在维权时面临诸多困难。
4. 平台资本主义剥夺数字劳工主体性的途径
当前数字劳工仍然处于平台资本的压迫之下,无法在劳动中完全处于主动态势彻底实现自决、自主与自控。
4.1. 对互联网技术人员主体性的剥夺
主体性,指的是个体在认识、实践和价值取向上所展现出的自主性、创造性和自我决定性。对于互联网技术人员而言,主体性表现为他们在技术开发、产品设计和服务创新中的独立思考、判断和决策能力。这种主体性是推动互联网行业持续创新和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方面,社交媒体平台通过复杂的算法系统来管理内容、推荐信息和优化用户体验。这些算法系统通常由平台的互联网技术人员进行开发和维护。然而这些算法技术同样被平台资本家利用,对劳动过程进行记录、监督与评价,巩固增殖自身所需要的劳动秩序,牢牢掌控互联网技术人员,导致互联网技术人员的自主性大大削弱,沦为自动化数据生成的工具。并且互联网技术人员在算法设计和调整过程中需要遵循平台的商业战略和用户增长目标,这导致技术人员的专业判断和创新能力受到限制,他们的主体性在算法驱动的决策过程中被剥夺。
另一方面,社交媒体平台往往采用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决策权掌握在少数高层管理人员手中。这种权力结构导致技术人员在参与决策和制定技术战略方面的机会有限。他们通常只能按照既定的规范和流程执行任务,而无法充分发挥自己的主体性和创造力。
4.2. 对普通互联网用户主体性的剥夺
对于普通互联网用户而言,主体性表现为他们在社交媒体平台上自由选择信息、发表观点的能力。这种主体性不仅关系到用户的个人成长和精神满足,也有利于维护网络空间多样性和活力。
一方面,在社媒平台的场域之外,社媒平台对非平台用户的挤压更甚。社媒平台通过线下有酬地推、平台用户自发分享的方式,扩大社媒平台的市场占有率。如拼多多、抖音极速版等APP,通过引导老用户带来新用户的奖赏机制,促使不停的新用户进入社媒平台,从注册成为商业社交平台的用户开始就已经被强行推进资本的积累过程,成为社媒平台的数字劳工。
另一方面,对于进入社媒平台的用户,社媒平台通过模糊劳动者工作与休闲的边界的方式,让数字劳工沉迷虚拟空间,心甘情愿地被数字资本掌控,“今天资本的新生维度更彻底地体现在劳动控制与劳动过程的合理化之中[5]”,用户将大量的时间精力投入社媒平台,试图在网络世界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愉悦内心精神世界,但与此同时,碎片化的信息也导致人们更加浮躁。数字平台本应作为帮助人们发展自身、实现美好生活的媒介,现在却造成了人们对现实世界和自身感受的忽视,在数字生产中逐渐被驯化为资本增殖的工具。
4.3. 对达人互联网用户
对于达人互联网用户而言,主体性是他们成为“达人”的核心要素。它允许达人用户通过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创意和风格,进而吸引和影响其他用户。网络达人的主体性是推动社媒平台创新和创造的重要动力。
首先,当达人互联网用户像普通用户一样观看和浏览他人视频、点赞、评论、转发时,将自己有限的注意力资源及数据信息转变为算法推荐所依托的重要基础,进而为平台发展贡献用户资本;作为达人互联网用户时,网络达人将大量时间、精力甚至金钱投入至对网络热点的追逐、对用户兴趣的挖掘和对平台创作者激励支持的追求,看似通过社媒平台展示了个人才能,增强了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情感纽带,但这样的劳动生产过程其实也意味着网络达人原本作为生产者的主体角色开始转变为单纯生产数据产品的工具,劳动的主体性在不知不觉中被消解。
其次,社交媒体平台通过基于点击率、分享率、评论数等量化指标来评估内容的受欢迎程度。然而,这种以数据为导向的流量支持机制可能导致那些具有深度、创新性和独特性的内容被边缘化,因为这些内容在短期内可能无法获得大量的互动。因此,网络达人在内容创作上的主体性和创新性受到限制。
最后,为了吸引广告商的支持和维持平台的盈利能力,社媒平台可能会要求头部网络达人创作符合特定品牌或广告商需求的内容。这种商业化的内容要求可能导致网络达人在内容创作上失去自主性和创造性,失去他们原本的创作风格和观点。
5. 数字劳工反抗平台资本主义的行动路径
5.1. 国家进行顶层设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6]这一重要论述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面对平台资本主义带来的新型劳资关系,传统劳动保护法已无法完全适应。因此,政府需加强顶层设计,通过科学调研和考察,加快制定和完善与平台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数字劳工的权益保障和平台企业的责任义务,规范平台企业的行为,防止其对数字劳工的过度剥削。同时,建立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为数字劳工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渠道。
首先,政府应明确界定平台数据的使用边界,防止平台滥用数据侵害数字劳工的隐私权。其次,政府积极推动数字化转型和产业升级,通过提升数字技术水平、加强数字人才培养等方式,为数字劳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机会,鼓励和支持数字劳工参与数字经济的创新和发展,提高其职业素养和创新能力。同时,政府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打击网络谣言、低俗内容等,为数字劳工提供一个健康、积极的工作平台。最后,政府还应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确保其合规运营,防止平台利用算法优势进行不公平竞争,损害数字劳工的利益,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平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5.2. 平台加强自我监管
平台作为数字劳工的主要雇主和工作环境提供者,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合理利用数字劳工的前提下,平台应主动寻求商业利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平衡。
算法霸权是平台资本主义劳资冲突的核心问题之一,平台通过算法实现对劳工的精细控制,剥夺了劳工的劳动自由和选择权。因此,平台自我监管的首要任务在于打破算法霸权,恢复劳工的主体地位。一方面,平台应不断优化算法推荐机制,以构建合理的算法空间,通过算法透明化,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劳工被算法剥削的风险。通过优化内容供给、扩宽信息供给渠道,避免“新黄色新闻”等低俗内容的泛滥。对于受众直播付费打投、情感消费等劳动行为,平台应主动设置消费金额提醒,并在直播页面清楚提醒受众理性消费,营造良性的网络平台购物氛围。
另一方面,平台应出台反沉迷系统,通过监管用户劳动行为、限制用户上网时长等措施,保护数字劳工免受沉迷网络的侵害。同时,平台应加强对短视频内容的把关工作,通过人工筛查和智能监测的双重监管机制,及时清理低俗、违规内容,并大力禁止类似主播赚取流量,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最后,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众披露平台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信息。这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平台的信任度,提高平台的公信力和声誉。
5.3. 个人树立权益意识
在平台资本主义的框架下,数字劳工往往面临着劳动权益受损、劳动成果被无偿占有、隐私泄露等困境,这促使他们开始反思并寻求改变。个人树立权利意识,正是这一反抗行动的重要起点和内在动力。互联网用户作为数字劳工的主体,应正确认识自己对社交媒体平台的使用行为。主动提升自己的媒介素养,意识到平台的剥削本质,并对自身被卷入平台数字劳动的本质进行全面了解。
一方面,数字劳工应认识到自己的媒介使用行为不仅是情感驱动,背后更渗透着算法的逻辑[7]。数字劳工应当了解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数据隐私权、内容版权等,警惕平台对个人数据的滥用,并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在使用社交媒体平台时,应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被算法所操控。同时,数字劳工应树立数据保护与隐私保护意识,将保护自身权利转化为自己的自觉与行动。在遭遇平台侵害时,应勇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各种渠道积极表达自己的诉求和关切。
另一方面,数字劳工应辩证地看待自己的媒介使用行为。在享受社交媒体平台带来的便利和乐趣的同时,也要意识到其背后的商业逻辑和剥削本质。通过提升自身的媒介素养和批判性思维能力,以更好地应对平台上的信息洪流和算法推荐,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