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的融合发展,信息的传递和交易成本不断降低,推动了产业的融合发展和新型经济模式的涌现,跨境电商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近年来,电子商务行业作为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代表实现了可持续性增长,跨境电子商务营销已全面覆盖了中国的各个消费群体。跨境电商区别于传统的外贸模式,进一步减少了外贸成本并提高了交易效率[1],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便捷的消费方式。
据海关数据显示,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从2018年的1.06万亿元到2023年的2.38万亿元,五年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增长了1.2倍。由此可见,跨境电商已经成为我国国际贸易非常重要的一环,能更好地满足进口国消费者需求,促进出口国产业结构升级,提升出口竞争力和经济开放度[2],也推动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增长。
但是,我们必须也要看到,在取得骄人成绩的同时,跨境电商税收流失的现象也在不断增加。由于现行跨境电商的市场和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利用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的一些漏洞,进行偷税漏税的行为。因此,为了促进我国跨境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避免我国税收的流失,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已经成为了我们国家在税收制度上面临的一个紧迫的问题。
2. 跨境电商的概念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被划分为三类:C2C (Consumer to Consumer)、B2C (Business to Consumer)以及B2B (Business to Business)。C2C模式的交易主体是个人消费者与个人消费者,买卖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B2C的跨境交易使一国境内的购买者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进口商,而是作为个体消费者[3],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对个人消费者售卖商品及服务,这类交易模式的零售占比高。B2B 模式的交易主体则为企业与企业,对外贸易企业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或购买产品与服务,购买产品与提供产品的主体都是企业或集团。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较多购物模式的就是B2C模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跨境电商成为助推我国经济出海的重要途径。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环境中,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既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着力点之一,也是我国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具体体现。
通过实地调研和数据分析,笔者发现跨境电商与传统贸易模式存在较大的区别,其交易地点存在虚拟化,交易时间随机化,交易信息数据化等特征,使得政府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尤其是国际避税的问题愈演愈烈[4]。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的税收征管机制的脚步却跟不上电商的飞速发展,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申报人与纳税人差异性、监管部门专业性不强、国内外管理不匹配等问题,以上等原因造成了我国税收征管的困境。因此,完善我国跨境电商税收征管的路径,是促进我国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3.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实困境
3.1. 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不明确
新经济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交易可以随时随地交易,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电子商务行业带来了自主就业、灵活用工等消费和就业新空间等诸多好处。但是,相比于传统贸易中确定和实名的纳税人,依托互联网电商平台开展生产和服务的跨境电商交易,利用数字化的技术,可以轻松跨国、跨大洲,利用国际税制的差异性进行避税征管,给税务机关的稽查增加了难度。尤其是在C2C模式跨境电商模式中,很多卖家通过虚拟IP就能实现与全球买家进行交易,造成了交易的隐蔽性,给税务机关的稽查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互联网交易主体中的自然人只需要进行工商和经营场所的登记,不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地进行检查,在实务中,往往会发生注册登记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相符的情况,且交易行为不进行税务登记,往往只是开具电子合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得交易过程和结果难以留下痕迹,征税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主体,难以实现税款的有效征收。网络交易的虚拟化特点使得收益和结算地点的选择更加灵活,围绕居民和居民企业开展纳税人身份认定的工作更加烦琐复杂,加大了征税机关确定收入来源地的困难,对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极大挑战。
3.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确定也是跨境电商行业税收征管面临的风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在税务实践中,大部分终端消费者在参与跨境电商交易时往往不需要开具发票,选择支付方式往往采取电子交付,开具电子发票,而在此类大量零散的电商交易中,消费者缺乏主动索取发票的意识,跨境电商平台运营缺乏规范性,使得平台监管的作用形同虚设,销售方很难主动开具发票,并且在电商平台的交易痕迹极易被销售方篡改,导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确定,使得实际业务以违法手段逃避税收征管,造成我国税收的流失。
3.3. 跨境电商平台缺乏行业规范与约束
2018年海关总署已经对跨境电商平台的规范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实务中却没有对电商运营企业平台资质进行实质审查,从而导致了跨境电商行业良莠不齐。虽然许多平台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但往往存在销售方登记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不一致的问题,从而导致了许多偷税、漏税的事件在该平台发生,跨境电商平台本身就存在着监管不力的问题。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平台商家的身份信息与纳税资料由电子商务平台向税务部门报送,并提示平台商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但该条规定并不是强制性义务,而仅仅是管理性规定,对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不遵守报送义务时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没有作出规定。而在现行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也并没有对网络平台的涉税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因此,监管机制的缺失,导致平台在高额的逃税利益面前选择了铤而走险。
3.4. 税收征管体制不健全
虽然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为税收征管提供了高效的监管手段,大数据的升级迭代推进“税费”制度的改革,实现全业务、全流程的“云化”服务,使智能办税、智慧监管税收征管系统更加强大。但是,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隐蔽性更强的特点,使得税务征管体制多部门协作之间存在的问题更是暴露了出来,这不仅仅需要跨部门之间需要加强协作,也涉及税收征管体制的健全。
首先,由于各部门之间独立工作,尚未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信息交换协调机制,在税收征管方面往往会存在多部门职能重叠或职能冲突的现象频发,税收征管往往会出现缺位或越位的情况,从而影响跨境电商的税收征管。
其次,我国与海外部分贸易国家没有签署相关税收贸易协作协议,双方在税收征管的信息交换与资源互换上尚未实现有效合作,以及不同国家之间文化、制度之间的差异性,导致了部分跨境电商利用其中的差异性进行着偷税、漏税行为。
最后,由于国际税收信息征管信息存在着滞后性,导致各国税收信息获取存在缺失,不能有效利用征管信息,各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及税率等方面的差异也制约着各成员国之间跨境经贸关系的发展[5],从而导致税务管理效果难以达到预期,暴露出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中的工作效率不高、监管不严等问题。
4.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应然路径
4.1. 完善国际征税合作机制
在大数据背景加持下的新经济业态,由于各国征税机制存在较大差异,信息交换不及时,国际协作不够紧密等多方面原因,完善国际征税合作机制,是营造跨境电商行业公正环境与规避国际税收风险的应有之义。
首先,加强国际征税协作,为税收征管提供有力支撑。积极推进国际协作与国际交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着力破解税收征管贸易协定的壁垒,尽可能建立可用于监控网络跨境交易系统,提升国际税收方面问题协作处理力度[6]。从而更好应对跨境电商中重复征税、多头征税的问题。
其次,加强税收信息交换与扩大关税协定贸易国数量。建立更加全面的税收信息征管机制,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保持密切联系,使跨境电商企业的信息处于税务机关的实时监管之下,提高征税机关的信息收集效率,为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及计税依据的高效认定提供保障。
4.2. 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进程
大数据时代,征税机关可以借助数字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手段加强对电子商务类企业的税收监管。首先,各国可以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对信息平台注册企业的域名规范性管理,从而满足电子商务行业,以及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多部门的需求,实时共享已注册企业的税收征管信息和数据。
通过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对资金、交易记录和财务核算等相关重点税务信息的精准掌控,建立能追责、能管控、能溯源的新型信用体系,降低逃税风险,提高税务征管信息的监管水平和效率,完善跨境电商平台入驻规则[7]。
其次,加快建立信息征收渠道。征税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智能手段建立完善的税收征收信息化渠道,实现信息化追踪、信息化稽查和监管,将信息化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从而避免重复征税,更好开展征税工作。
最后,推广电子发票应用。针对跨境电商的繁荣发展,过去的纸质发票已经不能满足新经济形态下的要求。因此,推行电子发票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电子发票的推广也体现了税收征管的电子化进程。开具电子发票不仅能简化纳税人的申报流程,也能大大地提高申报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同时,税务机关还能利用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实时、精确地掌握纳税人的信息,填补了纳税人因信息不对称逃避税收监管的漏洞。
4.3. 引导电子商务企业提升自觉依法纳税意识
新税收征管模式的基础是纳税服务与申报,信息化不但能实现与纳税人的零接触,同时发挥督促企业依法纳税作用。首先,征税机关应提高宣传力度,合理采用数字化新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强化宣传力度,提升企业自觉依法纳税意识。
其次,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征税机关积极普及税收法律知识,提高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的效率与质量;另一方面,征税机关通过举办税务知识讲座、专项培训与集体培训、互联网平台的线上学习等形式与手段,提升电子商务行业财会从业人员的财务核算能力、税务筹划能力、依法纳税申报意识,引导行业内的企业实现纳税申报的合规性。
4.4. 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建设
新经济业态下,随着电商市场高速大规模发展,电子商务行业税收风险的管控不仅需要政府的科学治理、企业的自觉依法纳税,更需要健全我国跨境电商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从而避免国内外跨境电商企业利用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漏洞,进行偷税漏税,造成我国应收税款的流失。
首先,完善电子商务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通过调研评估,完善跨境商务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补贴,从而引导企业自觉接受征税机关的纳税要求、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确保税收信息采集的全面性,提高纳税效率。
其次,加强监管与处罚力度。如上所述,我国对于跨境电商逃税行为普遍存在着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不够的特点,导致了跨境电商卖家利用较小的处罚来获得较大利润的现象。因此,必须要对此类行为严厉打击。可以细化逃税惩戒标准,给予税务稽查人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让“轻者轻罚,重者重罚”的理念深入人心。只有提高逃税成本,才能使卖家不敢心存侥幸进行逃税、漏税。如果存在多次偷逃税记录的,可以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完善电商配套法律法规。只有各个法律体系之间互相配合协作,才能保障我国跨境电商蓬勃发展,为跨境电商税收征管提供法治保障。我们应该积极推动电商领域的法律起草与修订工作,对于过时的法律,及时地修改或者废除。加强法律解释的运用,使我们的法律能够与时俱进,从而保障我们的税收监管有法可依。
5. 结语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新经济形态的不断涌现,高科技的发展也让我们的国际贸易变得更加方便、快捷。跨境电商是新时代的产物,对我们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新兴产物的跨境电商,必然会在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我们必须正视并且予以解决。由于跨境电商是科技创新的衍生品,其产生的问题势必会比较新颖,现行的法律与监管制度必然会出现漏洞或者缺失。这是由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所决定的,我们可以在适时通过加强法律解释来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针对我国现存的跨境电商税收征管问题,我们可以从加强立法完善、建立涉税共享平台、加强国际间的协助等方面来解决存在的诸多问题。税收自古以来就是国之根本,也是政府实现行政管理的基础。因此,优化税收征管工作路径、完善我国跨境电商税收征管制度,是促进我国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必然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