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乡村振兴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乡村振兴必然要求乡村教育振兴[1]。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深化,乡村教育作为驱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引擎,其振兴路径正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乡村教育振兴的多元化探索实践中,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关键。这不仅直接关系到教育创新的可持续发展,更是促进乡村文化传承与创新、保障乡村教育成果有效转化的重要基石。本文聚焦于乡村教育振兴这一宏观背景,旨在深入探讨如何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手段,有效保护乡村教育中的创新成果,特别是以木艺作品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为乡村教育的全面振兴注入新的活力与动能。
2. 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切性
2.1. 非遗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目的契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振兴战略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环节,教育在其中具有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振兴乡村教育既是巩固教育脱贫成果的延续,也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动力[2]。“乡村教育振兴是为了解决农村地区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促进教育公平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而推出的一系列综合性的计划或行动……乡村教育……是乡土文化的传承者和创新者……其‘乡土性’蕴含于乡村教育与乡村社会的天然联系之中,是从乡土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孕育而出的。” [3]非遗作为乡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传承与发展是实现乡村教育振兴的关键环节。因此,在乡村振兴宏观背景下,加强非遗文化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促进非遗保护的重要手段,其核心在于对智力劳动成果进行保护,旨在激励创新,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利用。然而,在非遗这一全人类共同精神财富的保护中,知识产权制度面临了两组核心矛盾:一是私权与公益的矛盾,二是经济价值与文化属性的矛盾[4]。尽管知识无法直接通过经济价值来丈量,且知识垄断可能影响公众使用效率,但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有着更高的价值目标:保护社会需要承认和保护的公共利益,促进知识的创造与传播。赋予权利人以知识专有权,本质上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旨在通过激励创新来推动社会进步。
2.2. 非遗与知识产权客体重合
技术的发展使部分知识产权能够直接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与演变[5]。随着技术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动态调整其保护范围,并基于知识信息的“创造性”特征,适度扩大保护领域,为非遗技术改进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利用提供了基础。非遗是特定群体经过代代相传与积累所形成的智慧结晶,其中许多非遗客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存在重合,从这一点来看,非遗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非遗虽深受传统文化影响,但随着时代与环境的变化不断发展,既在传统文化基础上植根,又实现了对传统文化的创新,展现出显著的创新性。此外,“产权”指权利人依法支配其财产的权利,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制度对非遗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2.3. 非遗的经济价值
非遗因其经济价值,可以转化为具有市场潜力的产品,从而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然而,为了在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维护其内在价值,需要通过法律制度进行规范与调整。由于非遗具有经济属性,地方政府在推动非遗项目开发时,往往导致文化资源流失,并引发相关民事纠纷。对此,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法律法规,以遏制不当开发对非遗的破坏。经过多方调研,发现通过知识产权保护非遗是一种可行的方式。例如,为非遗申请专利,可以有效防止其被滥用或过度开发。
3. 乡村教育振兴背景下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3.1. 立法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正逐步融入市场洪流,转变为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及至庞大的文化产业。然而,这一转型过程中,非遗也面临着侵权频发与过度商业化利用的双重挑战,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这些复杂而严峻的挑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显得尤为迫切。自2004年我国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非遗的有效保护便成为了政府及学术界关注的焦点。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为非遗保护提出了更为具体与明确的要求。通过不断的立法探索与司法实践,非遗保护领域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逐渐达成共识,并得到了深入的研讨与实践。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非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地方立法在保护非遗知识产权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遗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也为非遗的传承与发展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3.2. 行政保护
我国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精心划分为十大类别,这一细致的分类无疑揭示了非遗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交集与高度的重叠。这些代表性项目名录,不仅彰显了我国在非遗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的坚定决心与实际行动,同时也为各级政府提供了实施行政支持与保护的重要参考与依据。《非遗法》的正式颁布与实施,无疑是我国在非遗行政保护领域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我国在非遗保护工作上取得了新的、历史性的突破。然而,尽管该法已明确规定由地方文化主管部门承担起非遗行政保护的重任,但在具体职责范围的界定上却显得相对模糊与笼统。这种职责上的不明确,往往导致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形成清晰的分工与协作,进而使得执法力度大打折扣。行政执法在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能够主动出击,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非遗的违法行为,还能够迅速响应,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并对违法者进行应有的惩罚,从而有效保障非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3. 司法保护
近年来,非遗保护面临的挑战日益复杂多变,单纯依赖行政管理措施已难以为其提供全面而充分的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司法实践在处理非遗相关案例时,越来越多地借助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这一趋势不仅彰显了从私法视角保护非遗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也为我们探索非遗保护的新路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在司法实践中,利用知识产权法保护非遗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做法,并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保护体系,常见的有非遗的著作权保护、非遗的商标权保护、非遗的专利权保护以及非遗的商业秘密保护。
4. 乡村教育振兴背景下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4.1. 保护意识淡薄
在乡村地区,师生及家长对于知识产权的认知普遍匮乏,缺乏必要的保护意识,这一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的保护上尤为凸显。尽管认同并传承传统文化是彰显文化自信的关键,但现实情况却令人担忧:一些富含文化价值与经济潜力的非遗项目,如浙江省宁波市东吴镇的木艺技艺,作为当地的文化瑰宝,不仅承载着深厚的历史底蕴,还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然而,由于相关部门对非遗项目的保护力度不足,非遗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难以得到有效实施,进而影响了木艺技艺的传承与发展。更令人遗憾的是,乡村地区的师生及家长往往对非遗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也不了解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认知上的缺失,无疑加剧了非遗资源的流失和滥用风险。
4.2. 法律规制不足
在乡村教育振兴过程中,利用当地特色文化打造品牌课程成为行之有效的发展路径。东吴镇的“木艺坊”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木艺坊”的学生们,在专业指导下,亲手设计并制作出各式各样的木工作品,这些作品不仅是他们创新精神的体现,也是非遗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的生动展现。然而,由于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非遗文化作品在商业化运作、品牌打造等方面面临着被侵权的风险。一旦作品被未经授权的复制或传播,不仅创作者及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非遗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也将受到严重威胁。除了木艺作品,非遗表现形式多样,尽管各地方进行了完善的立法,但是地方立法规则不详,概念模糊,实操性低,难以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保驾护航。
4.3. 法律资源匮乏
乡村地区的法律服务体系尚不健全,这是导致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困难重重的原因之一。由于法律服务资源的匮乏,乡村地区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面缺乏有效的渠道和机制。当非遗传承人遭遇侵权行为时,他们往往难以找到专业的法律机构或人员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这不仅使得非遗传承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行为的滋生与蔓延。同时,乡村教育资源有限的问题也加剧了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由于教育资源的匮乏,乡村地区在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维护方面往往力不从心。一方面,乡村地区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申请机构和人员,导致非遗作品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流程繁琐且效率低下。另一方面,由于资源有限,乡村地区难以投入足够的资金和时间进行知识产权的维护和监管,使得非遗作品在市场上的权益保护变得尤为艰难。
4.4. 创新成果转化难
乡村教育的创新产出,尽管蕴含深厚的文化意义与创新潜力,却难以顺利转化为经济效益,主要困境在于缺乏完备的市场运营框架。受限于乡村市场信息的不流通和资源稀缺,这些创新成果难以找到恰当的市场定位及推广途径,难以充分展现其经济价值。此外,非遗文化的传承路径不畅,信息传递与技艺传授受到制约,导致传统智慧与技艺的传承受阻。传承人老龄化、家族式传承的束缚,以及较长的制作周期,进一步阻碍了非遗文化的传承。在技艺传授过程中,传承人需克服时间紧迫、经济压力及社会变迁的多重挑战,难以完整传递其深厚的知识与宝贵经验,使这些文化遗产面临消失或内涵淡化的风险。
5. 乡村教育振兴视角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纾解方略
5.1. 加强知识产权教育
将知识产权知识纳入乡村教育体系,提升师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帮助民众建立起农村文化资源知识产权意识。尤其是要针对各地区的文化工作者,定期组织知识产权相关的座谈会知识讲座与法律援助活动,改善他们对农村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按照不同地区的发展程度与受众特点,合理利用各类传媒,如广播电视、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以及社交网站等推广宣传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并在典型案例发生时及时整理内容推送,引导民众进一步关注农村文化资源的保护与生存情况,了解农村文化资源潜在的经济价值与传承必要,从而对农村文化资源给予必要的重视与尊重,对知识产权的神圣性有所敬畏,在乡镇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6]。东吴镇中的木艺作品,作为学生创造力的结晶,同时也是传统文化与现代教育融合的产物,其著作权理应得到明确的保护。为了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与传播,保障创作者及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学校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为学生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并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5.2. 完善法律服务体系
在推进乡村振兴这一全国性战略的过程中,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通常会采取立法措施来将其稳固确立,从而为战略的实施与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石。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非遗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仍需进一步完善以增强其可操作性[7],特别是在乡村地区,建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显得尤为重要,这些机构可以为非遗传承人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一方面,要细化非遗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明确非遗作品、技艺、品牌等在不同场景下的权益归属和侵权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强非遗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和司法保护,建立健全侵权预防、监测、处置和救济机制,确保非遗传承人在面对侵权行为时能够迅速获得法律支持和救济。
5.3. 促进创新成果转化
为提升乡村教育创新成果的价值,乡村地区应搭建展示与交易平台,促进作品市场化,实现文化与经济的双重增值。同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产业融合,推动其产业化发展,提升商业价值,促进文化产业繁荣。这一融合不仅增强了非遗项目的经济可持续性,还创造了更多就业机会,推动了相关产业发展。具体而言,可将非遗元素融入现代文化产品,如文创产品、文化衍生品及数字化媒体内容等,并加强传承渠道建设,通过非遗文化节、技艺展示等活动提高公众认知与兴趣,为非遗创新成果转化创造有利市场环境。同时,鼓励非遗传承人创新技艺,推动非遗与现代产业融合,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双重提升。
5.4. 政策支持与激励
政府应出台一系列针对性强、操作性高的政策,明确对乡村教育中的创新成果进行法律保护,并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以此激发教育工作者和乡村社区的创新活力。这些政策不仅要涵盖创新成果的产权界定、权益保护等方面,还应包括对于创新成果商业化、市场化的支持和引导,从而确保创新成果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实现其应有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在此基础上,政府应鼓励政府、学校、企业和社区等多方主体进行深度合作,共同参与到乡村教育振兴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来。这种合作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形成资源互补、利益共享的良性循环。
6. 结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传统农耕文明在新时代的生动展现,对于乡村教育的振兴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8]。在这一大背景下,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仅局限于法律层面的保护,更关乎整个文化生态的健康发展。立法研究不应仅仅停留在法理探讨的层面,而应深入到实际执法环境中,充分理解和尊重保护对象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特征。我们需要倾听知识资源权益主体的真实声音,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借鉴国际立法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土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创新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为乡村教育振兴中的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加全面和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