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理想国》作为哲学史乃至政治史上极为重要的著作之一,其中对“正义”的探讨贯穿全书,成为了理解柏拉图政治哲学的关键。柏拉图对正义的理解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对话中逐步深化和完善。在《理想国》中,通过色拉叙马霍斯、格劳孔和阿德曼托斯等人物的对话,可以窥见柏拉图对正义的不同维度的理解。在《理想国》第二卷357A~367C中,格劳孔向苏格拉底发起挑战,他的论述是对第一卷中色拉叙马霍斯观点的深入与发展,其核心观点仍是“正义因其后果而值得追求”([1] pp. 44-56)。吉尔博亚提出,苏格拉底对格劳孔挑战的回应应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对格劳孔挑战的批判,二是对自己观点的论证,而苏格拉底在第一部分有所欠缺,因此吉尔博亚站在苏格拉底的立场对格劳孔的论证进行批判并得出结论:格劳孔挑战并未证明正义只是因其结果而被追求([2] p. 10)。本文认同吉尔博亚的观点,即格劳孔挑战并未充分驳倒正义本身非功利性的价值。但更重要的是,格劳孔的正义论述中存在有价值的部分,不仅检验了个人正义的价值,同时,也为苏格拉底后续构建理想国家的框架提供了一定参考。通过考察格劳孔挑战在《理想国》中的作用,可以更全面地理解柏拉图的正义观。
2. 格劳孔正义挑战的定位——《理想国》的第二序言
1) 格劳孔挑战的原因:对正义价值的进一步探寻
格劳孔挑战出现于《理想国》第二卷的开始,除了将第一卷作为全书的一个导论之外,第二卷的开头也是一个导论,且是必要的。首先,“正义”问题本身很重要。以格劳孔为代表的一批人尽管对第一卷中色拉叙马霍斯的“强权即正义”不满,但并无更强力的论据反驳,且苏格拉底对色拉叙马霍斯的辩驳在格劳孔看来也只是胜在技巧,而并未明确正义的本质;其次,柏拉图在这里想要树立道德品质相对的对话者形象。色拉叙马霍斯是一个“道德怀疑论者”,而格劳孔则是“直观认为正义更好的人”,对于二者角色的切换也体现了苏格拉底“有教无类”的教育观;最后,格劳孔对于苏格拉底在第一卷中问答式的论证方式不满,因而希望他转换一种方式([3] pp. 41-44),“因此,我要尽力赞美不正义的生活。用这个办法让你看着我的样子去赞扬正义,批评不正义。”(358D) ([1] p. 46)也就是说,希望苏格拉底能够用一种正面论述的方式明确说明正义的好处,而不是继续使用反诘法。
格劳孔对于苏格拉底在第一卷中对正义的讨论表现出不满,其根源在于苏格拉底未能彻底阐释正义的真正含义及其内在价值。尽管苏格拉底在“功能论证”中以逻辑的力量轻易地驳斥了色拉叙马霍斯的观点,但这场辩论的成功部分归因于苏格拉底的辩论策略,他始终扮演着提问者和引导者的角色,却未曾明确表达自己的立场,因此“并不让人信服,而且也没有真正解决正义问题”([3] p. 41)。基于对正义本质的不懈追求,格劳孔主动提出为苏格拉底提供一个论证的框架,希望他能够按照一种更为系统和深入的方式来探讨正义。吉尔博亚指出,格劳孔被苏格拉底“正义因其自身之故而被追求”这一观点所吸引,故而极力论证正义只是因其结果才值得追求,其目的在于激励苏格拉底强化其论证([2] p. 10)。
2) 格劳孔正义挑战的序幕——正义之善
格劳孔在开始“正义后果论”的论证之前,先对“善”进行了一个划分。他指出,第一种善,人们追求它仅仅是出于其本身,而非其带来的后果,例如欢乐以及无害的娱乐活动,这类活动除了能带来当下的快乐,并无其他后续结果;第二种善,人们喜爱它不仅是因其自身特质,还因其能产生有益的后果。像明白事理、拥有良好视力以及身体健康等,人们对这些事物的欢迎源于这两个方面;第三种善,诸如体育锻炼、患病时求医问药以及赚钱之术等皆属此类。他认为这些事本身可能是辛苦的,但却能带来实际利益。人们喜爱它们并非因其本身,而是着眼于它们所带来的报酬以及其他随之而来的种种好处(357A-D) ([1] p. 44)。
苏格拉底认为“正义属于最好的一种”,它的善“既因为它本身,又因为它的后果”。而格劳孔却基于自己的论点提出一种不同的看法,即大多数人“认为正义是一件苦事。他们拼着命去干,图的是它的名和利”(358A) ([1] p. 45)。这一分歧标志着格劳孔挑战的开始,也是全书的核心论题。苏格拉底在接下来的论述中,将致力于证明正义之善是所有善中最好的一种,这将是他在后续几卷中的基本观点。通过格劳孔的挑战,全书的核心议题逐渐展开:一方面是格劳孔预设的观点所代表的“大多数人”的立场,他们认为正义只因其后果而被追求;另一方面是由苏格拉底论证的“正义本身即善”的立场。可以说“在格劳孔的提问下,整部《理想国》在此才真正展开”([4] p. 123)。
3. 格劳孔正义挑战的内容与本质——与色拉叙马霍斯正义观的对比
格劳孔挑战可以被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社会契约论、寓言“古格斯之戒”以及极端正义者与极端不正义者的生活对照,这三个部分可视为层层递进的三个阶段。格劳孔对于色拉叙马霍斯“屈服得太快”表示不满,并进一步地对苏格拉底对其的反驳论证不满,因此“打算把色拉叙马霍斯的论证复述一遍”:
第一,我先说一般人认为的正义的本质和起源;第二,我再说所有把正义付诸行动的人都不是心甘情愿的,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不是因为正义本身善而去做的;第三我说,他们这样看待正义是有几分道理的,因为从他们的谈话听起来,好像不正义之人日子过得比正义的人要好得多(358C) ([1] p. 45)。
如果格劳孔仅仅是对色拉叙马霍斯的观点进行简单复述,那么本可以简单地邀请苏格拉底再次正面反驳色拉叙马霍斯的“强权即正义”的观点,而无需再次展开长篇大论来。柏拉图的意图显然并非如此。因此,考察格劳孔挑战的独特价值需要深入探讨其与色拉叙马霍斯在底层逻辑上是否具有高度一致性,以及前者对后者的观点提供了哪些新的视角和创新。在接下来的讨论中,将遵循格劳孔所提供的逻辑框架,对二者的观点进行细致的对比分析,从而发现他在正义价值论辩中的独特价值。
1) 社会契约论(358E~359A)
这是格劳孔的第一段论述,即他所说的“一般人认为的正义的本质和起源”,这里的“一般人”显然指的是“正义后果论”的支持者们,也是格劳孔挑战所基于的立场。在第一卷中,色拉叙马霍斯提出“强权即正义”的观点,即在权力结构中,似乎总是强者占据统治地位。具体而言,各类统治者皆会制定契合自身利益的法律,例如平民政府会制定民主性质的法律,独裁政府则会制定独裁相关的法律,其他类型的政府亦是如此。这些统治者通过制定法律向民众明示:凡是符合政府利益的行为,对于百姓而言就是正义的行为;反之,若有人不遵守此类法律,便会被判定为违法,同时被冠以不正义的名号。基于此,色拉叙马霍斯得出结论,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情境下,所谓的正义,实则就是当时执政政府的利益,因此无论在何种地域环境,正义都等同于强者的利益(338C-E) ([1] p. 19)。
与此相对应的格劳孔的论述提出,人们普遍认为,实施不正义行为能够带来利益,而遭受不正义则会承受损害,并且遭受不正义所蒙受的损害,远远超过通过实施不正义所获取的利益。在人际交往的过程中,人们既体验过实施不正义行为所带来的好处,也领略到了遭受不正义对待的痛苦。当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感受都被经历过后,那些无法仅仅享受实施不正义的甜头,却又难以避免承受其恶果的人,经过权衡,认为最佳的方式是大家共同达成契约。此契约旨在确保既不获取不正义行为所带来的好处,同时也不承受因不正义而遭受的损失,人们将之称之为合法的、正义的行为(358E~359B) ([1] p. 46)。
两个人都是在谈正义的起源,色拉叙马霍斯认为正义起源于政府的规定,即统治者作了规定,那么遵守这些规定就是正义的,违反这些规定就是不正义的,也即他一开始所言“正义是强者的利益”;而格劳孔在此的论述显然与之相反,人们害怕遭受不正义之害所以不得订立契约,约定彼此之间行正义,这其实正是“弱者的利益”。所以在这里,其实格劳孔并未延续色拉叙马霍斯的论证,前者认为正义起源于自下而上的弱者约定,后者则认为正义起源于自上而下的强者命令。尽管在论述方向上不同,但二者此处的论点其实仍是一致的,“格劳孔的理论实际上为色拉叙马库斯的正义观阐明了其心理与社会基础”([3] p. 47),即正义都是某个阶级出于某种目的而进行的工具性手段。色拉叙马霍斯的强者式正义是出于更多得利目的的积极手段,而格劳孔的弱者式正义则是出于更少被害目的的消极手段。格劳孔的此番论证是对色拉叙马霍斯论证的一个侧面补充,二者对正义的定义合并起来形成了一个更加总括的定义,即正义是某个阶级为达到某种利益的工具性手段,且统治阶级不仅仅是以谋得利益作为手段来进行“正义的统治”,并且还利用了弱势阶层寻求正义的心理特点,从而为自己的统治建立了双重社会保障。
格劳孔此处的论述为理解正义起源提供了多元的视角,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权威或统治阶层的视角,而是深入到普通民众的心理和社会互动层面,拓宽了对正义起源的思考维度。这种对正义工具性的揭示,让人们更清晰地认识到正义在社会中的复杂角色和功能,它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道德概念,还与不同阶层的利益和行为动机紧密相连,为后续对正义的深入研究和批判提供了基础。同时,此论述对于西方后世的伦理学具有深刻的影响,可以将其看作是“卢梭等人契约论的原型”“只是之后的契约论理论更为完善和精致”([4] p. 124)。
2) 古格斯之戒(359C~360D)
这里是格劳孔的第二个论证,接续了他上文所提到的正义是最好与最坏的折中,格劳孔指出,那些践行正义之事的人并非真心实意地选择正义,而仅仅是由于缺乏作恶的能力。为进一步阐释这一观点,他提出了这样一种假设性的设想:假设有两个人,一人秉持正义,另一人则不正义。赋予他们毫无限制、随心所欲行事的权力,随后以旁观者的视角静观其变,观察他们的欲望会驱使他们走向何方。格劳孔认为,基于此设想,我们会发现即便起初被认为正义的人,也会做出不正义的行为。因为在他看来,“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是一种普遍的人性,人们往往是在法律的强制约束下,才不得已走上正义之路(359B-C) ([1] pp. 46-47)。进一步地,依据以上的设想,格劳孔提到寓言“古格斯之戒”1,格劳孔借此提出了一个核心问题:如果一个人拥有了无人能够制约的绝对力量,既不会因作恶而受到惩罚,也不会遭受不义的伤害,那么他还会选择正义吗?他为什么还要选择正义呢?这个问题是建立在前述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的,格劳孔已经预设了正义的起源是出于对恶果的恐惧而形成的契约。在这种无恶果可惧而有巨利可图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对正义本身价值的质疑。
这部分即是格劳孔所言的“不因正义本身之善而为”,其隐含之意就是,若正义带来的后果被消解,就更不必行正义。此处格劳孔的观点与色拉叙马霍斯不谋而合,色拉叙马霍斯在论述中通过极端例子来阐明其观点,即最不正义的人实则最为快乐,而不愿作恶的人则最为吃亏苦恼。他指出,极端的不正义体现为大窃国者的暴政,这类人对他人的财物,无论其性质是神圣的、普通的,属于公家还是私人,都毫无顾忌地进行巧取豪夺。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平常人一旦犯错被查出,不仅要接受惩罚,还会名誉受损,被众人视为大逆不道之徒,冠以强盗、拐子、诈骗犯、扒手等恶名。然而,那些不仅掠夺人民钱财,还剥夺人民身体自由的大窃国者,不但没有背负恶名,反而被认为是有福之人。不仅受其统治的人如此表述,所有听闻他们这些不正义行径的人也持相同看法。据此,色拉叙马霍斯总结道,一般人之所以谴责不正义,并非出于对实施不正义行为本身的惧怕,而是担忧自己成为不正义行为的受害者,承受不正义带来的损失(343B~343C) ([1] pp. 26-27)。此处色拉叙马霍斯提到的“极端的不正义”“大窃国者”“肆无忌惮巧取豪夺”等词汇都可以与古格斯相对应。在这里,色拉叙马霍斯和格劳孔的观点是一致的,即如果没了外在的约束,如果拥有绝对的权威,那么正义是完全没有意义的。
“以古各斯戒指比喻为代表的对苏格拉底的挑战,这一挑战在伦理学上的意义是无法估量的”([4] p. 123),格劳孔进一步展示了正义在缺乏外在约束时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当个体拥有绝对权力且无需承担作恶后果时,正义的选择变得岌岌可危。这一情境进一步揭示了正义的脆弱性,即正义的维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外部的法律、社会规范和惩罚机制等约束条件。同时,第一部分的“正义之名”给弱者带来后果的好处,而这部分的“不正义之实”却使强权者免受恶果的惩罚,格劳孔挑战的前两部分共同构成了格劳孔第三部分,即极端正义与极端非正义对比案例的前提。
3) 极端正义与极端不正义的对比(360E~362C)
这部分是格劳孔挑战的第三部分,也使他层层推进的假设到达了最终的极端。格劳孔塑造了两组极端名实不副的人。一个是本质极其正义却背负最大恶名,另一个是本质极其不正义却享有最好名誉。在这一部分,阿德曼托斯也加入了讨论,他的主要论述是在为格劳孔所设计的这两个人的生活展开更加具体形象的描述[5]。这里的一组实验对照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历史上真实的苏格拉底,他一辈子都在践行自己认为的正义,不做恶事,甚至不愿为了求生而违背城邦的法律,但对于苏格拉底的人生是否幸福却争议很大([3] p. 50)。格劳孔在此已经去除了关于正义的一切附加好处,他的步步设计只是为了让苏格拉底彻底地论证出,做一个正义的人在没有任何外在的好处甚至被施加重重恶果的情况下,是否仍有其自身的价值。
在第二部分中已经提到色拉叙马霍斯同样举了一个极端的案例,“最不正义的人就是最快乐的人,不愿意为非作歹的人也就是最吃亏可恼的人”,而在此,最极端的不正义者正是“大窃国者的暴政”(344A) ([1] p. 26)。此人的生活仍是“被认为有福”的,他获得钱财、名利并且不受到惩罚,只因他拥有绝对的强权。在格劳孔看来,这个极端的例子显然还不够极致。色拉叙马霍斯所说的“大窃国者”即使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其“正义之名”大多是因统治的压迫,而且他只说明了最不正义者的好处,却没有说明最正义者的处境。因此可以将格劳孔此处的对照实现是对色拉叙马霍斯“极端”例子的进一步强化。他假设,一个“坏事做绝”的不正义者有一种专门的技术,使其能将坏事做得滴水不漏,即使露出马脚也仍能补救,且赋予他“最正义的好名声”;而另一个“真正好的”正义者“不做坏事而有大逆不道之名”,但他仍“甘冒天下之大不韪,坚持正义,终身不渝”(361A-D) ([1] pp. 48-49)。前者只因“正义之名”就得到诸多好处,后者则虽有“正义之实”却下场凄惨。
格劳孔关于“正义之实”者困境的补充论述,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色拉叙马霍斯“强权即正义”的观点。对于后者来说,无论是“正义之名”还是“不正义之实”,其目的都只有“驱利”,而格劳孔却指出真正行正义之人可能经受之苦,强调“正义之名”有时是为了“避害”,与第一部分关于弱者的社会契约正义形成呼应。同时,格劳孔去除了关于正义的一切外在善并加之以不公平的恶果,还旨在纯粹地探究正义本身的价值。这种做法迫使苏格拉底直接面对正义的核心问题,即正义作为一种道德品质和行为准则,“属于最好的一种(善)”(358A) ([1] p. 45)。
4) 格劳孔挑战的本质与价值
由此,格劳孔挑战的全部论证结束,这个挑战的本质就是这样一个问题:正义自身能否让其拥有者幸福。格劳孔一方面要求苏格拉底将正义的所有外在好处都排除在外,一方面又要他论证正义是否让人幸福,这是否矛盾呢?这里的问题可以转化成为正义与幸福之间的关系问题,即幸福是不是正义的一种后果([3] p. 52)?尽管在柏拉图这里正义是一种美德,但并不是说具有了正义这个美德就一定会得到幸福,因为美德有很多种;但是正义一定是获得幸福所不可缺少的一项美德。因此,幸福并非正义的外在目的,而是依附于正义存在的([3] p. 53)。很显然,这是一种将柏拉图的正义观归入了美德伦理学的范畴的观点,并且认为格劳孔的挑战正是对于“柏拉图不是一个功利主义者”的有力证明。美德伦理学关注的并不是美德对某件具体的事带来的具体的后果,而是作为整体的生活如何能好,如何能善。那么正义的目的和价值自然也并非功利意义的,而是成为一个人美德的有机组成。于是,揭示正义是幸福的主要组成部分、正义是幸福的本质就是格劳孔挑战的本质。
综上,可以对格劳孔挑战的本质进行如下概括。首先,格劳孔挑战是对色拉叙马霍斯论证的补充,但其核心目的并非简单地驳倒苏格拉底。挑战背后蕴含的是一种对正义之善的真诚追问。格劳孔在这里代表了那些本能地倾向于正义,同时寻求理性支持的善良之人。他们拥有一种内在的向善心和求知欲,希望通过理性的探讨来深化对正义的理解。其次,格劳孔挑战揭示了正义作为理论之善在现实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真正的正义之士未必能够获得应有的善果,而表面上的伪正义者却可能获得成功和繁荣。这一现象不仅在古代社会中存在,在现代社会中同样具有深刻的讨论价值。它促使我们反思正义与个人命运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对正义行为的认可和回报。最后,格劳孔挑战的本质是对正义与幸福关系的深刻探讨。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思现代社会伦理的契机。在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价值观盛行的今天,正义的内在价值及其对个人幸福的贡献往往被边缘化。通过格劳孔的挑战,人们被邀请重新审视这些价值观,并探索在现代社会中如何更好地实现正义,以及如何通过正义来促进每个人的幸福。
进一步地,格劳孔挑战对于正义价值的论述具有独特价值。
第一,对苏格拉底正义价值论证的推动。在《理想国》第一卷,苏格拉底对色拉叙马霍斯的反驳虽在逻辑上有一定力量,但正如格劳孔所认为,其未明确正义本质,且论证方式多依赖辩论技巧,说服力不足。格劳孔通过对正义问题的重新梳理和多角度挑战,使苏格拉底关于正义价值的论证焦点更为明确。他为苏格拉底搭建论证框架,期望其以正面论述方式阐明正义好处,这就要求苏格拉底必须清晰且系统地阐述正义的真正含义、内在价值以及它为何值得追求,从而推动苏格拉底在后续论述中更清晰地论证正义价值。
第二,对“强权即正义”的消解。尽管格劳孔与色拉叙马霍斯都看似赞同“正义之名”而非“正义之实”,但二者的“正义后果论”仍有所不同。格劳孔强调弱者为了“避害”而形成正义约定,这与色拉叙马霍斯所主张的强者“驱利”导向的正义形成鲜明对比。从底层民众为避免伤害而构建正义的角度来看,即使是仅追求其后果的正义也并非仅仅是强者为自身谋利的工具,弱者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在正义形成过程中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强权即正义”观点的单一性和片面性。
第三,引发理想国模型的构建。格劳孔挑战的强硬之处在于其从多个角度对正义价值提出质疑,苏格拉底仅从个人正义层面已难以回应。这就迫使苏格拉底改变了正义价值论述的方法论,“先探讨在城邦里正义是什么,然后在个别人身上考察它”(368E) ([1] p. 58),将论证视角从个人正义转向国家正义,通过构建理想国模型,从宏观社会层面探讨正义的实现和价值,为正义的论证开辟了新的路径。因此,格劳孔挑战成为苏格拉底构建理想国的重要契机,为《理想国》核心内容的展开奠定了基础。
4. 结语
格劳孔挑战在《理想国》中意义重大,诚然,他并未充分论证“正义只因其后果而值得追求”的观点,但却是一次对正义内在价值的深刻挖掘。格劳孔的挑战并非是对色拉叙马霍斯观点的简单重复,而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更为深入和层次化的拓展。它不仅促使苏格拉底深入且系统地论证正义价值,打破了以往论证的局限,还从不同层面冲击了“强权即正义”的片面观点,为正义的探讨注入新活力。同时,这一挑战成为构建理想国模型的关键契机,引导人们从宏观社会层面思考正义。
NOTES
1关于“古格斯之戒”的具体内容详见《理想国》359B~36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