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为符号与非人为符号的区分——基于胡塞尔“第一研究”中的符号分类
O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Artificial Symbols and Non-Artificial Symbols—Based on the Symbol Classification in Husserl’s “First Study”
摘要: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的“第一研究”中将符号分为只有指示作用而没有意指作用的纯指号、既有指示作用又有意指作用的同时也是指号的表达以及只有意指作用而没有指示作用的纯表达。胡塞尔所谓的标号作为有意的或带有指示意图而造出的符号既可能是纯指号,也可能是同时也是指号的表达。标号是一类人为符号,但并非所有人为符号都是标号,因为人为符号并不需要在物理上由人制造出来,而且物理上由人制造出来的符号也不一定是人为符号。人为符号之本质在于其作为符号背后的有意性。非人为符号一定是就某个特定情境而言的符号,但人为符号却可以脱离特定情境而依然可被称为符号。
Abstract: Husserl classified symbols in his “First Study” of “The Study of Logic” into pure signs with only indicative function but no indicative function, expressions with both indicative and indicative functions but also signs, and pure expressions with only indicative function but no indicative function. Husserl’s concept of numbering as intentional or indicative symbols can be either purely indicative or simultaneously indicative. Symbols are a type of artificial symbol, but not all artificial symbols are symbols, because artificial symbols do not need to be physically created by humans, and symbols physically created by humans may not necessarily be artificial symbols. The essence of artificial symbols lies in the intentionality behind their use as symbols. Non-artificial symbols must be symbols in a specific context, but artificial symbols can still be referred to as symbols without specific context.
文章引用:杨汐. 论人为符号与非人为符号的区分——基于胡塞尔“第一研究”中的符号分类[J]. 哲学进展, 2025, 14(2): 15-20.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5.142053

1. 引言

胡塞尔在其《逻辑研究》[1]-[3]的“第一研究”中对“符号”进行了分类,尽管这一分类工作并非“第一研究”的主要任务,从篇幅上看也只有前8节在处理这一问题,但对符号的分类不仅对“第一研究”的主题(即“表达与含义”)来说是一个必要的准备,而且其本身就具有可以挖掘的思想价值。

本文将首先概述胡塞尔是如何从总体上对“符号”进行分类的,尤其是考察胡塞尔是如何区别和使用“符号”“表达”与“指号”这几个术语的。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尝试更深入地探讨胡塞尔略有提及但没有详细展开的一个问题,即“人为符号”与“非人为符号”的区分问题。

2. 表达与指号

胡塞尔承认在日常用法中“表达”(Ausdruck; expression)与“符号”(Zeichen; sign)常常是被当作同义词使用的,但他也提醒我们要注意到,即使在日常的用法中二者也并非总是保持一致,而这就表明人们至少隐约地意识到了这里存在(至少)两种不一样的情况,而胡塞尔所要做的就是把这潜藏在日常语言中的认识在哲学上清楚明白地展示出来。

胡塞尔认为并非每个符号都有“含义”(Bedeutung; meaning)或“意义”(Sinn; sense),而只有其中具有“含义”或“意义”的那些符号才能被称为“表达”。至于那些没有“含义”或“意义”的符号,它们虽然也都“标示”(Bezeichnen)着什么,但没有“意指”(Bedeuten)着什么,或者说没有通过“意指”着什么而“标示”着什么,而只是单纯地“指示”(Anzeigen)着什么,因而它们就被胡塞尔称为“指号”(Anzeichen; indication)。

这样我们就有了“符号”与“标示”“指号”与“指示”以及“表达”与“意指”这三对术语。仅就上一段所论述的内容来看,我们似乎可以认为所有“符号”都是“指号”(同样地,所有“标示”活动都是“指示”活动),而只有其中一部分特殊的有含义的“符号”是“表达”(也即只有某些“标示”活动才是通过“意指”活动实现的),这样一来“指号这个概念与表达概念相比便显得是一个在范围上更广的概念”,毕竟“指号”似乎就等同于“符号”了。但胡塞尔认为只有当我们“将我们的讨论范围局限于那些活的对话中起作用的表达上”时,才能那么说,而一旦我们将被胡塞尔称为“在孤独心灵生活中的表达”的那样一种特殊的表达考虑在内,那么情况一下子就变得复杂起来。

对话中的表达既意指着什么又指示着什么,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确实可以说它们也都同时属于指号,而其特别之处只在于它们的指示作用是通过意指作用完成的,或者说二者是交织在一起的。但“在孤独心灵生活中的表达”虽然依然可以意指着什么,但它们却根本不指示着什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表达者所表达的东西就是他同时正在体验的东西,没有什么东西还需要告知他自己(哪怕他好像在这样做)。不过一个人如果出现人格分裂的症状,并且其不同人格之间并不共享所有体验、记忆等等,那么如果其“自言自语”其实是不同人格之间对话,那么这种表达也还是可能起到了指示作用。但我们可以特别规定,类似刚才所说的人格分裂的情况不属于胡塞尔所谓“在孤独心灵生活中的表达”,因为这样的心灵在某种意义上就不是“孤独”的了。既然“在孤独心灵生活中的表达”并没有指示作用,它们当然也就不属于指号,因而我们就不能说所有表达都属于指号,进而也不能说所有符号都是指号。

这样我们就可以更细致地把“符号”分为三类,并使得这三类至少在概念上互不相交,尽管在现实中我们确实可能会碰到难以给出某个符号的情况,比如我们可能会不知道某个人到底在说话还是仅仅在发出声音,不知道某个人到底是在自言自语还是在和我们看不到的另一个人说话,不知道某个表面看是“图案”的东西是不是某种文字等等。

第一类是只有指示作用而没有意指作用的“纯指号”;第二类是既有指示作用又有意指作用的那些“表达”,它们同时也是“指号”(我们可以称之为“表达–指号”);第三类是只有意指作用而没有指示作用的“纯表达”,可能只有“在孤独心灵生活中的表达”属于这一类。当然胡塞尔在使用“符号”“指号”和“表达”这三个术语时也并非所有时候都保持一致,比如他往往用“指号”特指“非表达”的“纯指号”,有时会用“表达”特指对话中的表达,偶尔还会用“符号”特指“指号”,不过只要我们注意联系语境就能辨别这些术语的用法,而且无论如何胡塞尔在使用这些术语时都不会违背上述分类的基本原则。

3. 标记与标号

胡塞尔在“第一研究”第2节的前半部分中曾谈及一些被称为“标记”(Merkmal; mark)和“标号”(Merkzeichen; marking)的特殊指号,但由于这部分内容(即对各种指号进行区分)并非胡塞尔所关注的重点,所以其论述只是点到为止。我认为这部分内容还大有可挖掘之处,因为这里其实可以引申出“人为符号”(künstliche Zeichen; artificial sign)与“非人为符号”(unkünstliche Zeichen; unartificial sign)之间的区别问题。因此,在考察“人为符号”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胡塞尔所说的“标记”和“标记”分别是指什么样的符号。

关于“标记”,胡塞尔所举的例子是,“烙印是奴隶的符号,旗帜是民族的符号”,它们作为特征属性“会妥当地将它们附着于其上的那些客体变得易于识别”。我们看到烙印就很容易认出那个人是个奴隶,看到旗帜就很容易想到它所代表的某个民族,在这个意义上它们发挥着指示作用,因而都属于指号。虽然在这两个例子中“标记”本身都没有含义,因而不属于“表达”或“表达–指号”,而只是“纯指号”,但我们完全可以想象某种奴隶烙印上就有“奴隶”二字,某个民族的旗帜上就写有该民族的名字,它们当然也是“标记”,不过在此情况下它们可能也有了含义。因此我们不能说“标记”就一定是“纯指号”,因为它也可能是“表达–指号”。

“标号”在胡塞尔那里指是那些“有意的或带有指示意图而造出的符号”(尽管还不能说后者一定能被称为前者),胡塞尔还注意到在德语中,创造这种符号或“标记”的行为被称为“标示”(Bezeichnen),而同时这个符号或“标号”本身,这个被“标示”的客体也被称为“标示”(Bezeichnen)。也就是说,一个作为“标号”的符号必须有一个创造它的活动。“标号”或“标示”既可能是“纯指号”,也可能是“表达–指号”。比如强盗在阿里巴巴家门口用粉笔划了跟线,那么这个“标号”就是“纯指号”,但如果强盗在阿里巴巴家门口用粉笔写下“阿里巴巴家”这几个字,那么这个“标号”就是“表达–指号”了,因为这些字既指示了阿里巴巴家,也意指阿里巴巴家。

“标记”和“标号”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尽管在很多情况下,一个能被称为“标记”的符号也能被称为“标号”,一个能被称为“标号”的符号也能被称为“标记”,但二者之间既不能完全划等号,也不能简单地把某一方当作另一方的子集,因为作为特征属性的“标记”可能不需要被“标示”,而被“标示”的“标号”也不一定能作为特征属性。如果某种五官特征(比如大耳垂)可以作为特征属性使某个家族的成员变得易于识别,那么大耳垂就是该家族的“标记”,但这个“标记”不需要被“标示”,因而它并不是“标号”。强盗在阿里巴巴家门口随便划的一条线作为“标号”可能毫无特征可言,因而它并不是“标记”。

4. 人为符号与非人为符号

上文所说的“标号”一定属于我所谓的“人为符号”。和“标号”一样,“人为符号”也同样既可能是“纯指号”,也可能是“表达–指号”。至于我所谓的“人为符号”这一非胡塞尔所使用的概念究竟是什么意思,我们可以先通过胡塞尔所举的几个被认为不属于“标号”(进而也不属于“人为符号”)的符号的例子来寻求启发。

胡塞尔所举的第一组例子是作为智性的火星人存在的符号的火星上的运河,以及作为太古生物存在的符号的化石骨骼。但仅就这一组例子来考察其实带有误导性,因为我们很容易认为,运河与化石之所以不是“人为符号”是因为这两者在物理上都不是(地球)人类制造的,而是要么自然形成的,要么由比如说火星人制造的。但首先,我所谓“人为符号”与(地球)人类没有必然联系,这类符号可能不涉及(地球)人类而涉及其他动物、外星人甚至上帝或魔鬼;其次,某个被视为符号的东西也并不因其在物理上是由人类(或其他有意识的存在者)所制造的就一定是“人为符号”,甚至“人为符号”似乎不一定需要在物理上由人类(或其他有意识的存在者)所制造或(哪怕在最小的程度上)改造,比如人们可以约定某颗星星是指示某种东西的符号,但星星在物理上(不考虑诸如万有引力这类影响)并没有被人所影响。

胡塞尔所举的第二组例子是“回忆的符号,如手绢包着的一个可爱的纽扣、纪念碑等等”。这里的两个回忆符号(纽扣和纪念碑)当然都是人类制造的,但在这里都不属于“人为符号”,其他不是由人类制造的回忆符号(比如老家门前的一棵树)当然就更不属于“人为符号”了。那么接下来需要回答的问题就是,为什么显然是人所制造的纽扣和纪念碑同火星上的运河和化石骨骼一样在这里都不属于“人为符号”?

胡塞尔认为,所有指号在它起指示作用时都有这么一种状况:“某人现时地知晓一些对象或事态的存在,这些对象或事态在下列意义上为此人指示了另一些对象或事态的存在:他把对事物存在的信念体验为一种动机,即信仰或推测另一些事物存在的动机(而且是一种不明晰的动机)。”但作为“人为符号”的指号还应有这样一种特点,即有某个或某些有意识的存在者(无论是真诚地还是带有欺骗性地)有意(deliberately)要通过这些作为符号的东西的存在来向其他有意识的存在者(也可能是未来的自己)指示另一些东西的存在,也即是让其他有意识的存在者把对这些符号存在的信念体验为信仰或推测另一些东西存在的动机。这里的“有意性”(deliberateness)是必不可少的。比如一个人无意中显露的表情当然可能成为其他人推测其心情或情绪的指号,但那却不是“人为符号”,即使这表情确实在某种意义上说是那个人做出来的。但一个人如果故意显露出某种表情以让其他人知道(或骗其他人觉得)他正处于某种情绪状态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表情就是“人为符号”了。

由此我们就知道为什么在之前的几个例子中,那些符号都不属于“人为符号”了。化石是在自然无意识的过程中形成的,因此它们显然不属于“人为符号”。火星上的运河即便真是火星人制造的而非自然形成的,但只要我们不认为火星人造运河就是为了让其他星球上的人(比如我们地球人)知道他们的存在,那么那些运河就也不是“人为符号”。不过如果火星人特意制造了某种设施,以便哪怕在他们灭绝之后,其他星球上的文明能够由此得知他们火星人曾存在过,那么这种设施就是“人为符号”。纽扣和纪念碑虽然是人造物,但只要它们被制造或放置的目的本不是让某个人或某些人在看到它们时回忆起什么,那么它们作为会回忆符号就也不是“人为符号”。不过如果我有意让一枚特别的纽扣被另一个人看见,意图唤起他对某件陈年往事的回忆,因为我知道那枚纽扣(或与此非常类似的纽扣)曾让他印象深刻,那么这枚纽扣作为回忆符号也是“人为符号”。

此外同一个事物可能作为某种符号不是“人为符号”,但作为另一种符号却是“人为符号”,因为作为前一种符号,其指示的东西不是有意识的存在者有意指示的,而作为后一种符号,其所指示的东西则是有意识的存在者有意指示的。比如老家的房子虽然是人造物,但只要它被建造的目的本身不是让你在看到它时回忆起什么,那么它作为回忆符号就不是“人为符号”。但如果者这同一栋房子还被当作两个村子的边界,无论这是建造它的附带目的还是建成后的事后规定,它作为划界符号(而非作为回忆符号)就是“人为符号”。

当然在现实中我们可能很难区分某个符号到底是不是“人为符号”。比如我们很难搞清楚一个人的表情到底是他无意中显露出来的,因而其表情是“非人为符号”,还是有意(无论是真诚地还是欺骗性地)显露出来的,因而是“人为符号”。其实,哪怕是古生物的化石我们也不敢断定那就一定不是“人为符号”,因为它们可能是某些人伪造后埋下去的,目的是欺骗古生物学家相信某种生物曾存在,它们甚至可能是(如某些原教旨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魔鬼埋下去的,目的是使人们丧失对《圣经》所写的内容的信仰。但这些困难对现象学来说是无关紧要的,现象学根本不用在事实之间做出判断,也不用在各种世界观之间做出判断,因为这些东西都是要被悬置的内容。极端地说,如果在某个人的宗教世界观中,世间的一切无不是上帝在向我们显露着什么,那么在他看来世间的一切在作为上帝之显露的意义上就都是“人为符号”(或者说“神为符号”)。现象学不必去断言这种世界相比所谓“正常人”或世俗的世界观是不是更错误或更正确,现象学只需去考察“人为符号”以及与之相对的“非人为符号”的本质及其区别本身。即使对某些人来说“非人为符号”其实是个空集,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因为,比如说,他看什么都是上帝在有意地显露自身),但他通过现象学也同样可以明见到“人为符号”与“非人为符号”的本质区别,而且事实上这也是他能做出“世上没有非人为符号”这一判断的前提。

胡塞尔在“第一研究”中最接近于谈到“人为符号”的是这样一句话:“如果有合适的物体、进程或关于它们的规定性被生造出来,以便使它们能够作为指号起作用,那么它们便叫做符号,无论它们是否行使这种作用。”这句话里所谈论的“符号”带有明显的“有意性”,因此它们基本上相当于我所谓的“人为符号”。如果该符号是被生造出来的是物体或进程,那么它就是“标号”。但如果该符号只是被生造出来的是关于物体或进程的规定性,那么它就不是“标号”。因此胡塞尔所谓的“标号”就是“人为符号”的一个子集,非“标号”的“人为符号”就是那些不需要实际的标示活动,而只需要主体间的设置规定的活动的“符号”。

上述胡塞尔的句子还暗示了“人为符号”与“非人为符号”之间一个重要区别。如果某个东西一旦被认为是“人为符号”,那么无论它们是否在行使或是否还可能去行使指示作用,它们都会被称为“符号”。而“非人为符号”其实只有在它们正在行使指示作用(或至少回忆、想象它们在行使指示作用)时,才也被称为“符号”,因为否则的话,这些东西其实就不是“符号”。也就是说,“非人为符号”一定是就某个特定情境而言的“符号”,但“人为符号”却可以脱离那个特定情境或语境而依然可被称为“符号”,哪怕不是本真意义上的符号,即正在起作用的活的符号。古生物化石(假设它们不是被人或魔鬼故意伪造的)这样的“非人为符号”如果不是作为古生物曾存在的证据的话,它们就不会被视为是“符号”。但洞穴中的原始壁画,只要它们被认为确曾行过作为“人为符号”的指示作用,那么它们即使不是作为古人类活动的证据,也会被视为“符号”。作为“表达–指号”的“人为符号”(比如文字)尤其能够体现出脱离特定情境或语境而依然是“符号”的特点。只要某些图像被我们知道或相信是某种文字,那么即便我们完全不理解(甚至也不再可能理解)这些文字的意义,我们依然会把这些文字称为“符号”,哪怕是“死的符号”。

参考文献

[1] Husserl, E. (1984) 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weiter Band, Erster Teil.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 Husserl, E. (2001) Logical Investigations: Volume I. Edited by Dermot Moran, Translated by J.N. Findlay. Routledge.
[3] 埃德蒙德·胡塞尔. 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 [M]. 乌尔苏拉·潘策尔, 编, 倪梁康,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