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秦儒家正义思想中的“仁义礼”
On “Benevolence, Righteousness and Propriety” in the Pre-Qin Confucian Thought of Justice
DOI: 10.12677/acpp.2025.142061, PDF, HTML, XML,   
作者: 张 奇: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关键词: 先秦儒家正义思想Pre-Qin Confucianism Benevolence Righteousness Propriety Thought of Justice
摘要: “仁义礼”观念是儒家思想的理论核心,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仁”是“义”“礼”三者作为先秦儒家正义思想的理论根源、精神内核与外在标准,相辅相成,共同构筑起先秦儒家正义思想体系的基本框架。儒家正义思想对中华文化影响深远,它不仅对个人自我价值认同与身心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也对构筑中华文明精神空间,明确社会道德价值指向,引导国家与社会发展起着积极作用。
Abstract: The concepts of “benevolence, righteousness and propriety” are the theoretical core of Confucianism and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a’s fine traditional culture. “Benevolence” is the theoretical origin, spiritual core and external standard of “righteousness” and “propriety” as the justice thought of the Pre-Qin Confucianism. They complement each other and jointly form the basic framework of the justice thought system of the Pre-Qin Confucianism. Confucian justice thought has a profound influence on Chinese culture. It not onl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self-value recognition and physical and mental development of individuals, but also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constructing the spiritual space of Chinese civilization, clarifying the moral value orientation of society, and guid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untry and society.
文章引用:张奇. 论先秦儒家正义思想中的“仁义礼”[J]. 哲学进展, 2025, 14(2): 71-77.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5.142061

1. 引言

“正义”自古以来便是人们共同的理想追求,中西方哲学家们对此都进行了深入探讨。在西方哲学中,柏拉图的“城邦正义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都着重阐述了正义思想;而中国哲学中的正义思想,则可追溯至先秦时期儒家的“仁义礼”观念。一般认为,孔子重视“仁礼”,孟子主张“仁义并举”,荀子更侧重“礼法”。三者关系的主要演进历程为:义为礼之本(孔子之前)–仁为礼之本(孔)–推重仁义(孟)–推重礼义(荀子) [1]。先秦儒家各个学派虽在“仁义礼”的阐释上各有侧重,但均把“仁”作为正义思想的出发点。在现代语境下,“仁义礼”的内涵展现出更为多元的价值面向,承载着人们对自由、平等、博爱与和谐社会的理想追求。因此,从孔孟荀三者的经典理论中汲取传统正义思想的智慧内涵,厘清先秦儒家学者对于“仁义礼”的基本观点与理论框架,不仅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次深刻回顾与传承,更有助于推动我们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谐与健康的社会环境。

2. “仁”是儒家正义思想的理论根基

() 孔子思想中的仁

“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观念。在孔子所处的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天下战乱无道[2]。正是这种时代背景下,孔子提出了“仁”的思想,并极力倡导“仁者爱人”。樊迟问孔子“仁”的含义是什么,子曰:“爱人”。(《论语·颜渊》)孔子认为“仁”是一个人发自内心的爱他人,但这里的“爱”并不是要求每一个人都平等地去爱他人。相反,孔子所指的“爱人”是有远近亲疏之分的,情感也有所不同。在宗法制社会中,人们从爱自己开始,再到爱亲人,然后再将这种爱推及到爱他人、爱社会、爱国家,达到“泛爱众,而亲仁”(《论语·学而》)的境界。孔子倡导的这种泛爱实际上可以看作是正义思想中最能体现平等的基本准则,这种“仁爱”超越了身份阶级的局限,仁者平等地把爱推及到每个人。

孔子不仅将“爱人”的理念应用于个人道德修养,还将其内涵拓展到了“仁政”的政治观念上。子曰:“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论语·里仁》)孔子深信,如果能够遵循礼法的原则来治理国家,实现和谐与秩序就会变得非常容易。在他眼中,“仁政”代表了一种公正且优良的政治体制,其核心在于将礼法作为正义的基石,以此构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仁”既是孔子终身追求的政治目标,又是对道德观念的理想追求[2]。颜渊问孔子何为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论语·颜渊》)孔子认为一个人只要克服私欲回归到“礼”的状态,所有人都会称其为“仁人”。由此可见,在孔子看来,“礼”应作为一套普遍的行为准则,它不仅能够约束规范人的行为,更能在深层次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所以遵循“礼法”,也就符合“正义”的标准了。尽管孔子的正义思想在其所处的时代环境中难以得到完全实践,但其中所蕴含的平等与博爱理念却深远地影响了后世,成为人类不懈追求社会正义与高尚道德品格的不竭源泉。

() 孟子思想中的仁

孟子在继承孔子的“仁爱”思想的基础上,对“仁”这一概念进行了更为深入的阐释。他提出“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的观点(《孟子·尽心上》),表明仁应从关爱亲人推广到他人,进而扩展到爱世间万物。这实际上是对孔子“四时行焉,百物生焉”(《论语·阳货》)思想的深化与拓展。孟子正义思想中的仁主要体现在其“仁政”的政治思想中。“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孟子·公孙丑上》)孟子认为君王应具备仁爱怜悯之心,施行仁政,这样治理天下就会变得较为容易。他主张的仁政是以仁义作为治理天下的核心思想,宣扬王道,推行由仁行义,以此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总体而言,孟子所追求的“仁”,更多是通过仁心、仁政来实现富国安邦,以“仁”为基础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3]

同时,孟子还强调“仁义”并举,以此来全面阐发仁爱精神。对此,二程评价道:“孟子有功于圣门,不可胜言;仲尼只说一个仁字,孟子开口便讲仁义。”[4]在界定仁义的具体内涵时,孟子明确指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因为对他人有了同情怜悯之心,所以仁这种道德情感便油然而生;因为人们有了羞耻厌恶之心,所以义这种道德准则也随之确立。在孟子的哲学体系中,“仁义”作为其正义思想的核心,既包含着理性的判断又具备情感的体验。人们以仁义之心指导社会生活实践,规范自身行为。这既是对个人修养的要求,又是对社会和谐与稳定的追求。孟子认为,一个人若能坚守仁义之道,便能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做到公正无私,从而在社会中树立起正面的榜样。在这里孟子所强调的正义,实则是个人美德的体现,代表了对理想人格的一种追求。

() 荀子思想中的仁

荀子作为先秦儒家思想的杰出代表,批判性地吸纳了各家学说,进而构建起自己的仁学思想体系。荀子的仁学思想特征是“以爱论仁”,正如他在《荀子·议兵》中所阐述的“彼仁者爱人,爱人,故恶人之害之也。”其核心要义在于认定“仁”的本质就是爱人,仁人出于爱护他人的本心而憎恶那些伤害他人的恶人。荀子所探讨的“仁”,虽根源上依旧是儒家思想中血亲之爱的延伸,但他所倡导的“爱人”理念,已然超越了血缘关系束缚,展现出更为宽泛、深远的含义。在《荀子·大略》中,荀子提出:“亲亲、故故、庸庸、劳劳,仁之杀也。”亲爱亲人,厚待旧友,按照个人能力、功劳大小给出不同的回报,这是仁爱在实践中的差等体现。显然,荀子正义思想中的“仁”具有更多的现实色彩,在他看来,仁不仅仅是一种内在的情感或道德理想,更是一种需要在日常生活里具体践行的准则。通过将“亲亲”“故故”与“庸庸”“劳劳”设定为“仁爱”实践的不同标准,荀子这一思想鲜明凸显了仁爱的实践性和社会性。

不仅如此,荀子还将儒家仁学思想融入到政治实践中,提出了“王者先仁而后礼”(《荀子·大略》)的观点。他主张,称王天下的人应首先将仁政作为治理国家的准则,然后再去推行礼义。这一观点深刻体现了荀子的治国理政思想,强调了“仁”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在军事管理方面,荀子同样强调仁的作用,认为“仁人之兵,不可诈也。”他深信由“仁人”统领的军队,是绝不会用欺诈诡计行事的,而是依靠将士们的同心协力,共同作战来取得胜利。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荀子的仁政思想不仅是对孔子仁学思想的深化与发展,更是对当时社会乱象的积极回应。在荀子的认知体系里,仁应成为人内在的本心与德性,在个人道德修养、治国理政以及军事管管控等诸多领域持续发力,是国家治理中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总而言之,荀子所倡导的“仁”贯穿社会的各个方面,它不仅能够促进个人品德修养提升,更是国家治理与国际关系构建过程中的关键指引,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思想资源。

3. “义”是儒家正义思想的精神内核

() 孔子思想中的义

义的观念大概萌芽于孔子之前,至孔子时成为一个确切的观念。孔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位系统论述“义”的思想家,他在《论语》中对“义”论述十分丰富,比如有“好义”“行义”“闻义”等[3]。孔子正义思想中的义,既是人之为人的最高行为标准,也是判断是非善恶的根本道德准则。他主张,一切行为若符合“义”的标准,就应立刻去执行;反之,若与“义”相悖,则应坚决避免。这一立场不仅彰显了孔子对于个人道德修养的严格要求,也反映出他对社会正义的深切关怀。孔子一生都在为求合于义而奔走周游,“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微子》)这句话深刻体现了孔子对于君子从政的道德要求与态度。

在孔子的哲学体系中,“义”不仅是衡量个人道德行为的普遍准则,更是追求卓越、实现理想人格境界的至高追求。“见义不为,无勇也。”(《论语·为政》)“君子以义为上”(《论语·阳货》)孔子将“义”看作是君子重要的道德品格,力求行事合于义是其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孔子深入探讨了“义”与“利”之间的关系。他提出“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强调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应用“义”来约束自己。此外,孔子主张“仁者安仁,知者利仁。”(《论语·里仁》)。意为仁人安于仁道,智者则知仁道之利。这里的“利”并非专指个人私利,从这一层面上讲,求利的标准是某事项是否合于仁义,但本根的重点并不在于利的结果,而在于行仁义而获利的始点。合于义的行事或许是有利的,但不必主动谈及报偿问题。由此可见,“义”在孔子思想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当个人私利与义发生冲突时,我们应选择“义”来坚守自我品德,捍卫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 孟子思想中的“义”

孟子在对正义的追求上更为严苛,认为行事的准绳应当以义优先,而不是单纯追求应承之事的完成。他提出“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来强调,即便未能做到言行一致,或者未能达到预期结果,只要这些行为是符合正义的,那么便是值得提倡的;反之则是可耻的。孟子将“义”与生死比肩,以强调其重要性,认为“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这一观点深刻展现了孟子对于正义思想的坚定信仰与执着追求。但人应该如何辨别义或不义呢?孟子认为,辨别义与非义的能力是人生来既有的,此乃良知良能,这种天生与予的能力与人之“四端”相同,皆是由天人相通获得的潜在于人心的能力。这种能力虽属人性之自觉的客观必然存在,但并不是完满无缺的,而是呈现已发和未发的两种状态,需要通过自省和学习来不断扩充。

孟子的正义思想更具有实践性,他把“义”作为一种伦理道德规范来指导人们日常生活行为。如《孟子·离娄上》所述:“义之实,从兄是也。”这句话清晰阐释了孟子对于“义”的基本理解:它首先应体现在对兄长的敬爱与对长辈的尊敬之中,这种具体的家庭伦理实践成为“义”在现实生活中的直观体现。在《孟子·万章上》中,孟子进一步明确了“义”的原则,认为“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如果是不符合正义的道理,哪怕是用天下、功名作为酬劳来引诱,君子也不会为之所动。这不仅是孟子对个人品德的极高要求,也体现了他对正义原则的捍卫。此外,孟子还将“义”内化于人心,认为是一种“浩然之气。”这是一种宏大正义的道德力量,超越了日常的血气冲动与情感起伏,激励鼓舞着每一个人在邪恶面前坚守正义。从这个角度而言,孟子所倡导的义是一种社会大义,承载着匡扶正道、维护社会和平稳定的重任。

() 荀子思想中的“义”

在先秦哲学的语境中,“正”与“义”二字常作为独立概念被分开探讨。荀子首创性地将“正义”二字合并使用,系统阐释了其蕴含的深刻哲理。在《荀子·正名》中,荀子提出“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为了正当的利益而付诸的行动可以称作事情,为了秉持正义而去行动则可以被称作是一种高尚的品行。这一表述明确界定了行为与事情的正当性标准,强调了正义作为行动前提道德的不可或缺性。荀子认为,唯有在坚守正义的基础上所获得的利益,才值得人们去奋力追求,这一主张鲜明彰显了其正义观中的道德优先性原则。

在荀子看来,“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荀子·儒效》)这句话的意思是那些不学无术的人是无法真切领悟正义内涵的,他们一昧地追求富贵利益,是庸俗之人。荀子将“义”视作是区分人与他物的关键特质,他认为“人有气有生有知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王制》)物分四级,一为物质,二为生命,三为有知觉者,四为有义者。义在这里具有实然与应然两层意涵:从实然层面看,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特征,是人贵于禽兽的关键要素;从应然层面上看,它代表着在价值维度上人所应有的道德超越性。荀子强调人天生具有辨别善恶的能力和好义的倾向,并认为此种好义的倾向对于好利的倾向有价值上的优先性。人未有不好利者,人之欲利之心虽然不能完全去掉,但可以使欲利之心不胜过好义的倾向[5]。“义”作为人理应秉持的道德取向,若放任人本性中的好利多欲肆意发展,必然会“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荀子·性恶》)因此,必须借助礼义来教化引导、节制欲望,发挥人所以异于禽兽的好义之性。荀子的正义思想,构建了一套以义为核心、兼顾利益与道德、人性与教化的哲学体系,深刻影响着中国人对道德境界与社会正义的理想追求。

4. “礼”是儒家正义思想的外在标准

() 孔子思想中的“礼”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便是礼仪之邦,“礼”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要素之一,不仅是孔子正义理念的外在表现形式,更是贯穿中国古代社会结构与个人行为准则的基石。《说文解字》中对礼的阐释为:“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这揭示了礼的原始功能,即服务于宗教祭祀仪式活动,旨在祈福禳灾。随着社会的发展,“礼”逐渐形成了一套系统的礼仪规范,并成为严格区分亲疏、长幼、贵贱、尊卑、上下、男女的宗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6]。孔子将“礼”作为一个人安身立命的道德准则,强调“不学礼,无以立”[7]。在他看来,“礼”是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修养、能否成为君子的标准。从道德角度出发,孔子将“礼”视为“立身之本”。然而“礼”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并非是人生来就具有的品质,而是要通过后天学习获得。因此,孔子秉持“有教无类”的理念,倡导全民礼学教育。

“礼”既是正义人格“君子”思想的核心体现,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道德规范。孔子认为“礼”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方法,提出以“礼”来推行“仁”的治国方略:“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尽归仁焉。”(《论语·颜渊》)他主张通过“为国以礼”来治理国家,认为做到克己复礼,便能减少冲突与纷争,从而达到天下归仁的理想状态,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尽管孔子毕生致力于礼的研究,但他并未明确界定“礼”的内涵。通过“礼”,孔子阐述了处事之道,提倡“齐之以礼”[7];论修身之道,提倡“博学以文,约之以礼”[8];论人生愉悦,提倡“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7];论社会变化,提倡“礼之用,和为贵”[9]。由此可见,在孔子的正义思想中,礼在为人、修身、治国、平天下等方面都发挥了制度保障功能,是实现正义的外在基本原则,也是个体融入社会、与他人和谐共处的关键纽带。

() 孟子思想中的“礼”

在儒家哲学思想体系中,“礼”被赋予了制度规范的深刻内涵。如果从制度伦理的角度来看,孟子的思想体系实际上构成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它深入探讨了礼(即制度规范)与义(即正义原则)二者之间的关系[10]。孟子的礼学思想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内容:其一,认定“礼是人的内在属性”;其二,主张“礼是社会的等级秩序和典章制度。”首先,孟子继承了孔子“礼为立身之本”的思想精髓,以心性论为理论根基,明确指出“礼”原本就隐匿于人的内在,是人的本质属性[3]。正如《礼记·冠义》中所云:“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强调人之所以成为人,得益于受到礼义的熏陶与教化。孟子对此高度认同,认为“礼”是人有别于他物的关键特性。他还进一步阐释道,“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孟子·离娄下》)即品行高尚的君子是把仁爱放在心中,把礼放在心中的。孟子认为“礼”作为一种道德标准是从内心当中发散出来的,君子将仁与礼存于心中,来指导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内外兼修。

另一方面,孟子把“礼”视作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重要工具。“礼”作为一种道德规范与典章制度,能够有效地教化百姓,维护社会的阶级秩序。在《孟子·离娄上》中,孟子警示道:“上无礼,下无学,贼民兴,丧无日矣。”这清楚表明,如果上层统治者不遵守礼仪规范,行为举止无礼度可言,那么下层百姓也就失去了学习礼义、修养品德的良好榜样。这样一来,社会中作奸犯科之徒便会蜂拥而起,整个国家也就离灭亡不远了。孟子因此强调“礼义”对于社会的重要性,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孟子·尽心下》)他将礼义与国家的存亡紧密相联,认为礼义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准则。在他看来,宗法等级制度不仅构成了社会结构的外在框架,更是一套渗透于日常生活中的伦理秩序,这套秩序通过“礼”的形式得以彰显和巩固。孟子通过对“礼义”思想的深刻论述,揭示了道德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对于当代社会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全球化、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社会结构、人际关系日益复杂多元,更需要“礼义”来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规范和价值体系,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 荀子思想中的“礼”

荀子对“礼”极为重视,将其作为社会正义思想的实践依据。在探究礼的始点上,荀子有言:“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荀子·礼论》)他指出,人皆生而有欲,若欲求不得而无度,则会导致社会动荡。因此,先王圣人能够克制私欲,认识到这种无度的危害。于是制定礼法来节制人们的欲求,并一定程度上满足人的感性需求,使二者与物质资源相平衡。这便是礼法被创造的原因,也是礼的始点和目的。从个人层面而言,荀子将“礼”视作人的道德实践准则。《荀子·礼论》有云:“人一之于礼义,则两得之矣;一之于情性,则两丧之矣。”这句话内涵为,个人若能遵循礼义标准行事,那么他就能提升道德修养,展现得体的行为举止,同时也能赢得他人的尊重,促进社会和谐。反之,倘若放纵性情,无视礼义的约束,将一无所获。由此可见,荀子将礼义看作是个人道德修养的关键纲领与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准则。

在社会层面,荀子着重强调礼的法制功能,提出“礼者,政之挽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荀子·大略》)他认为,“礼”是政治的引领与维系力量,如果国家治理不依据礼法行事,那么政令则难以推行。荀子进一步将法融入礼中,主张为政应当“礼法并用”。《劝学》中写道:“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这反映出古代思想体系中礼与法之间存在着的内在联系。荀子认为,礼是法的重要依据,是各种条例的总纲。此外,“礼之生,为贤人以下至庶民也”。这表明“礼”作为社会制度规范,其根本目标在于保障公共利益,满足社会成员需求,即造福于民。只有这样,“礼”才能被视作是正当且公正的。总体而言,荀子的正义论超越了孔孟正义思想的道德限制,为儒家正义思想的发展开拓了更为广阔的天地,赋予了更强的实践意义。

5. 结语

综上所述,“仁”“义”“礼”作为儒家正义思想的核心要素,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孔子、孟子、荀子作为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其对于“仁义礼”三者关系的论述,共同构筑起一个既注重个人道德修养,又强调社会和谐与制度建设的思想体系。这一体系不仅为中华民族提供了丰富的价值理想与意义世界,而且其蕴含的政治制度设计、道德伦理规范、公德与私德观念等多重意涵,已深深融入中华文明的血脉基因,成为中华民族世代传承、生生不息的精神支柱。在当今社会,重新审视并深入挖掘先秦儒家正义思想中的“仁义礼”理念,对于促进个人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增强文化自信和推动民族复兴,均具有深远的意义。这既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致敬与传承,更是对现代社会发展的积极贡献与启迪。

参考文献

[1] 周广友. 先秦儒家仁义礼关系论的现代省思[J]. 哲学动态, 2021(12): 48-58.
[2] 黄素华. 浅谈孔子的“仁” “礼”思想[D]: [硕士学位论文]. 上海: 上海师范大学, 2011.
[3] 康茹婷. 浅析先秦儒家正义思想中的“仁” “义” “礼” [J]. 汉字文化, 2022(7): 183-185.
[4] 邱汉牛. 四书集注简论[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0: 6.
[5] 脱晓燕. 儒家义利观及现代应用[J]. 新西部(理论版), 2016(3): 11, 19.
[6] 田苗苗. 先秦儒家思想的发展[J]. 时代报告(下半月), 2011(10): 194.
[7] 朱熹. 四书章句集注[M]. 北京: 中华书局, 2012: 54, 105, 175.
[8] 杨伯峻. 论语译注[M]. 北京: 中华书局, 2016: 109.
[9] 徐复观. 儒家思想与现代社会[M]. 北京: 九州出版社, 2021: 164.
[10] 黄玉顺. 孟子正义论新解[J]. 人文杂志, 2009(5): 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