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双碳”战略的提出及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推进,地方法院探索出一种在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中,通过购买碳汇作为生态修复手段的新模式,进而构建了“生态司法 + 碳汇”的运作框架。此举旨在应对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种树无地”及责任方修复能力不足等挑战。然而,若未能清晰界定此机制的适用要求,则可能促使司法实践中对该责任承担方式的过度依赖或不当使用,导致“以买代罚”,从而引发各种风险。因而,有必要开展深入的理论研究,从现状考察入手,依次分析其在项目选择、适用范围、资金使用和二次交易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做出规范化的路径选择。
Abstract: In view of the proposal of the “dual carbon” strategy and the promotion of the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local courts have explored a new model of using the purchase of carbon sinks as a means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in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resource cases, and thus constructed an operational framework of “ecological justice + carbon sink”. This move aims to address the challenges faced in judicial practice, such as “planting trees without land” and insufficient repair capabilities of responsible parties. However, if the applicable requirements of this mechanism are not clearly defined, it may lead to excessive reliance or improper use of the responsibility bearing method in judicial practice, resulting in “buying instead of punishment” and triggering various risk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conduct in-depth theoretical research, starting from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alyzing the problems in project selection, scope of application, fund utilization, and secondary transaction risks, and making standardized path choices.
1. 引言
在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下,碳汇作为缓解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机制,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碳汇是指自然界中能够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生态系统或过程,主要包括森林、草地、湿地及海洋碳汇等。鉴于碳汇在生态平衡中的核心作用,司法部门已将其纳入高度重视范畴,一些地区司法机构在涉林纠纷中开始试点将林业碳汇交易作为生态修复的补充手段,允许当事人通过购买碳汇来替代直接的生态修复行动,以此恢复受损森林的固碳能力。在司法实践中,碳汇认购也常被称为碳汇补偿或以碳代偿,但它们本质上指的是同一种替代性修复模式。
2. 碳汇认购司法适用现状考察
2.1. 碳汇认购司法适用的实践样态
对碳汇认购司法适用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分析,须以真实裁判案例为研究基础。为充分获取碳汇认购相关裁判案例,本文先后以“碳汇认购”和“购买碳汇”为主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法院官网、官方公众号和权威媒体上进行了检索。经过数轮检索筛选,最后共获取32个裁判案例。
2.1.1. 碳汇认购案件地域分布集中
从案例分布地区来看,碳汇认购案件较为集中,基本聚集于福建、贵州和云南三个地区,其他省份尚处于探索阶段,案件较少。究其原因可以发现,这三个省份都是森林资源大省,其中福建是南方重点林区之一,全省森林覆盖率为65.12%,连续45年保持全国首位;云南林木植被碳储量达11.7亿吨,占全国10.9%;贵州截止2023年底,森林覆盖率高达63%。司法实践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补植复绿”方法在森林覆盖率高的地区出现难以落“地”的窘况,因此这些地区开始深入探索替代性修复模式。福建省作为最先探索应用碳汇认购模式的省份,在裁判文书网有大量的裁判案例,其中福建省顺昌县法院的判决书是最早也最多的。同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林业局依托丰富的理论储备,制定了专门的工作指引意见,并在全国首创林业碳汇损失计量及赔偿机制。
2.1.2. 碳汇认购案件类型集中
通过整理样本案例发现碳汇认购主要应用于环境刑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具体而言,环境刑事案件占比最高,且主要集中在滥伐林木与盗伐林木两类罪名上。此现象表明,我国法院在审理涉林刑事案件时,积极倡导当事人采用碳汇认购这一新兴责任形式以修复生态环境,日益重视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涉林案件中的应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紧随其后,这表明碳汇认购在此类诉讼中亦颇为常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特性与诉讼目标,以及碳汇认购的内在属性,均为该责任承担方式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应用提供了潜在空间。
2.2. 碳汇认购司法适用的特征分析
自2020年福建顺昌县人民法院开创性的判决了全国首例碳汇认购案,此后,该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模式迅速获得其它地区的认可与借鉴,四川省、江西省及贵州省等地纷纷跟进,碳汇认购案件在多地司法实践中相继涌现。经过对比分析,发现现有案例存在如下司法特征。
2.2.1. 碳汇价值实现路径多元
福建顺昌法院在多起涉林案件中,对接顺昌“森林生态银行”中的“一元碳汇”扶贫公益项目,引导被告人主动从该项目中认购碳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经过多部门沟通和协商,引导被告购买重庆“碳惠通”项目二氧化碳减排量(CQCER)进行替代性修复。宁洱县人民法院则引导被告与云南宁宝碳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宁洱县碳普惠项目NCER (宁碳惠)交易协议,弥补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2.2. 碳汇损失价值核算标准多样
由于缺少统一的核算标准,目前各地区存在多种核算方法。宁洱县人民法院特别委托了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林草碳汇监测研究中心,运用其先进的监测技术和研究方法对被毁林木的碳汇损失量进行精确测算,为司法裁决提供了坚实的数据支撑。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则依据行业专家组的深入分析与综合评估,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值得注意的是,根河市人民法院在一起非法狩猎案中,直接将非法狩猎行为导致的生态破坏损失与碳汇损失进行了价值上的等额转换。
2.2.3. 碳汇认购资金流向市场与政府两种渠道
当前司法实践中认购资金去向可划分为两大路径,一种路径是资金经由司法或行政渠道,即当事人将资金划拨至政府或法院指定的管理机关或账户,随后设立专项碳汇基金,确保资金的高效与合规运用。以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被告将赔偿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款项汇入法院指定的对公账户,该款项用于围绕受损生态环境开展生态修复和相关配套工作。另一种路径则强化市场作用,即资金直接注入林业碳汇交易市场,借助公共交易平台实现自由流通与优化配置。具体实践如顺昌县推出的“一元碳汇”项目,通过小额认购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又如云南宁宝碳汇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宁洱县碳普惠项目NCER (宁碳惠),在多起碳汇认购案件中承担碳汇的认购与核销工作。
3. 碳汇认购司法适用问题检视
3.1. 碳汇认购项目选择不规范
在探讨碳汇认购的本质与实效时,核心在于确保责任方认购的碳汇项目实质上能体现真实的碳汇增量,而非二氧化碳存量[1]。尽管当前众多地方性碳汇项目被赋予扶贫、生态补偿及生态资产价值转化等多重使命,但这些项目的有效性高度依赖于其是否按照碳汇项目方法学去开发和经营,并展现出明确的碳汇增量。此外,针对涉林案件,责任方所选择的碳汇类型应严格限定于林业碳汇范畴,以确保能有效弥补生态环境受损期间碳汇损失。然而,审视既有案例,判决书在提及认购碳汇项目时,往往仅列出项目名称,未明确界定该碳汇是否源自林业碳汇项目,这一模糊性可能削弱补偿措施的针对性与有效性[2]。进一步而言,我国地方碳汇项目种类繁多、背景复杂,不仅增加了辨识难度,也对碳汇认购的标准化实施构成了挑战。
3.2. 碳汇认购适用范围模糊
适用范围方面,在司法实践中,鉴于涉林犯罪案件频发,且往往伴随林业生态受损及碳汇损失,碳汇认购在此类案件中的应用具有其合理性与正当性。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非直接涉及碳汇损失的刑事案件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部分地区司法机关亦积极尝试将林业碳汇作为修复手段[3]。例如,湖北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在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在难以实现就地修复的情况下,采用碳汇代偿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将赔偿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于在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购买生态系统碳汇产品。再如,在根河市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非法狩猎案中,被告按等价值购买碳汇的方式赔偿其猎捕黑龙江林蛙和野猪造成的国家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这些实践虽展现出创新,却也引发了关于林业碳汇适用范围界限模糊的问题,可能削弱其在准确补偿碳汇损失方面的效能,进而要求我们在司法适用中更加审慎界定其边界[4]。
3.3. 认购资金未能专款专用
分析现有案例,发现当前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认购碳汇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缴纳金钱,即损害赔偿金。2022年颁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30条中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这一模式下,赔偿金将会综合调配至各类环境修复任务中,很难确保资金专项用于既定目的并高效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资金的有效隔离与针对性使用往往难以充分实现,进而可能影响到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的整体效率与成效。另一种是直接认购碳汇项目,行为人的赔偿金不汇入法院或政府账户,直接转化为碳汇项目的认购证明,确保了碳汇认购资金专款专用。但是其仍存在隐患,碳汇的认购证明是一种资产证明,行为人认购的碳汇项目若没有及时核销,则无法达到处罚效果。
3.4. 存在碳汇二次交易的风险
碳汇交易的价格特性显著区别于生态损害赔偿与修复费用的固定性,它展现出动态调整的特点,紧密关联于市场供需的动态变化[5]。鉴于此,无论碳汇交易主体为何,司法与行政机构均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认购方滥用碳汇资产进行二次市场流通,以维护市场秩序。尽管法律解释框架内,法院可授权环境侵权者通过购买合规的林业碳汇来实施生态修复,经核证的林业碳汇为合法交易对象。然而,对于违法主体而言,认购碳汇实为对其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生态损害的制裁,是其法律责任的体现[6]。因此,限制违法者认购碳汇后的二次交易行为,符合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性原则。据此,法院在批准以碳汇认购作为生态替代修复方案的同时,应明确禁止相关交易的二次进行,并强化监管,促使公共碳汇交易平台及第三方碳汇管理机构高效完成交易结算、严格审核交易标的交割及资金流转过程,确保不存在利用交易身份进行不当二次获利的可能性。
4. 碳汇认购司法适用规范化路径选择
4.1. 规范碳汇认购项目资格
在碳汇认购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林业碳汇项目均具备被认购的资格,其可认购性需严格遵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即“额外性原则”和“经核证原则”[7]。额外性原则指所认购项目必须实现相较于基线碳汇水平的净碳汇增量,此增量须为通过非自然生长模式所能达到之外的额外贡献[8]。林木产生额外碳汇量之后,还需要通过计量与核证才能够成为可交易流通的资产,“经核证”机制是确保碳汇认购交易合规性与法律效力的关键步骤。当前,我国存在中国核证减排机制(CCER)下的项目市场和中国地方林业碳汇项目市场及其他自愿市场(贵州单株碳汇项目、福建顺昌“一元碳汇”项目等) [9]。前两种交易市场合法正规,但缺乏灵活度且交易难度大,因此应鼓励各地在遵循交易规范化与合法化的前提下,依据自身特点灵活选择林业碳汇项目。具体而言,允许当事人认购经各省林业部门官方认可并备案的多元化林业碳汇项目,诸如福建省顺昌县所推行的“一元碳汇”认购项目,即为该领域内的创新实践范例。
4.2. 明确碳汇认购适用范围
碳汇认购适用范围应集中于存在碳汇损失类案件。目前,碳汇认购司法适用的范围主要集中于涉林类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基于“双碳”政策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可以进一步扩大碳汇认购的适用范围[10]。具体而言,碳汇认购应当适用于存在碳汇损失的案件中。由于碳汇涉及森林、湿地、海洋等多个领域,碳汇损失也不只存在于森林资源的损害案件中,其他存在碳汇功能损害的自然资源案件比如海洋、湿地以及草原等也可以适用碳汇认购模式[11]。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仅在森林资源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碳汇认购有所规定,但不能因此否认碳汇认购在其他自然资源案件中适用的可能。在一些海洋资源丰富的省份,已经开始先行探索海洋碳汇认购的司法模式。同时在不存在碳汇损失的案件中应严格限制碳汇认购模式的适用。因为生态系统的多元功能性显著,碳汇认购虽能有效解决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却难以全面修复生态系统其他受损功能。为实现精准修复目标,必须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
4.3. 确保碳汇认购资金专款专用
碳汇认购与其他生态修复模式不同,其核心在于经济赔偿而非直接的物理修复。该模式要求所支付的资金必须有效转化为生态修复行动,并产生“固碳增汇”的实际效果,这样才能视为对生态环境的一种间接修复。因此在评估碳汇认购这一模式的有效性时,必须仔细考察资金的最终用途是否真正服务于生态修复,资金规模是否足以支撑所需的修复工作,以及资金流转的效率是否能够满足生态恢复的时间要求。鉴于实现生态修复目标的紧迫性,合理管理与运用行为人的认购资金至关重要。司法实践中,多数是由司法机关设立的银行专项账户来管理,但法检部门工作任务重,且缺乏环境修复方面的专业人才和技术。相比之下,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凭借其深厚的技术背景和财务管理能力,更能将碳汇认购金发挥最大效用。
4.4. 完善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执行协同
司法实践中,法官需不断深化对环境法律规范的理解,拓展司法职能边界,并积极与各类环境治理主体协同合作,以增强环境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和实效性。行政与司法的协同作用在生态修复的实际执行中尤为显著。基于生态修复的长期性和环境动态变化的特性,需依据各阶段修复目标灵活调整策略,此过程需具备环境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专家参与[12]。环境行政机关凭借其专业队伍和资源优势,能够为生态修复方案的实施提供有力指导。司法机关可邀请环境行政机关参与碳汇交易的监管与指导,确保交易过程的透明与规范。对于被告人需向林业部门缴纳碳汇资金的案件,资金直接进入专项账户,由林业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与项目执行,而法院则负责监督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若被告人选择自愿购买碳汇,环境行政机关应提供交易途径建议,并协助完成交易全流程的规范化操作,防止不当获利行为。
5. 总结
作为地方法院探索促进“双碳”目标实现的新途径,碳汇认购方案在理论构建与实践操作中均展现出一定的局限性。本文聚焦于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碳汇认购在司法适用中的实践样态与特征,并针对其项目选择、适用范围、资金使用及二次交易风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在此分析基础上,结合实例与实践经验,提出了针对性的路径优化建议。总体而言,本研究为碳汇认购在司法领域的适用提供了有价值的探索与参考,对促进“双碳”政策在司法领域的有效落地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也应认识到,当前研究尚存若干不足,诸如碳汇的法律界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法院遵循的规范标准缺乏统一性等问题,都需要在未来研究中进一步深化。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双碳’政策背景下林业碳汇供给的法律促进机制研究”(22YJA820037)。
NOTES
*通讯作者。